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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坛】
1.法定犯的刑事违法性判断
王志祥、李明君
【专栏:企业合规问题研究】
2.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视域下企业合规师研究
赵恒
3.刑事合规视域下企业出罪化的实践考察及规范进路
——以“法益可恢复性”为视角
刘静静
【民事司法】
4.民法典视域下建设工程合同十大问题研究
王永起
5.生态环境司法中的法律责任设置
宋保振、郑曙光
6.扼杀式并购的法律规制
——以风险预防为视角
袁瑞璟
【司法综合】
7.完善执行审查类案件监督程序的几点思考
冯波
8.国家建构视角下中国法院的功能
——兼评《当代中国法院的功能研究:理论与实践》
曹永海、陈希国
9.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视野下不当诉讼行为的审视与规制
孙振庆、司涛涛
【刑事司法】
10.刑事诉讼阶段性出罪的实践与制度展开
拜荣静、郭未盈
11.“幽灵抗辩”司法应对路径探析
——以172个无罪辩护案件为研究对象
陈春英、赵文娟
12.行贿罪类型化的建构与实践应用
——以行贿行为的主动性为变量
贠彦强
【专家论坛】
1.法定犯的刑事违法性判断
作者:王志祥、李明君(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法定犯具有双重违法性,其在违反前置法规定的同时又违反《刑法》的规定。法定犯的刑事违法性具有从属性。前置法作为法定犯违反的前置性法律法规,对法定犯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具有重要意义。不违反前置法规定的行为,不可能违反《刑法》的规定,因此也就不可能具备刑事违法性,但不能由此得出违反前置法规定的行为一定具有刑事违法性的结论。就法定犯的刑事违法性而言,应立足于其保护的法益进行独立判断。《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违反前置法的规定是法定犯成立的前提;只有违反前置法规定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才可能成立法定犯。
关键词:法定犯;刑事违法性;前置法;法秩序统一性
【专栏:企业合规问题研究】
2.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视域下企业合规师研究
作者:赵恒(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检察机关主导推进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以涉案企业和有关人员认罪认罚为前提。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深入推进,一个新兴职业——企业合规师出现并获得国家认可。既有研究成果忽视了对企业合规师这一特定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能的辨析。企业合规计划愈加呈现刑事化趋向,企业合规师在涉案企业刑事诉讼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企业合规师可以接受委托或雇佣,协助企业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合规;亦可以被选任成为合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针对企业认罪认罚、合规承诺与合规计划履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等职责。目前,企业合规师职业资格及准入制度仍显匮乏,难以适应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现实需要,对此,应当确立国家层面的企业合规师职业资格标准与评价规范体系。
关键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认罪认罚;企业合规师;合规计划;合规第三方组织
3.刑事合规视域下企业出罪化的实践考察及规范进路——以“法益可恢复性”为视角
作者:刘静静(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刑事合规视域下,合规不等于合法,合规也不必然出罪,单纯依据“合规则合法”实际上进行了“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当下,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定罪量刑面临困境,从直接原因看,合规仅是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合规审查流于形式,而实质根源则是未能发掘提炼刑事合规制度的真正核心价值——法益恢复与预防合规。鉴于此,可以“法益可恢复性”“合规整改有效性”为基准,从前提条件、适用法益范围、罪行轻重、实质条件、时间条件、综合考量其他因素六个维度构建可出罪化的犯罪类型,并引入企业刑事合规出罪化一次性用尽原则,采用“两性六层过滤法”限缩企业出罪化的适用范围,再将涉及单位犯罪的160个罪名按法益进行分类扩展适用。
关键词:企业出罪;法益可恢复性;合规预防
【民事司法】
4.民法典视域下建设工程合同十大问题研究
作者:王永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三庭)
内容提要:建设工程合同是《民法典》、原《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较之原《合同法》增加了两个条文,这是《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总结司法审判经验的结 果。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难点问题有待找到精准的规范依据和裁判依据。比如,建设工程的范围确定、建筑市场准入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合同约定的价款低于工程成本问题、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关系等等,只能根据《民法典》的立法旨意,结合建设工程领域的特别法,对《民法典》施行中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难点问题作出认定和处理。
关键词: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立法旨意;裁判依据
5.生态环境司法中的法律责任设置
作者:宋保振、郑曙光(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律责任关乎法律规范的价值实现,对保障法律主体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生态环境类司法案件裁判中,传统法律责任设置面临责任落实路径不畅、责任主体配置不当以及司法理念引导存在误区等问题,需要创新性设置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生态环境法律责任是对既有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的重要内容。为保证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司法效能,需要切实以绿色发展理念为价值引领,完善配套性制度体系,并合理设置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法治;法律责任;环境侵权
6.扼杀式并购的法律规制——以风险预防为视角
作者:袁瑞璟(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扼杀式并购作为信息现代化进程中大型数字平台扼制创新的新型垄断方式,存在市场效率和市场创新方面对竞争损害的不确定性、规制可行性难以论证、规制负外部性所致损害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决定了其具有风险的属性。传统反垄断法理论和经营者集中制度的事后监管模式在风险规制中存在显著的应对不能,将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扼杀式并购的规制存在必要性和可行性。具言之,构建以风险主动告知义务为核心的规范体系;以交易差额阈值作为申报标准,增强风险审查触发机制的程序和技术理性;聚焦竞争损害评估的创新向度;正向激励平台进行风险合规管理,以实现风险预防原则对扼杀式并购的制度化适用,防范对潜在竞争的损害。
关键词:扼杀式并购;风险预防;法律规制;平台经济;市场创新
【司法综合】
7.完善执行审查类案件监督程序的几点思考
作者:冯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是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执行监督制度在我国诉讼领域确立以来,对于保障权利和制约公权力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执行实务中执行监督制度的广泛应用,引发了更多对完善执行监督程序、避免执行监督程序空转的思考和争鸣。就执行审查类案件的监督而言,其内部体系可以划分为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诉而当然引发的执行监督和法院依职权进行的执行监督,对于前者可以参照民事申请再审程序予以规范。
关键词:执行监督;执行救济;审查程序
8.国家建构视角下中国法院的功能——兼评《当代中国法院的功能研究:理论与实践》
作者:曹永海、陈希国(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司法改革已逐见成效,但随着社会矛盾愈加多元,地方法院的工作压力持续增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一直以来都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明晰法院功能有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司法裁判是中国法院的基本功能,也是核心功能,从国家建构的视角,还需要拓展中国法院基于司法裁判进行的国家权力下沉、政治话语权进化、国家与社会沟通桥梁之政治功能,维护社会稳定、参与社会治理、执行公共政策之社会功能,以及通过司法裁判所承担的文化标识、文化承继、文化续造之功能。实现法院系列功能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基础,也能明确中国法院在现代民族国家建构进程中的定位,对于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以及司法体系的发展完善深具要义。
关键词:司法职权;司法裁判;法院功能;国家建构
9.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视野下不当诉讼行为的审视与规制
作者:孙振庆、司涛涛(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内容提要: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目标是实现繁案上行、简案下行、事实审和法律审相对分离。实践中,受实体正义优先司法理念、法官避责行为逻辑和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价值追求等多重因素影响,行为人多采取恶意缺席庭审、寻租型上诉、“信访+”申请再审的不当诉讼行为,增加了法官事实认定难度。不当诉讼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证据失权制度缺位,应以适用相对缓和的“证据失权酌定主义”为突破,具体化、精细化适用条件、规则和流程。以此为基础,辅之以缺席判决制度和上诉(再审)筛查机制,合理适用惩戒措施,形成有效遏制不当诉讼行为的规制体系。
关键词:不当诉讼行为;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证据失权;缺席判决制度;上诉筛查机制
【刑事司法】
10.刑事诉讼阶段性出罪的实践与制度展开
作者:拜荣静、郭未盈(兰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出罪制度将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具有刑罚可罚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限缩了刑事处罚型犯罪行为的范围。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刑事诉讼阶段性出罪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刑事案件,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非刑罚处罚方式承担法律责任,以终结刑事诉讼程序。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为出罪提供了制度依据。刑事诉讼阶段性出罪提出了程序法出罪的依据和原则性要求,体现了程序法独立实现其价值的需要。《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规范并保障了刑事诉讼阶段性出罪制度的适用,从而达致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刑事诉讼;出罪;轻微刑事案件;司法效率
11.“幽灵抗辩”司法应对路径探析——以172个无罪辩护案件为研究对象
作者:陈春英、赵文娟(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趋利避害的自然选择和“口供情结”的外力驱使,时有被告人提出一时无法查证或难以查证但又有存在可能性的辩解以否认指控,俗称“幽灵抗辩”。“幽灵抗辩”常见有犯意反驳型、客观否认型和免责事由型等形态。针对“幽灵抗辩”的司法应对,无论是要求公诉机关继续举证、运用逻辑推理或事实推定核实真伪,还是以被告人没有提供证据为由否定其抗辩,抑或由法院依职权调查抗辩事由,都存在种种局限。鉴于此,可运用“识别—论证—判定—验证”四步法,首先识别抗辩本质、锚定争议焦点,对于明显不合理的直接驳回,进而运用间接证据、刑事推定等证明方式构筑事实认定体系,并在适当时候由被告人举证来验证事实认定正确与否,以避免错判风险。
关键词:幽灵抗辩;合理怀疑;刑事推定;疑点形成责任
12.行贿罪类型化的建构与实践应用——以行贿行为的主动性为变量
作者:贠彦强(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如何提高惩治行贿罪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是当前反腐的实践设问,关注行贿行为的主动性是答案之一。行受贿犯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受贿罪区分了主动索贿和被动受贿,而行贿罪则一律被同质化对待,致使出现对“围猎”现象缺少司法回应、被索贿后行贿缺乏从宽处罚机制、行贿罪出罪条款的适用条件模糊等问题,需要以行贿行为的主动性为变量,将行贿罪类型化为围猎型行贿、普通行贿和被索贿后行贿,继而推动行贿罪量刑阶梯化、不正当利益回收、从业资格限制等反腐措施落地落实。行贿罪类型化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审判程序、事实认定、量刑情节认定、裁判结果和裁判规则等方面的过程控制,激发并优化一体推进“三不腐”的司法合力。
关键词:行贿罪;行贿主动性;“围猎”;索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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