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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丛》2023年第3期

法研在线 2023-12-27

《政法论丛》2023年第2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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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丛》2022年第6期要目

来源:政法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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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丛》2022年第1期要目

《政法论丛》2019年第1期要目内容来源:《政法论丛》2023年第3期



税收法律制度对于公民意识的培养解析







作者:张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法律对于意识形态具有塑造作用。税收债务关系说的确立不仅单纯是一个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实践问题。把纳税归结为屈服于政治权力的行为,就实际上否定了纳税是国民的义务,从而不利于培养国民的纳税意识。税收法定主义不能仅仅被理解成为由狭义的法律来规定税收,否则最终的结果便是将税收人治披覆以税收法制的光鲜外衣而已。直接税的征收触及每一个公民的敏感神经,在培养民主参政意识方面具有自身的优势。财税应该有利于培育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应该扩大缴税的人群范围,逐渐从“少数人纳税”的税种向“大众税”转变。申报纳税的运作要求纳税者有对税的足够意识和自发性协助,让纳税者通过申报认识自己的税负担,分析其负担内容,进而能够提高自己对税收用途的关心。


【关键词】税收法律制度 公民意识 税收法律关系 申报纳税


中国民法学自主性知识体系构建的方法论





















作者:许中缘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中国民法学自主性知识体系是以中国民事司法实践为基础而建立的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时代特色、实践特色。民法典的颁布,并不意味着建立自主性知识体系这一任务的完成。在传统民法强大的价值导向下,如果不遵循民法方法论的警醒与自觉,则会在既有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遗憾的是,现有民法方法论的司法论以及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继受主义并没有实现这一转变。基于民法典的结构主义与转变的社会现实的需求,亟需构建功能主义释意模式。功能主义释意模式满足了民法典法教义学的需求,也实现了规范主义与现代化改革的融洽,理应成为建构中国民法自主性知识体系的方法论。只有实现中国民法方法论的自主,才能实现中国民法的自主。

【关键词】自主性知识体系 民法教义学 功能主义释意模式

论诉讼和解作为意定纠纷解决机制——以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为背景


作者:王洪亮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和解仅有原则性规定,制度性的规定大都被遮蔽在调解制度之中,有必要从调解制度中分离出诉讼和解制度。诉讼和解与实体法和解相对,而诉讼和解又可以分为法庭上和解与法庭外和解。在形式上,诉讼和解不需要法院依据和解内容做成调解书,如果是当事人在法庭上达成的和解协议,法院记录在案即可。执行和解合同制度包含了终止程序的内容与实体法和解协议内容,应采分离说,分别处理二者的效力。在实体法上,和解协议改变了实体法的法律状况;在程序法上,诉讼和解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相应地也排除了诉讼系属,诉讼和解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但没有既判力。在诉讼和解无效、被撤销乃至被解除的情况下,原则上应恢复到原有程序,由原审法院继续进行诉讼和解无效等确认程序。


【关键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和解 诉讼和解 执行和解

论我国《商标法》的私权中心主义——《商标法》公法秩序与私权保护之定位


作者:孔祥俊

(上海交通大学凯源法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商标法是调整商标权取得、变更、消灭和保护的法律。我国《商标法》经历了由管理法到权利法的转变,权利法渐趋主导。商标权毕竟是经行政程序产生和变化的权利,具有财产性和公共政策性的二重性。商标权运行中公权与私权相互交织,公权运行与私权保护的恰当定位应当首先遵从公权与私权的体系划分,并强化尊重和保护私权的理念,尊重商标选择的多元性和必要的商业表达自由,遵从私法秩序与加强信赖保护,兼顾权利保护与维护秩序的利益平衡,以及尊重意思自治与适当限制私权行使。《商标法》应当坚持以商标权的制度构建为中心,纳入品牌建设的政策性内容务必慎重。


【关键词】商标法 管理法 权利法 公权 私权 私法中心主义

论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行为定性与责任形态——兼及《商标法》第58条的存废


作者:王艳芳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具有复杂性,既有合法的共存,又有违法的冲突。具有违法性的冲突所采取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二分法,既有行为定性的实践自洽性,又符合法理逻辑。民事责任的承担须与违法行为的种类相匹配,商标侵权行为适用规范使用等侵权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对应于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字号等责任形态。《商标法》第58条是特殊需求之下的实用主义产物,对于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解决发挥了承前启后的功能,但毕竟与《商标法》体系违和,在其完成使命之后应当退出舞台,或者经完善而发挥新的指引作用。

【关键词】注册商标 权利冲突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检视与新塑


作者:魏丽丽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我国实行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唯一方式,在具有商标确权效率的同时,商标囤积、恶意抢注等非正常商标注册行为频发,已然背离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初衷。商标权使用取得制度以商标使用为商标确权依据,体现权利取得的公平性和正当性,但难以满足商标权的公示性、稳定性要求,不宜为我国商标法采用。在适用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前提下,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意图使用要件,要求申请人提交商标意图使用的相关证据,可弥补注册取得制度忽视商标使用所致的缺陷。相较于承诺使用,增设意图使用要件更具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将意图使用要件植入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使意图使用要件在商标制度中得以体系化构建。


【关键词】商标注册 商标使用 意图使用 承诺使用

人工智能机器翻译场景下翻译权制度的重释


作者:王国柱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机器翻译对著作权法上的翻译权制度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需要结合人工智能机器翻译的新特点对翻译权制度进行重新阐释。人工智能机器翻译改变了翻译权制度的技术基础、产业生态和文化环境,改变了翻译权这一“专有”权利的外部运行环境。著作权人与翻译者有必要就涉及机器翻译的事项进行更为详细的约定。人工智能机器翻译的直接生成物不属于翻译作品。翻译者在译后编辑环节的贡献可以使“机器翻译+译后编辑”的成果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翻译作品。在人工智能机器翻译数据准备阶段和模型训练阶段,未经许可对他人在先作品进行的非表达性使用不应当将被视为著作权侵权。如果使用者未经许可利用机器翻译对他人作品进行翻译,应当由使用者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承担翻译权侵权责任。人工智能机器翻译经营者的翻译权侵权责任需要根据其提供的服务的性质进行认定。翻译权制度的数字化跃迁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立场。

【关键词】人工智能机器翻译 翻译权 译后编辑 独创性 著作权侵权

论面向人工智能的无人机监管法律变革


作者:李大朋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员)


【内容摘要】我国目前无人机监管法律基于遥控控制的技术条件建构,尚未考虑到人工智能介入与主导无人机的情况,导致无人机监管与真实风险之间的错位,无法有效应对智能化无人机风险,因此在人工智能已经成为无人机发展主流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改革当前的无人机监管法律,使法律监管重新聚焦真实风险。智能化无人机风险本质是人工智能的开发和使用风险,因此需要将人工智能监管实质性深度融入无人机监管法律体系。具体而言,首先,在监管架构上应改革为“无人机+人工智能”的双监管架构;其次,在监管思路上应将人工智能介入无人机运行的等级作为无人机分类监管的依据;再次,在监管重心上应从无人机产品监管转向无人机的运行监管;最后,在监管内容上应包括对人工智能运用到无人机可能产生的黑箱与缺陷的全流程规制。


【关键词】智能化无人机 无人机监管 人工智能监管 运行风险 法律规制

不作为欺诈的等价性判断


作者:李潇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不作为欺诈与作为欺诈同属《民法典》第148条所规定的“欺诈手段”,二者不仅一致作用于决定自由的保护,在价值判断上亦应具备等价性,从而配合为欺诈设置更为严厉的法律惩戒。不作为与作为是一种规范区分,当不作为事实上或经由规范解释得被作为吸收时,二者从整体上被评价为作为欺诈。为实现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不作为欺诈在客观构成上要求告知义务的范围限定。告知义务的成立需要平衡诚信与自己责任原则,具体判断信息重要性与信息可能性两项要素:重要性是证明问题,不宜进行规范上的概念分层;可能性则要考虑信息所处领域与当事人间信息能力的对比;判断要素需要直接、明确,不宜过度庞杂。等价性的另一面向体现在,不作为欺诈在主观构成要件(故意)的认定上要求“双重认识”,对于应告知信息的明知尚不足以构成故意,还需认识到不告知的违法性,亦即法律评价的基础事实。因此,过失欺诈论不足为采。


【关键词】不作为欺诈 作为欺诈 等价性 告知义务 违法性认识

论胎儿立法的自然人权益预先保护


作者:张安毅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法律只调整参与社会关系的主体,胎儿不是法律规范的对象。胎儿具有发育成自然人的现实可能性,保护胎儿利益最终是为了保护胎儿出生后的自然人权益,因此胎儿立法保护只是自然人权益的一种预先保护机制。立法保护的胎儿利益最终由出生后的自然人取得,保护胎儿利益并不需要胎儿实际享有权利。不是所有的自然人权益都需要提前保护,胎儿纯获利性、需要预留的财产利益以及需要与母体分开单独保护的健康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胎儿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存在根本性的不同,胎儿父母不是胎儿的代理人,胎儿父母基于出生后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身份,提前介入出生后自然人权益的实现过程。


【关键词】胎儿 自然人 权利能力 立法

公司关联关系主体信义义务的衡平规则解析


作者:杨志壮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公司关联关系主体的信义义务源自于信义法。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产生的利益冲突驱动着公司法的发展,特别是对公司关联关系主体的信义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义义务的功能之一是遏制公司关联关系主体榨取公司潜在价值的交易行为,为公司治理确立了道德规范,也为阻却公司关联关系主体获取非法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路径选择。不当得利这一教义规则在商法领域,是针对公司机会主义及其类似问题构建的强制性信义义务和法律推定的命令与禁止的规则体系。这是公司关联关系主体信义义务属于衡平规则的理性法律论证。


【关键词】公司关联关系主体 信义义务 侵权行为 衡平规则

论混合所有制下国家股东的人格化构建


作者:袁碧华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在混合所有制下,既要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问题,更要打造与私主体股东法律地位平等的国家股东,这就必须从源头上加强国家股东人格化的制度构建。然而,我国现行国家股东人格化构建问题重重,突出体现在“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人格化构建模式下的政企不分、权责不明、拥有超越一般股东权能的“超级股东”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在“国家所有、分层代表”模式下重构国家股东人格化模式,将国家授权机构设置为第一层次国家股东代表,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置为第二层次国家股东代表,将国企内部的国有产权代表设置为第三层次国家股东代表,以实现政企分开、分类治理、股东权能多元化行使、行政监管与权益监管分别行使等多重混改目标。


【关键词】国有企业 混合所有制改革 国家股东 人格化 国家股东代表

公司民主管理权利如何走出尴尬境遇


者:王春云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公司民主管理权利立法与实践的冲突主要源于立法理论存在重大瑕疵。否定说理论在否定职工决策权的同时一并否定了职工参与权,在承认公司治理权利分工的同时又固化了权利分工。肯定说理论将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不当纳入民主管理权利之范围,把职工参与权扩张解释为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利的本质是职工向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柔性参与权,不是公司决策权抑或控制权。明确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私权属性与适用范围,引入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企业利益共同体理念,对公司民主管理权利理论进行补强重构,客观审视其法理价值,有助于化解公司民主管理权利理论、立法和实践的双重对立之尴尬局面。

【关键词】民主管理权利 参与权 公司治理 企业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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