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学》2023年第5期要目
来源:法律科学期刊
《法律科学》
2023年第5期
(总第261期)
目次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毛俊响(3)
王禄生(12)
大型网络平台违反守门人义务的民事责任程 啸(32)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风险与治理路径
张 欣(42)
《民法典》视阈下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研究
毕文轩(55)
网络暴力的法律治理
论网络暴力的实质与刑法适用规则的完善
石经海(69)
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网络暴力的规制模式
喻海松(83)
网络暴力犯罪的公私协同治理模式
谢登科(92)
网络暴力治理中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衔接
姜 涛(102)
网络暴力的刑法治理与罪名增设陈罗兰(115)
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
法律职业伦理观法理证成的价值标准
王 申(124)
吉同钧清律讲义的版本、成书过程及其价值
苏亦工(135)
部门法理与法律制度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宪法保障
王雨亭(150)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争议及理论回应
郭小冬(162)
著作权民刑保护之间的法域冲突及其化解
刘铁光(176)
公平原则在RCEP特殊与差别待遇中的适用
殷 敏(189)
1
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原创性理论贡献
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 400012)
〔摘 要〕“重要论述”彰显人权理论发展的自觉性、主体性、时代性,饱含当代中国人权的理论创新、理论发展、理论提升、理论深化。“重要论述”总结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生成逻辑、核心要义、特征经验,形成了系统化的人权发展道路理论;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揭示了中国人权事业的人民主体性,超越了传统人权主体学说,拓宽了人民主体性的理论维度;以“生存和发展”“人民幸福生活”“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主线构建了“基础性权利—目标性权利—最高价值追求”的“三阶层”人权体系结构;强调依法推进、协调推进、务实推进、平等推进人权,形成了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带有普遍意义的人权保障方式理论;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指引,提出了推进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的整体性方案,丰富了人权文明多样性。
2
智能技术赋能政法改革的中国图景
王禄生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1189)
〔摘 要〕智能技术赋能政法改革,既是政法领域信息化建设的延续,也是司法领域智能化建设的拓展。通过在优化职权配置、完善组织架构、创新办案制度、强化人员管理与改进公共服务等维度的应用,智能技术赋能政法改革日趋深入。从横向比较看,中国的智能技术赋能政法改革是一场规模巨大的政法机关运行逻辑嬗变,呈现出依靠智能技术后发优势弯道超车,数字化、网络化与智能化三期叠加的特征,其深层动力来源于国家主导下的政法协同与科研动员,以及地方试点的选择性控制与竞争性。虽然智能技术为政法领域改革提供了新的可能,但仍然在技术构成、资本分配、数据分布、资源投入、制度配套等方面面临结构性困境。中国特色与结构困境的“时空同在”表征了智能技术赋能政法改革的时代图景。未来应当通过开展领域技术创新、推动领域设计正义、促进领域数据共享、强化领域一体规划、完善领域配套制度,将智能技术赋能的政法改革推向深入。
3
大型网络平台违反守门人义务的民事责任
程 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
〔摘 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大型网络平台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守门人的四项义务,它们不同于欧盟《数字市场法》规定的守门人义务。大型网络平台的守门人义务既包括针对其自身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施加的义务,也包括大型网络平台对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活动加以监督管理的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第1、4项并非保护性法律,违反该两项规定只产生行政法律责任,而不会使大型网络平台承担民事责任。大型网络平台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第2项的行为原则上不发生民事责任,但是,如果违反该条第4项规定同时符合《民法典》第1195-1197条的规定,则个人信息权益遭受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大型网络平台与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4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风险与治理路径
张 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29)
〔摘 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泛化性、通用性、迁移性的显著优势和巨大潜力,但其训练过程需要海量的多源数据。ChatGPT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代表,存在多种数据质量和安全风险。数据质量方面,标注数据质量参差不齐,可能导致模型生成毒害内容;训练语料库代表性不足,可能引发价值偏差;数据集时效性不足,可能引发可信度危机。数据安全方面,存在交互数据自动迭代传输引发敏感信息泄露、定制化训练导致用户数据泄露以及数据安全防御能力不足等多重局限。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多维属性和产业链特点,应以数据解释机制为核心,强化人工智能2.0时代个体的信息掌控和自决能力,构建精准多元的数据主体责任矩阵,打造灵活高效的数据治理监管工具体系。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治理;数据责任
5
《民法典》视阈下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研究
毕文轩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
(江苏南京 211189)
〔摘 要〕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所规定的四种服务类型具有一定局限性,无法涵盖小程序、云服务器租赁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认定为《民法典》1195条所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适用该条进行调整。小程序案一审法院为了适用下位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而限缩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做法并不妥当。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时,应当将《民法典》第1197条中的“应当知道”理解为一种推定的故意,而不宜认定为过失。小程序、云服务器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现实技术以及具体案情决定了其并不知晓具体的侵权事实,因此并不符合《民法典》第1197条所述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标准。由于采取“必要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必要措施”不仅包括删除、屏蔽等手段,而且包括转通知措施,此点与《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的转通知义务并不矛盾。由于该类新型网络服务平台在日常运营中通常会同时提供交易和媒介两大类服务,当其为提供交易服务的主体时,应当坚持网络中立性原则;当其为提供存储、搜索以及内容等媒介服务的主体时,应当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必要的监管;而当其仅仅为提供接入以及缓存等媒介服务的主体时,应当遵循“单纯管道”理论的要求。
〔关键词〕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规则;网络侵权条款;平台责任
6
论网络暴力的实质与刑法适用规则的完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1220)
〔摘 要〕网络暴力在实质上为不同于传统“硬暴力”“软暴力”的特别“软暴力”,具有施行不明真相道德绑架的煽动性、制造群体精神折磨的欺凌性和引发范围不可控的群体性等独有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网络暴力的行为方式并不契合《征求意见稿》按现行刑法规定所构建的法律适用规则,难以按相应犯罪定罪处刑。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适用规则构建,需要针对网络暴力的独有特征,基于保证充分言论自由、坚守刑法基本原则、基于“暴力”的实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等立场,将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语言性、人肉搜索性和寻衅滋事性网络暴力行为,分别扩大解释适用到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中,并对其刑法适用规则进行体系化与整体性评价与适用。
7
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网络暴力的规制模式
喻海松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北京 100745)〔摘 要〕面对网络暴力的滋生蔓延态势,有关治理对策接续推出,治理手段不断优化。刑法规制是网络暴力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侮辱罪、诽谤罪等相关罪名的适用在具体追诉程序之中陷入困境,使得权益保障的功能未能得以充分发挥。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正在制定的惩治网络暴力专门规范性文件,坚持刑事一体化的理念,将畅通刑事追诉程序作为网络暴力刑事治理的破题之举。基于刑事一体化视角溯源观察可以发现,宜将网络暴力的治理重心由事后追责转向事前防范和事中救济,着力建构长效机制。对此,要通过推进《反网络暴力法》的制定和配套刑法规定的修改完善,实现对网络暴力的标本兼治。
〔关键词〕刑事一体化;规制模式;自诉转公诉;立法完善
8
网络暴力犯罪的公私协同治理模式
谢登科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吉林长春 130012)
〔摘 要〕网络暴力犯罪在本质上是侮辱罪、诽谤罪等传统犯罪在网络空间的表现形态,其具有软暴力性、网络在线性等特征,也具有“多对一”行为模式和“黑产化”发展趋势。按照传统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方式来处理网络暴力犯罪,存在个人追诉意愿不高、取证能力不足、维权成本较高等问题。《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结合网络暴力犯罪案件自身特点的基础上采取了公私协同治理模式,在网络暴力犯罪治理中形成了“公私协同,公诉优先”的追诉制度格局,具有协助调查前置化、公诉程序扩大化和优先化等特征。通过细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义务、激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来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等第三方主体在网络暴力犯罪治理的安全管理义务,有助于实现国家机关与网络平台对网络暴力犯罪的事前协同治理。但也存在协同参与不强、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相关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9
网络暴力治理中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衔接
〔摘 要〕网络暴力治理作为一个“复杂性系统”,会呈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诸多责任实现方式错综交织的复杂结构,这在实体法层面涉及“刑民界分的两极化”“行刑衔接的融合化”与“归责主体的协同化”三个维度。“刑民界分的两极化”意味着“民法要积极、刑法要消极”,在规制网络暴力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网络暴力民事责任可以扩大解释或类推适用,刑事责任的确立则需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任意进行扩大解释或类推适用。“刑行衔接的融合化”立足于“先行政规制,后刑法规制”的谦抑理念,强调从制度层面对个罪设置行政前置性要件,并增设禁止实施网络暴力的禁令。而“归责主体的协同化”强调网络暴力中的肇事者、转发者与网络平台,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网络暴力;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网络平台
10
网络暴力的刑法治理与罪名增设
〔摘 要〕近年来,网络暴力犯罪高发频发,给全网全社会造成的危害日益凸显,成为理论和实践关注的重要问题。深入研究网络暴力行为,并探究刑法治理的可行性方案,紧迫且必要。研究网络暴力犯罪首先应当厘清网络暴力的概念及认定标准,包括不特定群体的参与性、量变到质变的积聚性、危害后果的失控性三个要件。网络暴力犯罪可能侵害个人法益、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并必然对网络空间秩序法益造成侵害。在现行刑法体系内网络暴力行为定性问题存在许多困境,如传统罪名适用显得生硬牵强、网络暴力犯罪的罪数问题复杂、网络暴力受害者维权难度大等。因此,新设网络暴力罪,并适用公诉程序追究犯罪是网络暴力刑法治理的可行路径。
11
法律职业伦理观法理证成的价值标准
〔关键词〕法律职业;道德观;道德规范;伦理观;价值标准
12
吉同钧清律讲义的版本、成书过程及其价值
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4)
〔关键词〕沈家本;清末修律;《大清律例讲义》;《大清律讲义》;《大清现行刑律》
13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宪法保障
〔摘 要〕近代宪法是商业文明的产物,优化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共同议题。现行宪法中国家根本任务的丰富与充实,经济条款的变迁,人权入宪,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等,为营商环境提供了最根本的法治保障。当下营商环境存在折损宪法隐含的平等保护立场、规则生成突破宪制、宪法国家权力配置目的落空等隐忧。全面实施宪法需要从平衡改革与法治,优化权力的纵向、横向配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维护公正司法四个维度,捍卫营商环境中的宪法秩序。
14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争议及理论回应
15
著作权民刑保护之间的法域冲突及其化解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江苏苏州 215006)
〔摘 要〕著作权民刑保护的对象是著作权的法定专有权及其法益。《著作权法》与《刑法》对专有出版权的保护以及对“冒名”的规制是在法定专有权之外提供保护;《刑法》在“复制发行”“作品类型”“规避技术措施”等三个方面脱离《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对《刑法》上“复制发行”的解释背离《著作权法》对相关概念的界定。应通过《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罪采空白罪状的立法模式以及删除《著作权法》有关保护专有出版权与“冒名”的规定两个方面化解著作权民刑保护之间的法域冲突。
〔关键词〕权利法定原则;专有权控制行为;违法性判断;罪刑法定原则;空白罪状
16
公平原则在RCEP特殊与差别待遇中的适用
上海政法学院上合基地
(上海 201701)
〔关键词〕RCEP;特殊与差别待遇;公平原则
(本期责任编辑 马治选)
编辑:孙禹杰
审核:寇 蓉
签发:马治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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