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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财税问答(2021年5月18日-5月21日)收到防疫重点生产企业设备补贴,汇算清缴如何填报?

夏天 一池秋水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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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共一个费用发票,发票只开具给了一家公司,请问,另一家公司可以通过复印发票、分割单来入账并税前扣除吗?

 

答:符合条件的费用支出可以用发票复印件、分割单来入账并税前扣除。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符合分割单的使用范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分割单适用范围有三种: 
  1. 是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
  2. 是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
  3. 是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和网络等费用,采取分摊方式的。
二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要求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因此,原始凭证分割单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接受分割单的单位,应该向出具分割单的单位索要收款企业开具的发票或其他收款凭证的复印件作为分割单的附件,单位应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分摊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证据资料。

 




去年我公司收到防疫防护重点生产企业设备固定资产20%补贴,计入的递延收益,然后根据固定资产折旧期间确认到当期损益,按购买设备的金额选择了一次性扣除,请问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答:需要纳税调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您上述收到的政府补助,您在会计上已经按照总额法核算,税务上选择了一次性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可以有两种方式处理:一是一次性计入企业2020年收入总额。您需要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针对收入做纳税调增,并对2020年确认到“其他收益”的收入作纳税调减。您购买设备,已经按照购买的价款一次性扣除的不必调整。二是符合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您在2020年确认到“其他收益”的收入需要作纳税调减,不征税收入部分形成的折旧已经一次性扣除的需要纳税调增,即按照“购买价-不征税收入”的金额一次性扣除。


研发费用中有业务招待费,这个业务招待费可以放在汇算清缴-研发活动费用明细其他相关费用中加计扣除吗?


答:不可以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税法对其他费用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业务招待费不属于列举的范围,不能加计扣除。



我公司注册登记有几年了,一直没有收入,能否按照筹建期的政策在申报扣除业务招待费啊?


答:税法对筹建期的起止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您可以根据您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的规定:“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我公司有些长期股权投资,收到了分红,2020年汇算清缴申报,是不是需要填报《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答:权益法核算的需要填报,成本法核算的不需要填报。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会计上规定: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应享受(或应分担)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其投资账面价值。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税务上规定: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比以上规定,在成本法下,会计和税法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相同,不存在税会差异,因此汇算清缴无需填报A105030、A105000,由于税法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免税待遇,因此只需填报A107011、A107010申报表来反应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权益法下,会计和税法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不同,存在税会差异,因此汇算清缴需要填报A105030、A105000,填报A107011、A107010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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