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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财税问答(2022年11月28日-12月2日)承办老年食堂取得补助,如何做账?可要缴税?

夏天 一池秋水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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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受疫情影响,从筹建到现在一直没有开始生产经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开办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需要纳税调整

您公司筹建但没有开始生产经营,筹建期不得计算当期亏损,你公司发生的开办费不得作为税前扣除项目。您公司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选择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但一经选择,不得变更。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只能在以后年度内扣除60%,40%的部分作为永久性差异调整,60%的部分按照开办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开办费中的广告宣传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按开办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7885/content.html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76605/content.html《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




0元转让未实缴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要根据您公司的分红约定情况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如果股东之间约定按照实缴比例享受全部股东权利,则未实缴部分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为0,股权价值也为0;该部分股权由于未实缴,其原值也为0,计算得出股权转让所得为0,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之间约定未实缴部分股权也可以享受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权利,则未实缴部分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不为0,股权价值也不应为0。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如果以0元价格转让,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并要求纳税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把股权平价转入名下一人有限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需要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拟进行股权转让的收入低于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自然人股东把股权平价转入名下一人有限公司不属于上述合理情形的列举情况,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您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平价转让的合理性,可以根据上述兜底条款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销售免税货物并提供运输的混合销售增值税如何计税?


答:按照免税计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因此,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在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由于销售货物是免征增值税,因此混合销售中的运输服务也跟随免征增值税。




我公司是一家酒店,承担着政府老年食堂的任务,最近收到了政府补贴,请问是否需要缴税?如何入账?


答:要区分补贴的性质进行处理。

目前老年食堂的补贴包括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老年人就餐补助三种。

1、会计规定:

建设补贴是一次性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上可以确认为递延收益,随着资产的使用逐步转入损益;也可以冲减资产的价值。

运营补贴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其他收益)或直接冲减相关成本。

老年人就餐补助属于企业餐饮服务对价的一部分,应该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确认为收入。

2、税收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与收入直接挂钩的老年人就餐补助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7661/content.html规定,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有依据、有核算、  有用途),则可以计入不征税收入,相关支出也不得在税前列支。您也可以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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