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潮 | 风起香江,内地与香港法律服务共进的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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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刘阳
来源 / 法律品牌观察
1997年7月1日,五星红旗缓缓升起,历经百年沧桑的香港回归祖国,从这一刻起香港的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相比回归,香港在中国法律服务历史中的出场时间要早得多,自1981年委托公证人制度设立始,香港与内地的法律服务交流已近40年。在这40年间,有太多的人和事需要我们铭记,是前人持之以恒的发奋图强,才有香港与内地法律服务市场今日的繁荣,将这份辉煌予以延续是我们必将肩负的历史责任。
一
香港律师制度
香港律师制度始于1844年,那一年香港建立了第一间最高法院,拉开了香港执业律师的序幕。1858年,香港政府颁布了《律师执业条例》成为香港最早的规范律师行为的法例。香港律师制度以英国律师制度为模版,分为大律师(即:诉讼律师)和律师(即:事务律师),事务律师的行业管理组织为香港律师公会、大律师的行业管理组织为香港大律师公会,律师在香港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根据《香港律师条例》规定,香港律师行可实行个人独资、合伙或有限法律责任合伙“LLP”三种模式,独资经营者及合伙人均须为律师。
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确定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的同时在全国施行,《基本法》的颁布重新明确了香港回归后的法律体系。
二
回归前的试点
在20世纪80年代,香港经济高速发展。
1981年,当时的香港是亚洲四小龙崛起的代表,香港以1712亿元的GDP远超内地各大城市,是上海的5倍,南京的40倍,深圳的342倍¹。同一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香港法律服务行业得以借势崛起,律师队伍快速扩充。1981年,香港政府再次修订《香港律师条例》,成为现行香港律师制度的根本性法规。
1979年,内地刚刚开始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内地经济逐渐复苏。同一时期,中国律师制度刚刚恢复,法律顾问处还处于体制化时期,法律服务市场尚未建立。
一方正处高峰轨道,一方收拾行装再出发,一水之隔的香港与内地,交流与碰撞已成必然。
(一)委托公证人制度
1981年,香港与内地的沟通交流开始日渐频繁,爱国港商纷纷返回大陆进行经济投资,支持祖国建设,也因此产生了很多的纠纷。当时,新中国的律师制度刚刚恢复,法制建设还无法满足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速度。
为解决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有关民事的事宜,沟通内地与香港的法律联系。1981年,司法部委托阮北耀、何耀棣、胡百熙、陈子均、翁家灼、张永贤、练松柏、廖瑶珠8位律师²负责为香港居民办理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务的公证文书,主要包括涉及内地的婚姻,继承、收养、到香港定居等公证文书,从而确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有效地减少了中英双重认证公证文书的时间和费用,保障了证明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985年,司法部扩大了香港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件的范围,委托公证人制度开始涉及企业登记、银行资信证明、合同纠纷等商事业务。在1986年、1991年、1993年、1995年司法部先后四次增加委托公证人,截止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前,司法部共委托包括:香港回归后的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梁爱英、担任过香港律师公会会长的叶天养及黎锦文、邓尔邦、付德祯、黄乾亨、王泽长、刘汉铨、黄英豪、刘健仪、李业广、吴少鹏、简家骢、简松年、李矩林、刘佩芳等200余位律师担任香港委托公证人。
1995年2月22日,时任司法部部长的肖扬签发部令实施《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1998年,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成立,是香港委托公证人的自律组织,委托公证人在任期内必须参加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据司法部公证司不完全统计,至1996年经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有40多万件³,促进了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的交流,沟通了贸易、投资信息,同时在解决历史遗留的法律问题和不同制度间的法律冲突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02年,司法部颁布《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对委托公证人的任职条件、考试、注册、法律责任、委托公证人协会职责等做出规定。2003年,委托公证人制度被正式写入CEPA补充协议,并进一步拓展了委托公证的业务范围,委托公证人制度得到充分的认可,委托公证人制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委托公证人制度的创设拉开了内地与香港法律服务交流的序幕,在“一国两制”的经济社会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促进两地法律服务交流与合作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团结了香港法律界人士,为香港的回归和回归后香港的繁荣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
1984年7月19日,中英联合声明签字,正式确定香港于1997年7月1日回归。回归后,香港实行一国两制,原有法律基本不变。香港与内地的经济交流更加频繁,逐渐增加的经济、民事往来不可避免的产生了许多的纠纷,而内地的法律制度与香港存在极大的差异,导致香港对内地法律服务的咨询需求激增。
1986年8月,经司法部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核同意,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名义在香港设立提供中国法律服务与对外交流的窗口公司——“中国法律咨询公司”,后变更为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1987年9月,时任司法部部长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的邹瑜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贾石协商,公司依托贸促会香港专利代理公司帮助发展。由1984年就赴港筹建中国专利代理公司的柳谷书兼任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第一任董事长,任继圣律师任总经理。成立初期,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业务开展的比较困难,经济效益并不理想。但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在了解香港司法动态,为香港和内地居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推动内地与香港司法领域的合作交流做了大量工作。
1991年,随着香港发往内地的证明文书数量的不断增加,为了便于内地公证书使用部门对委托公证人的签名章及出具的证明文书的辨认,保证公证文书质量,维护香港和内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任公证司司长的朱乐群提出,对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文书增加一个审核加章转递(认证)程序。
朱乐群司长、公证司岳军同志和赵霄洛同志多次与港澳办香港政务司司长王凤超、副司长徐泽进行沟通,后经司法部研究决定将这项业务挂靠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随后不久,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在深圳设办事处,承担加章转递工作。办事处设立后,虽然是以香港公司深圳办事处名义进行加章转递,但为了方便香港当事人,此项业务仍在香港进行。司法部派出公证司赵霄洛同志、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欧杰坤同志赴港承担加章转递工作。1993年加章转递业务收费被并入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财务统筹,这大大增加了公司的经济实力,也增强了公司的活力,为公司后来的发展打下了经济基础。
1997年,应香港律师公会要求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又设立了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内设金融、民商、国际投资、知识产权、资产重组上市以及诉讼仲裁等业务部门)和中国法律杂志社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业务范围逐步拓宽,业务量不断增多,为各界客户提供了较为准确的中国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的设立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香港居民、在港人士、公司和团队的法律服务需要,维护了香港与内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连接两个不同法律领域关系的纽带,促进了香港与内地的经济发展与繁荣。
(三)香港律所进军内地
在上世纪80年代,国际顶尖大所涌入香港法律服务市场,香港本地律所受到冲击。同时,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内地展现出强大的经济爆发力,香港律所逐渐将目光转向这近在咫尺的庞大市场。于是,在内地法律服务机构进驻香港的同时,香港律所的分支机构也开始进入内地布局。
1992年7月开始,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正式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办事处”。同年,廖绮云律师事务所、张叶司徒陈律师事务所、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李建国方和律师事务所、梁廷锵文达良律师事务所、吴少鹏律师事务所等8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办事处,使香港律师行可以在内地为客户就涉及香港法律领域的事务提供更直接的服务。
在90年代初期,中国律师行业的改制刚刚开始,国内律所缺乏独立承担投资、并购、金融证券等高端涉外法律业务的能力。为避免外所驻华机构垄断高端市场,在准许外国律所在国内设立办事处的同时,司法部规定外国律所的驻华机构不得“代理中国法律事务”、“向当事人解释中国法律”或“聘用中国律师”。
1994年10月,司法部以试点的方式,允许香港公民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当年有包括林月明、吴志强在内的15名⁴香港考生通过考试,他们也成为日后内地放开香港律师执业限制的第一批受益者。
1994年,香港吴少鹏律师找到时任司法部部长的肖扬,探究成立内地与香港律师合作平台的可能性,得到肖扬部长的首肯。很快吴少鹏律师的号召得到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等7家内地律师事务所的积极响应。1994年11月4 日,中国第一个自愿性、非组织性的松散型律师事务所合作联盟——“长江联网”宣布成立(后改名为“长江律师联网”)。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香港以特别关税区的身份加入。
1997年7月1日,五星红旗和香港特区区旗开始飘扬在维多利亚湾。
在1981年到1997年的十余年间,香港与内地的法律服务交流处于尝试阶段。双方互设法律服务机构,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两地民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强了两地法律界、律师界的协作与互动。另一方面,遭遇国际顶尖大所强势竞争的香港律所,开拓了内地市场,而刚刚重建的不久的内地法律服务体系则在与香港律所的沟通交流中,逐步提升自身的综合服务能力。
随着香港回归,两地的经贸关系进一步密切,浅尝辄止的试点已经不能满足两地的需要,进一步的交流与合作是双方的共同需求。
三
CEPA 框架下的实质性突破
2001年,中国“入世”后,香港充分意识到“一国两制”所带来的巨大商机。在经历1997年的金融风暴后,经济周期与经济转型使香港经济陷入低谷,地产、劳工和资本市场持续下调,2002-2003年度的财政赤字占GDP的5%⁵。随着中国入世以及经济改革力度与深度的进一步扩大,香港作为大陆对外窗口的作用有所下降。经济的困境导致香港居民对中央政府的信心有所下降。基于这一背景,中央政府决心加强内地与香港经贸关系,以重塑香港信心。
(一)CEPA 框架下的法律服务
2003年,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贸易投资便利化三方面。在服务贸易方面CEPA开放了8个行业的市场的准入,其中就包括法律服务市场,这标志着内地与香港从法律上开启了区域一体化的进程。
同年的10月30日,在CEPA的框架下,司法部颁布了有关密切内地与香港、澳门法律服务行业交流合作的4个章程,分别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并同时修改了2002年颁布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自此,CEPA为内地律所与香港律所的合作提供了新的机遇。
2004年,深圳市司法局为香港律师林月明颁发了实习证,批准她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实习,从此拉开了香港律师在内地执业的序幕。林月明也成为CEPA实施后,首位进入内地从事法律事务的香港律师。
同年,罗志成、肖鹂、任德康、吴旸四人通过司法考试,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获得在内地律所实习和执业的机会。
(二)联营1.0——合同联营
在回归与金融风暴的双重刺激下,香港律所迫切希望内地进一步放开法律服务市场,而经过十年市场化发展的内地律所的服务能力已经基本覆盖法律服务行业的各个领域,进入规模化发展的内地律所开始思考律所的内部管理问题。
2003年,司法部颁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准许内地律所与设立了代表处的香港律所进行合同联营,这导致在2003年之后的半年时间内,据不完全统计,有51家律所⁶在内地设立了代表处。
2003年10月30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等嘉宾的见证下,香港胡关李罗律师行与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签署了《联营意向书》,双方约定在2004年CEPA生效后,正式进行联营协议的商讨及签署。
2004年1月13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梁锦涛关学林律师行在港正式签署联营协议。
2004年5月13日,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简家骢律师行签订联营协议。
2004年,金杜开始与香港夏佳理方和吴正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
2005年,观韬(现观韬中茂)与香港王泽长·周淑娴·周永健律师行建立联营关系。
…
2004年,司法部与香港律政司签署的《关于推进内地与香港法律服务合作的会议纪要》,为推动两地法律服务领域的业务交流,加强两地律师和公证人员的培训,以及支持两地律师协会建立交流机制等事项做出了框架性安排。
2005年,为便利内地律师事务所进入香港法律服务市场,司法部取消了内地律师事务所在香港设立分所的行政审批,根据全国律协《关于内地律师事务所到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内地律师事务所在香港设立分所只需由全国律协出具推荐信即可。
2006年,金杜在香港设立办公室,金杜成为首家由司法部批准在香港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截止2007年,共有7家内地律师事务所经批准在香港律师会正式注册。
在CEPA签订的大环境下,合同制联营所和香港分所的接连成立,标志着内地与香港的法律服务交流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三)CEPA补充协议
在CEPA签订后的数年间,几乎每一年都会签署CEPA的补充协议,进一步放宽对香港律所联营、分支机构设立以及香港律师的执业的相关规定。
在2003年-2009年的补充协议中涉及法律服务的重点内容包括:
(1)香港律师行内地代表处每年的最低居留时间由6个月缩短至2个月,并取消香港律师行深圳及广州代表处的每年最少居留时间。
(2)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为香港法律顾问。
(3)允许已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香港同胞在内地实习及执业,从事非诉讼业务。
(4)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经过实习培训、取得内地法律执业资格后,可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并成为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5)允许在内地设有代表处的香港律师行在当地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但不可采用合伙形式运作。
(6)香港律师因个案接受内地律师事务所请求提供业务协助,可不必申请法律顾问证。
这些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香港律所在内地发展的难度,截至2007年,香港共有律师行709家,香港律师行内地代表处达到75家⁷,这些代表处广泛分布于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福州、成都、西安、宁波等地。
在这一阶段,伴随着规模化、专业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内地律所借助与香港律所的合作,在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水平的同时,内地律所的国际化趋势开始初见端倪。
四
更进一步的开放与融合
进入21世纪,香港经济增长势头逐渐减弱,香港本地律所在与国际律所的竞争中逐渐落于下风,本地律师业务趋于饱和,竞争日渐激烈,部分律所开始将业务向内地转移,与香港一河之隔的珠三角无疑是香港律所的第一选择。
2009年1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
2012年,CEPA补充协议八要求进一步密切内地与香港律师业的合作。2013年,CEPA补充协议九,香港律所与内地律所联营的地域限制被取消。
(一)联营2.0——合伙联营
2014年,司法部批准广东司法厅《关于在广东开展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型联营试点工作》的请示。
2014年8月4日,广东省司法厅正式下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决定在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三地试点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
2014年11月13日,原司法部杜春司长和广东省司法厅梁震副厅长为国信信扬和深圳华商两家律所隆重颁发了全国第一批中港合伙联营律师所执业牌照,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与国信信扬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所成立,开创了粤港澳律师所合伙联营的先河,吹响了粤港澳三地法律服务紧密合作的新号角。
2017年,经过数年的试点,香港与内地律所的合伙联营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司法部下发通知,将合伙联营地域扩大到广东全省和上海市。
2018年10月,上海市司法局发布了《关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市开展合伙联营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于当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2018年1月8日,中国首家由内地与香港、澳门三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而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中银-力图-方氏(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被批准设立。截止2018年底,广东自贸区内已有11家粤港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⁸。
2019年,《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颁布,香港律所被准许与海南律所进行合伙联营,并且香港律所的内地分支机构首次被允许从事部分涉海南的商事非诉业务,这标志着内地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对香港律所开放。
随着,沿海自贸区相继放开内地律所与香港律所的合伙制联营,将使联营律所之间的协作关系更加紧密,实现了内地与香港法律服务跨区域和跨法域的合作,以更为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内地、香港和全世界的客户创造法律价值。
在另一边,经过30年厚积薄发的中国律所在香港的布局速度,随着双方合作交流的不断深入而加快。
(二)内资联营所“风靡”港岛
在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里,中国律所国际化发展的意识全面觉醒,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落地施行,中国律所“走出去”已是题中必有之意,而施行普通法系的香港成为中国律所“国际化”的最佳磨刀石。
2012年7月,《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并在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其中“容许香港的律师行采用LLP(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的模式经营”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促进了香港律所与内地律所的联营。
2010年,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正式挂牌成立。
2014年,世泽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本地律所CFN LAWYERS 陈冯吴律师事务所开始联营。
2014年3月,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在香港设立分所,其本地联营所包括:香港本地联营所分别为:CHOW ROWLAND,CHAN & CO.邹陈律师行、LIMSSOLICITORS林志宇律师事务所、CHEUNG & CO., EDMUND张恩纯,叶健民律师行。
2015年,隆安香港分所成立,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晓明与香港许林律师行执行合伙人林靖寰签署《合并框架协议》。
2015年4月,通力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成立,并与香港TEU & CO, VIVIEN LLP张慧雯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
2016年,国枫与香港本地律所WONG POON CHAN LAW & CO.黄潘陈罗律师行进行联营,国枫创始合伙人张利国律师亲自坐镇香港。
2016年12月,君泽君与香港尼克松·郑黄林律师行(Nixon Peabody CWL)正式签署联营协议。
2017年9月,嘉源与香港本地律所SIU & CO.,ANTHONY 萧一峰律师行在广州开始联营。
2017年,海问与香港本地律所LU & ASSOCIATES芦贵平律师行开始联营。
2018年,国浩与香港林新强律师事务所开始联营,本次联营是其继2004年在《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公布后率先进驻香港开展联营并设立分支机构后,再度深化与香港本地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重要举措。
除此之外,进行联营的内地律所还包括:汉坤、德和衡、段和段、金茂、华诚、福建建达、锦天城、瑛明和方达等律师事务所。
而早期在香港进行联营的金杜、中伦、君合、观韬中茂、竞天公诚,已经完成三年的联营期(根据香港律师会规定,非本地所要跟本地所联盟三年才被允许独立执业本地法)可以在香港独立执业本地法,这有利于内地律所在香港更加自由的承接包括诉讼、非诉以及各类金融法律服务业务。
据香港律师工会数据显示:目前,香港律师行共有926家,香港律师行驻内地代表架构共有108家,注册外地律所共有88家,其中内地与香港联营所共有27家(其中5家已获得在香港的独立执业资格)约占律所总数的3%,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内地律所在香港法律服务市场的显著发展。
五
结语
截止2017年,香港执业律师突破10000人,法律服务输出总值达3.74亿美元⁹。而中国内地律所的发展更是令世界侧目,2018年,中国内地律师的整体创收突破1000亿元人民币,律师人数达到42.3万¹⁰人,中国内地律所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也在与日俱增。
在香港与内地法律服务行业的四十年交流历程中,双方历经了试点、实质、进一步尝试的三个阶段,双方在交流与合作的过程中均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
鸣谢
感谢中国法治重建的亲历者岳军女士、郭阳先生为本文提供史料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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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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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岳军:《法制重建岁月拾零——司法部机关履职漫忆》,豆丁网,2013.07.30
4. 宫晓兵:《回首携程路,展望前景图——内地与香港法律服务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回顾与展望》,中国知网,2007.06.25
5. 罗晋京:《试论香港律师拓展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及两地律师业合作的机会》,博客,2013.02.23
6. 罗晋京:《试论香港律师拓展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及两地律师业合作的机会》,博客,2013.02.23
7. 罗晋京:《试论香港律师拓展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及两地律师业合作的机会》,博客,2013.02.23
8. 第一财经:《广东自贸区酝酿扩区,力推粤港澳“自贸通”建设》,财经网,2018.11.22
9. 《香港法律服务业概况》,HKTDS,2019.07.12
10. 智合法律研究院:《2019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观察》,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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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律芽:《香港律所改革,中国律师或成最大赢家》,搜狐新闻,2018.12.25
[14] 南方日报:《CEPA后首位进入内地的香港律师林月明》,新浪新闻,2004.03.29
[15] 施展:《中国内地与香港的CEPA法律问题研究》,复旦大学,2009.04.21
[16] 智合:《国际化之路:25家内资所香港分所全解密》,智合法律新媒体, 2017.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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