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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守信用,你韬光养晦有个锤子用?(附:普法内容&常识视频)[@裸嘢李 转]

图文源自网络 想法看法说法 202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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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图文源自网络

源自为何历史总重演


来源:网络



众所周知,唐朝是中国唯一万国朝拜的朝代。但是,如果从经济与科技上看,国土面积最小的宋朝才是中国最巅峰的朝代。然而,这个最强大的朝代却以最难堪的方式OVER(隔屁)了……


与其他朝代不同,唯有宋朝灭亡于经济文化的最鼎盛时期。这也不是问题,问题是宋朝是被蒙古人灭的啊。于是啊,很多大汉主义者无比惋惜,在他们眼中游牧民族就是“野蛮人”,因此还抬出了“崖山之后无中华”……不过,真的不用可惜,因为蒙古就没想过干掉宋朝,元朝完全是一次历史意外。有史书为证,元太祖忽必烈把南宋灭了之后,才想起一个问题,蒙古族要中原干毛?于是,他下令,要把中原的良田全部摧毁,改造成草原。


呃,这比把喜马拉雅山脉炸个五十公里长的口子还扯蛋,自然不可能成为现实。不过,这也充分说明了蒙古人对中原的“国土”没有任何兴趣。或者换一个问题,你觉得中原对草原感兴趣吗?进一步,而为什么从秦朝之前,有时草原牛逼,有时中原牛逼,但为毛二者没有相互占领呢?因为,文化属性的不同,造成了对价值的认知不同。


即使在今天,你对一个依然延续游牧生活的牧民说,免费给他一片良田,再给他一座砖房,让他定居做农民,呵呵。同样,你对一个世代从事农业的农民说,免费给他一百只羊,一个帐篷,让他去过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他宁可杀了这些羊吃掉,也不会去草原放牧。这就是对价值认知的不同,你之蜜糖,我之砒霜!


逐水草而居的游牧民族不可能定居。哪里有草原,哪里就是他们的“国家”,你把没有草原的国土送给他们,他们也不要啊。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中原没有价值。不会种地,不代表不会抢粮啊!



中原对游牧民族的价值不是土地,而是游牧生活无法生产的物资。所以,在元朝之前的数千年,很多游牧民族都把中原打得稀巴烂,但也只是烧杀抢掠物资,从未在中原建立朝代。那么,为毛数千年都不定居的游牧民族蒙古族,到了宋朝就定居建立元朝了呢?呵呵,被大宋朝逼的啊。宋朝的历史,就是一部韬光养晦的违约史。


宋朝虽然是中国文化的巅峰朝代,也是经济实力最强的朝代,但它并不是一个大一统王朝。这一段时期属于多民族竞争,比如第一大对手大辽。和大辽打了很多年后,最终两国皇帝都御驾亲征在澶州大干一场,就有了和解的“澶渊之盟”。这个合约很有意思,北宋赢了面子,“宋帝称兄,辽帝称弟”;大辽赢了里子,钱。


之后,百馀年间双方再也没有大规模的战事了,辽朝边地发生饥荒,宋朝也会派人在边境赈济,宋真宗崩逝消息传来,辽圣宗“集蕃汉大臣举哀,后妃以下皆为沾涕”。就像“澶渊之盟”中所说,“两国对天盟誓,永结和好”。当然,如果仅此而已,就不配叫封建史了。大约1110年起,辽国治下的金人发动起义,势同烈火,辽国岌岌可危。这时,金人来提出要和北宋联合灭了辽国,好处就是帮宋朝夺回燕云十六州。瞬间,北宋就撕毁与辽国的盟约,联金灭辽……来宋的辽使当庭哭骂:“辽宋两国,和好百年,盟约誓书,字字俱在。尔能欺国,不能欺天。”呵呵,北宋说,之前签的合约不算,只是为了韬光养晦。


然而,不仅大辽被北宋耍了,连金人也被耍了。联金灭辽,说好了是共同出兵,但北宋放了金人的鸽子。因为,1120年,方腊宣告起义,要干掉宋徽宗,然后自己当皇帝。而且,方腊的起义军势如破竹。于是,北宋急忙派准备伐辽的十五万禁军和西北边兵日夜兼程南下,镇压方腊起义。


当然,北宋对金的违约不仅如此,还有很多。So,金国在干掉辽国之后,借着违约为借口把北宋干掉,就有了著名的靖康之耻。不过,漏网之鱼宋徽宗的儿子赵构跑到了南京,建立了南宋。金国当然不准备放过南宋,但南宋有岳飞啊!


金人打不过岳飞,但也别相信岳飞能干掉金国。再牛逼的个人,力量也是有限的,否则历史就不叫历史,而是传记了。于是,南宋主动和金国签订了条约,向金称臣,纳贡。毫无疑问,这远比“宋帝称兄,辽帝称弟”的澶渊之盟惨一百倍。不管怎样,契约代替了战争,又是几十年的和平,让南宋大国崛起,直到蒙金战争。


聪明机智的南宋再次看准机会,和蒙古形成联盟,联蒙灭金。金国使者就像百年前的大辽使者一样,问我们都和好几十年了,又没违约,你们打我们干什么?南宋再次理直气壮地说,当初签订议和只是为了韬光养晦……


不是我在复制黏贴,而是历史就是这样重复再重复……联蒙灭金,蒙古负责打,南宋负责后勤。盟约规定,灭金之后,蒙古要将金的领土划一半给南宋,南宋按以前给金纳贡的方式给蒙古纳贡……以后,双方成为兄弟之邦世代友好互不侵犯。听起来这个契约很划算啊,但只能呵呵。


灭了金朝之后,南宋也确实得到了当初蒙古人的承若。看起来皆大欢喜,然而南宋反悔了,认为得到的还不够,应该把祖宗的开封从蒙古人那里要回来。没过两天,又觉得蒙古人是微不足道的蛮夷,应该趁此机会收复中原,收复三京。于是乎,南宋又再度撕毁合约,主动过淮北偷袭蒙军。好在,当时蒙军团全力西征,对南下真没兴趣。毕竟,往西打有草原,而江南的良田又不能放羊,屁用没有。当然,等忽必烈忙完了后,就开始追究这事了。



很显然,南宋打不过蒙古。于是,南宋再向蒙古称臣,划长江为界,每年向蒙古上供。然而,新的合约刚签订,忽必烈家里就出事了,他弟弟造反,忽必烈赶着回家平乱。就是此时,南宋又趁机毁约偷袭蒙古…


这个世界上啊,任何一个民族都不可能十全十美。蒙古有那么高的战斗力,但头脑简单啊。忽必烈转过头来就要抽南宋,但丞相贾似道瞒着南宋朝廷,又给出了天文数字的赔偿,忽必烈就信了。后来,忽必烈一直没收到贾似道许诺的赔偿金,就派出了自己的心腹郝经,去南宋问赔偿金怎么回事。很显然,如果郝经到朝廷上问起赔偿金的事,那么贾似道肯定露馅啊。于是,贾似道就把郝经拘禁达十几年之久,遭到惨无人道的折磨。然而,郝经家族可是蒙古的名门望族啊。


好吧,其实这些对外的毁约还都不是大问题,真正的大问题是对内的违约。南宋虽然国土面积不大,但超有钱,而且科技也远高于蒙古人,都有最初级的火炮了。当然,更牛逼的是在岳飞之后,出了一个刘整,蒙古人克星。但是,刘整知道岳飞是怎么死的啊,前车之覆!


刘整的军事才华一点也不亚于岳飞,有智谋,善骑射,在对蒙古作战中屡立功劳,是唯一把蒙古打怕的人。但是,众所周知,南宋的皇帝从来都说话不算话,战功越多,死得越快。刘整眼看自己就要被杀,就叛逃蒙古。刘整是南宋名将,却要带着四川要塞泸州投降,这让蒙古人完全无法理解,居然不打算接受投降。还好,汉人了解汉人,蒙古大将刘黑马对刘整的投降深信不疑,力排众议……对了,后来元朝水军就是刘整建立的。


其实,也不仅仅是刘整,可以说南宋是被汉人灭了。忽必烈任用了大批汉族将领,而且这些将领们在攻打宋朝时格外的卖力,因为,真的恨啊。别说他们是汉奸,你能不吃饭活下来吗?这帮将领的部队无法为国捐躯,还没上战场,就要活活饿死了,没有军费啊。


那么,南宋是当时世界上最富裕的一个国家啊,钱去了哪里? 在丁家洲之战时,宋军溃败,孙虎臣向贾似道哭称:“吾兵无一人用命”。甚至,在南宋灭亡的最后时刻,宋廷还是不给钱,使出最后一招,抬出祖上的积德来感诏残余的宋军……不过,忽必烈建立元朝时,可没少从南宋大臣皇族身上搜出金银财宝啊。


当然了,很多人还会说如果当初如何如何,南宋就不会灭亡。呵呵,那么你能意淫出南宋把蒙古灭了吗?不是意淫,历史上还真有一次机会,不是宋朝被灭亡,而是反过来灭了蒙古啊。


那么,你觉得宋朝还有碧莲活下去吗?最后一次,南宋使者又向忽必烈求和时,忽必烈命人抬出几大箱子。这几个箱子里面装的全是自南宋联合蒙古攻金以来,南宋与蒙古所签定的全部契约。 忽必烈说,只要使臣能从中挑出任何一份议和条约,南宋曾经兑现过一次,那么蒙古大军就立即全部撤回,永远不犯南宋……So,南宋再也没有韬光养晦的机会了,元朝统一。


很多中国人认为宋朝面对强大的蒙古时,不会韬光养晦。然而,韬光养晦如果有用,还要契约精神干毛?人类啊,终究是一种群居动物,而契约精神是群居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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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内容:

最高院法官:约酒、约球、约游中人身伤亡赔偿应当这样判决(附20条裁判规则)

作者刘勇明

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核心是损失的认定及赔偿责任的划分。一起来看看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权威解读——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条裁判规则,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1、婚宴菜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提出十倍索赔是否应予支持     

 

——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但前提是要认定涉案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可以从文义解释、当然解释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所涉及的范围和种类等角度界定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各有不同的构成要件,针对同一消费事实,若提出不同的诉讼主张和法律依据,包括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有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做好充分的释明工作。


案例:邱某某与上海S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5)沪一中(民)终字第2066号


2、AA制项下利用网络平台发起的自助游中各参与人的责任与义务之认定   


——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约开展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参与人之间相互平等,不具有管理或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自助、自我管理的关系,形成一个临时性、松散性的团队,各行为人之间具有相互照顾和注意义务,但此种义务是有限的,各参与者均应对自身的安全承担最高注意义务。


案例:丁某甲、钟某与吴某等十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号(2014)都江民初字第10号


3、相约游泳致人死亡,邀约者是否承担责任


——相约游泳致人溺亡,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泳行为的危险性也应当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因此受害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游泳的提议者、主动邀约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父母作为监护人,未严格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陈某、万某与孙某等九人生命权纠纷案

案号(2012)忠法民初字第00147号


4、共饮参与人对其他共饮者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而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是针对饮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针对社会公共安全。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又是有限的,因为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


案例:张某甲等与王某甲等生命权纠纷案

案号(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1号


5、家政服务中心赔偿责任的认定


——家政服务中心所作的宣传、承诺及其经营范围在用户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信任度,但其在履行对社会的公开承诺上承在瑕疵,且未能完全履行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推荐未经过必要培训的家政服务员上岗服务,对接受服务的家庭造成损害的,家政服务中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陈某甲姐弟三人与董某某、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号(2007)二中民再终字第1883号


6、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损害,劳动者是否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劳动者具有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的双重主体身份,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案例: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朱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4)辽审三民提字第27号


7、参与影视作品拍摄的演员与影视作品制作单位之间关系的认定 


——参与影视作品拍摄的演员与影视作品制作单位之间构成雇佣关系,适用有关雇佣的法律规定(雇佣关系原则);演员表演的真实性应当限制在法律允许和当事人承受力的范围内(必要限度原则);演员应当对在表演过程中的重大过失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重大过失原则);演员根据剧情安排进行表演而受到人身损害应由影视制作单位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表演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原则)。 


案例:王某某与张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00026号 


8、帮工人的安全注意义务


——帮工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对于专业技能、工作经验 、必要的注意义务有较高要求且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所受伤害,应自负一定责任。


案例:唐某某与周某甲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4)川民提字第460号


9、家具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应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相关规定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进行抗辩。受害人实际上根本无须就因果关系作哪怕最初的证明,而加害人则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邵某某等与天津市南洋胡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号(2014)青民五终字1454号


10、在公共场所放任动物自由行动致人损害,如何认定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由于饲养的动物无理智可言,放任动物在公共场所自由行动,本身就具有可能给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造成一定损害的危险性,而要防止这一危险源可能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害,就必须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通过主动、积极和有效的方式方法对该动物进行管理、约束和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杜绝这一危险源可能造成的损害,保障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顾某与范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4)伊州民三终字第376号


11、安全保障义务之合理限度的界定


——认定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通常需要判断其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及其是否符合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直接规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判断;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确定的标准,要通过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来判断,即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种情形下通常的注意义务,如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达到了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安全保护标准,在执行这些标准规定时是否存在疏忽、过错,在发生损害时的处置措施是否妥当等。大型商场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场所,其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重于非营利性场所如免费公园、图书馆等。


案例:陈甲、郑某甲与四川某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3)武侯民初字第4537号


12、旅游服务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


——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对自然风险的防患意识应当高于游客,且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应以游客安全第一为宗旨,依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对是否调整行程作出正确判断。导游不顾客观存在的危险,坚持带游客冒险游玩,致游客身处险境,并实际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其所属的旅游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游客遇险或者受到伤害后,相关旅游服务机构应当尽最大努力及时给予救助,旅游服务机构未尽到救助义务,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吴某甲等与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


13、旅游经营者对游客在自费项目中受到的损害是否承担责任


——跨区域旅游一般会涉及到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问题,但不管旅游经营者之间如何委托,只要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项目中遭受损害,即使该项目属自费项目,旅游经营者在没有尽到提示和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李某与河南康辉国际旅行有限责任公司等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1)郑民四终字第1146号


14、酒店经营者的责任


——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案例:赵某某与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


15、建筑物抛掷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谁赔偿


——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虽然无法举示证据证明谁是具体的加害人,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建筑物实际使用人的,则各建筑物使用人均有致受害人受伤的可能性,故建筑物实际使用人应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补偿。


案例:邹某与朱某、陶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693号


16、学校违规处罚导致学生伤害的,如何认定学校的责任


——中小学生系未成年人,其心理发育并未成熟,对于外界刺激的承受能力有限,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也比较大。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处分的同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如果学校在处分过程中,仅仅为了追求惩戒的时效性,没有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且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使得家长没有机会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和教育,学校则对造成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具有过错,应当认定学校的违规行为与学生的伤害事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学校应当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李某、宋某与青海湟川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


17、学校对在校学生是否有监护责任


——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教育关系,不是基于民法和学院关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监护人)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而不是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责任。学生在校园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如学校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之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学生伤害事故非受外力作用,系其自主行为所致,行为为常人无法预见与控制,学校对事件的发生并无管理上的过失,则学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李某与湖南省东安县第一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4)湘高法民再终字第56号


18、学生在放学路上遭受损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在学生放学路上疏于防范,未保障学生安全有序放学,造成拥挤致学生损害的,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孙某与向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号(2012)忠法民初字第01596号


19、如何认定学校已尽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


——学校制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规定,且定期不定期地以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宣传,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管理,对学生违反校规的行为给予了及时的处理。可以认定学校并不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的法定义务的情形。


案例:杨某甲与重庆市徐悲鸿中学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2)渝高法民提字第0051号


20、交通费的认定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中对医疗费、误工费的赔偿均采取了完全赔偿的方法,即受害人直接损失了多少,侵权人就应当赔偿多少,只是在受害人的损失无法查实证明的情况下,才采取定型化的赔偿方法。对于交通费用的赔偿,亦属于受害人的直接损失,但是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交通费用的赔偿却并没有依照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的处理方法。而是对交通费的赔偿条件较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赔偿条件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只有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支出的交通费才有可能获得赔偿。对应当赔偿的交通费的认定条件也较为严格,只有就医、转院两项支出交通费才可能获得赔付。受害人还应提供支付交通费的正式凭证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案例:秦某与翟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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