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2023年1月1日起,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裸嘢李转帖 想法看法 2023-06-11

[想法看法&裸嘢李]

读者或咨询法律请关注微信号54446700

@裸嘢李 邮箱:LEEZBoffice@hotmail.com

以下图文源自网络




司法观点:


来源: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此,非重大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均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释〔2002〕5号文制定之初较好地解决了我国“入世”时涉外审判力量不足的掣肘,但存在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相冲突的问题。因此,《规定》第一条以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为依据,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原意,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也顺应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要求。应注意的是,如果法律、司法解释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另有规定的,则适用特别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有专门的规定,该类案件的管辖则应依据该规定。

法释〔2022〕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2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一)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各战区、总直属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二)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法律、司法解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依据前款规定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该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相应的管辖区域。
第五条  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专门的审判庭或合议庭审理。
第六条  涉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涉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自2002年以来陆续发布过相关司法解释和通知,此次再次就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定司法解释,能否简要介绍一下相关背景、起草经过和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法治。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度是涉外程序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具有重大意义。
早在2002年2月,为应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涉外民商事审判面临的形势任务,我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文),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作出调整,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收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随着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实际需求,我院又于2004年出台《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法〔2004〕265号文)、于2017年出台《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文),适时调整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实施二十余年来,形成了以“特定管辖法院、专门审判机构、专业审判人员”为特征的涉外民商事审判格局,培养造就了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涉外法官队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明显提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随着我国开放型经济的深入发展、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深化建设,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明显上升,案件类型和分布区域发生较大变化,现有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已经难以完全满足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具体表现为:
首先,中外当事人对高效便利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新期待迫切要求改革现有管辖机制。法释〔2002〕5号文为确保涉外民商事审判质量,仅确定由极少数基层人民法院和少量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存在不够高效便民的情况,也不利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的持续提升。过往20余年间,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应相关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以复函方式陆续下放了部分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权,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一,出现部分地区所有中级人民法院均有涉外集中管辖权、部分地区仍仅有少量中级人民法院具有涉外集中管辖权的现象,难以满足中外当事人与日俱增的司法需求。
其次,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司法实践出现的普遍性问题迫切要求改革现有管辖机制。从调研情况看,法释〔2002〕5号文实施以来,一直存在对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认识不一致、不清晰的普遍性问题。由于涉外合同纠纷、涉外侵权纠纷案件的外延十分宽泛,较多法院对涉外民间借贷纠纷、涉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属于集中管辖范围认识不一。较多法院反映,对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较为简单、影响不大的涉外合同纠纷、涉外侵权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不方便当事人诉讼,也不利于涉外审判资源的科学配置。此外,法释〔2002〕5号文规定集中管辖机制不适用于“边境贸易纠纷案件”和“涉外房地产案件”,但该两类案件均非独立的案由,司法实践对其范围的认识也不尽统一。各地法院实施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尺度不统一的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其三,当前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迫切要求改革现有管辖机制。完善审级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要改革举措方向。2021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方案》,明确了这项改革的目标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自2021年9月开启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之路以来,出台一系列改革举措,通过调整四级法院案件结构,构建梯次过滤、层级相适的案件分布格局,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进一步下沉至基层人民法院。2019年,我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该通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2021年9月17日,我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统一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非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下限标准。如继续实施法释〔2002〕5号文规定的涉外集中管辖制度,将形成纯国内民商事案件基本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而小标的或者影响不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却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这不符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大方向,也不利于涉外民商事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其四,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涉外审判队伍的长足发展为改革现有管辖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尤其是实施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具有涉外审判知识储备和审判能力的法官数量有了较大的提升。随着涉外审判精品战略的不断深化,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审判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已经完全能够胜任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为改革现有涉外集中管辖机制提供了坚实基础和队伍保障。我们认为,改革涉外集中管辖的时机已经完全成熟,并有利于提升涉外司法质效,更好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启动本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坚持法治统一、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务实高效,着力化解制约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的难题,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废止法释〔2002〕5号文、重新制定涉外管辖司法解释的建议。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规定》出台后,将进一步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便利中外当事人诉讼、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实现涉外民商事审判“调结构”、“定职能”的作用,推动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涉外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二、《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相关规则,有哪些要点需要理解和把握?
第一,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此,非重大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均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释〔2002〕5号文制定之初较好地解决了我国“入世”时涉外审判力量不足的掣肘,但存在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相冲突的问题。因此,《规定》第一条以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为依据,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原意,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也顺应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要求。应注意的是,如果法律、司法解释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另有规定的,则适用特别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有专门的规定,该类案件的管辖则应依据该规定。
第二,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规定》第二条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下放至所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明确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保持一致,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则从标的额角度界定了“争议标的额大”的标准。《规定》第三款是但书条款,即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其他相关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则依照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以及其他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等情形。
《规定》根据不同区域确定不同标的额的管辖标准,主要考虑是各地外向型经济发展存在巨大差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相应存在明显差异的实际情况。如果标的额采取“一刀切”模式,标的额过低可能会出现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案件过多;过高则可能导致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过少。基于均衡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涉外案件工作量、保障涉外案件裁判尺度统一、提升中西部法官涉外审判水平等多方面考虑,我们经广泛调研,多方听取意见,采取了分区域梯度划分标的额管辖标准的模式,第一档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第二档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加大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下沉力度,构建统一、稳定、可预期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规则。
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如确有必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对这一规定如何理解和把握?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本规定前三条与第四条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原则规定与例外规定的关系。下沉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是《规定》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第四条的内容并不能动摇这一原则。其次,因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不一,涉外案件数量分布、涉外审判力量配备不均衡,允许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其认为确有必要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少数中级人民法院仍然实施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机制。
第一,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特别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下沉后,在便利中外当事人、优化涉外审判资源配置的同时,可能产生案件质量参差不齐影响涉外司法公信力、涉外审判人案配比矛盾突出等问题。从前期深圳、珠海等地将区域内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到涉外审判力量较强的一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看,已经取得了较好效果。为此,《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允许各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但需要强调的是,原则上每个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应至少确定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免造成中外当事人诉讼不便。
第二,关于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鉴于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辖区内的各中级人民法院基本上集中在一个城市,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允许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辖区内特定的一个或数个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此外,我院前期批准在苏州、北京、成都、厦门、长春、泉州、无锡、南宁等地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可以继续实行集中管辖机制,无需再履行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批的手续。
四、此前已经报批过的具有涉外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本规定生效后如何处理?
《规定》出台前,以集中管辖为原则,管辖权下沉为例外;《规定》出台后,是以管辖权下沉为原则,集中管辖为例外。这是理解如何处理前期报批问题和后续可能的报批问题的重要出发点。首先,《规定》生效后,所有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都具有了相应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尚未取得涉外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在《规定》生效后,自动获得了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无需通过专门程序再撤销已经发布的批文。
其次,《规定》第四条涉及的层报制度是放开涉外管辖权背景下,将跨区域集中管辖作为例外情形,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决定是否呈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因此,如果高级人民法院拟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仍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应当重新履行报批手续。由于地方国际商事法庭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所实施的集中管辖范围已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其无需再履行报批手续。

分别长按以下二维码关注以下两个法律公众号
  

点击下列文字即可打开链

谁有限制你人身的权力?街道、居委会和物管行不行?
白天是母亲 , 夜里是恶魔!收养118个孩子的“爱心妈妈”获刑20年@裸嘢李 转
看到明朝地球仪的那一刻我才知道我被教科书骗了[@裸嘢李 转]
这四个外国人都娶了中国太太,为什么都离婚了?[@裸嘢李 转]
“宁为法国殖民地,也不愿被中国占领”[@裸嘢李 转]
谁能骗全国人民整整十年?[@裸嘢李 转视频]
日记:爱国小市民裸嘢李的起居注
傅作义的女儿傅冬菊:“茶已凉了,要不要我给你冲点热水”[@裸嘢李 转]
“一夫一妻”不是完美或定型了的婚姻家庭制度
在家上网看A片违法吗?[@裸嘢李 转]
泽连斯基美国国会演讲全文
1978年赵紫阳总书记,回答记者提问,是如何评论邓小平的?如何谈改革的?
警察半夜破门强制传唤被打,来看看法院怎么判@裸嘢李 转
乌克兰实行“去共产主义化”,宣传共产主义要判刑5到10年[@裸嘢李 转]
美国侵略你?是不是想多啦想美啦![@裸嘢李 转]
被严重污名化的民国先贤陈炯明:陈炯明和他的百年共和梦——民国主权,在民而不在军,尤不在党! [@裸嘢李 转]
意淫出两个“敌人”,然后修了50万个碉堡(附:普法内容&常识视频)[@裸嘢李 转]
强奸之后,又自愿发生6次性关系,那第一次能定强奸吗?(附视频《“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裸嘢李 转]
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年龄一览表(附公务员法)[@裸嘢李 转]
艳遇的最高境界,真的绝了[@裸嘢李 转]
刘志军的弟弟武汉雇凶杀人内幕[@裸嘢李 转]
纪念感谢美国默沙东将乙肝疫苗技术转让中国33周年!
亡囯与亡天下的区别,句句都是大实话!
老外震惊:为什么中国人不用本人照片当社交头像?@裸嘢李 转
这篇胡说八道的文章入选初中《语文》课本,不知道现在删除了没?[@裸嘢李 转]
那个人渣,居然成了万人膜拜的偶像![@裸嘢李 转]
一位年轻警察的反思:扫黄的意义是什么?[@裸嘢李 转]
独栽者的野心无疑是民族的灾难[@裸嘢李 转]
汪洋:秦可卿淫丧天香楼的真相
冰毒,上瘾的背后是性疯狂[@裸嘢李 转]
情侣遭偷拍40分钟,4万人围观:酒店的每一张床,都可能成为直播现场[@裸嘢李 转]
“北京的男人啊,抽时间来嫖一嫖我的这些姐妹吧!”[@裸嘢李 转]
一位辞职的物业公司经理自揭物业管理潜规则和如何对付业主[@裸嘢李 转]
“江河都干了,后羿是怎么蹚的九十九条河?”[@裸嘢李 转]
中越双方争夺了9年的老山,现如今到底是哪国领土呢?
在苏联的策划下,外蒙古独立投票同意率100%,反对0%
美国人大胆预测10年后的世界!@裸嘢李 转
十大摆拍演员——你们把人骗的好惨![@裸嘢李 转]
“文革”结束时,国家成了这个样子[@裸嘢李 转]
1992年一支猖狂的“假解放军部队” [@裸嘢李 转]
敬祝张主任身体勉强健康(附:普法内容&常识视频)[@裸嘢李 转]
裸聊可以多刺激?聊天记录曝光!(附视频《用科学思维解析美国大选》)[@裸嘢李 转]
促使女性产生性欲后发生关系,能否构成强奸罪吗?[@裸嘢李 转]
“宜家门”,该怎么定性?
药店和超市的真相?原来我们被骗了这么久![@裸嘢李 转]
请允许俺替那个孙X果说几句话,好不?
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裸嘢李 转]
不刷脸不刷卡进不去单元门?业主把物业告上法庭!

青海甘肃VLOG-格尔木胡杨林-察尔汗盐湖-可可西里

裸嘢李:遛娃,电车难题、“平庸之恶”以及“经典”故事

我们是不是应该花点精力关注一下养老?这年头“民愤”越来越不是东西

“宁可错杀一千”还是“正义不可缺席”?
性感女警还是“警察圈套”

这段子你一定喜欢

罗振宇:谈谈中医转阴后为何还一直咳?会引发肺炎吗?咳到什么程度需就医?关于咳嗽请留意这些
漂泊了1500年的吉普赛人为何如此招人歧视?
“追贼获刑”判三缓三,赔8万,情何以堪?
撒谎和伪造 中国长寿之乡大起底[@裸嘢李 转]
美帝最好的东西是这个,但是你永远带不回来[@裸嘢李 转]
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裸嘢李 转]
正在逐步走向消亡的婚姻制度[@裸嘢李 转]
纯学术观点:我国刑法应该以故意伤害罪取代强奸罪
赵一曼抗日殉国,丈夫死于文革,儿子上吊自杀(附视频《教育是用来社会分层的!》)[@裸嘢李 转]
中国历史上的那些“假”照片,张张让你瞠目结舌……[@裸嘢李 转]
思考最高法提审并迅速处决刘涌的程序正义
关于律师关于法关于道德规范的回帖
公民有取奇葩名字的权利,企业有用奇葩名称的权利
监护、爱、两害取其轻、不折腾
猪肉好吃还是牛肉好吃
储户称:“离柜概不负责”
[解析]马航失联当事人未按期还贷被诉腾房 法院驳回
我们是不是应该花点精力关注一下养老?
《弟子规》是如何残害儿童的[@裸嘢李 转]
最奇葩的强奸犯:消耗太大索要营养费被判4年[@裸嘢李 转]
复旦女博士同时劈腿4人、不惜出卖身体:“为了钱,我可以不要脸!”[@裸嘢李 转]
十所令人郁闷的大学[@裸嘢李 转]
揭秘中国官员级别背后的规则[@裸嘢李 转]
美国国务院介绍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裸嘢李 转]
双胞胎哥哥与“女朋友”开完房,双胞胎弟弟和哥哥商量冒充哥哥,结果都被判刑(附“强奸罪”词条)[@裸嘢李 转]
关于“辱母讨债”于欢杀人案
专制王朝完蛋是好事,否则老百姓哪有活路?
女护士为4000块与两名患者病房内发生关系,因先后顺序引发血案
凌晨2点:麦当劳不是深夜食堂,而是深夜客栈[@裸嘢李 转]
男学生嫖娼时间太长,48岁女子报警,律师认为第21分钟起算强奸[@裸嘢李 转]
为什么住酒店时,要倒一壶开水在马桶里?[@裸嘢李 转]
从下半身的生理结构来说,男人是不是更适合穿裙子?[@裸嘢李 转]
你离婚的理由是什么?奇葩答案让人无法直视![@裸嘢李 转]
合同约定的“签字盖章生效”应如何理解?
历史与现实并没有隔着一堵墙

#性事旦旦,#贼爱国,#涩狼起居注,#聊法
读者或咨询法律请关注微信号54446700
转帖只为提供更多资讯,不代表本号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