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咖观点」电子商务法立法专家姚志伟|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中的“中文标签”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中的
“中文标签”问题
分享者:姚志伟|电子商务法立法专家、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学术顾问
感谢:文字整理 曾晨
编辑排版 王湄怡
一、标签问题产生的背景
1.问题导入及《电商法》立法简介
在跨境电商进口的场景下,经营者以保税区域/跨境直购的模式向中国消费者销售国外产品是否受中国法律调整?究竟是何行为受到哪些法律的调整?
中文标签的问题具体指的是,跨境电商进口销售的产品包装上是否必须有中文标签。以进口奶粉为例,它的中文标签就是由《食品安全法》所明确规定的,如果没有,就会遭受行政处罚或可能面临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尤其是在食品领域,一个小小的中文标签可能会使经营者面临高额的赔偿金,在跨境电商的场景下,“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更使得被索赔概率大幅升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在展开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回到《电商法》本身谈谈其立法进程。
二、486号文对于中文标签问题的
指导意义
《电商法》主要是一些原则性的条款(见下图),相较之下,486号文对于实务开展更具指导意义。
电商法中的原则性条款 | |
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 |
第七十一条: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 |
第七十二条: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第七十三条: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486号文全称是《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由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于18年11月28号14:00共同发布,并于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是作为《电商法》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的一个配套性的法规存在的。
486号文有两点与中文标签有关的问题值得注意。
首先,跨境电商平台必须在境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要包括以下参与主体:
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平台):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该条规定的背景是,486号文出现之前的跨境电商平台,特别是大的跨境电商平台,大部分都是在境外注册的,并且境外主要指的是香港。选择在香港注册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之一是平台可以合理规避国内法的约束。在境外注册的平台,我们认定为它的经营行为也是发生在境外的,所以调整经营行为的国内法是不适用的。而对于广告宣传用语是否受国内《广告法》调整的问题,虽然存在一定争议,但就实践经验来看,很少有国内的主管部门会主动进行监管,因此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其实务上可以起到规避的效果。
486号文的发布改变了这一现状,现在设立新的电商平台必须在境内进行工商登记,否则就无法实现三单对碰,也就无法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图 3 “三单对碰”流程示意
但对于“成立时间较早的大型电商平台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工商登记?”“如何进行?”。这都是目前仍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486号文对于跨境电商平台是否要遵循国内法规给出了豁免缺口。
(一)跨境电商企业
3.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告知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3)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豁免的意思是,作为卖家的跨境电商企业如果对消费者进行了提前告知,且进口行为本身是符合跨境电商合规模式的,那么商家就可以不标中文标签的,同时其网站上有中文电子标签即可。
关于提醒告知义务,以售卖美国保健食品为例,卖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提醒告知书,告知书内应当明确标识其质量安全、标识标准采用的是原产国而非中国的标准,消费者需要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在没有中文标签的情况下,应当提示消费者登陆网站去查看商品的中文电子标签。比如一支红酒虽然瓶身仅有英文或法文标签,但其产品界面可能会有中文的产品介绍,即使该产品介绍并非人工翻译处理,而仅是由机器翻译生成的,也可以被认可。
当然,消费者也需承诺该商品购买后仅限个人使用而不能再次销售。
三、司法案例解读
支持原因:商家以告知书形式证明自己已对消费者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商家已提供个人行邮税的报关单以证明其跨境销售模式是合规的。
处罚原因:当事人作为消费者违反了“禁止二次销售”的规定;“二次销售”并非合规的跨境销售模式,即使履行了提示义务也不享有中文标签豁免。
但并不是所有不贴中文标签的行为都会被法院判决十倍赔偿。第一个关于消费者身份的问题展开来说就是指购买者究竟是真正的消费者还是一个职业打假人。第二个问题是,经营者是否明知没有中文标签影响食品安全。最后对于“举证标签是否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很多法院会不贴中文标签不足以对食品安全构成实质性影响。以上这三点需要同时满足才能支持“十倍赔偿”。
四、进一步的问题——跨境电商(进口)的广告合规问题
最后需要强调一下中文标签中广告的问题,当一个合规的跨境电商进口厂商在宣传的时候可能用了“第一”此类绝对化用语,或者是在宣传保健食品时用了比如说“它对胃病治疗很有好处”此类医疗用语。国内的广告法对于这样的行为怎么来看待?此类行为又是否受到广告法的管辖?
监管部门已经对于此类问题做出了明确回应:海淘类商品在境内电商平台上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符合中国广告法律相关规定。关于“境内”的认定依据主要是电商平台的经营地址和网址。并且目前监管部门对于广告监管采取的是在线监测的方式,它会自动抓取境内大型电商平台上的广告,并且其内容范围十分广泛,基本上商品详情页里除了必要信息价格的必要信息外,都会被认定为是广告。相较而言,境外的电商平台发布的广告目前还不在监管部门的关注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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