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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瑞恒泰】网友问:司法拍卖取得的房地产,原房主不配合缴纳过户的税费,我应该如何办理?(网上答疑30)

董红岩 浩瑞恒泰
2024-08-28

网友问:司法拍卖取得的房地产,原房主不配合缴纳过户的税费,我应该如何办理?


浩瑞恒泰解析  


1、双方涉税分析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应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受让方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2、无约定依法定

如果司法拍卖公告中没有明确约定交易税费由某一方全部承担的,应依据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双方各自履行缴纳;


3、特殊性救济措施

原房主不配合缴纳其涉及过户的税费,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使受让方不能及时取得增值税发票及完税凭证的,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受让方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并办理过户办证。


4、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一条及解读是这样规定的: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须提交销售不动产发票,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上述规定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契税纳税人确实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下,税务机关应否以及如何受理契税纳税人申报等问题有待明确。67号公告明确了不再要求契税纳税人在申报时必须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比如原产权人已失踪、死亡或者拒不执行等。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参考文件及链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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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浩瑞恒泰会计师事务所、吉林浩瑞恒泰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董红岩,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个人微信号:dhy15704423555,添加可互动交流,并可申请加入“浩瑞恒泰财税交流群”,每天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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