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对中国公司的影响
近期,德勤中国发布《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对中国公司的影响》报告,对欧盟发布CBAM机制后的背景、核心要素、流程以及对进出口企业和中国与欧盟贸易的影响等主题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背景介绍
根据《巴黎协定》,全球各国在确立国家自主贡献(NDCs)的目标时,拥有一定的灵活性,这种方式可起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这也造成了各个国家在应对环境变化方面的努力上存在差异性和不对称性。在欧盟努力推行Fit55目标(到2030年实现55%的减排目标),碳排放配额的成本已攀升至80-100欧元/吨。在碳价格预期逐渐上升和对低碳生产的长期投资的需求增长的背景下,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出台,目的是为欧盟工业和进口方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并降低碳泄露的风险。如果欧盟的企业将生产转移到碳排放政策相对宽松的国家,则可能会造成碳排放量的增加。
欧盟委员会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启动碳边境调节机制(CAMB),该机制将对进口产品引入碳价格约束,也即进口方需要为进口的货物支付相应的碳关税,以匹配欧盟工业在碳排放交易体系(ETS)中的交易价格。如果进口方能够证明进口的货物在生产国已经支付过碳税,则交过的碳价格数额将会从碳关税中做相应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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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为碳边境调节机制(CAMB)设置了3年的过渡期。到2025年年底,过渡期间进口方只需要报告进口的货物碳排放情况,到2026年则开始全面执行CBAM,开始征收碳关税。
欧盟CBAM的核心要素包括:
只包含针对欧盟的进口,不涉及出口的返利。
第一阶段建议主要包括五个行业:水泥、钢铁、电力、铝制品和化肥。
进口方需要出具CBAM证书(其定价基于欧盟的ETS配额),对应的碳排放量需等于进口商品中所包含的排放量。
CBAM将会替代目前欧盟ETS限额提供给欧盟工业行业的自由支配 – 这将在CBAM分阶段引入的期间逐步推行。
已参与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ETS)的国家可获得豁免。
CBAM包含范围1直接排放和生产过程中相关输入货物的碳排放(即部分范围3的内容)。范围2中由外购电力产生的非直接排放不包括在CBAM范围内,但不保证这部分在未来不会发生变化。
CBAM碳排放量的确定(及相对应的碳调节价格)是在操作层面的实际确认的碳排放量。
如果进口货物实际碳排放量无法获取,则默认排放量会采用由出口国相应货物的平均碳排放量。
如果平均碳排放量无法获取,将采用生产同类货物碳排放量最大的10%的欧盟企业的平均碳排放强度界定碳排放量。
CBAM 流程概况
2023年1月1日前会有什么变化?
2022年6月22日,欧洲议会进一步确立了推行CBAM的坚定立场。其公布的关键提议包括拓展CBAM机制所能覆盖的产品范围(包含有机化学品、塑料、氢和氨等产品),覆盖非生产相关的间接排放(即范围2排放,即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外购电力而产生的碳排放),推迟CBAM全面执行的时间和为落后国家提供财政支持。参考:欧洲议会ENVI通过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修正报告 报告|碳边境调节机制:政策制定者的考虑
尽管欧盟目前正在面临严重的经济下行,CBAM的相关立法程序已全面开启,如期推行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大趋势不会受到经济的影响,也即不会改变或延期。但目前具体实施欧盟议会提出的CBAM措施仍具有挑战性,但这也为CBAM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方向指引。
CBAM对中国与欧盟贸易的影响
中国是受欧盟CBAM机制影响的贸易量位居第二的经济体,规模仅次于俄罗斯受CBAM影响的贸易量。中国受CBAM影响的贸易额相当于2019年约2%的欧盟出口额,或约65亿欧元的贸易额。在欧盟扩大其覆盖产品的范围后,预计CBAM对中欧贸易的影响会更严重。
虽然现阶段CBAM影响相对较小且可控,其产生的附加成本可以通过提价来抵消。但对于中国的低碳生产者来说,CBAM的推行也意味着机会。以钢铁制造为例,采用直接还原铁(DRI)等低碳技术的中国企业,可以从CBAM中获利;但中国更普遍的是仍采用高炉转炉(BF-BOF)等高碳工艺的企业,这些企业将面临CBAM带来的成本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作为第一个确定推行CBAM的区域,其他国家和地区也许会选择效仿,推出类似的碳关税政策。据报道,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国都在探讨推行类似碳关税机制的可行性。英国和加拿大都有碳排放交易机制,碳价格将持续上升。更长远地看,中国、韩国、日本和南非都在实行各自国家的碳定价机制,并且在其碳价格上升期间,也许会对CBAM类似的解决方案产生更大的兴趣。参考:碳排放社会成本大增,达到新的预估值:每吨二氧化碳185美元
对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ETS)的影响
尽管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ETS)机制已经开始对碳排放定价,但目前仍不清楚这些碳定价是如何被计入CBAM。目前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仅包含电力部门的排放。其他受CBAM影响的行业,如水泥、钢铁、铝制品和化肥等部门的排放,并未被纳入到中国国家层面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中。
关于碳排放的核查
高效且低碳的产品制造商会更倾向于使用真实的碳排放量来计算其产品的碳足迹,而不是采用默认的排放量计算,但这需要官方认可的核查机构来进行核查。基于此原因,各种工厂可以在欧盟的中央数据库中先行报备。对于这些报备过的厂商所生产的产品,进口方可以使用向他们披露的接受过核查的相关信息以满足进口方的检验责任。这些信息可以被进口方使用五年。
已经受欧盟ETS认可的核查方同样也会被CBAM所接受。欧盟成员国内的国家检验机构在确认他们有能力执行CBAM核查后,可以成为CBAM的核查方。
德勤强烈建议受CBAM覆盖的进口产品的进口商为2023年1月1日即将生效的报告义务做好准备。推荐对受欧盟“碳关税”影响的产品进行碳盘查;除此之外,企业应尽早建立CBAM业务职能,设立计算产品碳足迹的管理系统,包括供应链等,以供满足CBAM所要求的信息披露和报告责任。如果可能,也应包含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间接碳排放。
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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