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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本海默》是普罗米修斯吗?

王泳芃 法律人类学世界 2023-09-10

文/王泳芃 四川大学法学院 2021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推荐阅读:王泳芃:在法律人类学的门前

 《奥本海默》电影中文海报(来源:豆瓣)


《奥本海默》是普罗米修斯吗?
——对《奥本海默》的影评


引言

8月31日,由克里斯托弗·诺兰导演的电影《奥本海默》在中国大陆正式上映。J·罗伯特·奥本海默,一位不世出的天才,一位赫赫在名的理论物理学家,一位被冠为“原子弹之父”的学者再度进入大众的视野。他的杰出、他的桀骜、他的风流、他的懊恼,既留存于银幕中待人观赏,又留存于人类历史中候人评价。作为一篇影评,笔者无意构造某种舒茨意义上的对导演行动的主观意义脉络之考察过程;作为一部电影、一份艺术品,乃至于可称作一件商品,它既是作为制造者的已然完成的意识过程的记号而客观呈现,与此同时也是作为一件单纯的人造物而自为地存在着。对于它的后一性质而言,我们无疑可以在某种客观意义脉络——也就是在作为自我诠释的经验脉络中品鉴它的意义。(关于意义脉络概念的进一步辨析,可参阅[德]阿尔弗雷德·舒茨:《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因此,笔者冒昧地请求每一位可能的读者原谅本文“过分的”解读,也希望以此为契机为您引出本部电影带给笔者关于法律(但不止于法律)的思考。

再度冒昧请求谅解的是,在观影时间前后,笔者同时也在进行法国哲学家斯蒂格勒所著《技术与时间》的阅读,因而以下的影评将不可避免地涉及笔者的相关阅读体验。由此,本文亦诚挚地邀请您将其同时视作一篇关于《技术与时间》的随读感想

奥本海默(来源:Science)

1.“盗火”之后

普罗米修斯的隐喻在电影中多次被用于塑造奥本海默的形象。他是多重化身的普罗米修斯:将量子力学首次系统地带入美国高校、带领团队研制世界上第一枚原子弹;他带回了人类当时最先进的物理学理论,又创造了人类当时最为尖端也最为危险的武器技术。在某种象征意义上,奥本海默确实是一位伟大的普罗米修斯。

当普罗米修斯的事迹驶向过去后,我们也现实地面临一个“后普罗米修斯”时代。那是人类掌握火种、拥有理性同时也真正主宰自我生存的时代。人类生产工具、使用代具从事劳动,又通过语言将技术与经验在广延与绵延的向度中传播。如果承认普罗米修斯之后人类方为人类——也就是与人类概念相合的动物诞生了,那么奥本海默及其团队研发第一颗原子弹之后,人类历史的一个新时代来临了。正如影片所告诉我们的,原子弹可能足以终结战争,但它也可能足以毁灭世界。人类又一次遇到了普罗米修斯难题:获得智慧的代价就是认识死亡。

卢梭就这样作为一位哲学家又作为一位预言家出现了。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他假设人的起源是如此地发生:相比于动物,原初的人的缺陷在于它并未被造物主赋以生存与繁衍的本能,而只能通过模仿其它动物的求生本领而维系生存。现代意义上的人的诞生——一种生理结构与智能的组合——开始于代具的使用,因为“一旦集一切于自身,哪怕失去一丝一毫,那么它的存在就会发生差异、区分和不平等,即开始沉沦”。这种沉沦不仅是对本性的逐渐疏离,也意味着它所体验到的时间不再是当下的那一瞬间,而是接续于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意识河流。他运用工具、发明技术,那尚未到来的未来在他的目光中成为了尚未到来的“已然完成”。他获得了预见,掌握了某种理性的行动方式(正如马克思·韦伯所提出的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两种行动类型),也因此预见到了本己的死亡。就这样,人类品尝着他独有的智能为他带来的痛苦,正如奥本海默在研发原子弹之后对自我的拷问一般。原子弹的横空出世使我们又一次面临古老的形而上学难题:起源与终结总是相伴而生,相互赋予对方以意义。诞生即意味着消亡,但只有当我们拥有了预见的能力之后,消亡才真正地成为了生存的主题。因故,当斯蒂格勒向我们宣告“差异就是理性,理性就是死亡,死亡就是死亡的超前”时,奥本海默的自我谴责也成为了人类的必然的自我谴责。([法]贝尔纳·斯蒂格勒:《技术与时间》,裴程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19年版)

但这种作为起源的转折却又将自己表现为一种偶然性。正是由于爱比米修斯的过失,人成为了有缺陷的存在,因而普罗米修斯才为人类带来火种。在卢梭的假设下,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正是偶然地接触到了技术,由此走出了自然的完满状态,不断走向自我本性的异化。而奥本海默也面临着这种偶然性:他难以预测德国与苏联的核弹研究进程、他无法预料小镇中是否存在间谍,他甚至也无法料想当原子弹真正被投下之后会达到多少数量级的TNT当量与造成多少规模的损失。只有当他作为一个已然实现目的者回望过去,才看到了自己作为偶然性的必然性所在。我们见证了这位“普罗米修斯”的道德责难——他先是作为接续普罗米修斯火种的人类,承继智慧与力量的同时也堕入沉沦,又作为当下的“普罗米修斯”带来了核弹的火种,既赋予世界以和平的曙光,又赠与其以毁灭的引线,也见证了人类社会又一次的道德抉择——它将不再如神学的决断术一般听凭上帝意志的福音,而是如卢梭所述成为了一种宿命:人类既发明工具,也发明毁灭。

奥本海默在办公室(来源:Institute of Advanced Science)

2.未受审判的惩罚

普罗米修斯带来希望又带来毁灭。希望对于人类而言是外在的,因为只有普罗米修斯对人类的怜悯,他们才能得到火种;而毁灭对于人类而言是内在的,因为人类亲自用火制造了差异、制造了战争、制造了死亡的可能。奥本海默带来希望又带来毁灭。希望对于人类而言是外在的,因为凡人何以领略原子弹中的深奥教义,他们只能作为接受者得到原子弹这个事实;而毁灭对于人类而言是内在的,因为人类可以创造选择使用原子弹的方式,即使它意味着军备竞赛、意味着间谍与反制、意味着人类文明在蘑菇云下覆灭的可能。

普罗米修斯受到了惩罚。宙斯拒绝凡人拥有火种,而普罗米修斯却为人类偷来了火种。最终他被锁禁于高加索山顶,每天都有一只鹰前来叼食他的内脏。奥本海默也受到了惩罚。也许人类尚没有能力接受原子弹的降临,而奥本海默开启了核武器的人类时代。最终他的声誉受到打击,每一刻都有潜藏的对手来揭开他的伤口。

普罗米修斯所受到的惩罚,来源于宙斯的盛怒与任意。他并未能将自己的盗火行为召至众神的法庭接受审判,就正如他如此热忱地意图弥补爱比米修斯的过错一般,并未将人类才能的缺陷与否放置于天平之上公正地看待。奥本海默所受到的惩罚,来源于施特劳斯的恼怒、狡黠与野心。他并未能将自己制造原子弹的行为召至公民的法庭接受审判,就正如他如此热忱地希望原子弹能够真正地结束战争一般,并未将人性面对恐惧时的善意与否放置于天平之上公正地看待。

所以奥本海默获得的并不是在法庭上面向法官的自我辩护,而是听证会上阙如的交叉讯问、证人名单与存有的被揭露的过往。在这场非公开的听证会上,奥本海默的律师在场,被施特劳斯设计塞入的检察官在场,听证会的基本程序在场,而与这些身份和情境相对应的法律秩序却并不在场。律师不断地向发问人与听证人声明他们所拥有的知情权与质询权,但无人回应,即使是律师本人对此也只能摇头叹息。而在另一侧,检察官的发问显得如此毒辣:

原子弹是你造的,你真就不支持使用?

造原子弹的时候全力以赴,怎么现在要造氢弹了却反对?

你不过是又当又立罢了,好处都被你占完了。

你不是什么殉道者,你只是个伪君子。

正是法律的缺席,让一连串的道德拷问能如此直接地被抛向奥本海默与现场的观众。这些问题必然需要由检察官发问才具有冲击感。一方面,检察官只是作为具有充分听证经验的人士被施特劳斯方选出而参与听证会,他并不以检察官的身份现身——甚至只有观众才先知先觉地了解他的身份。另一方面,检察官又如此娴熟地运用他的职业技巧,使一场是否再度颁发安全许可的听证会成为了一个法庭——正如苏格拉底在五百人陪审团面前为哲学辩护一般,他要求奥本海默在听证人面前为他的科学辩护。正如列奥·施特劳斯所指出的,苏格拉底的悲剧在于,他将不得不让哲学接受民众(demos)的问询,而他为自己辩护的方式却只能是法庭修辞术而非哲学本身。奥本海默也不得不让他所信仰的东西接受听证席的问询,而他为自己辩护的方式却不能是物理学本身或他的追求本身,而是事实与道德拷问。所以当奥本海默的妻子、当检察官、当那么多人都质问他是否是一位原子弹的殉道者之时,奥本海默走向了苏格拉底。他们面对的不是法律,而是民众;他们都渴望说些什么,但他们又真实地认识到:未经历之人是无法言说也无法理解的。

接受听证的奥本海默(来源:Rotten Tomatoes)

但是,奥本海默并不是普罗米修斯。普罗米修斯被叼食的内脏会重新长出,而奥本海默只能随着原子弹的诞生而走向衰老。影片中奥本海默曾如此告慰自己:既然诺贝尔曾是发明炸药的人,那么作为发明原子弹的他也或许能逃逸于自我的道德谴责。奥本海默所面对的不是对他的行为予以审判的法庭,因为他遭遇的早已不再是“如果任何一个行动,或者按照该行动的准则的任意的自由,都能够与任何人的根据某条普遍法则的自由相共存”的判断,而是一场针对德性的审判——这场审判只有在理性的法庭上才能获得它的正当性。

3.当法律作为武器

生活于当下的我们无不确信,法律是我们捍卫自己权利的武器。施特劳斯以《1946年原子能法案》(United States Atomic Energy Commission)追究奥本海默的“叛国行为”为自己争取政治利益,奥本海默也利用法律得以游走于各大派系之间——法律的枪口正朝向对手的名誉与尊严。忽略武器是否作为一种文法上的隐喻而出现——但此种隐喻无疑揭示了某种意义上的相通性:炸药、原子弹,乃至于法律都成为了一种现实的武器,它们的相同点在于,都可能被正义或不义地使用、都作为暴力而在场、都是思想创造现实。

作为武器,若要发挥震慑之作用,就在于它被动用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总是作为一种自身的悖论而存在:一方面,可能性是一种朝向未来的可能性,是一种待现实充实的空虚的可能性,未来是否到来、何时到来并不能从其自身而获知;另一方面,被充实的可能性总是确定性,它是已经到来的未来,是作为对可能性状态的否定而存在的可能性。正如影片中所述,只有当人类真实地体验到原子弹爆炸之时,他们才会意识到原子弹是何等恐怖之存在。由此展开推论,作为武器的法律获得其效力的来源并不是它被发动的可能性,而是它确实地被发动的已然性。因此,如同众多影评所提及的诺兰导演对电影时间的精巧把握一般,穿梭于过去与未来、想象与现实的电影也向我们暗示了属于法学理论的时间观。在理论世界里,我们无法避免地将意识到两种时间:理论变为“现实的时间”与理论变为现实的时间。前一种时间是我们在自己的意识中,在滞留与再回忆中把握到的理论客体所在的时间相位。它发生在我们的原初的生命流程中,是出现在我们的内在时间意识中的构造。而后一种时间是一种建立在主体间性之上的客观时间,一种建立在共识基础上的公共时间。后一种时间又自然地衍生为另两种时间,一为作为将来完成时的、未充实的可能性的时间,另为作为过去完成时的、已充实的现实性的时间。

奥本海默在发射场(来源:Science)

法学的眼光就在这些时间种类中不断游走,并以此为一切经验赋予意义。这些被统摄为某种意义客体的经验统一体在时间集合的组合中表现为一种法律的时间辩证法:它最初是作为纯粹概念的法律,是绝对空虚的可能性;随后它将自己设定为现象而外化为现实,但这种设定是与自己莫不相关的(或可辨认为是与自己不认识的)存在,是前反思的存在;最终它意识到了所设定的现实存在是对它自身的否定,也就是对可能性的否定,是已经实现了的它自身,并在对方身上反思到了自己;这种反思的基础是已然设定,是作为绝对的现实性的自我。这种法律的自我反思奠基在它的自我运动的时间河流之中,是从未来朝向过去的进程中实现了它的自我差异与自我同一的。正是在同一种眼光所及之处,我们朝向法律,尝试进一步追问它的存在、它的本质。

但是法律的时间辩证法遗忘了某种接续的动力,反映在人身上便是失却了某种意愿(或者应当说是某种冲动),这就是每个当下的偶然发生,是可能性被充实与现实性被成就的瞬间。它表现为我们观察世界的每一个瞬间,法律职业者行动的每一刹那、研究者思索的每一片刻。它游离于手段-目的的理性叙事,却赋予手段以现实质料,使目的获得充实的可能性。它的可贵在于,若非亲身地体验,这一瞬间便不会降临;若非带有意愿地张望,这一瞬间便空无对象。我们视野中的每一个有意义的法律行为,倘若没有亲身的经验,便只能以结果而非过程的环节展现于自己面前;倘若没有一个经验的法律概念,那么我们便无法将其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来看待。至此,法律作为武器取得了它的另一种涵义:我们既需要在过往的经验中获得与法律之间的观念上的关联,从而为某种手段-目的意义的建构提供基础,又需要真实地体验它的发生与存在,使法律这样一个极点自我延展成一条绵延的时间线条,成为某种多元主题的统一结构。

这个当下的瞬间既赋予法律接续的活力,又给予其毁灭的力量。无论是回顾性地将某个经验视作与法律相关,还是预见性地以手段-目的的方式指向某种法律后果,我们都殊难对这个当下做任何反思的立义。它不接受理性的目光对它的审视,而仅仅许可人们去感觉它的当下发生,并让意义在这种当下的不断接续中绽出。奥本海默向我们说:只有当原子弹爆炸的那一刻之后,人们才真正开始反思原子弹的存在意义。作为武器的法律再度显明了它的“真身”:我们不但惧怕法律为不义之人使用或被弃用,而且也惧怕在使用与否的那一刻,我们并不能反问自己当下行为之意义,而只能迎接结果。

观看试验结果的奥本海默(来源:Rotten Tomatoes)

结语

奥本海默的人生传记使笔者不由得想到了另一位与其身处相近年代的美国学者——乔治·H·米德。米德最为人们所知的学术成就之一便是提出人的心灵自我包含“主我”(I)与“客我”(Me)两个环节。“主我”是有机体对他人态度的反应,“客我”是有机体自己采取的一组有组织的他人态度。如果说“客我”提供了一种社会性的朝向他人态度的心灵结构,那么“主我”就是源生于个体之内的对他人的反应,是个体最内在的冲动与力量。在这个意义上,米德所建构的“主我”概念多么适合于我们对当下这一意愿与冲动的描述!米德也发现了“主我”之中潜在的动力,它是如此生动地展示了那个年代作为美国的知识分子所共同掌有的时代责任感:

伟大人物是那样一些人,由于他们在共同体中所处的地位,把那一共同体变成一个不同的共同体。他们扩大和丰富了该共同体。[……] 正是在个体的、与其自身所处情境相对的“主我”的这种反作用中,发生了重要的社会变迁。我们常常说它们是某些人的个人天才的表现。我们不知道伟大的艺术家、科学家、政治家、宗教领袖——那些将对其所属社会产生塑造性效果的人——什么时候会出现。对天才下定义,将回到我所谈论的那些东西,回到那一不可预测性,回到个体所处环境由于他本人成为共同体的一员而发生的变化。([美]乔治·H·米德:《心灵、自我与社会》,赵月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8年版)

伟大、偶然、变迁,这就是法律世界如何生发自我的关键词,也是我们朝向“盗火”神话的态度。虽然这种力量发生得如此偶然且无以预测,但它始终被所身处的社会结构决定,它在回应这个社会时代。由此我们将更为清晰地认识到,创造力与动力既非命中注定也非机缘所致,它是人的内化的本性——于此同时也必然地与一种外化的现实相结合才能取得其完满的意义——并纠缠于反应与刺激之间、当下与过去和未来之间、无意义与意义之间的辩证关系中。

演讲中的奥本海默(来源:Wikipedia)

如果普罗米修斯能够重新作出盗火与否的选择——当他已经经历了铁索与叼食的苦难后,他会想到什么、最终做出什么呢?奥本海默回答道:他仍会选择研发原子弹。这出历史戏剧也曾展演于我们的文化血脉中。且举一例:一千余年前,一位文人登楼望远,心生慷慨,遗留下了同样的人性追问:

是进亦忧,退亦忧,然则何时而乐耶?

答案不言而喻。这便是人类历史所告诉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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