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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陆 | 孔捷生:星条旗落下之时

孔捷生 新三届 2021-12-18

作家简历

孔捷生,1952年生于广州,当过水乡插队知青、海南兵团知青、广州工厂工人。文革后发表文学作品,曾获1978年度、1979年度两届全国优秀短篇小说奖;曾获全国第二届优秀中篇小说奖。出版过多部小说、散文集。1980年代末移居美国。


原题

星条旗落下之时





作者:孔捷生



爱国者被刺痛的国家情怀,若绞结成捆绑异议者的绳索,那就是“多数人的暴政”。



美国国歌《星条旗》共有十九个半音,是世界上最难唱的歌之一,连政客拉票都怕露怯不敢献唱。


倒是国家进行曲《星条旗永不落》家喻户晓,乃至被外界误认这是美国国歌。然而在美国星条旗并非永不落,还有更狼狈的遭遇。


北美十三个殖民地1776年独立建国,次年确定国旗图案为蓝白红十三横条与十三颗星(现为50颗星)。然而此旗其后八十年都乏人知晓,这是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制格局所致。


星条旗功能只为美国船舶在公海航行的识别与安全。至于国内各州都挂自己的州旗,仅得联邦政府悬挂国旗。


大清国旗更要晚一百多年。1862年清军水师与英船在内河发生纠纷,英方认为对方没有明确标识,拒绝承认那是兵船。清廷才有样学样,确立黄龙三角旗为军旗。


后来李鸿章出访列国,深感没有国旗有失天朝威仪,遂与国际接轨,奏请慈禧太后懿旨,将黄龙三角旗改成正方形,于光绪十四年(1888年)确定为大清国旗。然而却直到清朝覆亡,都没有几个老百姓认识黄龙旗。


再观美国,星条旗直至南北战争才凸显国家象征意义。


1897年,伊利诺州率先通过《国旗玷污法》,对星条旗不敬被视为罪行。其后大部分的州跟进立法。


但碍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论自由,国会无法使之成为联邦法律。故此涉及国旗的官司不绝如缕。


先举一例——话说基督教有一分支“耶和华见证人”,笃信世界末日与耶稣重临。这个边缘教派全球约几百万信众,美国总坛在纽约。该教派信徒出于信仰拒服兵役,拒向国旗致敬。


宾夕法尼亚州温纳斯维尔市主流教会视耶和华见证人为另类,双方的价值冲突与宗教纠纷屡起屡伏。


而故事主角戈比提斯(Walter Gobitis)是耶和华见证人的坚定信徒,他不让儿子在学校对耶稣以外的事物宣誓效忠,无论是国家还是什么旗帜。而学校教师失之粗暴,强行把这孩子的手从裤兜揪出来,遂触发讼事。


这个1938年的官司越打越大。先是戈比提斯愤而起诉,市法院审理判决市教委败诉。


法理是美国宪法禁止确立国教、保护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校方无权强迫学生向星条旗敬礼和朗诵效忠誓词。


市教委马上向联邦巡回法庭提出上诉。受理一年后,三位联邦法官一致裁决:维持原判。


连输两庭的温纳斯维尔市教委,决意上诉至最高法院。


事关宪法原则,最高法院于1940年开审,6月3日以八比一裁决:戈毕提斯败诉,温纳斯维尔市教委有权要求学生向星条旗敬礼和朗诵效忠国家誓词。


判决出来才几天,缅因州的耶和华见证人教堂被砸;在伊利诺州、怀俄明州……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到处受攻击。施暴者高喊:“他们全是不值得信任的叛徒!这是最高法院说的!”



此时离1941年12月珍珠港事件还有一年半。坊间对纳粹主义仅略有所闻,美国人刚从大萧条中缓过气来,发生在欧洲的事情太遥远了。


然而及至美国参战,法西斯之残忍行径,唤醒了美国民众的良知。他们得知,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在纳粹德国比犹太人更悲惨,只缘拒绝向纳粹旗帜敬礼,就被送集中营处死。


最高法院开始意识到此前裁决铸成大错,便立心搜集类似上诉案件,以弥补过失。


这宗案件到1942年才在西维吉尼亚州浮现。


玛丽和盖特尔两姐妹就读高中,她们全家都是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姐妹俩遵从父亲告诫,不向星条旗敬礼,拒绝朗读效忠国家誓词,遂被校方逐出校门。


父亲巴尼特一纸状书入禀地区法院,却被判败诉。巴尼特上诉至联邦巡回法庭,一举胜诉。


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的权利。”这就是法源所在。


裁决书提到最高法院戈比提斯案判例,进而写到:“我们有义务不遵从这种不合情理的裁决。”


 西维吉尼亚州教委会立即上诉最高法院。


1943年最高法院六比三裁决,公立学校不得强逼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向星条旗敬礼和朗诵效忠誓词。


大法官杰克逊执笔的裁决书写道:“在我们自由思想体系里,强制的爱国主义没有感召力。”


“强制性统一思想,注定与《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背道而驰。向国旗敬礼,一个人感到自豪,另一人却可能不屑。”


“那些强制消灭异己的人,自己的最后结局就是坟场。” 


三年前投票判戈比提斯败诉的大法官道格拉斯、布莱克、墨菲,这次都改变立场,他们联名在附加赞同书写道:“高压下的忠诚,只是保护自己的表演。爱国必须来自心灵自由。”


最高法院特地在6月13日公布裁决令——这天是法定国旗日。


1943年是反法西斯战争的拐点,怀着自由意志浴血奋战的美军,连接取得北非战役、南太平洋达尔卡纳尔岛战役以及意大利西西里岛战役的重大胜利。


军中有一名下士德斯蒙德·托马斯·杜斯(Desmond Thomas Doss),他的宗教信仰与耶和华见证人相似,这个边缘教派叫“基督复临安息日会”。


征兵入伍的德斯蒙德笃守教规,拒绝佩枪和杀人,安息日拒绝出操,遂被军法论罪。是国家宪法的宗教自由权利保护了他,获释后他志愿留在部队,成了医护兵。


德斯蒙德在冲绳岛血渊骨岳的钢锯岭救下75名伤员,获得陆军最高荣誉奖章。他的事迹拍成了电影《血战钢锯岭》(Hacksaw Ridge)。



当爱国从自由意志沦为具有压迫力的重物,性质便迥然不同。


时光流转到六十年代,反越战运动波澜触天,尤以越战退伍军人协会为先锋。其中有一名退役海军中尉曾受过三次伤并获得过紫心勋章,这个反战斗士正是奥巴马政府的国务卿克里(John Forbes Kerry)。


反战人士屡屡焚烧星条旗宣泄,为此国会1968年通过法案——“凡故意在公众场合毁坏、污损、焚烧或践踏美利坚合众国国旗者,罚款不超过一千元,或入狱不超过一年,严重者两者并罚。”


宪法与国旗之争于是重启。


毕竟这和拒向星条旗敬礼不同,性质属侮辱国旗。然而这条新法律阻吓不住示威者,在反战运动峰值期间,焚烧国旗事件几乎无日无之。


基于宪法,法院均不愿接手这类案件,也未闻有哪个示威者因此入狱。但宪法尊严与国旗尊严孰轻孰重,终须在最高法院全面摊牌。


牌局之始,哪怕牌面是一张烂牌也难卜输赢。历史舞台上“路人甲”一般的格里高利•约翰逊(Gregory Johnson),就是那张烂牌。


在越战终止的1975年,芝加哥诞生了一个美国革命共产党(Revolutionary Communist Party, USA)。


有别于原来老牌美国共产党,这个新党师法文革,宗旨极左。然而时运不好,仅过一年中国文革结束,它的精神灯塔熄灭了。该党却继续革命不回头,一直斗争不止。


1984年,共和党为提名里根竞选连任,在德州达拉斯开会。美国革命共产党百余成员闻风而至,高呼反核反战反资本主义,游行时挑衅路人,砸烂路边花坛、电话等公共设施,喷漆涂鸦……


28岁的约翰逊是大龄愤青,身为该党基层组织“革命青年旅”中坚分子,他在示威中虽无捣乱,却做出更具挑衅性的举动。游行至达拉斯市政厅前,约翰逊劈手夺过身边同志在别处银行门外扯下的星条旗,浇上煤油点燃。约翰逊挥舞火旗疾呼:“里根时刻都在杀人,典型的美国霸权!”“红白蓝象征掠夺,我们唾弃你!下地狱吧!”,语音未落,星条旗在一蓬火焰中化为灰烬。


这次示威计有几十个革命同志被捕,都是处以罚款、短暂拘留便释放,只有约翰逊被控“亵渎受崇敬物体”(desecration of a venerated object)。


这条德州法律禁止冒犯公共纪念物、墓地、国旗等物体,但此罪有前提,一是明知故犯,二是明知有人看到并感到受伤害,仍执意为之。约翰逊都符合这两个前提。然而毕竟属于轻罪,只需六人陪审团。谁也没想到,这宗轻罪成了意义深远的美国公案。


检方本想薄施惩戒,未指望罪名成立。


法庭传召多名目击证人,均称受到焚烧国旗的精神刺激,却都未亲眼目击被告点火烧旗。偏偏约翰逊表演欲极强,既拒认罪又要充当斗士。


他每次上庭都拒绝穿西装,坚持穿象征革命的T恤。


检察官问:你胸前印着那支长枪,是何用意?约翰逊:代表革命!


检察官:为何以用枪来代表?约翰逊:革命必须以暴力来完成!


检察官:所以你主张暴力?约翰逊:并非个人暴力。


检察官:那就是集体暴力?……


约翰逊一连串夸张表演后,被陪审团裁定罪名成立,法庭判处此项轻罪一年徒刑并罚款两千的最重刑罚。


几年后唯一愿意接受采访的陪审员斯凯尔顿承认,并非被告实质行为,而是粗鄙语言及恶劣形象,导致裁决结果。


约翰逊和辩护律师

约翰逊不服,向德州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提出抗诉,结果败诉。约翰逊再向德州刑事上诉法院抗诉,一举翻案成功。


该法院裁决书指,德州司法部不能因为约翰逊焚烧国旗而提起公诉,因为这是在言论自由受保护的范围,属于《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赋予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结果一公布,整个德州炸了锅。谴责和怒骂的信件挤爆法院信箱,没有一封支持法官裁决。有强大民意撑腰,德州政府即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


越战结束十几年后再启国旗纠纷。案件于1989年三月开庭,护宪抑或护旗?情理法最纠结之天人交战,全系于此。


代表德州达拉斯司法部的德鲁女士庭上提出法理依据:首先,星条旗代表美国人的团结,国家利益应该高于《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权利;其次,约翰逊焚烧国旗不属言论而是行动。


她说:“维护国旗作为国家的象征,是要比其他都重要的国家利益。”


此说受到大法官卡利亚(Antonin Scalia)质疑:被告选择国旗作为藐视目标,恰好表明被告也视国旗为国家象征。


“你要维护的不光只是象征,你要的是必须尊敬的象征。如果在尊重国旗和尊重宪法中作选择,我会选择宪法。”


他进而指出,美国从来没有从法律意义上确立某种物体代表着国家与民族。权力不能命令人民去尊敬某些物体。


轮到约翰逊的律师康斯特勒辩护,他直奔主题,聚焦于德州《玷污国旗法》完全违反美国宪法。他说:“1943年《西维吉尼亚州教委会诉巴尼特案》,最高法院已有判例。因此国旗法律纠纷不复存在。”


大法官对辩方也不假以辞色。


最高法院仑奎斯特院长驳斥道:“在学校拒向国旗敬礼和在公众场合焚烧国旗,岂可混为一谈?” 


康斯特勒不让寸分,点明:“此案直击宪法权利核心。我们用不乐见的事物去检验《权利法案》,远比用喜闻乐见的事物去检验来得更难。它本来就不是为我们喜欢的事物而设计的,否则就根本不需要《权利法案》了。”


此案根本在于美国宪法保障言论自由是否包括焚烧国旗?


庭辩三日后,最高法院投票以五比四作出裁决:德州政府败诉。并由此确定,各州关于亵渎国旗为刑事犯罪的法律,全部违宪,立即废除。


由布伦南大法官执笔的裁决书写道:“约翰逊为一种敏感的表达行为而被定刑,各州不能支持此类定刑,因为约翰逊并没有破坏和平。不难理解,一部分人因为政治抗议而焚烧或践踏国旗,这种表达言论自由的方式,可能伤害到另一部分人的感情。但在宪法保障下,政府不得因此将之定罪。”


肯尼迪大法官在赞同意见书里补充:“保证有藐视我们国旗的权利,是悲伤的事情。冷酷现实却是,我们必须为一些不喜欢的事情做出决定。因为那是对的,所以我们必须要那么做。”



此案落锤。在意见多元的自由国度,理所当然引起极大争议。


多数人认为高等法院判决是错误的,国会挟汹汹民意在1989年急火快炒通过《玷污国旗惩罚法》。

值得一提的是,俄亥俄州联邦参议员梅岑鲍姆(Howard Metzenbaum)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上力排众议,指出:如果用严刑峻法来护旗,那么我们凭什么去爱国?这给美国价值留下什么模板?对焚烧国旗的人,我们是要将他们关进监狱,还是予以容忍?


然而,独醒者的声音拦不住多数意志。法案于10月20日送到白宫,老布什总统门槛很精,回避介入国旗与宪法之争,以“应交由修宪处理”为由,将法案搁置不予签署。


依照美国法律,总统十天内不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自动生效。


10月30日法案生效第一分钟,就连爆两宗焚旗事件。


第一宗,美国越战退伍军人反战反帝同盟在西雅图集会抗议,哈哥提(Mark Haggerty)与另外三名示威者在新闻媒体面前焚烧星条旗。


第二宗,还是那个被无罪开释的约翰逊,连同两个颓废艺术家再加一个反战老兵,在国会山前点燃国旗。只不过,约翰逊下手稍慢于“反艺术”先锋派的艾希曼。


这两宗事件玩火者都遭逮捕起诉。但西雅图法院和华盛顿联邦法院均援引《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判例,拒绝受理。美国司法部只得直接提诉至最高法院。


1990年5月,最高法院将两个案件合并为《美国诉艾希曼案》一同审理。此前约翰逊案墨迹未干,检方断无胜算。


果然,最高法院再度以五比四裁决:《玷污国旗惩罚法》无效作废,并定下更清晰标准:“政府不得仅为保护国旗形象,而贬损个人使用形象行为表达意见的自由”。


至此可谓尘埃落定,但国旗纷争并未彻底平息。


美国众议院于1995、1997、1999年三次通过护旗修宪动议,都在参议院仅以数票之差受阻。


修宪护旗派的三大理由,一是多数国民反对侮辱国旗;二是焚烧国旗属于行为而非言论;三是国旗象征自由民主与尊严,不容玷污。


 

对此,奥克兰大学政治系教授戈尔兹坦有两部专著——《燃烧的国旗(Burning The Flag)》与《焚烧国旗与言论自由(Flag Burning & Free Speech)》。


他承认民调逾七成反对烧国旗,但指出“我们不是生活在多数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社会,而是生活在宪政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社会。”


不论多数意见是什么,言论、出版、宗教、集会自由这些天赋权利,不得交由投票决定。


他进而写道:国旗难道神圣到连宪法也约束不了?如仅因其特殊象征意义就通过修宪,将焚烧国旗刑事化,那么未来将有无数特殊事物会跟进。


他引用最高法院大法官福尔摩斯(Oliver Holmes)的话“特殊意义之说一旦采纳,言论自由将荡然无存。因为宪法保护的并非普通言论,那根本不需要保护;宪法要保护的是那些我们痛恨和讨厌的言论。”


《芝加哥论坛报》专栏作家查普曼在修宪护旗甚嚣尘上之时也写道:“仅为玷污国旗就诉诸监牢,那是对国旗更严重的玷污。国旗象征的自由,正是美国宪法核心价值所在。”


 2015年,即约翰逊案二十六年后,年迈的斯卡利亚大法官在费城作最后一场演讲。


当被问及为何在该案裁决时投赞成票,他的回答与肯尼迪大法官观点完全一致:“释宪必须以法律条文,而非个人好恶。”


他还幽了一默:“假使我说了算,我会把穿拖鞋的、留邋遢胡子的、讲话粗鲁的、焚烧国旗的全部关进监狱。但我不是国王。”


近三十年修宪护旗派并未消歇,但修宪门槛实在太高。


参众两院必须三分之二票数通过,再发给五十个州,三分之二的州议会表决通过。


开国两百几十年,修宪动议已逾万宗,能获通过成为宪法条文的,只有二十七个。


可以想见,作为一种形象表达,玷污国旗禁而不绝,何况法不能禁。


爱国者被刺痛的国家情怀,若绞结成捆绑异议者的绳索,那就是“多数人的暴政”。


美国确曾有过因激昂亢奋而迷失的时刻,珍珠港事件后将十一万日裔强迫迁徙和投入集中营;二战后一度横行的麦肯锡主义;九一一事件后的“爱国者法案”…… 最后驱魔脱咒唯有回归宪法原则,舍此别无他途。


一个人的迷失,会成为生命中难言的瘀青记忆。国家的迷失,却是无数人难愈之伤痛。


文图由作者提供本号分享

原载微信公号陌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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