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滕豪斯的判决到底公平不公平?I E闻美政(附音频)
上周末对 18 岁的少年凯尔·里滕豪斯( Kyle Rittenhouse )的判决,再一次使得美国人看到了自己意识形态严重分裂的伤疤。法庭判决里滕豪斯无罪。消息一出,一群人欢欣鼓舞,高喊 ”大快人心“;另一群人则捶胸顿足,感叹 ”国将不国“。这犹如一颗爆竹引燃了一个化工厂的爆炸,爆竹本身根本没有那么大的威力,但这颗爆竹之所以造成如此大的破坏,仅仅因为它所爆炸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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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滕豪斯案的经过并不复杂。2020 年 8 月 25 日,由于当地的群众抗议运动中存在暴力冲突和对周围商铺的破坏行动,事实上大多数反抗压迫的群众运动中都会存在这样的行为,从小喜欢扮演警察的里滕豪斯从外地赶来,拿着自己朋友的一支 AR-15 突击步枪,去保护一家他认为应该被保护的汽车销售点。威斯康辛的基诺沙( Kenosha )以汽车展和恐龙博物馆而闻名。
里滕豪斯和绝大多数少年人一样,充满热情但张扬浮夸,他向周围的人表示说自己可以保护他们并谎称自己是接受过医学急救训练的,可以帮助他人。我相信他这样说的时候并没有恶意,相反只是少年人的一种出于 self-esteem 或者 ego 的自我吹嘘。里滕豪斯是如何和被害者开始冲突的,并没有十分详细的信息,但从已有的资料来看,一些抗议群众显然被里滕豪斯拿着自动步枪站在街边的行为所激怒。有一些人开始追逐里滕豪斯,可能是意图卸下他的枪支或者给这个看上去得意洋洋的小伙子一个教训。整个追逐期间,里滕豪斯开始是试图逃离这些攻击者,但后来可能是听到背后有枪声(这一枪是一名示威群众对天开枪的结果),里滕豪斯转过身来,开始对其中的一个追逐者开枪,将其击杀。这一开枪行为激怒了更多的示威者,于是一些人冲上来攻击 里滕豪斯,并将其击倒在地。争夺中,里滕豪斯再次开枪,再次打死一人,重伤一人。随后,里滕豪斯跑开,试图向警察投降,但混乱中没有警察理他。第二天 里滕豪斯在母亲陪同下,向警察自首。整个情况大体就是这样。
围绕这一枪击案出现的评论呈明显两极分化,谴责里滕豪斯的人将之描绘成三 K 党,而支持里滕豪斯的人则称赞他为小英雄。那么这颗小爆竹到底是什么样的?我们需要将它从化工厂爆炸物边拿开,仔细分析一下。
我们先来看看这个炸药库是什么样子的。2020 年 5 月 25 日,明尼苏达州的黑人乔治·弗洛依德( George Floyd )被一名白人警察毫无人性地用膝盖跪压住颈部长达 9 分钟致死。这一惨案引发了美国多地的 ”黑人的命也是命“ BLM 运动。而就在三个月后,8 月 23 日,Kenosha 的另一名黑人雅各布·布莱克( Jacob Blake)又被警察近距离连开七枪,导致其终身瘫痪。这引发了当地大规模的抗议活动。在 Kenosha 地区,黑人人口大约在 8% 左右。那么这个炸药库本身,是邪恶的吗?显然不是。我们是华裔,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死去的是两名华人,我们会不会去抗争?如果我们华人的收入中位数是白人的一半,坐牢的人口比例是白人的四倍多,被警察打死的比例是白人的三倍多,我想问问,各位华裔到底是会谦虚谨慎地自我反省我们这个民族为什么有那么多问题呢?还是更多地要抱怨这个社会对我们不公平?将心比心,如果在同样的情况下我们也会抗争,也会喊”亚裔的命也是命“的话,那么我们就不能去谴责处于这种境地下的黑人族群的抗议行动。
那么抗议行动能不能完全和平,完全不包含暴力呢?很难。要求这种充满了不满情绪的群众运动完全没有暴力,完全不被浑水摸鱼的机会主义分子利用,这显然是一种理想主义的幼稚。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有一种宝贵的能力,将运动本身的正义性和运动中泥沙俱下的犯罪行为区分开来。这种能力,很不幸,拥有的人不多。因为反对这一运动的人,会天然使用这些暴力来指责这个运动本身就是错误的。我们人类的大脑很难做到清晰地思维,爱屋及乌式的联想思维,是我们的本能。当我们看到一个游行或者运动中有暴力行为的时候,我们会认为这个运动本身,就是暴力的。反过来,当我们一旦肯定了某一个运动是正义的,又会忽视其中的暴力成分是非法的。比如中国国共两党都认可的五四运动,这一运动无疑在当时是有积极意义的。但火烧赵家楼,依然是违法的暴力行为。我承认,要分开这些纠结的因果,是很难的。但我们应该努力去这样做。
现在,我们再来看这支小爆竹——里滕豪斯。我先问大家一个问题:我不知道 里滕豪斯的政治立场,但是,里滕豪斯有没有权力来表示自己反对 BLM 运动?如果有,他可以不可以表达?
但事实上,据目前的信息来看,里滕豪斯没有表达任何种族主义言论,更没有攻击 BLM 运动。他所做的,只是去保护他认为应该保护的私人财产。这种行为是否恰当,这我放在后面来谈。但这一行为本身,不是犯罪。
之后发生的事情经过,只要从那个种族冲突的炸药库背景下拿开,整个追打,夺枪,开枪过程就是一个持枪者被攻击追打,最后不得不还击的过程。最终陪审团判其无罪,最根本的原因也是因为他开枪的自卫性质。一般人在这种一群人来攻击自己的情况下,肯定会选择逃跑,跑不掉了,听到背后传来枪声了,大多数人都会选择还击。更何况,他当时只是一个 17 岁的少年。
我们经常会赞扬美国的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不仅仅应该表现在独立于其他权力机构,也应该表现为独立于舆论和民情。在庭审中,法官施罗德告诫陪审团说,要公正地将被告看作一个普通正常人,去评估他的信用、行为和智力。你们平时怎么评判别人,今天就怎么评判里滕豪斯。这就是为了避免政治倾向对司法的影响。
我非常赞成这样的说法:我们应该把我们的政治倾向,体现在立法过程中,努力说服其他人同意我们的政治观点,立法订约保护我们的理念。但这个约一旦定下。法院要做的事情,就是按照这个约定,来看这件事是否合法。判决的时候,不是考虑政治倾向的时候。司法系统,最完美的境界,是一个工具性的存在。榔头本身没有对错,不能说砸钉子就是好榔头,砸脑袋的就是坏榔头。只要它能把对方砸碎,它就是一个好榔头。这就是一个工具性的评价。
但是必须承认,由于人类文字无法做到完全严谨,和一些其他的因素(比如修改美国宪法是如此的困难),这导致事实上法官有时候是需要做出带有政治倾向的司法解释的(尤其在普通法系统中更是如此),这无法完全避免。但在 里滕豪斯案中,这一倾向并不明显,整个庭审过程没有太多政治因素,也不需要额外的司法解释。
说了以上这么多,我到底想说里滕豪斯案的判决是否公正呢?事实上这个问题比我们想象得要复杂,在 ”今日美政“ 网站 jrmz.org 中结合历史来谈我们所认为的公正本身,还有一些其他问题,比如合法是否就是公正?非法的暴力行为是否一定是错误的?不同立场下的公正问题如何解决?里滕豪斯的判决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等等问题。
但是,在整个庭审中,至少有一件事情是应该被批评的。就是法官施罗德没有就 里滕豪斯非法持枪一事做出说明。里滕豪斯只有 17 岁,并不能购买枪支。他所使用的 AR-15 是他朋友为他所买。虽然这一行为并非严重罪行,并不构成对案件本身性质的影响,但这是需要被提出的。一个未成年人无证持有攻击性武器,站到了最容易爆发冲突的混乱场合,这简直就像是把一个点着的爆竹丢进一个炸药库房里,是危险得不能再危险的事情。里滕豪斯案后,很多美国人在讨论这种 ”民兵自卫“ 的行为是否可取。
极右翼的共和党议员,来自北卡的 Madison Cawthorn 对公众说:”来啊,拿起枪来!保护自己!让自己看上去危险并且道德!武装起来啊!“,这种极端分子受到广泛的谴责。事实上拿着危险的武器出现在危险的场合,这本身是应该被禁止的。你有权拿着枪来保护自己的领地和财产,但不能以保护他人财产为由持枪出现在暴力容易发生的场合,因为这可能迅速扩大事态,造成更为危险的情况,正如里滕豪斯所作的那样。这一点,可能是美国立法机构将来需要考虑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