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故事 | 关于年终奖,你关心的都在这儿
年底了,你知道广大劳动者最关心的是什么吗?
当然是年终奖啦,想想就很开心呢。
拿到年终奖开心之余,也希望大家能充分认识年终奖,下面让我们一起走进本期劳动仲裁微故事,了解劳动者最关心的年终奖。
年终奖是什么性质的呢?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的相关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中包括奖金。《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将奖金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包括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由此可见,年终奖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基本不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王总,我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年终奖,但是我每年都会领到年终奖,今年也会有吗?
不行,小张今年单位效益不好,我们按照你和单位的劳动合同,没有年终奖。
温馨提示
劳动者的工资构成中是否包含年终奖
主要审查依据为劳动合同以及相关协议、offer中是否存在关于年终奖的约定、薪酬相关的规章制度中是否存在关于年终奖的规定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是否发放年终奖等。
如果双方存在关于年终奖的约定或者制度规定,那么,就说明年终奖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不能侵害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制度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除此以外,还有一种情形,关于年终奖既不存在劳动合同约定,也不存在规章制度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支付年终奖的事实。在既往案件中,如双方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缺乏明确约定或规定的,部分裁判者的观点为年终奖的支付属于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决定的事项,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范畴,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金额。
王总,我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年终奖,我能领取今年的年终奖吗?
不行,小红你已经离职了,单位规定当年离职,当年的年终奖不发放。
当然不能仅仅以单位的规定免除离职人员的年终奖。
首先,劳动合同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如双方劳动合同中存在关于年终奖的约定,其合法有效适用的前提是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其次,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制定程序和公示程序,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并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在制定关于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过民主制定程序。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就规章制度中规定离职不发年终奖的做法,有以下几种裁判观点。
(1)若根据行业特点、用人单位的业务特性以及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劳动者是否离职与其是否可以获得年终奖存在合理关联的,如用人单位对特定岗位有相关制度规定离职后无法取得年终奖且已经过民主公示程序,则裁判机构支持离职员工取得年终奖的可能性较小。
(2)若年终奖的考核方式和发放条件已在相关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并经过民主公示程序,员工主动在未达成年终奖发放条件的情况下离职,则裁判机构支持离职员工享有年终奖的可能性较小。
(3)如年终奖已在相关规章制度中规定为公司鼓励员工长期为用人单位服务的一种激励,在制度已经过民主公示程序的情况下,裁判机构支持离职员工取得年终奖的可能性较小。
(4)如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支付年终奖的事实,但是又缺乏关于支付年终奖的条件的合法有效的规定或者双方明确约定的,则裁判机构倾向于从公平原则出发,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支持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今年单位效益不好,年终奖的数额能降低吗?
关于年终奖数额问题,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与经济实力,在规章制度作变通性规定,不过年终奖发放方式一旦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未经合法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确定工资分配方式的权利。原则上,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将工资的分配标准和方式写入劳动合同;或者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工资的分配方式,并向全体劳动者公示。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事先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和时间。
但是,这种事先的约定也应当恰当合理,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克扣。
年终奖属于劳动者的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不能任意对离职员工不发放年终奖,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足额支付,通过制定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离职与年终奖发放问题进行管理。
好了,关于年终奖今天就说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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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统筹策划:王卫峰
· 校对审核:陈晓东
· 技术支持:观知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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