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实务】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担保物权人不得通过参与分配方式在另案中主张优先受偿

保全部 2022-11-16

★★【欢迎点击上方蓝字关注】★★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是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其与担保的主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的设立、移转和消灭从属于主债权的发生、移转和消灭。现行法律并未赋予抵押权独立的强制执行申请权,其强制执行力从属于担保的主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受主债权强制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延长两年保护的期限是指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并非强制执行申请期限,故该条款不适用对抵押权强制执行申请权的保护。

主债权因超过强制的执行申请期限而丧失强制执行力的保护及于抵押权,不能以参与另案执行的方式重新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因此丧失强制执行力保护的抵押权在另案中主张优先受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担保物权人亦不可以参与分配的方式在另案中主张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执行期限的抵押权在另案中是否准予优先受偿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7〕执他字第10号)


 

更多文章链接:

1.司法拍卖典型案例裁决要点30则

2.财产经拍卖、变卖仍未成交,能否重新启动拍卖?

3.破产程序中撤销追加财产担保的风险与银行债权保护

4. 实现担保物权:债权人手中的一把双刃剑

5. 债务企业已注销登记,如何追偿债权?

6.2018年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保全与执行篇

7.2017年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保全与执行篇

8.2016年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保全与执行篇

9.最高法院:执行到期债权应注重实质审查的两个关键问题

10.最高法院:执行复议程序中不得对驳回异议申请予以实质审查

11.若抵押物被查封,则最高额抵押权债权数额自何时确定?


新规速递

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

2.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3.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4.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

5.公司法司法解释(五)+权威解答

资产项目:

【资产】南宁大型商场降价拍卖处置

【资产】昆明优质资产处置推介

【资产】山西不良资产重点项目处置推介

【资产】湖北不良资产重点项目处置推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