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法律
4修改法律
所有法律都与某个特定的教与文明联系在一起,这些法律就是维护这个教和文明的最有力手段。没有一种完全中立无色透明的、不体现任何意识形态的法律。它或者体现儒教义理,或者体现自由主义义理,或者体现马克思主义的义理。那么我们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现的就是儒教义理,后来民国的法律体现的是自由主义义理,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现的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义理了。所以如果要复兴儒教,我们就得让儒教义理逐渐重新回到法律系统中去,让这些法律逐渐去体现和维护儒教的价值,进而让整个法律系统依照儒教的义理来制定。
这可能要从一些最有关的法律条文做起。比如说刑法,一些最重要的体现儒教义理的这种设置本来是这样:伤害尊亲属罪要量重刑,但是从清末大清律改革以后一直到现在,伤害尊亲属罪跟伤害路人罪的量刑是一样的,没有区别了。蒋庆先生说到大清律改革的事情。大清律的改革是被西方的治外法权所逼迫出来的,西方人借口清国的法律和他们的不一样,所以他们要按自己的法律来裁决其在华侨民。清朝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想修改法律,请日本法律专家帮忙。当时张之洞先生是同意的,因为他也想解决这个很棘手的治外法权问题。后来他看到大清律的修改草案,那已经到了他临终的时候了。他就感到按照这样下去,中国的礼教就完了,所以他就想阻止这个修改。可是由于他已到临终,他已经没有这个能力,很快他就死了。这样新的法律就落实了,也就是按照西方义理作了修改。在修改之前大概张之洞先生也没有意识到法律一定是跟某个大的意识形态跟某个大“教”联系起在一起。所以他也只想到去解决具体问题了,没有想到修改法律的后果。想跟国际接轨,按照西方的法律去修改我们的法律,而西方的法律背后的那个义理系统是西方的“教”,或者新教,或者天主教,再加上自由主义这些,那么由那样一个义理系统制定出来的法律你接受了,我们原来的教就会被这种法律所摧毁,也就是儒教的礼教和整个文明体系,从做人到政治各方面可能都要被摧毁。那个时候就将伤害尊亲属罪的量刑与伤害路人罪等同,因为它的义理基础是人人平等。所以两种法律的义理基础是不一样的,我们伤害尊亲属罪量重刑的义理基础是孝道,不是人人平等。我们的义理基础是人与人之间是有等差的。尊亲跟路人是不平等的,不能讲人人平等,所以我们对这种罪就量重刑。而在形式上人人平等的西方义理基础之下,他就会同等量刑。
大清律改革还有一个就是取消和奸罪。在西方自由主义的义理之下,两个已婚成年人之间的性关系是自由的,他们有人权,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行为,所以属于道德问题,不属于法律问题,不定罪。而我们法律是要维护婚姻和夫妻关系的神圣性,所以对婚姻之外不合法的性关系是要定罪的,也就是和奸罪。即使双方是自愿的,也要定罪。
还有,在以前的中国法律里边,告发父母是要治罪的,也就是说不准告发父母,不准跟父母打官司。这是基于孝道的义理。最近有一个叫邓晓芒的,他就揪住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这句话不放,对儒教伦理大加攻击,还写了书,郭齐勇先生写了一本书回敬他。总之,在学术界引起了一场争论,邓晓芒已被驳斥地体无完肤。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这就体现了不能告发尊亲的伦理宗旨。父子之间的关系跟与路人的关系是不一样的。我们有为路人提供证据的义务,但是在涉及到至亲的时候我们有回避权、容隐权,在西方的法律里边也有这种规定。所以这个是非常人性的。邓晓芒却说要大公无私、大义灭亲,在自己父亲犯罪的时候要去作证人,不但要去作证人,还要告发他。这就违反了基本的伦理,会让孝道不能存在。所以大义灭亲的提倡是极其错误极其伤害人性的。相反,儒家就是要“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如孟子所说舜父杀人,则放弃天子之位,负之逃于海滨,[1]也不能自己把父亲治罪!
对婚姻法,要取消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主要理由的规定。感情破裂不能成为离婚理由,离婚之理由应以言行大违礼义当之。夫妻以礼义合,非以情欲合也。且所谓感情,虚无缥缈,本不堪为据。在我们解放以后的婚姻法当中,离婚是一个重要的规定,也可以说是婚姻法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了。而离婚是以感情破裂为最充分的理由。只要双方感情破裂,就有充分的理由离婚,例行公事的离婚理由全是这样写的,即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准予离婚。这个太荒谬了。这样的离婚规定一定会让婚姻不能存在。所谓“心随缘转,情随事迁”,感情是属于意识的,而凡夫的意识是散乱的,极其不稳定,一阵儿一个样。假如完全落实这种原则的话,所有的婚姻将在蜜月之后,退一步说多数的婚姻会在几年之内散掉。
之所以现实还没有到这么严重的程度,是因为还有传统的维系,以及各种舆论的、家庭的维系作用,也就是说在感情之外,还有维系婚姻的其它力量,才不至于让婚姻达到新婚之后就破裂。所以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理由的婚姻法律是极其荒谬的。破(自由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现代婚姻)基本制度等
我们认为,离婚的正当理由应该是从言行上去规定的,以客观性的语言和行为作为离婚的标准,不以不可捉摸的意识的里边的东西为根据。
在中国古代就是这样的,中国古代从没有以感情做为离婚的理由,所谓的“七出三不去”[2]全都是有关言行的。“七出:无子、淫逸、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这跟感情都没有关系,感情不可捉摸、不足为据。无子、淫逸、不事舅姑不奉侍公婆、口舌、盗窃,这都是行为,嫉妒肯定也是做出了嫉妒的行为而不仅只是心理上的,“恶疾”是有了恶性传染病。“七出”的同时有“三不去”,“无家可归,曾经事三年之丧,夫前贫贱后富贵”,这都是客观性、事实性的,跟心理没有关系。不管是妻还是妾,无家可归的不能出;曾经对你的父母守过三年之丧的那就更不能出了;丈夫自己先贫贱后富贵,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出妻。
在今天,离婚理由的规定可能不能照搬,但原则是一样的,就是要以对方的言行大违礼义作为离婚的理由。再有一点就是以前都是从男方出发的,女方好像无权提出离婚。今天的情况女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的离婚理由也要是以对方的言行大违礼义为标准,不能以感情破裂为标准。这样婚姻就能够维持稳定,可以对付婚姻危机。因为婚姻是以礼义为基础的,不是以情欲为基础。所以蒋老师说儒教的婚姻观是“男女有别,法天继后[3]”。儒教婚姻是以男女有别作为前提的,婚姻的目的则是效法天道,为祖先继承宗嗣。这不是男女平等前提下的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观,以男女平等为前提,以爱情为目的的婚姻,一定会导致婚姻的消亡,会让人生活在无家之中。这种婚姻观后果很惨重,因为爱情是变动不居的。
当然中国古代这种“男女有别,法天继后”里边也有为人性的考虑。中国古代的夫妇之爱要远大于现代这种以平等和爱情为基础自由组合的婚姻。对于古人婚姻我们接受的都是妖魔化的理解,说那里边没有爱情,其实根本不合事实。事实上古人的夫妻之爱比今天人还要多还要深。比如,从王龙溪先生为他妻子写的哀辞里就能看出,他们夫妻之间的感情是非常真挚的。再如,有一个唐朝人,他年纪轻轻得了传染病,一种当时的不治之症。他跟他的妻子说,你改嫁吧。他的妻子就采取了一种极端的方式,用剪刀把自己的眼睛扎瞎了。意思是说,你看我已经瞎了,不能改嫁了,你死了我就为你守节。后来这个人做了宰相,一直跟他妻子相敬如初,倍加亲爱。若是今天人,得病时劝妻子改嫁,妻子肯定巴不得呢。升了官,丢弃这个又老又瞎的,再找新的,也是今人的常理。所以夫妻之爱的前提应该是敬和义。今人光提倡爱,婚姻中反而越来越缺乏真正的愛了。
总之中国的古代文化,很多情况下都被做了妖魔化的理解,纳妾制也是其中的一条。又比如缠足,我们想想缠足跟今天人的隆胸、整容容手术有区别吗?跟以前法国人的束腰有区别吗?没有区别。那是一个时代的习俗,跟儒教没有什么关系。那个时代以这个为美,所以那些女子就宁可这样做。至少在清代,国家颁布法律禁止缠足,可是民间女子爱美这法律对她们无可奈何,虽然有法律可是法不责众,也就继续照样裹下去。因为那个时候不裹脚根本就嫁不出去,不光是爱美的问题了,是出嫁的困难。把这些都归到儒教身上实在是冤哉枉也。纳妾制是有合理因素的。以前法律规定男子四十无子得妻赞同允许纳妾。所以纳妾是儒教法天继后婚姻观的应有之义,籍以实现为祖先继后的责任。所以我认为纳妾是对稳定的合乎道德的婚姻的维护。今天没有纳妾制,一夫一妻制也维持不下去了。这种来自西方人的过于理想的制度和规定,就会让理想崩溃,就像他们的普遍必然性会崩溃到无法则一样。我们中国的智慧是中庸行权的智慧,是中道的智慧,不那么偏激,所以允许在一夫一妻制为主的情况下行权,纳妾是在特殊情况下行权的一种方式。这样就很大的程度上维持了正当婚姻的稳定性以及婚姻的忠诚性、神圣性。在今天没有纳妾制,这样理想的一夫一妻制会被各种婚外的通奸包二奶所玷污和摧毁,以致于这种理想根本落实不了。古人这种中道的做法又叫包荒,[4]也就是默认人性的弱点,对人性的弱点予以一种合理的出路,就比那种硬性的普遍必然性的理想的制度要更加现实,而过于理想的制度会被人欲的洪水猛兽所撑破,今天就是个事实。所以快要生活在无家之中的今人,哪有资格对于古人说三道四,还是谦逊一点,看如何吸取古人智慧,来挽救现在正在濒临崩溃的婚姻和家庭。
[1]《孟子·尽心上》“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
[2]《仪礼·丧服》:“出妻之子为母。”贾公彦疏:“七出者:无子,一也;淫浃,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大戴礼记·本命》中记载: “有三不去,有所取 (娶) 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3]“儒教的婚姻观──本天继后的嫁娶观、男女有别的婚义观与正夫妇之始的政教观”出自蒋庆先生的《政治儒学──当代儒学的转向、特质与发展》。
[4]包荒:包含荒秽。谓度量宽大。《易·泰》:“包荒,用冯河,不遐遗。” 王弼 注:“能包含荒秽,受纳冯河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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