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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3年第19期)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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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港《家族办公室税收优惠法案》、遗产管理人制度、《2022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指示型信托、离岸信托 、香港家办税务宽减条例、“公证+律师”双法律服务模式、继承。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香港通过家族办公室税收优惠法案

5月1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了为单一家族办公室制定的税收优惠法案(以下简称为“家办税收优惠”)。根据家办税收优惠,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投资利润将在香港免税。家办税收优惠为上述利润的免税提供了确定性。享受家办税收优惠无需预先审批或申请。申请人只需要在利得税申报时提交一份声明表明已满足税收优惠的相关要求即可。家办税收优惠将回溯至2022/23课税年度起适用。该法案的通过受到高净值人士及其家族的热烈欢迎,尤其是法案为与家族资产相关的投资利润在香港免税提供了确定性。
(二)密云法院首次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保障涉外继承案件遗产顺利分割
4月19日,密云法院巨各庄法庭引导当事人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成功调解一起部分继承人在国外的涉外继承案件。这是密云法院首次在涉外案件中引导当事人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本案中,因遗产所在地均在国内,且作为遗产的回迁房屋需要办理相应手续,由继承人推选一名遗产管理人实施与遗产相关的管理行为非常必要。故密云法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引导当事人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方便日后遗产分割后的执行和管理。
(三)《2022中华遗嘱库白皮书》发布
近日,《2022中华遗嘱库白皮书》发布。白皮书通过对25万份登记保管遗嘱进行大数据分析发现,立遗嘱人群越来越年轻化,10年间立遗嘱人群平均年龄从77.43岁逐年降至68.13岁。中华遗嘱库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与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于2013年共同启动的公益项目。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共有23814名60周岁以下人士前来中华遗嘱库咨询遗嘱,登记保管遗嘱的数量从2017年的279份增加到2022年的3467份,5年间增长了10多倍。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指示型信托在我国法上的效力探析
在信托发展演进过程中,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限呈现扩大的趋势,而且得到现代许多国家的支持。在我国信托业实务中,由委托人或第三人担任投资顾问的指示型信托在证券投资信托等投资领域内并不少见,内地和香港的类似效力纠纷也时有发生。而无论是在信托法理上,还是域外讨论中,其效力问题都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对立观点。为解决现实纠纷,推动对该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和讨论,本文将从信托法理、比较研究及实在法三个层面就投资领域内指示权信托效力提出一己之见。
尽管存在《信托法》上的规范缺失和理论对立,但作者任务投资业务中的指示型信托在我国现有法下能够有效成立。在投资理财领域的一般层面上,从信托法理看,信托的本质在于其效率性与便利性,随着投资需求的多元化,其具体内涵也可能发生变化。
相比于效力否定说,肯定说似更能灵活地协调各方利益诉求,促进投资信托的良性发展。同时域外立法也对此类投资型信托的效力持宽松态度,我国《信托法》与司法实践上也不存在效力障碍。而行政监管层面尽管存在规制措施,但未直接否认指示型信托的效力。
在具体的投资应用业务中,证券投资信托领域中的投资顾问并不属于指示权人,而其余主要领域内的指示型信托一般应认为合法有效。最后,由于家族信托本身的利益复杂性,不宜直接将上述效力结论适用于家族信托。

(二)我国离岸家族信托特征、风险及外汇监管研究
离岸家族信托包括财产授予人(委托人)、受托人(信托机构)和受益人三个基本要素,委托人和受益人均为家族成员,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将其财产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合同规定内容管理该信托财产,并向指定受益人分配合同约定的信托收益。本文研究我国离岸家族信托的特征和跨境风险,从外汇管理的角度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供监管部门参考。
除瑞士等少数离岸法域外,大部分离岸法域允许设立离岸家族信托,不同离岸法域适用不同的信托法律,对离岸家族信托的保护程度不同。我国离岸家族信托设立地主要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百慕大群岛三大传统离岸法域,主要原因是这些离岸法域国际认可度高,信托法律体系完备,对传统信托制度的创新达到极致,能为离岸家族信托提供极大的便利。例如,允许设立极长的信托期限或无限期信托,更大程度保障家族企业的稳定性和传承,保护家族信托资产免受债权人索偿等。
我国离岸家族信托的跨境风险包括:第一,钻监管漏洞规避资本管制政策。第二,所有权转移带来境内财富的严重流失。第三,改变跨境资金流动方向和规模,影响国际收支平衡。第四,为地下钱庄、贪污腐败、洗钱、恶意逃债提供生存的土壤。
(三)一文速览香港家办税务宽减条例
《2022年税务(修订)(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下称“税务宽减条例”)于2023年5月10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立法会三读通过,并会于2023年5月19日刊宪当日生效。该税务宽减条例自2022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起追溯生效。这是提升香港作为家族办公室(下称“家办”)枢纽和国际金融中心吸引力、丰富香港的资金池并为金融业界及其他专业界别创造更多商机的重要举措,也是有利私人客户和家族财富投资管理和传承安排的重大变化。
文整理出税务宽减条例要点、申请条件和实践方法。对于作为国际领先的金融中心,香港和新加坡都是设立家办的热点,适合不同目的和背景的家族。管理资产规模较大的家族也可以考虑同时在两地设立家办,管理不同的家族投资控权工具(香港:FIHV;新加坡:Qualifying Asset Holding Entity, QAHE)持有的资产和财富。而香港税务宽减条例与新加坡家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如下表:
(四)遗产管理人制度中“公证+律师”双法律服务模式
民法典正式生效已两年有余,司法实践中遗产管理人制度也有不少适用判例,相应的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本文旨在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入手,结合司法案例,分析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存在意义,并针对现存问题,提出些许建议。
我国社会与经济高速发展,民间矛盾和社会冲突与日俱增,司法运行“案多人少”的说法已持续多年,在司法行为供给能力难以充分满足多元的纠纷解决需求时,除依据不同纷争类型对诉讼外解纷机制展开有益探索外,诉讼权的高效配置也承担着最佳解纷和最优权益保障的功能。从实践来看,“专门机构+律师事务所”协同合作的方式,有助于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低成本,高效益。但是,也有部分反对这种方式,认为此类方式缺少理论依据,且易引起新的纠纷矛盾。笔者认为,在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监督程序后,未来,此种遗产管理方式将成为主流。
遗产管理人制度设定对于突破继承关系的家族性、保护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它展现出社会朝着专业化、标准化的方式进行分工,在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更为高效的处理被继承人的潜在债权债务纠纷关系。为保证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应该加快推进法制建设,对尚显简略的规定进行细化升华,改善实践中存在的不确定问题,切实落实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有效适用。
(五)最高法裁:遗产尚未分割的情况下判决继承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定周某等三人(继承人)应对刘某3(被继承人)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判决周某等三人共同返还800万元是否适当?
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各自承担有限清偿责任。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在刘某3遗产尚未分割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周某等三人应对刘某3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判决周某等三人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入了深入、透彻的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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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精彩回顾 |



FO争夺战:新加坡VS香港家族办公室政策优势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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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3年第18期)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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