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新加坡加办项目、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港险跨境续费理赔、股票分割、股权家族信托、遗产管理人制度、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债、股权代持缴税,具体如下:(一)新加坡家办项目13O门槛涨至1亿人民币,严控反洗钱
7月5日起,新加坡金管局对新加坡家办 13O门槛提高到2000万新币(约1亿人民币),并提供两名专业投资人,其中至少一名不能是家族成员,还增加了商业支出要求和资产投资策略要求,资质要求进一步提升;并且强调关注财富流入新加坡过程中的洗钱风险,对高净值个人和单一家族办公室 (SFO)实施严格的反洗钱控制措施。
近日,广东省四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于2023年6月2日起取代粤财税[2020]29号,对在珠三角九市实施大湾区个税补贴政策作出了新的规定。新政策新增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对于部分超高收入的外籍人士,需留意评估其潜在补贴金额是否超过500万元,超出部分不再享受补贴。受影响的人士可以对比探索大湾区其他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政策。
7月10日,深圳发布《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115条具体举措,包括扩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开放,加快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和开业运营,并有序推动保险等金融产品跨境交易,未来内地客可以通过香港与前海合资保险公司购买跨境保险产品,并且也可以缴交香港保险产品的续费、理赔等。
上市公司实控人及董监高人员的婚姻关系变动及股权分割问题,以及由此衍生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等,频频引发证券市场与社会公众的关注与讨论。上市公司股票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或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股票而言,在法律层面分割较为容易。关于上市公司股票分割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的分割方式是按市场价值给予现金补偿或对数量进行按比例分配。
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控人家庭关系的变化,所引发的股票分割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对公司的现在(稳定)与未来(发展)、及众多股民的利益,都会造成或大或小的影响。本文建议可通过婚前/婚内财产约定、配偶承诺函、一致行动协议和安排股权信托的方式,来提前采取措施预防风险,或在危机出现后为共同利益采取应对措施。总体而言,英国、香港特区和美国的信托制度成熟度较高,也较为完备。英国、香港特区和美国的信托法律均由成文法律和法院判例构成,并且法院判例创造了基本信托规则。英国作为现代信托制度的发源地,其信托规则最初来源于衡平法法院判例,因而法院判例构成了英国信托的基本规则。近年来,英国也适应商业社会对信托制度功能化的需求,颁布了大量的成文法律来规制各类信托关系。香港特区最基本的信托规则来源于英国法院判例,而其本土法院判例也创造了若干信托原则。同时,香港特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际化趋势而颁布了诸多成文法律来规制信托法律关系。与英国和香港特区相比,美国信托制度最初也起源于衡平法院判例,其成文法规则基于美国联邦体制而呈现层级下沉的特征,其信托法律的立法权大多由各州享有,不过法律协会和各州近年来也一直致力于推动美国信托成文法的统一。我国的《民法典》引进了“遗产管理人”的概念,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继承编,希望通过遗产管理人的协调能有效减少各方争执,促进遗产管理的程序化,但对其能力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需要遗产管理人具备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相对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调解能力,并且造成侵权损害时应承担相应责任。当他们的能力无法解决相关管理遗产的问题的时候,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常常成为他们的首选对象来为其提供帮助。通过一系列公证手续,遗产管理人可以高效便捷地协助遗产继承人完成遗产的处理、分割和领取。因此,遗产管理人制度下公证在遗产处理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夫妻共债的界定对其认定标准有重大影响。我国实证法坚持“共债即连带”,这决定了在解释论上应对夫妻共债从严认定。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债的正当性基础虽包括共同受益论,但绝不可将其泛化成共债判定标准以至于架空具体共债类型。“共同”的本质是大体同等的影响力,包括双方参与型和一方授权型,但在后者,实际经营方仍受重大事务管理限制的拘束。对于两户型共同生产经营,《民法典》第56条和第1064条应结合适用。关于“用于”的判定标准,应抛弃受益说而改采用途说,其核心要义是客观用于而非主观受益,确定用于而非可能受益,初始用于而非结果受益,直接用于而非间接受益。《民法典》将债务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具有合理性,但非举债方亦负相应的具体化证明义务。第一,若名义股东是自然人,那么不论是被投企业分红,还是转让代持股权给第三方,均只需要名义股东按规定缴纳一次个税即可。但在还原代持时,名义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还需与当地主管税局机关进行沟通。第二,若名义股东是企业,在收到被投企业分红时,需由名义股东先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转付给实际股东。实际股东若为自然人,则无需缴纳个税;实际股东若为企业,则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是收入,从而要求实际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入了深入、透彻的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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