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上海崇明区二模作文范文(5篇)
崇明区(5 篇)
现实生活中,人们因种种限制而苦恼,实际上缺少限制往往会带来更多苦恼。要求:(1)自选角度,自拟题目;(2)不少于 800 字。
限制之外(一类下)
“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之言道出了人生而与限制同在。而现实 生活中人们对种种限制百般苦恼,殊不知,限制之外,是更无尽的苦恼。
社会传统礼俗限制来我们面对亲朋、长辈的姿态;面对事物应表现出亲社会形态;白纸黑字的法律文件、合同文书限制了我们队利益的庞大欲望。更多细琐的日常生活中限制,构成了我们每天、每年、每一人生阶段的轨迹,而我们应承认,尽管限制的存在确实舒服了我们的部分自由意志,它也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黄金手段。
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
人们只看见约束的围墙,却从未见自由天生就有自带责任的双生关系。如若忽视其背后的责任,所谓追求自由,也仅仅是为自身动物性的欲望宣泄寻求借口。网络电商规则的不完善,使拼多多一夜被人利用漏洞损失惨重;网约车案件频发、与司机权利限制不当不无关系。这些更深重的苦恼、由他人突破限制而面对自身造成伤害的后果,可曾是意欲消除限制之辈料想过的可能性?
康德提出:感性是欲望,而理性是对欲望的克制。在社会资源总量一定的条件下,如若缺乏理性的克制,个体欲望的无限膨胀对个体幸福感呈削减形态。而对于每一个个体都需要完美的自律、道德无暇显然是空谈,因而必要的限制、作为“他律”的存在,可以控制欲望的膨胀从而维护社会整体的安稳运行,亦可使个体在限制下的被保护起来,此即为限制的意义所在。
绝对的自由本就不存在,因而接受限制,承认某些客观因素的不可战胜性是对世界保持认同的最终归宿。
而面对被限制所带来的不适感,我想,以自律取代他律是回归自我的终极目标。自我设限需要个体充分认识到身处于社会的客观性,从而对必然的限制达到解脱,自可免除所谓苦恼。更要懂得自由的代价,明白限制之外意味着的风险。
又或者,如加缪写到:我知道在隆冬,我的身上有个不可战胜的夏天。超越限制——以心灵的成熟之态。
有堤之江海(一类下)
现实生活中,人们苦于种种限制,欲打破而不得;同时又苦于缺少限制后的那个自由状态,最终陷于两难的境地。而欲摆脱苦楚,我们应在限制中找到自由之地,做有堤之江海。生活中的限制大多来自外界,有硬性限制,如法律、道德准则;亦有意识、观念的限制,
如社会世俗观念、规律等。他们均为我们规划出一条可行驶的生活轨道,甚至人生轨迹。 “限制”似乎是一个牢笼,人们常常当它是“自由”的死敌。在面对法律的限制时,人们抱着敬畏之心,而当限制是人们社会世俗观念、固有规律的衍生品时,人们产生了反抗心理。因其自由意志受到束缚,从而影响了行为的产生、走向。限制我们的可能为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大多数人的行为导向,随后,如《乌合之众》言群体的无意识行为代替了个体的有意识行为,自我创造发展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被无形剥夺,使谋个性化道路的人们陷于苦恼的境地。
确实,这样的限制,变成了我们的束缚。然,当它是法规、道德方面的限制时,却是一种校正手法,它规范着个体的行为。失去限制,个体从有意识的偏离轨道,日积月累,走向无意识地犯错,这不仅会对与他接触的人造成伤害、困扰,形成一种苦恼,也会由个体发展为群体效应,将苦恼扩大至社会,产生社会无序性的后果。
可每人都有一颗向往自由的心,有冲破限制的强烈欲望,这本无错。然,欲使自由引导个人的走向正确,我们仍离不开限制。金斯伯格言:“个体的自由之存在于束缚之中,没有堤岸,何来江河?”欲成奔涌的自由之水还需堤岸,这并不代表我们可以拘于水泥筑成的坚硬堡垒之中,我们仍可以借风在堤岸上轻流,潮涌,展现自我“汹涌”的一面。
在行使自由的权利之前,我们应基于那些可遵守的限制,如法律的规定、道德与正确的价值观,它们使我们的自由创造、发展不至于走向放浪的深渊,这时我们的自由发展就成为了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胜利“革命”。而在这样的自由发展中所衍生出的新事物、新观念,可能是对世俗观念、旧规律的一种打破。因而在有某些限制下的自由如江河的潮起、奔腾,为干涸的江堤打上绚烂水花,展现自我的创造性,却又因江堤之限,而不至残损。
在限制中寻得自由之地绝非天方夜谭。保留些许限制,从“限”于“不限”的双重苦恼中挣脱。
自由意志下的自我“限制”(一类下)
人们常不喜欢限制,它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我们的自然天性和自由。而一旦缺少了这种限制,我们似乎又会陷入更大的困扰:该做什么?又不该做什么?在限与不限的矛盾中,历史决定了个体依从于群体判定下的限制。而在于看来,更具价值的“限制”应是在以自我意识 为前提下的自我限制。
限制是各自领域在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的完备的“自然”匡正系统。未经约束者为 自然,限制改变自然而使自然者苦恼;改变的原因又在于,自然的东西未必是好的,因而未经改变的自然极可能导向糟糕的结果,从而引起恶果带来的另一种苦恼。
然而,限制是否就意味着是苦恼的缓解剂?显然并非如此,限制是将恶果的苦恼转变为受限的苦恼的“转换器”,只是多数情况下,后者轻于前者。
不过,这种转换器本身有其限制。赫胥黎指出,任何自上而下的改革工作无异于不自量力的园丁工作,一旦外部力量消失,自然原本的反抗便会变本加厉地发生。亦即,受限带来的苦恼有其潜在的巨大的恶的能量,一旦条件成熟,便会爆发出惊人的力量。例如,虽然斯巴达以纪律严明著称,而一旦当长官不在,他们便会“自我补偿式”狂欢,内心的规则意识其实非常淡薄。
可见,消除“苦恼”的根本不在于“限制”,或说不在于全然由外界强加的“限制”,人们应从内心认识到这种限制的价值所在,并从一定程度上认同之,这样才能在避免恶之苦恼之外,减免受限的苦恼。
限制并非是权威的裁定,而是尊重事实和规律的,这是人们认同之的基本要求。其次, 个体应充分认识到自我意志的作用和意义。康德说:“自由不是你想做什么便做什么,而是你不想做什么便不做什么。”追求限制之外的自由,很关键的一点在于对“不想做什么”的辨别,而这种辨别必须基于自由意志。对限制以为盲从的人无需自由意志,而此时的限制对他而言虽不是苦恼,也绝不有益。自由意识选择下的限制才有意义而有益。最后,选择接受的限制内化为自我的限制,它作为标杆而无需外力促成。洛克提出“荣耻感”,荣耻感即我们在公共事物中行为的内在标杆,它促成了我们的合理行为,而这种行为近乎是自发的。
与其转换苦恼,不如以自我意志选择下的限制积极应对。
限制下的自由
现实生活中,种种限制困扰着人们,实际上缺乏限制往往会引发更多的烦恼。鄙以为, 表面上看,有了限制就没有了自由,但所谓自由,却是在规范准绳的限制下迸发出的生命的精彩,唯此才能成就马斯洛所说的自我价值的实现。
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诚然,限制是社会约束人的言行的规范与准绳,大到法律、道德底线,小到纪律守则。它是保障社会秩序井然的基础,更是赋予人以自由发前提。
王小波在《特立独行的猪》中写道:“敬畏是理性的基石。”是的,我们需要对种种限制怀有敬畏之心,因为那样的思想才能支撑人理智地选择理想,理性地明辨是非,明智地做事,而绝不是随意冲破道德底线的束缚,被欲望冲昏头脑,被人潮裹挟着前进,正如古斯塔 夫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所说的“人之所以愿意遁入群体,放弃思考,是因为他们忽略自身的底线”。
我们的社会需要限制,需要约束人们不堪的言行,需要整顿现今污浊的风气。日本作家岸介一郎说过:“若你不越雷池,那正是你行使自由,依照自己行为标准生活的标志。”他所说的“雷池”便是曾烦扰我们的限制。仔细想想,若人人皆对法律、规范等限制置若罔闻, 视而不见,那么社会的安定从何而来?没有和谐的大环境,我们是不可能安定地投入到学习和工作中去的,更不可能去追求自己的“乌托邦”与“理想国”的。
既然如此,我们究竟应该怎么做?我们首先需要接受种种限制来严格规范自身的言行举止,而不是妄想“随心所欲”,独步与社会之外。人不可能是一座孤岛,不可能在大海里独居。人是社会性的动物,需要遵守准则、纪律或是底线,才不至于偏离人生轨道。其次,在限制之下也不要忽视灵魂深处的呐喊,在不越雷池的前提下,坚持自我,做与从不同的自己, 正如伍尔夫所言:“人生不应该是插在花瓶里供人欣赏的静物,而应该是在草原上悠扬飞舞的旋律。”
没有人能冲破限制的围墙,因为“围墙”之外是摄人心智的权力与欲望,是丧失良知的犯罪行为,它们不仅为你带来烦恼,更让你迷失自我,丧失初心。
不越“雷池”是人生意义的前提,愿你我皆能在规范准绳的限制下探寻人生的价值,让自我熠熠生辉,那一刻,你我才得真正的“自由”。
在限制中追求自由(二类上)
世界上的一切事物普遍联系着,限制让普遍联系的世界有序自主。但人们也会因现实生活中种种限制而苦恼,认为限制束缚了自由,殊不知缺少限制才会带来更多苦恼,才会真正 束缚自由。
所谓限制,是指根据一定现实情况和客观规律而制定出的普遍符合一定规范的一系列“边际”。
人们之所以会因种种限制而苦恼往往是因为他们认为限制会让其无法很好的发挥自我,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自由的权利。比如,公路上的限速让着急做事的人苦恼。但实际上没有限速的公路才会为他们带来更多的苦恼,所有车辆都脱离了速度限制,那么公路上不再有序,事故也因此频发。因此限制其实是保障了自由。
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保障了我们的人生安全,规约了人们必须要遵守的道德和法律底线,只有种种限制存在,个体的自由才有实现的可能,发展才有了真正地依靠。
自由应该是限制中的自由,而不是脱离限制的信马由缰。在限制中的自由是被保护的自由,在限制“底线”之内,你还可以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在限制中追求自由是需要多方努力的。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其成就更好自我和社会的效用。首先制定限制的人要基于真理,依循客观规律;其次被限制者在带着镣铐跳舞的过程中还应积极发挥个体不同主观能性去追求个体和社会价值最大化,而不是装在套子里就什么也不敢做了。另外限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被限制者自当还拥有质疑的权利。
人们苦恼的原因其实并不是限制,而是他们不知道如何在限制中成就更好的自我。而解决这一苦恼的根本不应该是控诉“限制”这个客体,而应该反思“自我”这个主体。同样是带着镣铐,为什么有人可以跳舞,有人却只能在闷闷不乐中消耗生命,“我”才是应该被控诉的对象,而不是那个镣铐。
当代高中生被客观条件限制,他们必须对科目进行选择,但究竟选择那科却是我们自己的自由。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在满是限制的成长过程中发挥能动性成就理想中的自己。社会也是如此,被种种规则限制,但是社会发展的进程却是自由的。
在限制中追求自由才能真正解决人们的苦恼,才能让普遍联系的世界有序自主地高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