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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互助 | 从一则湖南P2P全部取缔消息说起

陈辉 小城不小 2022-08-06

一个互助 | 从一则湖南P2P全部取缔消息说起


网络互助向保险的“第一次靠近”“第二次靠近”已经失败。所谓“事不过三”,“第三次靠近”注定是网络互助的“祭日”或“新生”,因为保险与互助发展的“双轨制”显然比经济体制改革的“双轨制”需要更高的智慧。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网络互助的“人口红利”将在5-10年殆尽,此时网络互助迎来的将是“群体诉讼”和“群体事件”。

——小城不小说



一个互助的恐惧


2019年10月16日,湖南金融局官网对外发布公告,称湖南整治名单内纳入行政核查的24家网贷机构P2P业务均不符合“一办法三个指引”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公告强调,2016年以来,湖南省P2P网贷行业一直在进行专项整治,至今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规通过验收。公告还提及,湖南省其他开展P2P业务的机构及外省在湘从事P2P业务的分支机构均未纳入行政核查,对其开展的P2P业务一并予以取缔


石激起千层浪,湖南全面取缔P2P业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19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举行2019年第三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表示:“网贷风险整治工作已经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力争在2020年上半年基本完成网贷领域存量风险化解。


两指弹出万般音,人民银行已为P2P业务整改进行倒计时。


2019年10月21日,国新办就银行业保险业运行及服务实体经济情况举行发布会,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祝树民表示:“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正在会同有关地区研究制定P2P网贷机构向小贷公司转型的具体方案。


牵一发而动全身,银保监会已为P2P业务转型设计路径。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屋漏偏逢连夜雨,司法部门已为P2P立案扫清法律障碍。


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P2P已经没有春天,已经开始退出历史舞台,也不少我这篇“祭文”。


所谓“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我更关心网络互助的明天;网络互助是否会步P2P的后尘?


一个互助,我所定义的互联网金融“组织与权利”的创新,结果演变成了“渠道与技术”的创新,所以我们给出了“互助+保险”或“众筹+互助+保险”这一所谓的未来商业模式。


一个互助,但是我们无法回避“机构与机制”的创新,这是P2P、众筹的创新所在,所以我们所定义的“互助”本来就不是我们所想象的“互助”,我们不能把其当作一种“商业模式”来看待,要认真思考这里面所隐含的“坑”。


一个互助的历史


网络互助,到底是属于保险,还是公益,或者说就是“互助”,我们都在回避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我们能回避吗?


这个过程中,公益的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至始至终没有发表过关于“网络互助”的言论;相反,民政部认可“网络众筹”。2018年,民政部依据《慈善法》以及《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指定了20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


这个过程中,保险的主管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至始至终没有发表过关于“网络互助”的言论;相反,保险的原主管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给出了五个表态,其结果就是网络互助不要提“保险”二字。


原中国保监会的五个表态分别是:


2015年10月28日风险提示,官网公布《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


2016年4月1日送阅信息,民间流传《建议关注互联网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存在的风险》;


2016年5月3日答记者问,官网公布“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夸克联盟’等互助计划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2016年11月3日答记者问,官网公布“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网络互助平台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6年12月26日公开发文,原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至此,网络互助彻底与保险“脱钩”,网络互助向保险的第一次靠近失败,网络互助发展也告一段落,网络互助开始进入“鸡肋”状态。原保监会完成了基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所制定的《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


“第一次靠近”,监管主要的目的是严格划清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的界限,防范消费误导。


2018年9月6日,信美人寿向银保监会报备“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相互保团体重症疾病保险”;


2018年10月16日,信美团体重症疾病保险产品以相互保大病互助计划形式在支付宝平台上线,“相互保”诞生。


2018年11月27日,“相互保”上线一个多月,“参保”人数突破2000万,随后这一产品因涉嫌违规被银保监会责令停止销售,“相互保”过渡到“相互宝”。


2019年4月12日,银保监会就“相互保”事件对信美人寿作出了处罚决定,“相互宝”安然无恙。


至此,网络互助向保险的第二次靠近以失败告终,网络互助开始进入“相互宝”时代,步入疯狂的发展阶段。


“第二次靠近”,监管主要的目的还是严格划清互助与保险的界限,净化其所监管的互联网保险市场。


所谓“带头大哥”都已经“出轨”,下面的“小弟”也就“有样学样”了。网络互助成为了资本的“新宠”,没有网络互助如何“骗钱”。


2019年5月,一名监管部门领导非公开场合的“表态”,让网络互助彻底找不到“北”了。


银保监会正在考虑给网络互助发牌”一时间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更成为资本疯狂的缘起。自认为对相互保险、网络互助还有一点研究(重申一下我的观点:不反对网络互助,不建议网络互助),各大媒体、投资人纷纷致电,我的回答也非常简单,“银保监会依据什么对网络互助发牌?发什么牌?什么时候发牌?


结果就是,2019年6月份以后各大平台都纷纷进入网络互助,滴滴、美团、360、新浪……还有很多平台都在楚楚欲动,就好比当年的“共享单车”一样。和“共享单车”不一样的是网络互助基本上“零成本”,各大平台都不愿意“零成本”的错过这一波互联网保险机遇。


网络互助的故事还没有结束,“互助+保险”或“众筹+互助+保险”是否是一种成功的商业模式,我们静观其变。


网络互助向保险的“第一次靠近”“第二次靠近”已经失败。所谓“事不过三”,“第三次靠近”注定是网络互助的“祭日”或“新生”。


网络互助曾经向保险靠近过,注定未来不是民政部的范畴,一定是中国银保监会的范畴。


一个互助的背后


关于网络互助的背后,我们不妨思考一下中国经济过去发展所依赖的“人口红利”,以及中国经济未来发展所面临的“老龄化问题”。


在正式进入这个话题之前,先看几张我经常使用的PPT文件(仅供参考,如使用其中的数据,请根据实际经验进行测算)。

上面的PPT内容看完了,回到本文的主题。上周末参加了一个“养老保险研讨会”,与会专家、政府官员对于“养老,还是要靠自己”这句话已经空前的一致,我相信我们已经被“洗脑”了,或者说我们从一开始就没有相信“养老,靠政府”。


我们再来看看社会医疗保险,2000年以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实现了近14亿人口的全覆盖。在这期间,个人医疗费用支出占比从2000年的59%下降到2018年的29%,国家已经承担了近70%。国家还能承担的更多吗?答案已经是否定的。


2019年4月26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其中提到,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个人账户没有互助共济功能,国家不能承担的更多,也不能再增加企业的负担,只能把个人账户向门诊统筹过渡。


所以,未来无论是社会养老保险,还是社会医疗保险,所面临的问题都非常大,我们能寄希望“网络互助”解决这个问题吗?


如果能解决,我感觉比中国改革开放初期所采取经济体制改革的“双轨制”贡献还要大。显然,保险的“双轨制”发展(保险与互助共同发展)需要更高的智慧。


随着人口老龄化(超过65岁的人口到2040年预计将超过3亿)进程,网络互助的网络互助的“人口红利”将在5-10年殆尽,此时网络互助群体规模将保持短暂平衡,因为逆选择等原因,网络互助群体规模将急剧下降,此时网络互助风险开始激增。


此时,网络互助平台说“我不干了”。抱歉,此时已经不是“你想干就干,不想干就不干”的问题了,会产生两大问题:群体性事件和群体性诉讼。


互助风险之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明明白边的保险都会产生群体性事件,何况没有法律制度保障的互助。


这个问题不用解释了,各大平台应该也经历过这种事情,应该比我有经验,不再赘述。


互助风险之群体性诉讼:


关于群体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此时,网络互助的创新将第一次上升到“组织与权利”的创新,代表人将产生实质性作用,如果真有这么一天,我将义务担任各互助平台的“代表人”,当然需要你们的授权。


集体诉讼(Class Action),是指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


2003年6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并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年12月17日和18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纽约和香港成功上市,创造了当年全球最大规模的IPO。


2004年3月16日,美国律师行Milberg Weiss以“未适当披露审计信息、违反1934年美国证券法”为由,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集体诉讼,并号召2月3日前持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美国投资者进行集体诉讼登记。3月25日,另一家美国律师事务所Cauley Geller也因同一事由,组织股民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集体诉讼”。


……


2008年9月3日,美国法院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集体诉讼案”作出了支持被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决。


本案前后历时五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最终胜诉,但也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


我相信,针对网络互助的“群体性诉讼”外加“群体性事件”,将一步步把这些平台拖向深渊。


一个互助的时代


网络互助最好的结局是“保险双轨制”(保险和互助共同发展),只能采取“保险双轨制”(公益已经关闭了互助的大门)


假设监管层高瞻远瞩、深谋远虑,“保险双轨制”下的网络互助到底实现了“渠道与技术创新”,还是“体制与机构创新”,还是“组织与权利创新”,我们不得而知。因为这些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新金融)也只有互联网保险还在繁荣。


所以,“互助+保险”或“众筹+互助+保险”成为主流也就不足为奇了,因为别的路已经封死,只有互联网保险这一条路了。


如果网络互助想回到互联网保险这一条路上,“保险双轨制”这个命题已经不成立了。


我们假设“保险双轨制”成立,我们要认真思考前面提到的群体性事件和群体性诉讼了,因为这个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


无论是群体性事件,还是群体性诉讼,请记住“消费者”永远是“弱势群体”,到时候不简单是公司申请破产这么简答的事情了,这些“消费者”会找这些平台补偿“他们的青春”。还有这些平台能算清楚基于此所产生的收益吗?


再有,国家税务局已经开始关注网络互助的税务问题了,既然互助不是公益,也不是保险,那就是一般的商业行为,请补缴历年的增值税吧;因为你不是保险,有不是公益,没有赔款支出,请补缴历年的所得税吧。初略计算,各大平台每年要补缴互助金额25%的税(增值税和所得税)。


所以,我实在没有搞明白,你们所谓的“互助+保险”或“众筹+互助+保险”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商业模式。


向公益靠近,你不属于公益;

向保险靠近,解决不了互助的问题;

向保险远离,解决不了互助的问题;

……

但是,“群体性诉讼”“群体性事件”“税收问题”每一条都将互助逼向绝路。


一个互助的时代,会像P2P一样吗?


我相信互助向保险的“第三次靠近”即将开始,注定是网络互助的“祭日”或“新生”,因为保险与互助的“双轨制”发展显然比经济体制改革的“双轨制”需要更高的智慧。


一个互助的时代,怎奈我想不到更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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