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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114次,清华博士孙夕庆案辩护中的激烈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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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便是清华博士孙夕庆案,庭审时间之久,刑辩对抗之激烈,令人咂舌。王学明律师作为案件的辩护人,回想起案件辩护的惨烈状况,说:
「打到最后,一个主审法官没入额,一个公诉人没入额,一个辩护人中途去世,一个公诉人中途病重,我被累得精疲力尽。」
案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为什么对抗如此激烈,时间如此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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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当时评估,数罪并罚可能要十几年。
网上关于这个案子的报道铺天盖地,开庭长达114天。孙夕庆申报了开庭次数最多的吉尼斯世界纪录,受理了。
一审28天半,算起来29天,发回重审开了85天。这就是114天。其实如果把二审、把庭前会议都算上,一共有117天。
有不少人感觉好奇,持续时间这么久,是不是因为案卷,被告人很多?其实都不是。
一审时侦查卷有17本,即便发回重审又补充了一些,卷宗也不过20多本。被告人起初是4个,包括两个单位、两个个人。中途另案了一个单位被告人,被告人只剩下3个。
那么,为什么一审会开28天半呢?
首先,在庭前会议时,对律师提出了安检的要求。
这激怒了我。按照当时山东省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一般不得对律师安检。结果就僵持了很久,跟法警吵、法警队长吵。法官也怒气冲冲来了,说你不愿意进来就走。我说这是你定的,我走。我拂袖而去,庭前会议就废了。
之后过了一个多月,书面的开庭通知书来了。我们打听到的小道消息是,从我们开庭这一天起,潍坊的所有法院永久性地取消了对律师的安检。后来,我每次到潍坊看守所要会见,碰到了当地律师,他们也很感谢我。
其次,这个案子的公诉人是在读的博士。公诉人在提审孙夕庆时说,「不要以为你是个博士就不得了,我也是个博士。」
■ 就读于清华大学的孙夕庆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周刊-岩松说
其实他是博士生在读,还没有学位。孙夕庆告诉了我公诉人的傲慢,我内心就想,我一定要好好地会一会这个期货博士。
开庭,法官问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我回答说有,起诉书上写的一位公诉人,今天公诉人有两位。请问,另外一位公诉人是否有出庭的手续?是否有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
沉默了有30秒,答曰,在电脑里边。我说请明确一下,到底有没有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他就回答说在电脑里边。我说翻译一下,也就是没有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
对方不吭声。法官要么让这位所谓的公诉人转为书记员,要么请离开法庭。但是没有离开,后来就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后来我说,我不为难法庭,我申请你回避。但确切讲,你连被回避的资格都没有,因为你根本就不是公诉人员。之后经过一番较量,终于休了庭,赶跑了一个公诉人。
虽然这些对于案子本身帮助不大,但是借此,你可以显示你作为辩护人,较真的态度。
后来要开庭,我强烈要求一证一质。我的法律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第四十条:
质证应当一证一质一辩。
第四十一条:
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质证。
公诉人不同意。我反驳说,这可是你们自己家的文件,要有起码的尊重。
这个《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对公诉人杀伤力巨大,各位可以仔细看一看。
之后公诉人赌气,说同意。他之所以同意,是想把辩护人拖死。因为辩护人有三个是青岛的,一个是北京的,一趟一趟来,每周二开庭,进行一证一质。基本上是上午两份证据、下午三份证据,就要耗时一天。
但其实,也幸亏是一证一质,才带来了后面的无罪结果。如果一组一质或者打包举证,会严重影响质证的质量。
再加上两个被告人,一个是博士,一个是硕士,都唯恐漏下对自己有利的观点,事无巨细地发表意见。法官也很仁慈善良,让他们尽情说,只会偶尔打断。效果很好,我对一二审的法官和发回后的法官也都心存敬意,难以回报。
我当时作为辩护人,只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只要与案件有关,被告人有充分发言的权利;二是书记员要全面记录,不能偷工减料。其实这是起码的权利,但是法院能做到的不多,坚持做的律师也很少。
后来在连续的开庭中,两次书记员累得感冒发烧。
一证一质有个最大的好处,就是到后来连法官和两个老同志陪审员都看出来了,案子有严重问题。
我很庆幸公诉人是个很较真、不肯服输的人,庭审火药味浓烈,质证辩论要经过多轮才能结束。我喜欢和我一样好斗的公诉人,如果公诉人脾气好、不抵抗,甚至对我很客气,会严重影响我的斗志,影响我的发挥。
当时,孙夕庆案还有插曲。
案子的第二被告人乐成文对公诉人充满了怒气,在质证时点名公诉人说,你回答我几个问题。
公诉人非常恼火,你是被告人,是犯罪嫌疑人,我是国家公诉人,你有什么权利、资格质问我?
我听了以后也很恼火。也没举手什么的,我就说有,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法官赶紧翻书,发现果然有这一条。可惜的是,后来修改的时候,对公诉人很有杀伤力的这一条文被去掉了。
在这之后,法官讲,公诉人回答;被告人问,公诉人答,场面非常热烈。经过28天半开庭以后,最终判决5笔职务侵占罪1296万指控不成立。
这5笔证据都存疑,有的是证据不足,有的是控方自己的证据否定了自己的指控。到后来,侵占罪不成立。虚开3笔,把最大的1笔否掉了,否的原因是有实际的交易,最后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了3年半。被告人不服,上诉。检察院不服,抗诉。
本来二审我不太想继续辩护了,因为孙夕庆埋怨我,说我打得太猛了。可能我心眼比较小,很伤心,于是就不想干了。我想二审还是聘个温柔一点的吧。
但二审检察官提审的时候和孙夕庆说,别换律师,王学明很能辩,我们想会会他。
孙夕庆把这个话转达给我时,我领会错了,以为他们很不友好,想给公诉人报仇。于是我又参加了二审,做了各种准备。
结果,检察官素质很高,彬彬有礼,而且当庭撤回了好几笔抗诉。二审的法官也很好,据说是个很有情怀的法官。最后二审判了,把能发回重审的四个理由全部写上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我还想回过头谈谈我的搭档郑湘律师,这个案子的一审、二审是我们俩一起打的。
我俩是多年的搭档,几乎逢案子必合作。我俩一个负责实体,一个负责程序。郑湘记忆力非常好,实体部分他能把笔录、证据等记得很清楚;我对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熟,我就负责程序部分。我们北到黑龙江,南到广东,天南海北珠连璧合。
孙夕庆案,当时质证8份审计鉴定报告,我发表了40多页约3万字的质证意见,法官当庭否定了总共8份的审计鉴定报告,把鉴定报告扔给了公诉人,说合议庭决定不受理、不认可。
这一下把郑湘高兴坏了,悄悄讲,老王,接下来开庭你可以睡觉了,后边全部由我来打。因为这种案子把审计鉴定否了,整个案子就完蛋了。
■ 庭审期间公诉方提供的派出所审讯监控。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周刊-岩松说
这28天半的庭开到第15天、第16天的时候,郑湘的右腹部痛。当时大夫讲可能是阑尾炎,结果做阑尾手术时发现是胆囊癌。后来,二审很勉强地出庭,发回重审以后也不上庭了,最后连旁听也去不了。案子还没判,就去世了。
我想,如果不是因为这个案子,如果不是因为在法庭上激烈对抗,整天怒火冲天,郑湘应该也死不了,甚至得不了这个病。因为激烈的对抗肯定很生气,中医讲怒伤肝,气伤胃,恐伤脾,忧伤肾。
我为什么没出事呢?我做律师36年了,已经修炼成精了。我有个最大的长处,就是开完庭后能立马转换频道,从角色中脱出来。开庭的时候气得不得了,但是开完了庭,该吃吃,该喝喝。但是郑湘办不到,开完庭脸色还是煞白煞白的。
自如地转换频道,这并不是所有人能办到的。案件发回重审以后,换了一位女公诉人,更加好斗,和我打得死去活来。原来一审的那位博士没有入额,就变成了案子的检察官助理。这个案子的公诉人,有个不好的地方就在于睚眦必报,我讲的所有话都要进行反驳,而且也很投入,很恼火地和我辩论。
发回重审以后不到80天,得了重病,据说病情和郑湘差不多,之后就退出了。
案子无罪后,我们拿了撤诉决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复印了,在郑湘的坟前烧了,希望他能够收得到。郑湘去世后大约一年多,我还隔三差五能梦到他。
案子发回重审后,我主动提出不再接受委托。一是被告人认为我打得太猛,二是我所有的招在一审、二审用光了。
孙夕庆家就另聘了辩护人,然后辩护人去交辩护手续时,法官收一个,明确地讲另一个辩护人是给王学明留的。法官断定王学明还要上场。后来聊天,我问她,你怎么肯定我要上场?审判长白了我一眼,没回答。
被害人单位把开庭空手来、空手去、「无异议」的代理人辞掉了,从北京重新聘请了两位律师,但好像不是做刑事辩护专业的,在庭上基本没力量。
后来的85天,公诉人和辩护人天天对抗。案子两次一审打到最后,一个主审法官没入额,一个公诉人没入额,一个辩护人中途去世,一个公诉人中途病重,我被累得精疲力尽。战斗的惨烈状况可想而知。
发回重审以后,我们对案卷更加熟悉,几乎是信手拈来。
第二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因为被害人的律师陪着警察一起讯问,而且被监控录像拍了下来,结果二告的三份笔录被法庭当庭排掉。
很多证人的询问笔录绝大部分没有权利义务告知书,有的则是取证地点不合法,比如是在宾馆等等。这些按照刑诉解,都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而且这个案子的所有书证、物证都属于非法证据,我申请了排除。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取证程序不合法,我们提出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审计报告直接和一审一样,被我们否定。
说到否定这个审计鉴定,山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司法鉴定条例》规定得非常好。按照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它把所有的司法鉴定全部纳入到了登记管理制,都必须到省司法厅登记备案,纳入到司法鉴定名册,否则不得从事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建议山东省的律师、广西的律师,好好地把地方性法规《司法鉴定条例》看一下。哪怕你做的是民商事,这也很管用。
另外,我不知道各位是否关心程序辩护,是否注意到关于司法鉴定的一些法律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我们手里的酒驾案、毒品案和伤害案,由公安出具的鉴定意见都不好用,都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只要是公安出具的报告,你就完全可以打无罪。
虽然我还没有去验证我发现的这个新大陆,但是从法律上绝对讲得通。
我给大家分析一下:
中国司法鉴定的最高法律规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法现在还没有,只能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个决定。第二条就是:
国家对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
酒驾案件、伤害案件、毒品案件,你可以把它归类为法医类,也可以归类为物证类。按照全国人大这个规定,是登记管理制。既然是登记管理制,那么就按照登记管理制的规定行事。
这个决定的第三条,授权委托了司法部对全国登记管理制的司法鉴定进行管理。
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它们各自的第三条就是,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登记备案,鉴定人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鉴定机构必须要有司法鉴定许可证,没有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那么公安的那些法医室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你的鉴定人、机构都必须到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去登记备案,进行双管制。也就是隶属关系上归原单位,业务许可上由省司法厅发证,没有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
按照所有的这些法律规定,公安必须进行登记备案,必须要领证、有资质。
那么再回到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的,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
所以法医类,酒驾的、毒品的和伤害的,公安出具的就不好使了。
到目前为止,我去了全国很多法院,没见到一家公安的鉴定机构在省司法厅有登记备案,他们把这叫司法鉴定人资格证。
因此,法律规定得比较超前,现实又相差很远。这就给我们创造了巨大的辩护空间,也给我们创造了巨大的商机。
归纳一下,这个案子无罪的原因一是证据之间彼此互相否定,第二是最高院有答复意见、有司法判例、有司法解释。也遇到了拿法律当法律的好法官,这是很关键的。我很敬佩这个案子二审时的法官。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周刊-岩松说
同样,也是因为有着锲而不舍的精神,如果不坚持,坦率讲这个案子不可能成功。
要做好刑事辩护,锲而不舍非常重要。要有韧性,有坚持,不能马马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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