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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治理“四问”——江小涓教授在数据治理研讨会上的引导发言
10月25日下午,由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联合主办,清华大学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清华大学服务经济与数字治理研究院、伏羲智库、北京信百会信息经济研究院共同承办的数据治理研讨会在伏羲智库中关村国际科学园办公区举行。
全国人大常委、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清华大学服务经济与数字治理研究院院长江小涓作了现场引导发言。
尊敬的各位嘉宾:
大家下午好。
数据治理是数字时代经济和社会治理的基础性问题,也是当前国内外学术界和产业界高度关注的重要议题。这个领域有许多新问题要研究。晓东教授在这个领域深耕多年,功底深厚,人脉广泛,号召力强,希望今后搭好台,积极和各界合作把数据治理这项工作做的更好更有价值。
今天到会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代表和企业代表,是相互交流学习的好机会。借这个机会,我把自己近几年一直思考的几个问题提出来,向各位请教,与大家讨论。
第一,数据治理是什么含义?
第二,数据产品的权属和交易秩序如何形成?
自发秩序虽然是基础,但时常不足以保护市场有效运转、消除市场产生的负外部性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因此监管和法制也不可或缺。比如防止垄断,防止侵占他人权益等。这些都是为了构建市场中的共同行为底线,不能让少数不守秩序的人占便宜,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
自发秩序之所以广泛发挥作用并构成市场秩序的基础,是因为市场交易或交换的基础是基于个人能力差异和资源条件形成的互补和互利,各方都能从交易中获益,因而有足够意愿和动力。对政府来说,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并没有如同市场交换那样的广泛互利基础,需要依靠行政部门及其员工的公共立场来推动。但是,个体交易中的精细计算和各方剩余非当事人无法感知。在由政府判断损益并规定他人之间的交易规则时,容易形成认识和利益偏差。因此,在那些竞争正常、产权和契约得到维护的情形下,就让自发秩序发挥作用,政府主要弥补“市场失灵”的问题。
这些认识和规律在数据时代是否适用?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研究在过去二十多年中,数据市场上存在哪些自发秩序?如何运转,是否有效?可否期待监管者或任何非交易双方的“外人”能够计算出海量数据中的每笔价值或交易价格?或者为数据价值计算规定出公式或规则?这些都是重要判断。如果数据市场或数据社会形不成有效的自发秩序,不能依靠竞争、依靠主体间的博弈维护交易秩序和稳定预期,不能促进创新,那是否就意味着需要形成一个行政监管和法律秩序为主的经济和社会?如果延展讨论,将数据视为公共品,那情形更为复杂,其竞争性排它性的特点并不能由其它类型公共品推及,因此也远非一句“由国家背景的公司运营数据”就能解决难题。数据的权属和交易秩序如何形成,是一个大问题,预示着数字时代和数据市场是否与“市场经济”相容。
第三,平台自治能否用于数据治理?
平台自治在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虽不完美理想,却可行可用,比如保护消费者权益,比如保护知识产权,比如交易纠纷处理等,还有许多。那么,平台是数据的重要收集者、持有者、使用者和交易者,能否期待在必要的监管框架下,平台在数据领域也形成基本有效的自治秩序?如果有可能,需要什么条件和引导?是否可以给其内部自治秩序的形成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空间? 能否允许不同平台有不同的数据治理特色?允许平台间的博弈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
第四,政府如何有效监管数据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