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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通商助力Keep于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上市

2023年7月12日,运动科技平台Keep成功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3650.HK。本次Keep上市是中国健身行业的一个里程碑事件,正式成为“运动科技第一股”。Keep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仪式Keep创始人王宁先生,秉持着由技术赋能的线上健身解决方案将重新定义健身行业的许多方面的信念,从而在2014年创立了Keep,成为了Keep的第一名用户。Keep是中国健身行业的领先者,是中国最大的健身平台。作为一个不断发展并以交付为导向的平台,Keep始终为用户提供全面的健身解决方案,以帮助用户实现其健身目标。Keep通过人工智能辅助的个性化训练计划,其内容辅之以各种智能健身设备,使Keep能够无缝连接物理与数字领域,创造沉浸式、一站式的健身体验。Keep设立之初,通商就与其开始合作。通商陪伴Keep一路同行、携手共进。在多年的合作中,通商作为Keep的公司律师,协助Keep完成了从A轮至F轮的融资、境内外重组等事宜,致力于通过“一站式”的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企业赋能,陪伴Keep一路成长并最终成功登陆联交所,见证了Keep的多项重大历史时刻,是Keep的长期法律合作伙伴。Keep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王宁先生说:“自Keep创立之初,通商就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始终把公司的商业需求放在首位,支持了公司绝大多数的重要资本运作,为公司每轮融资和业务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支持。通商永远能以出色的商业意识帮助我们厘清复杂法律问题背后的商业实质,是我们首选的外部法律顾问,更是我们一路相伴的重要的合作伙伴。”在本次上市项目中,通商担任发行人的中国法律顾问,凭借多年来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积累的丰富经验以及对公司和其所处行业的深刻了解,尤其是在证监会境外上市新规发布以来,通过高效的执行力,为公司上市提供了全面、优质的中国法律服务,赢得了公司及项目其他方的高度赞誉和一致好评。Deals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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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通商助力豪恩汽电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2023年7月4日,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豪恩汽电”)股票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为301488。豪恩汽电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仪式豪恩汽电是一家专注于汽车智能驾驶感知系统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导起草了《汽车用摄像头》行业标准和《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汽车用超声波传感器总成》国家标准,能够为整车厂提供汽车智能驾驶感知系统一站式解决方案。豪恩汽电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获一汽-大众众拓创新奖及年度优秀开发供应商、吉利年度优秀开发供应商、长城汽车研发质量奖、神龙汽车年度优秀供应商、东风日产年度特别贡献奖等,并与日产、大众、PSA全球、吉利、福特、铃木、现代起亚、比亚迪、小鹏汽车、理想汽车、合众汽车等国内外知名品牌车企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通商作为本项目的发行人律师,为公司提供了全流程的法律服务,深度参与了公司上市历程的各个阶段,以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获得了公司及各方中介机构的高度认可和一致好评。Deals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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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通商助力中水渔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2023年6月30日,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中水渔业”,股票代码000798.SZ)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本次重组”)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中水渔业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控股股东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发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购买其持有的中渔环球海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51.00%股权、中国农业发展集团舟山远洋渔业有限公司72.08%股权、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制品有限公司(与中渔环球海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舟山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合称“标的公司”)100.00%股权。本次重组完成后,中水渔业的主营业务将拓展至远洋捕捞、食品加工、渔业服务和水产品贸易四大业务板块,打造完整的渔业产业链。中水渔业通过本次交易将整合中国农发集团的优质渔业资产,一方面其远洋捕捞船队将从现有的74艘拓展至186艘,涵盖金枪鱼延绳钓船、金枪鱼围网船、拖网船、鱿鱼钓船等各个类型,捕捞品种也将拓展至金枪鱼、鱿鱼、硬体鱼、软体鱼、野生虾、南极磷虾等多种品类;另一方面实现了中水渔业主营业务的进一步延伸,在远洋捕捞、水产品贸易的基础上新增水产品加工、渔业服务等多元化业务,形成了更为稳定的盈利模式。本次交易不仅有利于彻底解决中水渔业与标的公司金枪鱼领域的同业竞争,消除中水渔业与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有限公司在秋刀鱼捕捞和鱿鱼贸易领域的业务重合,还将整合中国农发集团远洋渔业板块的各优质资产,增强中水渔业的盈利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有效维护中水渔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本次重组中,通商担任中水渔业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司的法律顾问,全程、全面参与了本次重组的各项法律工作,为本次重组提供了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通商团队以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和专业高效的服务水平,赢得了各方一致好评。Deals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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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通商助力艾迪康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通商香港助力永泰生物成功发行可换股债券2023/03/28业绩|通商助力龙腾水利在澳交所成功发行上海自贸区离岸债券2023/03/15业绩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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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通商助力来凯医药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通商香港助力永泰生物成功发行可换股债券2023/03/28业绩|通商助力龙腾水利在澳交所成功发行上海自贸区离岸债券2023/03/15业绩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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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通商助力药师帮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通商香港助力永泰生物成功发行可换股债券2023/03/28业绩|通商助力龙腾水利在澳交所成功发行上海自贸区离岸债券2023/03/15业绩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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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通商香港助力安庆盛唐成功发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债券(“明珠债”)

近日,安庆盛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庆盛唐”)在中华(澳门)金融资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3年期、票面利率为3.43%的4.4亿离岸人民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债券(“明珠债”),该债券是首支安庆市发行的明珠债。安庆盛唐是安庆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运营实体。集团拥有多元化的业务组合,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租赁业务、仓储和装卸业务以及贸易业务等。通商香港担任本项目发行人的境外法律顾问,全程参与本次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工作,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了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受到各方的一致好评。Deals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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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通商助力非凡领越成功由香港联交所GEM转至主板上市

Testoni”等在内的鞋服品牌;同时,公司以“李宁体育园”为品牌在中国运营多家体育园及运动中心,并以“全明星滑冰俱乐部”为品牌在中国运营多家滑冰场;此外,公司在中国亦运营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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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通商助力普乐师集团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通商香港助力永泰生物成功发行可换股债券2023/03/28业绩|通商助力龙腾水利在澳交所成功发行上海自贸区离岸债券2023/03/15业绩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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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通商及通商香港携手助力绿竹生物于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上市

通商香港助力永泰生物成功发行可换股债券2023/03/28业绩|通商助力龙腾水利在澳交所成功发行上海自贸区离岸债券2023/03/15业绩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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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通商助力梅斯健康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通商香港助力永泰生物成功发行可换股债券2023/03/28业绩|通商助力龙腾水利在澳交所成功发行上海自贸区离岸债券2023/03/15业绩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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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通商香港助力永泰生物成功发行可换股债券

近期境外资本市场业绩2023/03/28业绩|通商助力龙腾水利在澳交所成功发行上海自贸区离岸债券2023/03/15业绩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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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通商助力江淮汽车新能源乘用车业务板块混改成功并引入战投

近日,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418.SH,下称“江淮汽车”)完成新能源乘用车业务混改,成功引入汽车产业投资平台、上市公司等战略投资者共同设立钇威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钇威科技”)并实施员工持股方案。4月12日,江淮汽车乘用车新标揭幕暨全新品牌战略发布会在合肥举行,江淮汽车新能源乘用车品牌——江淮钇为正式发布,全面迈入智能电动时代,开启全新篇章。江淮汽车是一家集全系列商用车、乘用车及动力总成研产销和服务于一体,涵盖汽车出行、金融服务等众多领域的综合型汽车企业集团,其投资设立钇威科技,系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江淮汽车新能源乘用车业务发展,可进一步集聚社会化资源,搞活机制,有利于提升新能源乘用车业务板块的竞争力和凝聚力,符合江淮汽车的整体发展战略。通商作为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全程参与江淮汽车新能源乘用车业务板块混改试点申请文件起草和修订、员工持股方案制定及员工持股平台搭建、交易文件起草、混改相关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协助客户混改及引入战投顺利推进。Deals
2023年4月14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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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通商助力中电港在深交所主板注册制首批上市

2023年4月10日,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电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001287。中电港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注册制首批上市企业之一。中电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仪式中电港是行业知名的电子元器件应用创新与现代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依托三十余年产业上下游资源积累、技术沉淀、应用创新,已发展成为涵盖电子元器件分销、设计链服务、供应链协同配套和产业数据服务的综合服务提供商。中电港已连续20年荣获行业权威媒体《国际电子商情》授予的电子元器件领域“十大中国品牌分销商”。报告期内,中电港营业收入连续三年破百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保持在30%以上,在电子元器件领域本土分销行业中稳居前列,2020年、2021年连续两年营业收入位居电子元器件领域本土分销商第一。通商作为本项目独家保荐机构和独家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深度参与了上市历程的各个阶段,以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获得了各方高度认可和一致好评。Deals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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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通商助力龙腾水利在澳交所成功发行上海自贸区离岸债券

近日,成都市龙腾水利开发有限公司(“龙腾水利”)在澳门交易所募集发行5.297亿3年期上海自贸区离岸人民币债券,为绵阳市商业银行首笔备证自贸区债券,创2023年以来西南地区备证发行明珠债规模最大记录。龙腾水利是四川省邛崃市地方国有重点企业,作为邛崃市重要的国有资产投资、管理、运营主体,在邛崃市农林水利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等方面处于核心地位,主要承担区域内种业园片区综合开发运营、供排水及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职责,本次发行筹款用途为项目建设和补充营运资金。通商担任本项目承销商的中国法律顾问,全程参与本次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工作,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了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各方的高度评价与认可。Deals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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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通商助力蓉城控股在澳交所成功发行上海自贸区离岸债券

2023年3月15日,桂阳县蓉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蓉城控股”)在澳门交易所超募发行2.78亿人民币上海自贸区离岸债券,该债券创下湖南省区县级票面利率最低记录。蓉城控股是湖南省桂阳县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是所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土地整理开发、安置房建设的核心经营主体,本次发行筹款用途为项目建设和补充营运资金。通商及通商香港分别担任本项目发行人的中国法律顾问和境外法律顾问,全程参与本次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工作,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了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受到各方一致好评。Deals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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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通商助力方大炭素成功发行GDR并在瑞交所上市

2023年3月15日,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大炭素”,股票代码600516)成功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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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通商助力亚光股份于上交所主板上市

2023年3月15日,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光股份”)成功登陆主板市场,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603282。亚光股份上交所主板上市仪式亚光股份是专业从事各类工业领域中的蒸发、结晶、过滤、清洗、干燥、有机溶媒精馏等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提供系统工程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产品包括制药装备和节能环保设备两大系列,主要服务于制药、环保、化工、新能源等行业。在制药装备领域,亚光股份的主要产品包括胶塞/铝盖清洗机及无菌转运系统系列、过滤洗涤干燥机系列等,销售已覆盖国内众多知名制药企业,包括华海药业、凯莱英、合全药业、齐鲁制药、新时代药业等,并已实现对乌克兰、印度、俄罗斯等国家的出口销售。在节能环保设备领域,亚光股份的主要产品包括离心式蒸汽压缩机系列、MVR系统等,主要客户包括湖南邦普、格林美、江西东鹏等国内知名企业、锂业巨头Albemarle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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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通商助力珠江股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2023年3月10日,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江股份”,600684.SH)重大资产置换及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本次重组”)通过珠江股份股东大会。本次重组中,珠江股份将持有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置出,置入控股股东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珠实集团”)及珠实集团全资子公司广州珠江健康资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珠江健康”)合计持有的广州珠江城市管理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江城服”)100%股份,估值差额部分以现金补足。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本次重组为A股上市地方国有房地产企业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实现主业变更的第一单。珠江股份系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珠实集团控股的A股上市公司,通过本次重组将置出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从而实现业务转型,化解风险,提升盈利能力。本次重组完成后,珠江股份将主营业务聚焦于前景稳定的物业管理和文体运营业务,并致力于成为以物业管理和文体运营为主业的轻资产运营综合城市服务提供商。本次重组中,通商担任珠江股份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司的法律顾问,全程、全面参与了本次重组的各项法律工作,为本次重组提供了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通商团队以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和专业高效的服务水平赢得了各方一致好评。Deals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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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通商助力鲁商发展完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2023年2月27日,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鲁商发展”,股票代码600223.SH)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本次重组”)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鲁商发展及其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山东省城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城发集团”)出售其持有的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等8家房地产公司(“标的公司”)股权以及鲁商发展对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全部债权,山东城发集团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本次重组为国企A股上市公司地产主业向大健康转型第一单,为近三年省属国企A股上市公司最大规模的资产出售交易。鲁商发展系山东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过本次重组将置出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资产负债;重组完成后,鲁商发展将聚焦于生物医药、化妆品、原料及添加剂等大健康业务,实现房地产业务向大健康业务的战略转型。鲁商发展在医药健康领域树立了“福瑞达”品牌形象,控股和参股公司拥有“颐莲”、“润舒”、“润洁”、“施沛特”、“明仁”、“善颜”等多个知名品牌,产品远销北美、欧盟、日韩、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在本次重组中,通商担任鲁商发展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司的法律顾问,全程、全面参与了本次重组的各项法律工作,为本次重组提供了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通商团队以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和专业高效的服务水平,赢得了各方一致好评。Deals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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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通商助力蓉城控股成功发行上海自贸区离岸债券

2023年2月15日,桂阳县蓉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蓉城控股”)在澳门交易所成功发行2.58亿人民币上海自贸区离岸债券,该债券是首支郴州市区县级发行境外债券,本次债券发行亦是《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于2023年2月10日生效后发行的第一批境外债券项目之一。蓉城控股是湖南省桂阳县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是所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土地整理开发、安置房建设的核心经营主体,本次发行筹款用途为项目建设和补充营运资金。通商及通商香港分别担任本项目发行人的中国法律顾问和境外法律顾问,全程参与本次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工作,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了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受到各方的一致好评。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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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通商助力禾赛科技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

通商助力乐华娱乐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2023/01/16业绩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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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通商助力华润三九收购昆药集团

近日,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000999.SZ,下称“华润三九”)发布公告,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422.SH,下称“昆药集团”)28%股份的交易已完成股份过户,昆药集团董事会、监事会已完成改组,昆药集团控股股东变更为华润三九,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中国华润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是近年市场化A并A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的首单,通商协助华润三九顺利快速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批准。华润三九为中国主板上市公司“金牛百强”、“价值百强”企业,主营核心业务定位于CHC健康消费品和处方药领域。CHC健康消费品业务覆盖了感冒、皮肤、胃肠、止咳、骨科、儿科等品类;处方药业务聚焦肿瘤、心脑血管、消化系统、骨科、儿科等治疗领域。“999”品牌在消费者和医药行业中均享有较高认可度。公司以“成为大众医药健康产业的引领者”为愿景,致力成为中国医药健康第一品牌。昆药集团是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依托云南丰富的植物资源,先后开发了青蒿、三七、天麻三大系列及其他具有先进水平的天然药物新产品,打造了一批以参苓健脾胃颗粒、舒肝颗粒等为代表的精品国药。“昆中药1381”凭借640多年的悠久历史,创下全球最古老制药企业的吉尼斯世界记录。本次交易市场关注度高,交易双方重叠产品品类等相对较多,经营者集中申报涉及的相关市场多达20个。通商项目团队基于在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行业方面的丰富经验,和独特的反垄断法律和经济学等综合专长,从提交申报到获得无条件批准全程仅用20天。通商项目团队的高质量、高效率工作受到了客户的高度好评。Deals
202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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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通商助力乐华娱乐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通商助力百果园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2023/1/16业绩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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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通商助力中国能建分拆易普力与南岭民爆整合暨重组上市

2023年1月13日,深交所上市公司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南岭民爆”)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顺利完成。本次重组为A股市场首单分拆借壳项目,属于重大无先例交易。本次交易中,A+H上市公司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建”)分拆其间接控制的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易普力”)并在A股重组上市,即南岭民爆向易普力的直接控股股东葛洲坝及其他部分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易普力股份(合计约占易普力总股本的95.54%),并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易普力成为南岭民爆的子公司,南岭民爆的直接控股股东变更为葛洲坝,间接控股股东为中国能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能建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央企,易普力是其下属领先的集科研、生产、销售、爆破服务完整产业链于一体的大型民爆企业。南岭民爆是湖南省属国有企业、国内民爆行业的骨干企业,主营业务为工业炸药、工业导火索的生产和销售。中国能建分拆易普力相关民爆业务并与南岭民爆进行重组,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做强做优民爆传统优势业务。本次交易涉及国资委、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及香港联交所的审核,为市场之开创性案例。本项目是通商继参与中国能建换股吸收合并葛洲坝后又一次助力相关重大重组项目。通商在本项目中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中国法律顾问,凭借多年来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全程参与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协助解决项目涉及的多方面复杂法律问题,提供了及时、专业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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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通商助力百果园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2023年1月16日,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henzhen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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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研究 | 新《证券法》系列研究之 — 证券市场进入强监管新时代

新《证券法》创设了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和证券服务机构重大违法禁止从事业务两项新制度,如严格执行将对上市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造成毁灭性打击。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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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研究 | 新《证券法》下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新《证券法》第95条第1款规定的“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仍然属于人数确定的诉讼方式,不过可以推选代表人。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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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研究 | 迟延履行调解书的民事责任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支付加倍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这通常被称为法定迟延履行责任。当事人在签署调解协议、请求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时,同样经常作出类似的约定,本文将其称之为约定迟延履行责任。约定与法定迟延履行责任是否可以同时适用?债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迟延履行责任?当事人为确保民事调解书的及时履行,经常约定某种迟延履行责任,例如常见的一种表述:“被告应在调解书出具后30日内向原告还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3千元,如被告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则应以未付款项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调解书出具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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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研究 | 疫情期间企业如何合规处理个人信息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人心。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央与各地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陆续发布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行政决定、命令、强制措施等,要求企业承担起疫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配合政府共同做好防控工作。近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网信办”)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通知”)。大数据在疫情联防联控中起到了越发重要的作用。我们关注到企业在收集、报送员工与疫情有关的个人信息时所面临的种种问题,结合近期频发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分析企业泄露员工个人信息的法律后果,针对企业应当如何收集、处理、报送员工与疫情有关的个人信息提出建议,以期为企业在疫情期间相关信息处理提供合规指引。1疫情期间企业应当承担与疫情相关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_自2003年非典疫情爆发之后,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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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研究 | 新冠疫情下企业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关于妥善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规管理问题之政策解读与建议通商研究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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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研究 | 新冠疫情下的商业租赁:不可抗力or情势变更?

摘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商场暂停营业、客流减少,商户可能会主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要求解除合同或减免租金。本文认为,不能概括地说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仅属于商业风险。在疫情期间,被政府明令暂停经营的商户,可以主张不可抗力;未被政府明令暂停营业但经营严重受疫情影响的租户,可以主张情势变更;既未被政府命令暂停营业、经营也未明显受疫情影响的租户,应自行承担商业风险。自2020年1月中下旬武汉市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新冠疫情”)以来,全国30余省市自治区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由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国家及各方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控制措施,例如延长春节假期、推迟企业复工时间、暂停开放娱乐场所等。上述各种措施在有效地控制疫情的同时,也阻碍了民商事交易的正常进行。例如,对于购物商场而言,人员流动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控制疫情的措施却旨在避免人群聚集和流动,餐饮、服饰、影院等领域商户的正常经营无疑会因此受到影响。基于过往的案例,商户很可能会主张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而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或减免租金。本文将以购物商场租赁合同为切入点,分析新冠疫情对商事合同履行的影响。一新冠疫情与商业租赁中的不可抗力(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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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研究 | 关于妥善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规管理问题之政策解读与建议

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务院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延长春节假期”)。随后,上海、浙江、广东、江苏和重庆等多个地方陆续发布了多个延迟复工的通知,对当地企业的最早复工时间以及其它劳动用工保障事宜做了明确要求。为此,本文将针对企业和劳动者最为关心的与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及应对疫情涉及的全国和地方版本的各项劳动用工保障措施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解答,以供参考。1延长春节假期属于法定节假日么?解答:延长春节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其中1月31日与2月1日也不属于休息日,而属于国家统一安排的“特殊假期”。另外2月2日原本即为休息日,因此2月2日这一天的性质属于法律规定的“休息日”。分析:延长春节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国年节办法”)对法定节假日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春节假日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尽管国务院通知要求延长春节假期,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但是国务院通知并不是增加法定节假日。此外,国务院通知明确要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规定安排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补休”,而《劳动法》又明确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且不能安排补休,亦可证明延长春节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延长春节假期不属于休息日调休。虽然国务院通知中要求安排不能休假的劳动者“补休”,但这并不意味着延长春节假期属于休息日调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春节假期为“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可见其中明确规定了具体调整的对应休息日。国务院通知中并未参照此前的通知明确指明延长春节假期为调休假期,因此,若无进一步的文件出台予以明确,不宜将延长春节假期认定为休息日调休。我们理解,关于延长春节假期中1月31日与2月1日这两天的性质,在未获得相关部门进一步通知或解释予以明确前,其性质可认定为“特殊假期”,应视作国家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紧急措施。2延长春节假期的待遇如何发放?解答:企业未安排劳动者上班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因特殊原因确需安排劳动者上班的,除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1月31日及2月1日的工资外,还应当安排劳动者补休;如不能补休的,建议参考休息日加班的情形,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分析:国务院通知中提到“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劳动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但对于其中的“有关政策”并未做明确说明。我们注意到,目前已有部分地方政府通过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有关政策”做了进一步解释,比如:上海市人社局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上海人社局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对于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江苏省无锡市人社局在《关于妥善处理推迟全市企业复工期间职工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无锡人社局通知”)中进一步明确“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上述意见仅解决了劳动者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不能休假、企业也无法安排补休的情况下的劳动报酬支付问题,但对于劳动者在此期间正常休假,以及企业安排了补休的情况下的劳动报酬应当如何支付并没有明确。我们注意到,2015年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全国于9月3日全国放假1天,该假日同样属于法定节假日之外的“特殊假期”。根据《关于2015年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74号文”)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在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报酬。企业可以参照该规定计发劳动者延长春节假期的劳动报酬。我们理解,2月2日应属于休息日,因此,企业可以直接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付待遇,即不安排上班的无需支付劳动报酬,安排上班的则应当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而对于1月31日及2月1日,由于这两天原本即属于应当计薪的工作日,如果比照休息日则理应不计薪,但考虑到目前特殊的疫情防控形势,这两天可以认为符合国务院通知中“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即员工不提供劳动也应正常计薪。而根据延长春节假期可调休的属性,同时参照74号文的操作,对于延长春节假期内上班的劳动者,如果企业安排了补休,仍需要正常支付劳动者这两天的劳动报酬;而不能安排补休的,在进一步的解释发布前,建议企业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二百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3劳动者事先已经请休的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年休假如何处理?解答:建议企业按照撤销休假申请处理。分析:由于1月31日至2月2日已被国务院明确定义为“假期”,其本身已具有假期的部分属性,且2月2日原本即为休息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如果企业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仍安排劳动者使用已经请休的年休假,则不免与立法本意相冲突。我们理解,对于劳动者事先已经请休的年休假,劳动者可以申请撤销休假,建议企业按照撤销休假申请处理。4上海、浙江、苏州、无锡等地方延迟复工期间(“各地延迟复工期间”)属于法定节假日么?解答:各地延迟复工期间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上海的延迟复工期间应当认定为“休息日”。其余地区的延迟复工期间目前仍然建议区别对待,其中2月3日至7日建议认定为“特殊期间”,而2月8日至9日则应当认定为“休息日”。分析: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上海延期复工通知”)要求,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上海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除外范围”)。同时期,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重庆市等多地也都先后发布了类似的通知,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非上海企业”)的复工时限做出了明确的要求。然而,各地的规定均未对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工资待遇支付、安排上班是否应给予加班待遇等作出明确解释。就这些问题,上海市人社局在1月28日举行的上海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新闻发布会上的最新解读(“上海权威解读”),上海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该期间属于休息日。但是无锡人社局通知中却对此作了不同的解释,无锡人社局通知对延迟复工期间原本的休息日(2月3日至2月7日)和原本工作日(2月8日至2月9日)作了区分,因此可以理解为将原本的工作日定义为“特殊期间”。我们理解,对于尚未对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予以明确的地区,延迟复工期间的2月3日至2月7日原本为工作日,目前建议认定为“特殊期间”;2月8日至2月9日原本为休息日,则仍然应当认定为“休息日”。5企业是否可以不遵守各地延迟复工期间的相关要求而提前复工?解答:属于除外范围内的企业可以按时复工甚至提前复工。不属于除外范围内的上海企业,也不符合“春节期间连续生产,无新增返沪人员,继续生产不会造成人员流动的企业,可以维持现状继续生产”的标准的,如有必要,可以通过履行“提前复工审核报备”程序来实现“有条件”提前复工。不属于除外范围内的非上海企业,建议可考虑通过在家办公、安排年休假等方式变通处理,不建议提前复工。分析:尽管各地的延迟复工的决定均以“通知”形式作出,并不属于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单方面处分的行政决定,但确属于各地政府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紧急措施,这一特殊安排依然具有强制性。除特殊情形外,企业擅自复工,不仅存在疫情扩散的风险,还可能引发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违法风险。以上海为例,上海延期复工通知中明确说明,不属于除外范围内的上海企业不应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尽管在上海权威解读中对于除外范围作了扩大解释,增加了“春节期间连续生产,无新增返沪人员,继续生产不会造成人员流动的企业,可以维持现状继续生产”以及“其他上海市企业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需根据‘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的要求,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职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这两种特殊情形,但总体来说还是对于提前复工做出了严格的限制。而其他已做出延迟复工决定的地区也均有类似规定,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各地对于提前复工还是秉持严防严控的态度。而对于目前仍未做出延迟复工决定的地区,各地企业仍需加以密切关注,相信各地政府将会根据当地的疫情发展形势作出最佳决策。对于已做出延迟复工决定的地区,建议当地企业应当谨慎对待提前复工,擅自提前复工的企业面临不小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及第六十七条,均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轻则被责令停业停产、罚款,重则吊销营业执照、给予治安处罚。此外,尽管上海企业可以根据上海权威解读的要求,尝试通过履行提前复工审核报备程序实现提前复工,但提前复工后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同样将被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相应的不可控风险不可谓不大。我们理解,对于违反当地政府的延迟复工通知的要求提前复工的企业,将视其所造成的后果及危害程度的不同,面临着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罚款、治安处罚及/或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对于是否提前复工,企业务必谨慎做出判断。6各地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解答: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各地延迟复工期间休息而不做工作要求的,则建议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上海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含居家办公,下同)的,应当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标准给予补休待遇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对于非上海企业在各地延迟复工期间确需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建议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在2月8日至2月9日期间则建议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标准给予补休待遇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分析:根据问题4所述分析中对各地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认定,上海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应为休息日,相关待遇可以比照休息日的标准并结合上海权威解读的相关解释进行给付;其他各地的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尽管目前不甚明确,但可以确认的是,其中的2月3日至2月7日不应被认定为“假期”,考虑到这5天原本即为计薪的工作日,企业如果因特殊原因确需安排员工在此期间工作的,如当地未发布进一步通知对此问题进行明确的,则仍然可按正常出勤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我们理解,对于上海企业,根据上海权威解读的要求,对于在延迟复工期间被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标准给予补休待遇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支付两倍工资。对于非上海企业,建议企业可参照无锡人社局通知的要求,将2月3日至2月7日视为“特殊期间”,在此期间不论是否复工,企业均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将2月8日及2月9日视为“休息日”,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则应当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标准给予补休待遇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7在各地延迟复工期间,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常驻异地工作的劳动者的复工时间应如何安排?解答:建议可以安排提前复工,但应当根据劳动者常驻工作地的疫情发展情况及当地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进行调整。提前复工期间的待遇请参照上述第6点的相关建议。分析:由于各地方政府的延迟复工决定是基于其行政区域内的疫情防控情况做出的,其目的是减少该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聚集,因此对于与行政区域内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实际常驻工作地点在外地的劳动者,我们理解,企业可根据劳动者常驻工作地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复工,以及采取何种方式复工。8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因疑似、密切接触而被隔离观察等期间的薪资待遇如何支付?解答: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北京企业”劳动者,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北京企业”的劳动者,在劳动者被“确诊”前应当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在劳动者被“确诊”后应当按照病假待遇标准支付病假工资。分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部通知”)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同样规定了因采取甲类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而被隔离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劳动报酬。不过上述文件对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标准均未做进一步的解释,因此在目前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人社部的通知,并未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确诊”前后做明确的区分,结合本次疫情防控的特殊性,应当认为在相关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出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确诊”之前,由于并没有其他的法律法规对此期间的工资报酬标准做特别规定,故理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相关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出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但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确诊”之后,即应当被视为病假,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病假待遇。目前天津和上海两地人社部门支持第一种观点。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上海市人社局通知也同样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但我们同时注意到,北京人社部门支持第二种观点。北京市人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该通知仅仅对于“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才要求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我们理解,考虑到目前特殊的防疫形势,对于除北京地区以外的企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建议企业均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再区分是否“确诊”。9如何界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解答:此类劳动者包括如下情形:a)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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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研究 | 与疫情有关的“延长春节假期”之实操简析

在过去几天时间里,随着从中央到地方的疫情节假日政策和延期复工政策以及相关官方解释的密集发布,企业复工后的后续相关劳动人事管理标准逐渐确定。目前的政策属于极其罕见的“特例”,地方政策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化。面对该等情况在相关机构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解释之前,我们特此做出以下法律简析,以期帮助企业和劳动者合理化预期。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务院通知”),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将2020年春节假期从1月28日延长至2月2日。随后,各地政府积极作出响应,进一步明确企业复工时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上海市政府通知”),在国务院通知的基础上推迟了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同日,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上海人社局通知”),就延长假期工资支付等相关问题作出说明。浙江省、江苏省与广东省也都先后发布了类似的通知。围绕上述文件,大家最关心的两个问题是正月初七之后的假期如何“放”以及相关工资报酬如何“补”。这两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中央和地方两级文件的排列组合下,需要进行分段讨论。本文以上海市地方性规定为例进行分析,此外,由于文件涉及的主体广泛,本文仅分析适用最为广泛的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讨论对象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不包括“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1假期如何“放”国务院通知载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并界定了“2月3日(星期一)之后”为正常工作日,故“延长春节假期”的概念应特指1月31日到2月2日这三天。而结合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的“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界定出2月3日到2月9日这一“非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的特殊区间。首先,从法律性质上,两份文件均以“通知”形式作出,并不属于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单方面处分的行政决定。虽然如此,这一特殊安排依然具有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赋予了政府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权力,其中包括“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这一保护性措施被解释为“传染病发生后,为防止疫情的传播,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以及停工、停业、停课等。”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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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研究|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 重组改制相关法律事宜之探讨

本文和其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视为通商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专业分析,请咨询有资格的专业人士,或者联系您于本所的日常联系律师。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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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通商助力潍柴动力成功发行7.75亿美元高级永续债券

Vassarotti、律师逯国亮、律助宋悦组成的项目团队,全程参与了本项目的相关法律工作,为本项目提供了全面、专业、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受到了潍柴动力及本项目其他各方一致高度好评。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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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律师 | 一位顶级律师的思维方式(三)

对法律条文的熟悉——“不断地去看,有什么新的变化,你必须及时了解”;对政府行事方式的了解;对中国商业环境的了解,以及建立在经验上的人脉,这被刘钢视为是优秀的资本市场律师必备的条件。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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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律师 | 一位顶级律师的思维方式(二)

VIE架构也让刘钢和通商律师事务所从1999年一直到2010年,“几乎垄断了互联网海外上市和直接投资项目”。他的客户包括了几乎所有主要互联网公司和大的风险投资公司。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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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律师 | 一位顶级律师的思维方式(一)

经常看财经新闻的人,应该会知道“毒丸计划”这个名词。当一家上市公司遭遇恶意收购时,这家公司就可能会启动“毒丸计划”来抵抗收购方。“毒丸计划”,就是美国的并购律师马丁·利普顿发明的一个架构。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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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通商助力东光化工于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上市

(“东光化工”,01702.HK)成功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上市。东光化工本次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定价为每股1.20港元,全球发售股份数目为160,000,000股。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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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A股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业绩补偿款的性质探析

根据双星新材于2017年7月4日公告的《关于公司2016年年报问询的专项核查说明》,其于2015年其收购江西科为薄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科为”)100%股权,相关业绩补偿款的问询及答复内容如下: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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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述|北京八类限制产权房屋交易指南

本文和其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视为通商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专业分析,请咨询有资格的专业人士,或者联系您于本所的日常联系律师。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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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通商助力龙湖地产成功发行4.5亿美元优先票据

通商作为本项目的发行人中国法律顾问,由合伙人孔鑫律师、合伙人宋滋龙律师以及周文嵘律师等组成的团队,全程参与票据发行过程中各项法律工作,为本项目提供了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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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研究 | 最新A股资产并购交易中的Earn-out安排之案例研究

注3:应付对赌款应首先以现金支付,不足部分以33.10元/股的价格通过质押或者变现股票兑换现金以支付,应付补偿款首先以股份支付,应补偿金额以33.10元/股折算成对应股数,不足部分以现金支付;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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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通商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迁址公告

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通商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搬迁至如下新址办公(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均保持不变):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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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动态 | 通商律师受邀为云铜集团进行业务培训

2017年5月27日,春城昆明,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强律师及李其师资深律师应云南铜业集团的邀请,为集团业务部门开展“涉外业务合同签署及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培训”。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