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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之后,到底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基本经济制度?由什么经济所有制成分组成?怎样找到一种真正符合中国基本国情、适应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模式?如何处理公有制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关系?这些终是中国领导人所面对、所需要回答的基本的问题。也正是经历了60多年的不断实践与反复试错,我们才真正确立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在世界上也是十分独特的,还具有十分强大的优势,这是因为它能充分发挥多种所有制的各自优势,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迄今为止世界各国最具活力和竞争力的经济制度之一。不过,这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也经历了先是肯定、后是否定、再来肯定的曲折的、长期的历史过程,还经历了“两条腿走路”转为“一条腿走路”再转为“两条腿走路”的历史过程。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时期我国经济所有制结构的发展过程,先后经历过几次重大的制度创新,也经历了先成功、后挫折、再成功、再创新的历史演变,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新民主主义混合经济阶段这是第一次重大制度创新,即从传统的半封建、半殖民经济转变到新民主主义经济。刘少奇曾明确提出,在建国初期的经济条件下,中国不要学苏联搞单一的公有制,还是要利用私人资本主义,要允许多元化经济成分存在。当时毛泽东充分肯定了刘少奇的观点,并希望提到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讨论[1]。这是中共领导人最早的“混合经济论”。当时新中国成立之后,存在五种不同的经济成分: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合作社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是共和国最早期的混合经济成分共存的时期,其经济类型表现为一种以私有经济为主、国有经济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多样化混合经济类型。当时的第一次土地改革和国有化都是相当成功的。其中,国有化也是相当有限的,新政府只是强制性地没收了官僚资本,将其立即转变为国有经济,并没有限制和消灭私人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当时的《共同纲领》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三十条还明文规定:“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共同纲领》还提出:“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图片来自《我们走在大路上》视频截图毛泽东称这是“统筹兼顾”的方针精神。对私营经济,他还提出“有所不同,一视同仁”的方针。所谓“有所不同”,就是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处在主导地位,它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合作经济却不同,要加以区别。但在其他问题上要按《共同纲领》办事,公私一样发展,有公无私是不对的,这就是“一视同仁”。刘少奇还提出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的构想,认为新民主主义经济是一种过渡性质的经济,需要10到20年的时间,应当使新民主主义的五种经济成分各得其所,都有发展[2]。这些方针是符合中国国情和经济发展阶段的,既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也不同于苏联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建立前所未有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是中国现代历史上最大的制度变迁,还有一个需要10到20年时间的逐步适应、不断巩固和完善的过程。但是,刚刚搞了几年,党中央和毛泽东就制定了“一化三改”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提出“就是要扩大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合作社社员的集体所有制,把农民和手工业者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人所有制改造为合作社社员的集体所有制,把以剥削工人阶级的剩余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改造为全民所有制”[3]。也就是在城市地区实行第二次国有化和集体化,消灭城市私有经济,削减城市个体经济,在农村地区实行集体化,消灭农村个体经济和土地私有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苏联理论的影响[4]。作为第二次重大制度创新的“三大改造”曾打算用三个五年计划或更长时间完成,实际上于1956年就完成了,既搞得过纯过公,又搞得过急过快[5]。可惜的是,后来制定的目标并不是要使五种经济成分共同和谐发展,而是通过划分不同的经济成分,逐步针对性地实施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改造在1956年基本完成,仅从就业角度看,城镇个体劳动者从1949年的724万人,到1953年达到高峰,为898万人,占城镇就业总数(2754万人)的32.6%,到1956年又急剧降至16万人,占城镇就业总数(3205万人)的0.5%;私营企业就业人数也从1953年的高峰367万人急剧减少至1956年的3万人[6]。此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成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二第二个阶段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阶段从1956年到改革开放之前是第二个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的经济主要以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经济为主,并视之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视为资本主义。公有经济占到国民经济总量的接近百分之百,非公有制经济几乎已经销声匿迹。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在美国为首的西方制裁封锁的背景下,我国独立自主地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城镇个体劳动者就业人数在60年代初期曾一度恢复至1963年的高峰,为231万人,到1977年时仅剩15万人。即使是在上海、北京、天津等最有条件创造就业的大中城市,也反倒让成百万新生劳动力上山下乡。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单一的公有制不符合中国国情条件下生产力发展的规律,无法在城乡创造更多的就业,经济效率低下,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到197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仅为3645亿元,农村有2.5亿贫困人口,城镇有上千万待业人员。但是也应当注意到,我国的公有制体制也不是单一的,仍然实行的是混合的公有制经济。可以说,高度公有制经济成分如全民所有制也只覆盖全国就业人口不足五分之一,其他公有制经济如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农村人民公社经济的公有制程度的极低水平,是由当时极低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不过,无论是在城镇还是在乡村,仍然有大量的十分活跃的市场力量,当时被视为“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如黑市(非法市场)、灰市(准市场)的交易。形象地讲,在幅员辽阔的中国,市场的力量总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一旦改革,各种经济成分就会爆炸性增长。三第三个阶段是向社会主义混合经济转变阶段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发生了逐渐的却是重大的转变,从两种公有制经济成分向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转变。首先是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最初是以集体所有制的社队企业形式,却是基于市场机制驱动,无计划指标,无价格控制,无上级主管控制,是极具市场活力的新型经济组织。其次是个体工商户,1978年时个体工商户占城镇就业人口的0.16%。从1979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关于对原工商业者的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到1980年8月17日中共中央转发的《进一步作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文件中都明确指出要“鼓励和扶植城镇个体经济”。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首次提出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思路,明确了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同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力量;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该决定的发布使这一时期城镇个体工商户得到了迅速发展。到1985年,个体工商户占城镇就业人数的比重达到了3.51%,到1990年为3.60%。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对历史上的错误认识作了深刻反省:从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左”倾错误,我们曾经急于求成,盲目求纯,以为单凭主观愿望,依靠群众运动,就可以使生产力急剧提高,以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越大越公越好。在所有制和分配上,社会主义社会并不要求纯而又纯、绝对公平。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这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有了重大突破,从“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转向混合经济体制。为此,该报告明确提出在公有制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上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们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为此,1988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为混合经济中的私营经济成分的发展开了“绿灯”,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到1990年,私营企业就业人数占城镇人口就业人数的比重为0.33%,大部分是由个体工商户转为民营企业。中国对外开放成为基本国策,不仅打破了全民所有制格局,而且积极吸引更具现代化要素、更具竞争力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也促进了混合经济的形成。1984年5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决定进一步开放大连等14个沿海港口城市,并提出逐步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纪要》提出:放宽利用外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增加外汇使用额度和外汇贷款;积极支持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改造老企业;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给予若干优惠待遇;逐步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力发展进料加工出口;调整几个城市的开放类别;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利用外资的计划指导;在改革方面应当走在前头。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外资企业法》,为外资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应当切实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1979—1982年期间,外商直接投资额为17.7亿美元;1983—1985年期间,达到43.0亿美元;1986—1992年期间,达到300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额相当于GDP比重由1983年的0.3%提高至1992年的2.3%[7]。1979—1984年,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累计为3724个;1985—1992年,累计达到87543个[8]。在这一时期中国并没有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单位实行大规模的私有化,而是采取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推行企业责任承包制,改变激励机制,促进这些企业转型。因此,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是增长的,但是占城镇就业人口的比重是明显下降的,到1990年为60.71%,比1978年的78.32%下降了17.61个百分点。城镇集体单位就业人口占城镇就业人口的比重经历了先上升后下降的过程,到1990年也只有20.83%,比1978年的21.53%略低一点。这一时期中国逐步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演变为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存,形象地讲,就是逐步从“一条腿走路”演变为“两条腿走路”,这就逐步形成了共生共赢的新格局,也产生了这一时期中国经济高增长的两大动力。1993年,我根据1978—1992年的数据得出的结论是:改革以来,取得突破性和实质性的进展之一是非国有经济迅速发展,打破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独霸天下的格局,使我国经济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形成以国有经济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混合经济类型。当时,中国已经形成了两大类型九种经济成分。两大类型是指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九大成分是指:(1)国有经济(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经济类型);(2)集体经济;(3)合营经济;(4)个体经济;(5)联营经济;(6)私营经济;(7)外商投资经济;(8)港澳台投资经济;(9)其他经济。不过我还提出了两类核心问题:第一类问题是私人财产究竟是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财产是通过自愿交换或市场交换,还是通过强迫交换或非市场交换?私人财产权利的排他性(exclusivity)和普遍性(universality)等原则是否被公开承认?私人经济经营者最担心的是,他们的私有财产是否像50年代国有化运动那样再次被“充公”、经济活动是否被再次“取缔”。第二类问题是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是否“公平竞争”?税制、利率面前是否都“一律平等”?[9]四第四个阶段是发展社会主义混合经济阶段1992年,以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所有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开始进入蓬勃发展期。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到2002年,全国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数达到了1999万人,相当于1990年的35倍,年平均增长率为34.5%;农村私营企业就业人数也达到了1411万人,相当于1990年的12.5倍,年平均增长率为23.4%。在城镇地区,个体工商户占就业人数比重从1990年的3.60%提高至2000年的9.23%;私营企业就业人数占就业人数比重从1990年的0.33%提高至2000年的5.48%;而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的比重由1990年60.71%下降至2000年的35.00%,城镇集体单位就业人数的比重从1990年的20.83%下降至2000年的6.47%。五第五个阶段是形成社会主义混合经济阶段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我们的评估报告表明,上述任务取得了重大进展。首先,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建立,全国90%以上的国有企业完成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多数企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等机构,逐步规范了公司治理结构,一大批国有企业实行了股权多元化,形成了混合所有制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经过痛苦的,艰难的改革之后,进入迅速崛起的黄金时代。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先后经历了先下降阶段(1978—1997年)、“死而后生”阶段(1998—2002年)、重新崛起阶段(2003—2013年)的发展历程。这一时期国有资产总量大幅度增加,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不断优化,国有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发展质量大幅度提升,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10],一大批国有企业迅速成长为世界级水平企业。国有企业从户数上看占全部企业户数的比例较低,但已经成为世界500强企业和世界2000强企业中日益强大的后来者、追赶者、竞争者、创新者。2000年中国大陆有9家国有企业进入世界500强企业,到2014年中国大陆有92家企业进入世界500强企业,其中有83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9家民营企业。国有经济从“大而全”向“强而精”发展,在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战略产业做强、做精,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集中资源发展战略产业的新优势,代表着中国企业的集体崛起。2019年世界500强企业,前五中有三家中国企业,都是国企(图片截自财富中文网)其次,非公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经济竞争制度基本确立,对大力发展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提出了鼓励性政策,民营经济进入大发展的黄金时期。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全国实有企业大幅度增长,在2002—2013年期间,年平均增长率达到6.90%,其中私营企业增长最快,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5.00%,私营企业数占全国实有企业总数比重从35.93%提高至80.43%。在这一时期,个体工商户从2377万户增加至4436万户,年平均增长率达到5.84%;全国总计(指实有企业数与个体工商户的总计)由3111万户增加至5964万户,年平均增长率达到6.09%。从创业视角看,不包括农村从事农业劳动力,全国市场经济主体总计数占全国总人口比例从2002年的2.42%上升至2013年的4.38%,显示了这一时期大大地激活了各类市场经济主体,他们成为创造经济总量、贸易总量和新增就业的主体。截至2013年11月底,全国实有企业1503.82万户(含分支机构,下同),注册资本(金)95.29万亿元,平均每户633万元;内资企业1459.19万户,注册资本(金)82.97万亿元,平均每户569万元。其中私营企业1229.3万户,注册资本(金)38.26万亿元,平均每户311万元;外商投资企业44.64万户,注册资本12.32万亿元,平均每户2760万元;个体工商户4400.41万户,资金数额2.39万亿元,平均每户5.43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95.07万户,出资总额1.78万亿元,平均每户187万元[11]。与2007年6月底相比,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总额所占比重从25.1%增长到40.2%。这里仅以规模以上工业中私营企业发展为例。2002—2012年,企业数增长了2.84倍,年平均增长率为14.4%,即使是有大量的私营企业退出市场或破产,但是“出生率”也大大高于“死亡率”,是世界上最高的增长率;资产总额增长了17.4倍,年平均增长率为33.1%,平均每个企业的资产额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