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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轻生者的坠落

2016-05-25 陈大西 考新闻
24日中午,在湖南长沙市中心五一广场,一名上身赤裸的男子爬上一处约10高的红绿灯,造成长沙市中心交通拥堵近4小时,最终跳落在救生气垫外。


上午10点多,长沙市公安局通泰街派出所接到市民报警称:一名男子坐在黄兴路与五一路交叉口的红绿灯杆上。民警张春海和同事赶到现场,开始与男子沟通,并通知消防和交警队协助处置。


中午11点半左右,经过民警劝说,男子从红绿灯横架上下来。民警对男子进行教育,并要他上车,护送其离开。可男子趁着民警去开车的间隙,突然跑开并再一次爬到红绿灯横杆,不肯下来。据民警张春海回忆:11点40左右,男子再次爬到红绿灯架上,在这之后,男子拒绝跟民警沟通,僵持了两个多小时。


此时围观的人群越来越多。监控视频显示,下午1点42分,一名手持扫帚的男子蓝某跨坐在护栏上,将扫帚递向男子,并和灯架上的男子对话。



监控视频显示,随后一名红衣男子过来,拿着一根约3米长的塑料管,并击打红绿灯上的男子。蓝某回忆:“一个人就拿了一个杆子过来,就打了两下。我说你不要这样搞,别把他吓到了,然后我就把那个杆子拿过来了。”

△红衣男子拿来软杆并击打男子


蓝某表示,害怕周边人伤害到男子,自己就将塑料管拿了过来。从监控画面中看到,蓝某一开始试图将塑料管递给男子,将男子拽回,但是男子试图强拽塑料管,随后蓝某持塑料管对男子进行了明显的击打。

△蓝某有击打男子的动作


但对于自己击打的行为,蓝某予以了否认,他认为自己是因为塑料管太软难以控制,“挥的动作实际上我是想拿过去给他的,不小心,没想到,弄错地方了。我就弄到他的背了,他就这样挡了一下,然后他就激动了。”

下午1点52分,男子纵身跃向立交桥,桥面上的人伸手想拉住但没有成功,男子坠落桥下。

△红衣男子和蓝某都曾击打男子,后男子跳下


14点07分,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将男子送往长沙市第一医院急救。随后,鞭打者蓝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今天,我们都是围观者
这是谁也不愿得见的悲剧:男子从半空坠落,仍未脱离生命危险。这更是一起“众目睽睽”下的自杀事件:上百市民参与了围观,许多市民举着手机拍照,有男子拿扫帚挥向轻生男子,甚至有围观者在喊“跳”,称轻生者始终站在信号灯杆上浪费时间。  何其熟悉的画面,又何其熟悉的围观。倘若说,自杀已是某种生活的不堪,那么冷漠的围观一样是不堪承受之重。常识而言,选择轻生者已处于格外紧张与焦虑的状态,此时,任何不恰当的围观举动,都可能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让事情发展至不可收拾的境地。  一个轻生者的坠落,并非我们所忧伤的全部,一样令人痛心的,是围观者素质在悄然间的流失。无论有着怎样的理由,可以肯定,直面一起正在发生的轻生事件,起哄不是所需要的;当作“街头奇景”来进行拍摄,不是所需要的;同样不需要的,是用自以为正义的方式来进行“拯救”,正义并不总等于专业。  为什么,那些在生活中可能是好爸爸与好同事的人,一旦成为围观者,就会流露出对他人生命的轻慢与懈怠?不要把此种角色的颠覆,轻易地归咎于我们身处一个陌生人的社会,本质而论,这是一种道德的滑坡和公民意识的缺失。无论如何,视别人的生命为无物,轻看他人的不堪境遇,这首先都是内心的冷漠。 生命是不可复制的,每一个围观者,都应当具备自我的修养与现代的素质。应当重建我们的公共认知:或许,少数的自杀悲剧不可避免,但在生命面前,无人有权起哄,更无权成为那个在背后推轻生者一把的人。生命一样高贵,所有的崩溃者,都应该被拯救。以尊重生命的名义,从明天,请不要恶意围观。
到底谁是“凶手”
百度里这样解释“自杀”:指个体复杂心理活动作用下,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我不知道轻生男子是否坚定了自杀的念头,但看他站在信号灯上那么久,他似乎也不急于往下跳。
他向民警说自己是四川人,并表明自己想回老家却没钱买票。民警表示愿意给他买好回家的车票,并送他去车站。经过半个多小时的劝说,11时许,他终于愿意从红绿灯横杆上下来。但后来又趁着民警去开车的间隙,突然跑开并再一次爬到红绿灯横杆上,不肯下来。
就是这时候,蓝某开始用长杆鞭打他。就是这时候,围观者的鼓掌声和讽刺声越来越大。


然后一切都结束了,除了蓝某被带回警局询问。在采访他的视频里,我看到他神色仓皇,不断地向记者说,“我本意是想救他的,也是旁边的谈判专家告诉我,用横杆把他打下去是绝对没有问题的。”


这真是一件让人不忍直视的事!对轻生者的的救援反映出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的种种业余,不仅现场秩序的混乱暴露出公安面对应激事件处理机制的缺失,男子摔下后救援缓慢也暴露出应急医疗的缺失,而网络舆论在针对此事居然一边倒谴责蓝某,据说他的行为还是听从了“谈判专家”的话,丝毫不提轻生者为何选择挑灯的深层原因。对真相的漠视,舆论的偏离,中国公共安全领域的种种缺陷,职业化的缺失,这些因素都给这件悲剧撒了一把盐。
职业化缺失:中国要补课
职业化的涵义是什么?百度百科将职业化释义为一种工作状态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即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用合适的方式,说合适的话,做合适的事。高度的职业化素养要求职工在从事职业的时候,不断形成并完善自己的知识技能、个人素质、个人道德修养、行为规范等。
在西方社会,公共安全工作是一门应用科学,在公共安全部门工作的警察、消防员等。以消防员为例,美国消防局对该职业的描述是:“这不仅是一份工作,也是对人身体、心灵和精神的考验。成为消防员,需要勇气、知识、合作、体力、耐力、灵活和热情,缺一不可。”职业消防员的选拔,通常包括了笔试、面试、背景审查、药物滥用审查以及身体素质测试。申请人需要提供工作经历、学校成绩、信用记录和三份以上推荐信。消防员选拔笔试的内容则涵盖了数学、社会学、作文、判断力、记忆力和逻辑思维等智力测试。此外,职业消防员的选拔还要求申请者获得急救技术证书以及心肺复苏训练证书,以便能及时在现场处理伤员。如此严格的选拔制度,选出来的自然都是最能够胜任该工作的人才。
在男子跳灯自杀事件中,缺乏的恰恰就是各领域职业化的干预和救助。在自杀事件中,我们需要警察尽快规范现场秩序,减少围观者对于轻生者的刺激;需要组织谈判专家尽快进行心理干预,对他轻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找出劝解方法;医疗部门更是应该在这期间的三个多小时等待时间中就迅速到场,准备随时抢救。因为一旦发生应激事件,公共安全部门和医疗部门会成为天灾人祸面前,公众安全的唯一一道坚实的屏障,让我们不至于用鲜活的生命去换取教训。
事实上,自杀事件只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冰山一角,换句话来说,除了个人的毁灭,他难以对他人安全造成过多伤害。信息安全,社会治安,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公众出行安全,避难者行为安全,建筑安全等等,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可以随时在任何地方伤害任何人,我们有时就像被拿掉壳的蜗牛,随时可能面临危险。

在男子跳信号灯自杀事件中,我没有看到任何一个职业化的群体,我看到轻生者旁边和围观者一样拍照讨论的警察;我看到一无所知还自认为自己是在见义勇为的群众;“谈判专家”更成为了一个莫名其妙的字眼;我没有看到救护车,轻生者躺在冰冷的地上,鲜血从他头部流出来;而微博报道的评论底下,也多是些幸灾乐祸的口吻。




昨天在考新闻2017备战微信群中很多小伙伴参与对事件的讨论,征得大家同意,节选部分精彩观点分享给读者。你对这个事件有任何看法,都可在文末留言。此外,欢迎考研的小伙伴加入到考新闻2017备战微信群参与热点话题讨论(加主页君微信kaopress14,备注拉群)。
A:棒打是对自杀者刺激,就像救跳楼的人 反而不小心把人误推下去一样,目的正当性不能消除负面后果。
B:谈判专家是谁?如果当时现场有谈判专家,不会不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吧……轻生者的心理是他们必须重点关注的,为什么还会容许拿棒驱赶这样的事出现?
C:明显一个炒作,那红路灯的高度哪个真想寻死的人从那跳?就说再高的红绿灯吧,高度超过几层楼?看过视频就知道了,最后跳那一下根本是自己想往桥边跳,自己没想到没抓住掉下来了。都看不到拿塑料管打他的人旁边有两个警察叔叔吗?如果这不是可以做的做法,所谓的打人的人是傻逼吗?在警察面前打人?怎么可能。
D:不管男子动机如何,结果总是在多方的错误行动中朝最不好的一面发展。如果没有人戳他,他会这样急切跳到墙边吗?如果警方和消防直接救援,而不是让没有经验的市民盲目去动手,结果会这样吗?
C:我醉了……他人没死是首先,其次救人一直在救,他正常跳下会没任何事情,打他的人你可以参考国际救援,是他自己非要跳到桥上然后没抓住,已经被救下来一次然后又自己偷偷跑上去了,请问你们这么好心的人,到底谁不尊重生命?自杀的就一定值得同情?想问这是什么道理?人权主义?人性?
B:走极端的人心理通常会有很大波动,用棒去赶显然是不对的,最主要的是旁边还有警察和专家在,他们处理这种事应该是比较有经验的,默许群众不当的行为,也是一种过失。
个人感觉如果要追究责任,警察和专家应该负部分责任,而且事发之后,也不知他们有没有反思自己在这场事件中的不当之处,及时总结经验,反而将热心群众带走,追究其刑事责任,感觉有些本末倒置。
C:请你去关注一下新闻全程,首先长沙五一路那个红绿灯绝对没有四五层楼,两三层足够了,本人就在长沙。然后从发现他就开始救援,警察叔叔也很尽力了,他也下来了,然后这兄弟突然又爬上去了,真想死你会从二三楼跳吗?我猜是不会的,个人觉得应该是受了什么委屈想引起注意,然后看过全程的人会发现,下面的店子铺得很好,至于他掉下去了,你可以看他是故意往天桥上跳的,这就不是求死的表现吧。
补充一句,你们可以年轻可以热心好善,但是以后想学新闻做新闻,还是要先理智的客观分析,而不是一味同情弱者,感情用事不建议做新闻。要知道你们看到的多数也不是事实了,只不过是媒体想让你们看到的真实。
D:刚才你说到作为新闻人不应该情感用事,我同样认为新闻人不该用不足够的证据推断当事人的心理想法。我并不同意警方已经尽力。第一次劝阻下来就应该控制住这名男子,第二次让市民解救自己旁观又是尽到什么力了?
E:新闻人不能感情用事这句话值得推敲。现在人道主义的角度看,一个记者,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倘若没有人进行营救,记者的专业性要放在第二位,而救人性,对生命的尊重性放在第一位。当有足够的人能营救帮忙,记者需要及时调整,恢复到记者的身份来。建议看一看陈力丹的新闻理论十讲,里面有谈到这个问题,很类似
C:我可不是记者,反正你们让我明白天朝新闻这么差,不是国家控制的结果,是做新闻的人的问题,不针对全部,针对那些不承认自己不足的人。
B:分析当事人心理是挺重要的,从后来行为来看他的确是有后悔的征兆。呃,这里并不是说警察叔叔不尽力,大家都有责任感并且出于好心,市民有好心可惜方法不对,警察方面也确实在努力,并且第一次成功了,但显然第一次救人之后的安抚工作没有做好,间接影射出了第二次中情感这里方面疏忽而带来的不良影响。
可以说,警方这里的处理是不太恰当的,警惕也不够,毕竟有了第一次事情的发生,应该多注意男子的举动。
F:因为我们不是专业人士,也不是警察。这个时候,应该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添乱就行了。自杀类事件本来就应该交给专业人士处理,这不是灾难事件。我们也不应该揣度他人的心理想法,他作为个体,是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自由的。他选择活着,选择死了。都是他自己的选择,而警察部门的设置,本身就包括了救援。一个是权利,一个是义务。这个不需要附加任何情感的判断在里面。不管是天朝或者其他国家。 没有法律规定不准人结束生命,但没有一个国家是漠视一个公民选择结束生命的。 这个不矛盾。说简单点。 轻生男子有权利在被救下来以后再跳上去。这是他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   警察同样还是有义务救他下来,再带回警局。 如何处理,按法律程序走。


本文由考新闻秋葵整理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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