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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大侠华哥说:检察机关如何有效支持金融企业依法经营

2016-09-29 中国华融  郭卫华 金融街法律专号

【1】法界大侠华哥说:两个“畸高”伤人心

【2】浅谈金融企业单位犯罪之防范 ——从中国华融法治建设经验出发

【3】法界大侠华哥说:由“傻根”宝强离婚露出巨额财富之事使我想到,有必要立法对演艺类明星的畸高收入进行调整!

【4】法界大侠华哥说:由游客违规遭虎伤害之“一斑”可窥见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仍将是路漫漫其修远兮之“全豹”——反向思维、多角思维看违规

【5】法界大侠”华哥说:驾驶车辆的老公才是人被虎伤的“罪魁祸首”

【6】“理智”与“法纪”提醒你:爱国不要“二百五”

【7】郭卫华博士:对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下海”没有必要讽刺挖苦

【8】律师“撕裤门”/换位思考/司法神秘主义(修订版)

【9】“法界大侠”华哥对“雷洋事件”之“说三道四”

【10】前高级法官郭卫华:新领域新类型首例民事案件不宜调解

【11】司法改革既要听“热的声音”,也要听“冷的声音“----谏议最高法院巡回法庭2016年之新设

【12】司法部可尽快牵头成立中华企业法务工作者协会  ——一支绝不应被忽视的社会主义法律队伍和不可小视的重要法治力量

【13】两院的司法改革应俯下身去听那些“台面下的声音”

【14】从律师中选法官的“未来”和“当下” ——未来“一米八”,当下先从“一米七”“一米七五”出发

【15】让法官“高高在上”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成功的一个关键——切实有效提升法官尊荣感的十一条建议

【16】东交民巷27号院的改革“可以多听一听院外的声音”——漫谈“员额制”改革及其他

【17】“仓廪实”有助于法官专心专注“敲法槌”—单一的“道德说教”已乏力,切实解决好物质待遇是稳定法官队伍的现实选择

【18】提防个别警察用盘查权“耍威风”、“取乐子”

【19】“法界大侠”华哥说:雷洋事件涉案警员聘请的个别律师有点“扯淡”

【20】“法界大侠”华哥说:对雷洋案“心急吃不了热豆腐”!


编者按:2016年9月22日,由中国检察学院研究会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与金融检察”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国华融法务总监郭卫华博士作为知名的央企法务,也特别受邀作为企业方面的代表进行了发言。郭总监结合中国华融实际情况,紧紧围绕“检察机关如何有效支持金融企业依法经营”的主题,从“检察机关支持金融企业依法经营的必要性”、“检察机关支持金融企业依法经营面临的的主要困难”、“检察机关有效支持金融企业依法经营的措施及建议”、“中国华融在检察机关支持下依法经营实践探索”这四方面发表了首尾相衔、环环相扣的精彩论述,在专题研讨会上引起了很好的反响!小编有幸聆听了此次讲话,为郭卫华博士有“力度”、有“深度”、有“广度”之精彩发言而叹服,特发布于专号,与广大读者共享佳作!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上午好!很荣幸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敬大力检察长的邀请,参加这次高品位、高规格的金融检察研讨盛会。此次研讨会的出席嘉宾可谓“阵容庞大”,不仅有一行三会、各省市检察院的领导以及其他实务界的专家,还有国内学术界的大咖,正可谓:“志合者,不以山海为远”。今天各界人才济济一堂,一方面是因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超强组织力和在社会各界的号召力,另一方面更是因为大家对金融检察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热情。这次研讨会的举办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不仅为实务界、学术界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更是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与金融检察指明了发展方向。作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务总监,以金融企业法务代表的身份参加此次会议,我感到十分荣幸,同时也自觉惭愧,因为我自己在互联网金融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学习的地方。因此,我这次是抱着学习的态度来向各位专家学者取经的,我的发言也仅仅是我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感悟和浅薄的看法,有不当之处还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众所周知,金融机构实际上就是经营风险的机构,第一能力就是风险管理的能力,这种风险管理能力一方面要靠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另一方面也需要外部机构的督促与监督,而检察院就是进行这一外部监督的最重要的机构之一。探究检察机关如何有效支持金融企业依法经营对金融企业营造法治环境,维护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具有重大意义。接下来我就主要从检察机关支持金融企业依法经营的必要性、主要困难、措施建议以及检察院支持华融的有益经验四个方面谈一谈我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支持金融企业依法经营的必要性(一)金融行业的特殊性所需第一,风险高发性。金融作为经营货币信贷的特殊行业,具有虚拟性、复杂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金融系统的风险高发性。第二,危害结果严重性。金融犯罪虽是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但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危害结果的辐射效应通常会超出金融领域,蔓延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不仅直接扩大了金融机构的损失,而且会扰乱金融机构的竞争秩序、市场准入机制,降低金融机构的诚信力,造成金融监管机关的公信力危机,甚至导致国家的经济危机、政治危机。第三,交易产品、结构创新性。近年来,金融创新有愈演愈烈之势,金融产品可谓日新月异、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是金融犯罪形式的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尤其是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这就对金融安全体系带来了更加严峻的风险和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迫切需要检察机关对日益专业化、智能化的金融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健康、有序的金融竞争环境。(二)金融企业的良性发展所需第一,为金融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需求。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对一个金融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发展环境的重要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金融企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需要保障,金融企业的企业财产也需要保障;另一方面,就金融企业的成长而言,必须要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才能促进企业内部经营管理、风险防范良好机制的形成。第二,金融企业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的需求。我国金融企业数量庞大,但资质却良莠不齐。一些金融企业缺乏法律合规意识,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无法在经济交往中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案例时有发生,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健康发展极为不利。所以,金融企业的经营、决策、管理乃至整个成长过程都需要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执法机关的支持。第三,防范金融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需求。前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指出:我国金融业犯罪出现三个80%现象,即职务犯罪占80%;案发在基层的占80%;内外勾结的占80%。从金融职务犯罪案件来看,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尤其是部门负责人、业务人员、财会人员等掌握实权的人由于具有资源优势,往往成为一些投机分子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一些金融企业的工作人员可能经不住利益的诱惑,利用职务之便,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避监管,违规操作,实施犯罪。在当今金融职务犯罪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迫切需要承担着打击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职能的检察机关,加强金融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职务犯罪行为,为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三)金融监管的现实性所需第一,金融监管存在失灵。监管过程中,个别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熟悉后,可能会逐渐受到被监管对象的影响和控制,以谋取更多的利益,就是监管俘获。现在监管机构人员到金融机构任职的现象很普遍,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人员利用之前在监管机构的影响力获取超额利益,而监管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也会出现监管失灵。通过检察机关的介入对金融案件进行刑事侦查、预防,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监督,可以有效的填补金融监管的局限性。第二,检察机关是大监管格局下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制约金融监管权力的法律监督者。首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通过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积极打击金融领域的腐败,通过司法途径对金融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同时也填补金融监管的空白。其次,《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体制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相比,检察监督具有更强的中立性,监督力度也更大,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其监督职责,可以保证金融监管机关依法行使权力,避免监管失灵。


二、检察机关支持金融企业依法经营面临的的主要困难多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对如何有效支持金融行业发展做了大量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实践中仍面临着诸多困难。(一)金融犯罪日益复杂,检察人员金融知识储备不足金融行业专业化程度高的特点要求金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较为完善的经济学知识储备,如果是对相关知识不了解的“门外汉”,那么就无法掌握金融行业运转的复杂的程序。同样的,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也具有专业化程度高的特点。尤其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犯罪的手段日趋多样化、复杂化、隐蔽化。因此,丰富的金融知识储备是检察人员办案的基础要求。然而现实情况是检察人员多专注于法律知识的学习,金融领域知识的储备是个短板,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检察院金融专业人才更是严重缺乏。人才的缺乏使得检察机关介入金融监管力不从心。(二)金融检察相关法律规定欠缺,法律监督手段单一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针对金融检察的法律规定,因此,检察机关介入金融监管的方式只能是利用其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侦查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将金融类案件移送法院判决,并对法院的审判过程进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检察建议虽然好但不具备强制力,检察机关更多是通过间接的方式来对金融监管产生影响,比如专题调研方式。这种间接途径显然限制了检察机关对金融监管发挥的监督作用。(三)金融检察体制机制不健全,限制金融检察职能作用发挥制度建设对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只有建立健全的金融检察机制,才能使金融检察工作得以有效开展。但是,金融检察与传统的检察工作不同,具有创新性的特点,没有大量经验可以借鉴,没有固定模式可以参考,也没有制度规范可以指导。因此,在实践中,很多检察机关面临着内部办案机制不统一、协作配合机制不顺畅的问题,甚至还有很多检察院仍以普通刑事案件的办理模式办理金融犯罪案件。此外,与法院不告不理类似,检察院也具有坐等案件上门的传统。这种被动的检察方式使得检察机关难以主动介入或参与金融领域内的监管、执法等活动,导致金融检察在金融领域内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尚不理想。三、检察机关有效支持金融企业依法经营的措施及建议(一)“打铁还需自身硬”——加强内部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检察机关要有效地支持金融企业依法经营必须首先应该加强自身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的建设。首先,在检察机关内部创设专业的金融检察机构。专业金融检察机构的设置有助于形成具有针对性、系统性的金融检察内部机制,有助于集中力量重点预防和打击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来决定金融检察机构的具体设置,在国内一些重要的金融中心,比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金融犯罪数量较多,且当地检察机关人力、财力较雄厚,就有必要建设专门的金融检察机构。条件尚未成熟时可先成立金融检察小组,待时机成熟,再成立专业的检察科室。其次,培养专业的金融检察工作人员。成立专门的金融检察机构后,需要培养一支精通金融知识的专业办案队伍。可从以下几方面来打造这样一支专业金融检察队伍:第一,加强对检察官的培训,完善检察官的金融知识储备。培训项目应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会计、税收等金融专业知识,可邀请金融机构、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面对面授课或通过网络授课,并对学习成果进行考核,从而提升检察人员的金融检察能力。第二,招录复合型专业人才。为了充实检察系统的金融业务力量,可在每年的招录过程中,侧重招收“法律+金融”的复合型专业的人才。最后,畅通举报、控告、申诉渠道。检察机关可建立涉企信访绿色通道,认真做好涉及企业的信访工作,畅通企业涉检诉求渠道,认真办理涉及企业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确保相关案件和线索在检察环节得到及时处理。(二)“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协同外部资源,加强联动机制面对纷繁复杂、变幻莫测的金融犯罪类型,检察机关仅凭一己之力可能无法全面打击金融犯罪。因此,检察机关应善于借助他力,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甚至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协同外部资源,加强内外联动,共同打击犯罪。首先,完善检察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金融知识和实践经验均较为丰富,在金融监管方面具有很多可借鉴的经验。因此,应完善检察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实务中金融犯罪相关疑难问题。此外,还可建立统一的、常设性的信息交流和工作协助平台。借助此平台,双方可以开展信息互通、工作交流、办案协作、疑难案件法律适用研讨等工作,提高沟通与合作的效率,增强打击和防范金融犯罪的能力和效果。其次,加强与行业协会以及金融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交流。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一般都会掌握本行业发展状况以及行业内企业的相关经营情况。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由于设置于企业内部,因此对企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道德风险状况均较为了解。因此,检察机关可以俯下身来,多多与行业协会、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展开信息交流,加强配合协作,使这两者能够在关键时刻助自己一臂之力。(三)“不入虎穴 焉得虎子”——深入企业,开方治病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开展犯罪预防和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根据企业需求,多深入到企业开展犯罪预防、法制宣传教育等基础性工作。一是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检察机关可与辖区内重点金融企业结成“一对一”的帮扶,将涉及企业的最新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案例材料等定期汇编成册,并及时向企业发放。此外,还可赠送与金融检察相关的法律书籍、报刊、杂志等。通过“送法进企业”,让金融企业能够及时了解国家法规政策的最新动向,强化金融企业的合法合规观念。
        二是协助金融企业做好法律培训。检察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协助企业做好法律培训工作,如讲座、沙龙、培训班等。法律培训可以引导金融企业建立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自身权利的观念,让其深入了解检察机关受理控告、申诉、举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等职权范围以及寻求检察机关保护的方式。三是设立企业“检察联络专员”。检察机关可派遣熟悉经济工作的检察干警担任“检察联络专员”,代表检察机关履行“打击、预防、监督、保护”四大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企业经营情况和企业高管履职情况进行调研。此外,还可同时聘任企业法人代表为“特邀监督员”,与检察机关的“检察联络专员”一道,携手调查研究,深入了解金融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实现企业法律维权服务工作与检察工作的双向监督。检察联络员应深入企业,对犯罪风险高的重点人员可采用约谈的方式,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并对其问题进行疏导,将职务犯罪风险扼杀在摇篮里。检查联络专员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获知了金融企业工作人员涉及职务犯罪等违法行为,应立即向检察机关汇报,使检察机关能够及时开展调查。对于检察机关的调查行为,金融企业不应有抵制心理和行为,因为检察人员查案、办案相当于是医生在给病人治病,企业应积极配合治疗,把病毒、蛀虫都清除出去。四是强化金融检察建议开展的质量和成效。检察建议兼具预防犯罪、规范执法等作用,对金融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应该进一步强化金融检察建议开展的质量和成效。具体强化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强化金融检察建议的专业水平。检察机关可派专人按要求对检察建议文书进行核查,确保文件质量。同时组织专家研讨会,对拟制发的检察建议进行专业分析,对文书质量进行把关。第二,注重金融检察建议的归类汇总。金融检察不能仅仅关注个案,对于金融领域多发性的问题,应及时归类汇总,形成类案检察建议,从而提升效率。第三,推动金融检察建议的有效落实。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金融检察建议最终的落脚点也在于落实。为了促进金融检察建议的落实,可采取检察建议回访制度,尤其是对内容涉及重大金融风险、金融违规、有损金融消费者利益的重点检察建议进行回访,避免检察建议成为一纸空文。最后需特别强调的是,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开展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互联网+大公开”的现代社会是崇尚开放、公开的。检察机关可顺应信息化时代的潮流,通过官网或者官方微信公众号及时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案例等第一时间让公众所知悉,也使一些经典案例能够迅速传播开来,甚至可以给被判刑的金融犯罪人员拍录视频,让其讲述自己从犯罪到入狱到幡然悔悟的心路历程,现身说法,并将该视频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予以公布,用真实的案例,起到警示的作用。


四、中国华融在检察机关支持下依法经营实践探索自2009年以来,中国华融积极实践“听党的话、跟政府走、按市场规律办事”的经营理念,本着“创新”+“稳健”的经营模式,实现了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前段时间华融刚举行了2016年中期业绩发布会,截至2016年6月30日,华融总资产已破万亿,净资产破千亿,各项指标继续在同业保持领先地位,继续保持中国“资产规模最大、盈利能力最强、实现利润最多、股权回报最好、金融拍照齐全、总市值最高”的大型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说,这些年中国华融的稳健跨越式发展离不开法律工作的强力支持。公司领导层,特别是一把手高度重视法律工作,始终坚持依法治企,建立了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刑事风险防控机制,最大限度预防企业腐败、公司高管犯罪。这也正是我为什么毅然决然放弃中院院长职位,来到中国华融的原因之一,这个企业重视法律,厉行法治,也能给法律人以施展才华的机会和舞台。令人欣慰的是,包括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内的全国检察机关对中国华融的依法经营提供了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检察机关的指导下,中国华融主要从以下几方面防范金融职务犯罪,供大家参考:一是建立了透明、规范、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公司股份制改制后,根据依法治企的要求,确立科学的“三会一层”的企业管理模式,分散了经营决策权、财产支配权、行政管理权,有效避免企业负责人“一言堂、一支笔”管理模式而形成大权独揽,监管失控的局面。对于公司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过“三会一层”集体讨论做出决定,规范和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二是建立全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实现“促发展、防风险”。近年来,中国华融法律工作在不断做实法律制度建设、项目审查、案件管理、诉讼风险化解各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法律风险防控的“全员意识”、“全程参与”、“全面防范”,确保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要从点到面,覆盖操作的每一个环节,实现全方位、立体化、无缝隙防控,极大提高了系统法律风险防范的效率和精准度。三是开展金融职务犯罪风险排查活动。中国华融向来较为重视对金融职务犯罪和廉洁风险的防范。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指引下,先后制定了《道德风险防范工作指引》、《员工职业操作规定》、《员工廉洁自律规定》、《员工公务交往中收受礼品处理办法》、《业务工作廉洁承诺暂行办法》、《员工思想行为动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此外,中国华融还定期在全系统开展廉洁风险排查工作,要求每个华融员工都必须进行风险自查、相互检查以及网上综合测评,对系统各部门、各员工实施金融犯罪的风险进行摸底排查。四是开展“法治华融”普法教育专项活动。中国华融自成立以来,也发生过一些违法违纪案件,这说明在我们的队伍中也还存在着一些法治观念淡薄、守法意识差、为一己私利不惜铤而走险的人。鉴于这种情况,我建议公司领导在全系统开展了一场为期一年半的“法治华融——知法·懂法·用法·守法”普法教育活动,在活动过程中也非常有幸请到了北京市检察机关的专家给我们分子公司进行了非常务实的普法宣传讲座。可见,北京市检察机关切实贯彻了“问政于企、问计于企、问需于企”的理念,用实际行动为企业服务,认真了解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所思所忧所求,有效地支持了金融企业的依法经营,我非常感谢也非常感动!我也盼望着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都能像北京市检察机关一样,不断探索服务企业发展的新途径,不断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为金融企业依法经营提供鼎力支持!同志们,法律是以理智且冷静的方式规范和指导社会生活,而社会经济的运行处于动态的过程,因此两者的有机结合,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从而达到经济有序、快速发展的目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虽不能将威胁金融安全的不利因素全部一一治理,但若能在其职责范围内充分地行使好检察职能,不断创新方式支持金融企业的依法经营,那么我国金融市场秩序必将更加稳定,社会经济也必将更加安全快速的发展!我期待着!谢谢大家!
华哥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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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桃好吃树难栽,搜肠刮肚妙文来。若君感觉有意义,多多转发谢谢您。欢迎向金融街法律专号投稿!投稿邮箱:wangxiaoru@chamc.com.cn作者简介郭 卫华,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现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郭卫华先生曾在法院工作二十多年,历任高级法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中级法院院长,还被评为“首届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他于2012年被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律高端人才引进,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中国华融作为全国最大的专业化金融资产 管理公司,一直以“依法治企”作为企业发展核心理念。郭卫华先生除在企业推行法治建设外,依然心系法院、心系司改,不忘初心!常利用工作之余的闲暇时间, 关注国家司法改革,关心法院制度建设,并曾多次撰文发声!其发表于“金融街法律专号”的多篇文章都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提出了独到见解,篇篇均被多个知名 公众号竞相转载,点阅量屡创新高,好评如潮!他的文章语言精准、接地气、有力道,眼光独特,观点独到,建议独树一帜。他是司法改革的热心人,敢讲真言,敢 说别人想说但不敢说,或者说不出的真知灼见!他常说的一句口头禅便是:我要实实在在地为司法改革支点招! 诚哉斯言,他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使其看问题“稳、准、透”!是实实在在的技术派和实务派!他被圈内人称为“三敢”(敢想、敢说、敢写)先生 (2004年,他曾给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写出就湖北组织部如何选拔优秀人才的万言建议书,得到了俞正声书记的“点赞”)!不愧被称为 “法界大侠”、“法官的守护者”、“有思想的法律人”和“民间司法改革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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