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部:外国诉讼在美取证实务指引 | 法务芳谈
2016年8月2日,美国司法部国际司法协助办公室Katerina V.Ossenova女士来访天同,与我们探讨中美两国执行海牙送达公约和取证公约各自的情况。
得知海牙公约中方联系人李智颖女士的相关文章(域外调查取证难在哪儿?海牙公约中方联系人告诉你 | 法务芳谈)曾在“法务芳谈”发表后,Katerina V.Ossenova女士将她拟在次日中美司法对话中分享的主要内容的文稿交给我们,授权我们翻译后发表。
该文稿主要介绍了美国执行海牙取证公约的相关情况,分析了哪些请求可以执行而哪些请求不能执行,并提供了诸多获取相关信息的方式和网站地址,非常务实具体。我们在翻译的过程中力求尊重原意,若有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斧正。
文/Katerina V.Ossenova 美国司法部国际司法协助办公室
译/天同律师事务所
依据文书送达和域外取证国际公约
在美国可获得的司法协助
一、文书送达
美国司法部国际司法协助办公室(简称“国际司协办”)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和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此外,国际司协办还处理非公约缔约国通过外交渠道递交的文书送达请求。向美国政府送达文书的请求应直接向国际司协办递交。向美国自然人或法人送达文书的请求则由一个私人承包商负责处理,所以此类文书送达请求或相关的咨询,应向该私人承包商递交。该私人承包商系位于美国华盛顿州西雅图Yesler Way 633号(邮编WA 98104 USA)的ABC Legal(曾被称为“PFI”),递交请求应支付95美元的处理费。更多相关信息,可登录ABC Legal的网站进行查询:
http://www.hagueservice.net/homepage.sap?Lang=english
http://www.hcch.net/en/states/authorities/details3/?aid=279
二、在美国取证
根据《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简称“《海牙取证公约》”)的规定,美国会执行从已合适确定的证人处获取具体的证言或文书的请求。一般而言,只要请求执行的司法行为系美国法院依据美国法律能够作出的,该类请求就会得到执行。能够执行的司法行为的范围,通常由《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加以界定。下文将就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几类取证请求在美国依据《海牙取证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概述。如欲获取更多信息,请登录国际司协办的网站:
https://www.justice.gov/civil/office-international-judicial-assistance-3
1.制作取证请求书的一般要求
一般情况下,根据《海牙取证公约》能被执行的请求书必须载明国外诉讼程序当事人的姓名,并对相关国外诉讼的性质进行足够详细的说明。如请求获取的是文书证据,请求书应包含对该证据的充分描述,以确保执行机关能够识别该文书。如请求获取的是证人证言,则请求书必须载明证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准备向证人询问的问题清单、以及请求机关可能会有的对询问方式的要求,例如证人是否需要宣誓或免证特权是否适用。所有这些信息必须用英文提供。除非请求机关特别要求对证人进行口头质询(deposition),证人证言一般通过要求证人回答书面询问的方式获得。
为了确保相关请求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国际司协办鼓励请求机关提供联系方式,最好是电子邮箱地址,以便国际司协办就相关请求进行澄清。国际司协办还建议请求机关使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提供的请求书模板作为起草请求书的指南,以确保请求书包含所有必要信息。
2.美国无法执行的取证请求
(1)调查
在美国,法院不能进行事实调查或聘请私人调查员进行调查。此外,美国并未对其公民进行集中信息登记。因此,美国无法执行那些寻求获取某个自然人的地址、雇主情况、财产所有权情况、婚姻状况、继承事宜以及社会或经济状况等信息的请求书。请求机关或外国诉讼当事人可在美国独立聘请调查员以获取上述信息。当事人还可通过搜索引擎查到自然人的地址或找到一些公司帮助寻找地址不明的自然人。查到地址后,当事人可直接联系此人,询问其是否自愿提供相关证据;或由请求机关发出包含证人地址和待询问问题清单的请求书。请求机关也可递交请求书,要求确认该地址是否仍然有效,或获得该地址的产权登记等其他相关信息。
对于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的调查,一个可行的办法是让请求机关递交请求书,要求一位了解被调查人社会或经济状况的证人提供证言,并列明向证人询问的问题清单。例如,若被调查人在或曾在美国工作,且请求机关知道雇主是谁,则可要求雇主提供关于被调查人收入的证言或文书证据。此外,如果请求机关查明被调查人拥有不动产,国际司协办或能获取这些不动产的产权记录。国际司协办或许还能提供某一特定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详见下文“银行账户信息”部分)。
(2)专家
我们无法执行一项要求任命不特定的专家进行调查和准备报告的请求。然而,在一些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当请求机关指定一个特定的专家来执行一项非常明确的行为且已支付相关的专家服务费时,国际司协办可联系该专家执行该等请求。仅在费用已提前支付的情况下,国际司协办才会执行这一请求。若该请求要求专家审核和分析某一公司或证人提供的文件,但该公司或证人不愿意提供相关文件,则请求机关应首先另行提交一个取证请求,要求国际司协办通过传票的方式获取相关文件。这种类型的请求是罕见的,迄今仅限于会计专家审核明确确定的记录。
(3)法律意见
请求出具法律意见超出《海牙取证公约》适用范围,这一点在1985年5月特别委员会就《海牙取证公约》的工作报告第一部分第一节第四点中已有论述。美国法院不能提供对法律问题的咨询意见,因此,有关寻求法律解释或法律意见的请求书不能得到执行。为了获得关于美国法的法律意见,当事人可以委托相关美国执业律师进行法律检索。
(4)判决书或法院命令的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外国判决的请求超出了《海牙取证公约》第1(3)条所述范围。要在美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当事人应在对相关主体或财产享有管辖权的美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美国对某些取证请求的限制
(1)获取法院文书、个人关键信息记录以及其他公开信息
获取公开信息,例如法院文书、法律规定、公司注册信息、以及个人关键信息记录(出生证明、婚姻证明、死亡证明、离婚证等),不属于国际司协办根据《海牙取证公约》能够提供协助的范围。
请求机关或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登录相关法院的网站获取公开的司法文书。请求机关或当事人可通过搜索法院名称找到法院的官网。此外,PACER(Public Access to Court Electronic Records)提供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区法院和破产法院公开司法文书的电子查询服务。PACER的网站是www.pacer.gov。需注意的是,前述网站可能需要注册账户,甚至付费才能获取相关文件。
美国公司注册信息可从其注册地所在州的State of Secretary处直接获取。例如,查询在加州注册的一家美国公司的信息,可登录加州State of Secretary的网站:http://kepler.sos.ca.gov/。部分州要求付费才能查询相关公司信息。
同样地,个人关键信息记录(如出生证明、婚姻状况、死亡证明、离婚证明)也可从行为发生地的州政府处获取。多数州都有网站指导如何获取个人关键信息记录。例如,美国德克萨斯州出生、婚姻、死亡、离婚证明可从德克萨斯州医疗服务部的公共数据处查询得知(http://dshs.state.tx.us/vs/default.shtm)。
以下两个网站也对查询个人关键信息记录有帮助:
https://www.vitalchek.com/
http://www.cdc.gov/nchs/w2w.htm
如果中国法院或当事人对在美国查询相关文件还有其他疑问,国际司协办可提供指导。
(2)获取医疗记录、社会保障记录、个人所得税信息
根据美国法,有关个人医疗记录、社会保障记录、个人所得税等信息都必须保密,如无当事人、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向美国国内收入署(Internal Revenue Service)查询个人所得税状况,需要纳税人填写IRS4506号表格(点击http://www.irs/gov/pub/irs-pdf/f4506.pdf获取)以示同意。通过IRS进行查询,每次纳税记录需要支付50美元,付款必须通过支票或者汇款作出。该表格必须在签署日后120日内到达IRS。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签署表格时可指定中国法院作为接收文件的第三方直接从IRS获得相关文件,这样中国法院就无需向国际司协办提交取证请求了。
获取社会保障信息所须的书面同意表格,可从社会保障管理处(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的网站(http://www.ssa.gov/online/ssa-3288.pdf)获取。社会保障管理处必须在表格签署日后60日内收到该表格。当事人可根据自身地址向当地的社会保障管理办公室寄送前述表格。
在无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时,医疗机构不应向外披露病人的医疗记录。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披露,必须填写相关的表格,并注明:(1)得到授权提出披露请求的人的姓名和相关身份信息;(2)医疗机构可向其披露保密医疗记录的其他人的姓名和相关身份信息;(3)对可披露的医疗信息的描述和界定;(4)披露医疗信息的目的;(5)与病人或披露目的相关的到期日或到期事件;(6)当事人的签名和签署日期;(7)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出具的确认函,表明其知晓以书面方式撤回授权的权利;(8)有关当事人如何撤回授权以及撤回授权的例外规定的说明;(9)签署授权表格的病人的治疗、费用支付、住院或福利资格不受影响的通知;(10)因授权而被披露的信息很可能被重新披露,且不再受相关联邦法律保护的通知。
如有需要,国际司协办可提供医疗信息授权表模板、介绍信模板和相关的说明书。
(3)电子通讯信息
请求机关可根据《海牙取证公约》提出向Google,Yahoo,Facebook等服务供应商获取电子邮件等电子通讯信息的请求。但若请求机关提出的是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请求,美国服务供应商并无义务披露通讯的内容(参见美国《存储通讯法案》)。根据此类取证请求可能只能获取客户注册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本地和长途电话记录、通话时间记录、服务时长、服务类型),以及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的号码和其他用户身份信息(包括任何临时分配的网络地址、此类服务的付费方式和来源)。
(4)银行账户
为获取银行账户信息,取证请求书中必须包括明确的银行账户信息。请求书应包括银行账户所有者的全名、账户所在银行的名称、账户号码,最好还应包括其他可明确个人身份的信息,如社会保障码、个人地址、出生日期等。只提供个人姓名和银行名称的取证请求书无法得到执行,必须提供其他可以明确个人身份的信息。大部分金融机构对客户(个人或企业)的账户信息只保存7年,最多也只会保存10年。
(5)DNA样本
在美国,寻求DNA样本的取证请求书必须包括母亲的姓名、孩子的姓名、被认为是孩子生父的人的姓名及其地址。若可能,亦应提供被认为是孩子生父的人的出生日期。此外,被委托对获取的DNA样本作检测的国外医疗实验室必须提供获取DNA样本的工具,并同时提供如何获取样本的说明,以及获取样本时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如照片、指纹、护照复印件等)。若需聘请私人实验室协助获取DNA样本,则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6)通过视频会议取证
国际司协办有时会收到要求通过视频会议,由国外的法官或律师对证人进行口头质询(deposition)的取证请求。
根据《海牙取证公约》的规定,前述请求无法得到执行,因为其并非要求美国代表外国法院直接获取证据。相反,前述请求的实质是要求批准外国当事人直接在美国取证。美国中央机关只会执行要求美国作为被请求国直接从证人处获取证据的取证请求(参见《海牙取证公约》第一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故此,美国中央机关一般不会执行要求其组织视频会议,由外国法官或律师直接而非美国司法部的律师向证人提问的取证请求。但是,只要证人自愿,视频取证的做法是正当的,并不违反美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视频取证可由当事人私下安排,并不需要通过《海牙取证公约》。
但是,如果证人不愿意通过视频会议作证,外国法院可以根据《海牙取证公约》向国际司协办提交取证请求书。此时,根据公约要求,外国法院可以向美国中央机关提供证人的名字和地址,以及向证人询问的具体问题。美国司法部的律师可通过传票的方式强制证人作证。若外国法院有要求,当事人律师及外国法院的法官在取证过程中均可在场。在取证时,必须由美国司法部的律师向证人询问请求书中载明的问题。在场的来自请求机关的人员只能向证人询问后续问题,以澄清请求书中的问题。执行完毕的请求书和询问笔录会通过美国中央机关返给外国法院。
另外,在《海牙取证公约》之外,根据美国法典第1782条第(a)款,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在美国地区法院提起申请,要求被任命为专员(commissioner),从而享有强制证人在美国为外国诉讼程序作证的权利。美国政府并不会介入此类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的程序。
4.成本与费用
一般来说,美国可以免费执行取证请求书。但在有第三方介入并产生费用的情况下,美国可能要求请求机关补偿该等费用。最常见的是法庭速记员的费用或获取相关文件所需的费用。若可能,国际司协办可向中国法院或当事人提供应向何机构付费的信息,这样中国法院或当事人就可直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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