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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国际仲裁中的专家证人|跨境顾释

顾嘉 天同诉讼圈 2020-11-13



本文共计5,013字,建议阅读时间10分钟


你好,我是国际仲裁中的专家证人。你知道我是谁吗?你知道何时需要我吗?你知道我需要干什么吗?你知道如何协助我的工作吗?


在大型、复杂的国际仲裁案件中,当事人有时需聘请“专家证人”向仲裁庭就专业问题提供专家证据。如果说国际仲裁律师是复杂案件中的“导演”,那么“专家证人”可能就是案件中的“主角”之一。专家证人的作证表现,往往能决定案件的走向和最终输赢。


本文将围绕国际仲裁案件中,专家证人的作用和职责、聘用专家证人的时机和方法及专家证人的工作和管理等内容进行介绍。


一、专家证人的作用和职责


在大型、复杂的国际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分为两类:书面证据(Documentary Evidence)和证人证言(Witness Statement)。而证人又分为两类:事实证人(Factual Witness)和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事实证人需要对国际仲裁案件中的事实进行回忆和陈述,主要包括六个“W”,即(When/时间、Where/地点、Who/人物、What/是什么、Why/为什么以及How/怎么样)。事实证人原则上不能给出个人的意见和观点,只能结合六个“W”,陈述事实。


相反,当案件中出现较为复杂、专业的问题,需要具有特定知识、经验的专家给予结论性意见时,专家证人可能就需要被聘用或指定,由他们在书面证据和事实证言的基础上,围绕特定问题给出专家性意见,帮助仲裁庭答疑解惑。简而言之,事实证人陈述事实,专家证人给予意见,这是两类证人在分工上的不同。


在国际仲裁实践中,主要有三类专家证人:(1)技术专家:例如,在适用英国法的国际建筑工程合同案件中,延期专家可以通过对“关键路径”的分析,确定当事人应主张的项目延长时间(Extension of Time);(2)定损专家:例如,在适用英国法的技术许可协议案件中,许可方主张使用“名义许可费”理论(Notional License Fees),聘请定损专家对被许可方违反保密义务,抄袭许可方的技术秘密对市场份额造成的损失,给予精确的计算;(3)法律专家:例如,在适用香港法的跨境并购协议中,“保证与陈述”条款约定,被收购的金融机构在出售金融衍生产品时不得有违反相关司法区法律、法规的情形。聘请该司法区内的法律专家对特定情形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专家意见,可以证明该“陈述与保证”条款是否已被违反。


在国际仲裁案件中,很多时候都由当事人应本方的举证需要,聘请专家证人;一些情形下,仲裁庭可以自行指定专家证人。《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2010)第5条列举了“当事人指定的专家”,第6条列举了“仲裁庭指定的专家”的取证方法。


必须强调的是,无论是当事人或仲裁庭指定的专家,他们的职责都是为仲裁庭提供服务。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国际仲裁中当事人指定的专家证人使用指南》(2015)第四条规定:(1)专家意见应中立、客观、不偏不倚,不受来自争议解决过程本身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压力的影响;(2)委任专家的当事人就出具专家意见向该专家支付合理报酬本身不影响该专家的中立性;及(3)专家在仲裁程序中出具专家意见,是为了协助仲裁庭就相关事项作出决定。


当事人自己花钱聘请的专家证人,为什么不能按照当事人自己的期待,向仲裁庭提供有利于本方的证据呢?很多当事人,甚至一些大陆法系的仲裁律师对此不太理解。需要指出的是,“专家证人”是根植于英美普通法系诉讼中的一套举证方式和程序,而英美普通法系的诉讼程序深度影响了国际仲裁程序。站在英美普通法的角度,专家证人的职责被定位在服务于仲裁庭的专家,而不是当事人可随意指挥的举证“打手”。


六年前,我代理一家中国企业参与一宗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的国际仲裁案件。中国企业聘用了两类专家:技术专家和定损专家。在聘用技术专家时,当事人找到了一位在北美著名大学任职的教授,该教授采取了配合当事人的态度,在专家报告和庭审发言中为中国企业“说好话”。这种做法引发了本方律师团队对该专家是否具有“中立性”的担忧。在庭审中,仲裁庭对该专家的发言采取了质疑态度,最终没有采纳该专家的证言。与此同时,律师团队聘请了具有丰富国际仲裁经验的定损专家,并且该专家在损害赔偿金的问题上,秉承着对事实和证据的客观分析,认为当事人可以主张减少损失。但当事人期望定损专家可以做出损害赔偿金为零的结论,因而坚持不让该定损专家在庭审中发言,仲裁庭也没能听到这位专家的理性观点和意见。


事实上,当事人在聘用专家证人时,一般会在律师的帮助下事先考察和询问专家的观点和意见。在专家被选聘后,当事人与律师可以结合事实、证据和行业规则,与专家进行探讨,适当影响专家的观点。但当事人不应做的,是要求专家按自己的意愿和偏好,罔顾事实、证据和行业规则来形成偏颇的专家意见。


二、聘用专家证人的时机和方法


聘用专家证人的时机非常重要。一般情形下,聘用专家证人可以等到双方当事人提交了完整诉答文件(“案情陈述书”、“答辩状/反请求”等),完成书面证据披露和交换事实证言后。因为专家证人一般需要在了解了双方的诉答立场、审阅书面证据和事实证言后,才能起草专家报告。


但在一些例外情形中,聘请专家证人,“宜早不宜迟”。例如,在一起跨境并购金融机构的合同案件(我代理申请人)中,申请人主要的指控是被并购的金融机构前股东违反了“保证与陈述”条款,即该金融机构和其从业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时,没有遵守该司法区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申请人根据“赔偿条款”(Indemnity Clause)要求各前股东赔偿申请人已向购买金融产品的消费者支付的理赔金额。而被申请人提出的抗辩是,申请人无权要求赔偿,因为申请人给金融产品消费者的数千宗理赔,与被申请人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指控无关。


在申请人做出的数千个理赔个案当中,有些是根据该司法区的法院做出的判决,有些是民间金融消费者争议解决机构做出的决定,有些是根据当地金融监管机构做出的决定,更多的则是申请人内部客诉评估机制做出的决定。如果申请人可以尽早聘用法律专家,由专家对数千个理赔案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进行归类,再就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法院、民间专业机构、金融监管者、当事人内部客诉处理)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发表意见,则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即之前的销售行为是否违反了该司法区的金融法律、法规就可以得到有效的证明。


又例如,在一宗涉及中企参与海外建筑工程项目的国际仲裁案件(我代理申请人)中,申请人主张项目总包违约而应获得相应的项目延期时间(及损害赔偿金),而这需要进行“关键路径”的延期分析。这种分析在普通法主导的国际建筑工程项目中较为普遍,但中企本身没有工具和能力对此进行分析、计算。


更为重要的是,海外建筑工程纠纷中涉及的文件量非常巨大,包括成百上千封往来函件、电子邮件、技术图纸、数据表、考勤表、商务合同、日报/周报/月报、设备入库/出库清单、三级表/四级表、工程量核算清单、变更单、索赔底单等。这些海量材料,具有高度的工程性。律师团队即使花时间审阅,也无法有效地摘取其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因此,申请人应在启动仲裁之前,就聘请延期专家,对项目延期的真正原因给予分析。这样一来,律师团队才能根据延期专家的建议,有目的性地检索和审阅相关证据材料,询问相关事实证人,并起草仲裁文件。


由上述案件可知,当相关问题属于案件的争议焦点(法律或事实),并且对问题的分析本身超出了律师和当事人的自身能力,需要及时得到专家的协助时,就应该立即聘请专家。如果聘请专家的时间较晚,则律师团队的工作可能会失去方向,而当事人只会徒增法律费用。


那么,如果当事人需要聘用专家,应该如何寻找到合适的专家并开展聘请工作呢?这里,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 寻找专家的渠道主要有三个渠道。其一、联络大型争议解决支持性公司,例如(FTI Consulting、Duff & Phelps等)。这些国际机构内,有很多技术专家和定损专家人选可供选择。其二、行业协会,例如,一些国家的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协会。其三、律师推荐。律师同行可能在相似案件中已经使用,并且与专家进行了合作,因而可以通过同行的推荐找到合适的专家候选人。


2. 检索专家的背景如果当事人已经有几个专家人选,一般应通过其提供的简历、公开发表的文章和电话/会议的访谈来检索和询问专家的背景。其中专家的简历尤其重要,因为其中记载的信息可以透露出专家的学历、工作经历、行业地位和影响力、以及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该简历一般会作为专家报告的附件,向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提交。


3. 议价一般而言,国内的专家可以接受固定/封顶专家聘用费;而境外专家通常要按小时收费。如果当事人聘请领先的国际仲裁律所/律师代理案件,可能会因为该律所/律师在专家圈子里的声望和长期合作关系,而拿到一定的优惠费率。


4. 签订聘用协议当事人决定聘请专家后,由仲裁律师起草聘用协议。在专家聘用协议中,除了要叙明专家费用以外,仲裁律师还要就专家的工作范围和需回答的具体问题进行准确界定。在某些情况下,专家的聘用协议可能应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的要求,进行披露。


三、专家证人的工作和管理


专家证人在接受聘用后,一般分三个阶段推进工作:(1)分析资料并提出初步意见;(2)出具专家报告;及(3)参与庭审质证。


第一阶段在选聘的专家到位后,仲裁律师需要向专家提供相关文件,包括:(1)书面案情综述;(2)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文件和事实证言;(3)由仲裁律师按照类别整理好的书面证据。在这个阶段,仲裁律师还需询问专家一些问题,例如:(1)专家是否清楚双方的争议焦点?(2)专家是否清楚专家证据将要证明的事项?(3)专家推荐哪一种分析方法,最能客观和有力地支持当事人的案件立场?专家在考虑仲裁律师提出的问题后,形成初步分析意见。


第二阶段如果当事人与律师对专家的初步意见没有异议,或他们的修改意见得到专家采纳后,专家就可以继续推进工作。在这个阶段,仲裁律师还可以向专家提出进一步的问题,例如:(1)现有的证据资料是否能够支持专家选取的“最佳”分析方法?如果不能,是否需要当事人补充更多的资料,或通过书面证据申请的方式,要求对方当事人披露相关证据?(2)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材料,则现实可行的分析方法有几种,每一种分析方法的利弊是什么?(3)专家是否基于一种分析方法而得出倾向性结论,还是在多个分析方法并存的前提下,向仲裁庭提供多个结论后,建议仲裁庭可自由裁量并选择采纳其中的一个结论?在这个阶段,专家出具的报告,可能会随着双方当事人不断披露的书面证据、回复性书面证言而进行修订。


在专家提交了第一轮报告后,国际仲裁程序中往往会给予一方专家审阅对方报告并做出回复、补充的时间,这将会形成第二轮补充报告。在这之后,双方当事人的专家可能会被要求召开“专家碰头会”,在会上就各自专家报告中的争议焦点问题交换意见。如果双方专家可以就其中的一些问题达成共识,则应将该等共识记载下来,甚至将那些不具争议的问题,排除出各自的专家报告。


第三阶段专家出具专家报告,原则上必须出庭接受质询。对专家的质询,既可以是英美普通法系中的“交叉盘问”模式,也可以采用“专家质询”(Hot-tubbing)模式。在“专家质询”模式下,当事人的专家证人同时出现在仲裁庭面前。按照事先达成的程序,首先由双方专家对其立场、观点、论证方法和主要证据进行陈述(例如,依据事先准备好的PPT进行口头陈述),再由一方专家向另一方专家进行发问,也可以由一方律师对另一方的专家进行盘问。在整个“专家质询”的过程中,仲裁员可以就其关心的问题随时向一名或多名专家提问。


在开庭前,仲裁律师应向本方专家交代开庭的模式和程序,与专家一道重温本方的观点和论证,并讨论对方专家提出的观点和论证中可能的缺失。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可能存在的突发情况(例如,主要的事实证人证言或重要的书面证据的证明力被严重削弱),则需要专家对原先的立场做出重新考虑,在必要的情况下,甚至与对方专家达成共识或承认对方专家在一些观点上的合理性。


四、小结


综上所述,在大型、复杂的国际仲裁案件中,仲裁律师应根据案件的需要,及时建议当事人聘用专业、中立的专家证人。仲裁律师应告知当事人有关专家证人在国际仲裁中的职责,也应告知专家其具体的工作范围和需回答的专业问题。


在专家展开工作时,仲裁律师应完整、有条理地将仲裁文件和书面证据提供给专家,并在事实澄清和证据搜集方面,为专家提供支持。仲裁律师应尊重专家的专业性,但同时应结合事实、证据与专家进行探讨,引导专家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选用合适的方法论,支持当事人的案件立场。


最后,我通过本文,向那些曾与我一道在国际仲裁案件中勤奋工作,爱岗敬业的国内外专家证人们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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