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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基金系列 | 香港公司股份转让交割安排揭秘(下)

姚平平 刘雪荞等 中伦视界 2023-03-17

作者:姚平平 刘雪荞 崔灏

系列序言

姚平平

在美元基金募集和投资领域,在繁复的法律条款和规则背后,是投机与规管、欲望与理性的博弈。在弥漫着财富和欲望的基金法域,律师必须洞察资本生态圈的游戏规则,以近乎宗教信仰的虔诚恪守行业的专业水准、职业操守与社会责任。美元基金的募集和投资,直面理智和欲望、勇气和绝望、神话和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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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回顾


在上一篇美元基金系列文章《美元基金系列 | 香港公司股份转让交割安排揭秘(上)》中,我们介绍了香港公司股份转让交纳印花税的具体规定。正是因为印花税的存在,香港公司股份无法完成“一手交钱,一手交股”的瞬间交割。故此,香港公司股份转让的交易文件中,需要围绕印花税的缴纳事项,设计具体的方案,以分配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

开曼/BVI公司股份转让与比较中立的香港公司股份转让的步骤对比如图所示


本文中,我们将结合香港公司股份转让过程中缴纳印花税的规定,简要探讨交易文件关于交割条件撰写的策略。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称“香港公司”,指香港法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交割流程介绍

以变更股东名称作为判断交割完成的标志,香港公司股份转让分为以下步骤:

其中需要指出的是,与中国大陆的公司法规定不同,香港公司股份转让需要获取标的公司董事会同意以及授权。香港《公司条例》规定,标的公司的董事有权拒绝目标股份的转让和相关名册的变更事宜;因此,为了避免对价支付之后发生目标公司董事不同意目标股份转让的情况,一般都需要在交割前先行取得目标公司董事对转让的许可。另外,在香港公司的章程中也可能会对公司股份的转让所设置种种先决条件,例如提前通知公司董事并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受制于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受制于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等,这些先决条件都需要在目标股份转让之前得到满足或豁免。


三种交割条件(Conditions Precedent)撰写策略

鉴于香港公司的股份转让存在缴纳印花税这样一个环节,进而使得买卖协议签约、交割、缴纳印花税和最终更新股东名册使得买方正式成为公司股东,这些步骤存在天然的时间差,因此在交割条件、交易流程和条款安排上衍生出了多种具有明显倾向性的文件版本,简要对比如下:

(1)对卖方有利的流程

对卖方有利的流程是,交割时,卖方向买方交付已签署的转让文书及成交单据、印花税金额的支票、缴纳印花税所需的其他支持文件、以及其他交割文书等(例如董事和秘书辞任函),买方即向卖方支付交易对价全款。交割完成后,买方自行缴纳印花税并变更股东名册。

 

这种流程对于买方的风险在于,如果出现税务局要求提供补充资料,或者审计报表出现过期、错误需要更新或提交管理账目的情况,此时卖方之前委任的董事和秘书等已经辞职,无义务配合买方提供新的资料;同时,买方虽然已经支付了全部对价,但在法律关系上尚未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名册尚未变更),如交易文件中没有对交割后的过渡期进行详细的安排,买方可能陷入交割后迟迟无法成为公司股东的尴尬境地。


(2)对买方有利的流程

对买方有利的流程是,要求卖方在交割前完成缴纳印花税的全部事宜,交割时直接交付已经妥善加盖印花税章的成交单据、转让文书以及妥善变更的股东名册。这种机制下缴纳股份转让的印花税实质成为了交割的前提条件之一。

 

这种流程往往出现在买方较为强势的交易中,其对于买方的好处是实现BVI/开曼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效果,即交割时买方支付对价,并当天获得了香港公司股份,省去了交割后再行缴纳印花税和变更股东名册的麻烦。但对于卖方而言,其风险在于如果交易因某项先决条件未达成而无法交割(在买方较为强势的交易文件版本中,交割先决条件可能是开放式的,例如买方完成了另其满意的尽职调查、买方取得了其投委会的批准和同意等),或者交易发生其他变故,买方选择不进行交割或者终止交易,而此时卖方如已经缴纳了印花税,则不得不重新签署转让文书与成交单据,把已转让给买方的股份还原给自己,如果交易文件没有专门规定,卖方可能因此遭受了印花税和其他费用的损失。


(3)中立的流程

对比上述两种安排,香港公司股份转让较为中立的流程是,交割时,卖方向买方交付签署的转让文书及成交单据,但交割时将交易对价交由第三方中介进行托管,并将卖方配合缴纳印花税的事宜作为,卖方的交割后义务,待妥善缴纳印花税后再释放托管款项,同时完成股东名册变更。

 

比较而言,这种流程能够同时控制买方和卖方的交易风险,但是需要引入第三方作为托管人,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在大型的交易中,托管人谁来指定,放款条件如何确定,托管费用如何计算,利息的归属与处理等等,都会成为各方反复谈判的事项;且由于托管人持有大量资金需要承担较大的交易风险,为了减轻自身在托管过程和最后释放资金时需要面临的责任,托管人往往要介入买卖双方关于交割安排的谈判,形成三方博弈的复杂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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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姚平平 律师

合伙人 香港办公室 


业务领域: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资本市场/证券, 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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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12

刘雪荞  律师


深圳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崔灏  


深圳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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