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苯泄漏,谁来应急谁来付费? | 阳光解读
文/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环境部 文黎照 商事争议解决部 芮刚
某日,一辆重型货车从深圳市往河源市方向行使(车主为被告一),行至长深高速公路某处时,与另一重型货车发生碰撞(车主为被告二),被撞货车所载混合二甲苯危险化学品泄露,严重污染附近村庄农田。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组织多家环保清洁公司等单位进行应急处理,经地方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共产生应急处理费用合计849256.16元,认证费用4000元。
上述两辆货车的驾驶人或车主与其他公司有挂靠关系,另外在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等险种。因此,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对涉事驾驶人、车主、被挂靠人、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被告一和被告二(即车主)连带向原告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赔偿597279.31元。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中赔偿原告2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在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除污费用项目中赔偿原告71250元,在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项目中赔偿原告181526.85元,合计252776.85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事实上是一起典型的保险合同纠纷,但是因为被保险车辆运输的是危化品,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危化品泄漏,附近农田受到污染,地方环保局启动环境应急,组织多家环保公司进行清污工作,将对环境的污染减少到最小,因此本案的分析,仅围绕环境应急展开,对保险合同纠纷中的责任分配不再赘述。
1. 什么是环境应急?由谁负责?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在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12月29日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中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环境应急费用指在应急处置阶段产生的,以控制污染源或生态破坏行为、减少经济社会影响为目的,依据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或基于现场调查的处置、监测方案采取行动而发生的费用。结合本案,危化品泄漏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必须紧急处置,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及环保部门负有应急处置的职责,做出紧急应对清理污染,将污染减少到最小,值得肯定。
2. 地方环境保护机关是否本案适格的原告?
根据上述关于环境应急的介绍分析,本案中事故车辆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混合二甲苯发生泄漏,严重污染了附近农田,博罗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作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紧急组织多家环保清洁公司对受污染区域进行清除污染处理,乃其职责所在,应急处理化学品污染,时间紧迫,原告及时聘请专业公司进行清理,防止危害加重,产生费用是必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这笔应急处理费用,与事发地村委会及村民的损失赔偿并不重复或矛盾。尽管目前关于环境应急的费用如何分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中的规定,环境事故应急处置费由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从法理上讲,依据污染者付费的基本原则,造成环境突发事故的主体负有首要责任,环境应急也是为了及时防止损害的扩大,在应急的关键时刻,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责任人无论是否具备应急能力,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职能部门,紧急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因此支出的费用属事先垫付,事故处置完毕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另外,司法实践为了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也鼓励环保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严厉打击一切破坏环境的行为……”
因此,博罗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的诉权来源于其作为事件处置的职能部门,在事件处置中支付了相应的清污等费用后,对负有赔偿费用义务的个人或企业享有的追偿权,并不是作为政府主管部门提起的预先支付各类赔偿款的诉讼。因此博罗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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