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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蒋阳兵:一文读懂《民法典》之遗产管理人制度

蒋阳兵 德衡律师集团
2024-08-25
蒋阳兵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民有所呼,政有所应,《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已经正式生效。


笔者仔细研读新出台的《民法典》,发现在该法“继承编”第四章中,“遗产管理人”的概念被首次提出,打破了原继承法律实务中遗产管理人角色空缺的局面,对继承法律制度的完善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何为遗产管理


遗产管理,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


二、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功能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为了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综合性制度。其主要具有五个方面的功能:


第一,管理和保全财产。随着交易方式的多样化,人们财产的种类也不断增多,出现了诸如股权、股票、债券等资产价值较大且流动灵活性突出的财产,确定遗产时往往由于无法查明而忽略了该部分财产。设立专业遗产管理人后,能够尽快通过清点、盘存、编制清册确定遗产范围、保全遗产价值。


第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遗产管理人在接管遗产后,需要对遗产进行妥善管理、清算、避免遗产遭受损毁、灭失,并为被继承人收取债权、偿还债务,这实际上将继承人、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同等加以保障,亦是对以往相关立法的极大补充和完善。


第三,实现遗产公平分配。遗产管理人在管理和保全遗产的基础上,对遗产债权人和遗赠人的遗产债权进行优先清偿,然后就剩余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分配。


第四,保障交易安全。遗产管理人保存、管理、分配遗产,追偿遗产债权,清偿遗产债务等行为,不仅保障了被继承人与其他民事主体间的交易安全,也维护了继承人的利益以及与继承人交易的第三人之利益和交易安全。


第五,避免遗产纠纷或无人继承情形下的纠纷。在继承开始后,可能会出现暂时没有继承人或遗产归属尚未确定的情形出现,设立遗产管理人有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财产,防止财产贬值,等相应的继承人出现后或遗产的归属确定后再进行继承,若确定无继承人继承遗产,则将无人继承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三、遗产管理人的启动程序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与产生,《民法典》继承编第1145条、1146条已有所规定。


(一)选任


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但没有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该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在遗嘱生效时取得遗产管理人身份。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自应尊重,继承人也应服从,在遗嘱生效时,遗产管理人开始执行职责。如果遗嘱既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又指定了遗产管理人的,则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各负其责。遗产管理人未尽其义务或损害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换。


2、被继承人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以便及时管理遗产。继承人只有一人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直接转化为该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其进行的管理就是所有权人的管理,不存在遗产管理人的问题。继承人为多人的,每一个继承人都可以作为遗产管理人。但是,为了更好地进行遗产管理,全体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确定后能够及时进行遗产管理活动。


3、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全体遗产管理人共同管理遗产,按照共同的意思对遗产进行管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进行管理。


4、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对遗产进行管理。


在上述情形下,法定继承人、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不得辞任;但是,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除外。


(二)指定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46条的规定,如果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因为在实务中,当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经常出现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有争议的情形。这一做法主要是出于保证遗产安全的考虑,避免大量涉及遗产的继承纠纷产生,减少社会矛盾。


四、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民法典》在继承编第1147条详细地列举了管理人的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遗产管理人应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有准确的把握,查清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价值等状况。在查清有关遗产的基础上,还应当编制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提交遗产清单,使继承人了解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毁、灭失


遗产管理人应尽义务妥善保管遗产。首先,是保护和维护遗产的现状。其次,如果要对遗产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以不改变标的物或权利的性质为限。如果超出必要限度,属于遗产管理人非必要的处分行为,对继承人、受遗赠人等造成损害的,遗产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一方面,遗产管理人应当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依法通过诉讼或者非诉讼等手段向债务人主张,实现被继承人的债权。另一方面,应当对有关遗产债务进行清偿,对遗产债务的清偿应当按照一定等顺序,对统一顺序等债务无法全部清偿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清偿。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将遗产移交给继承人。如果有两个以上继承人的,应当按照遗嘱指定或者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将分割后的遗产移交给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法典》新增这一兜底条款,未尽事宜可通过该兜底条款予以涵盖。同时,也意味着被继承人可通过协议的方式,赋予遗产管理人更多职责,如对遗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或可与遗嘱信托相衔接。


五、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遗产管理人只有对未尽到法定职责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仅为一般过失时不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认定重大过失,应和一般过失相区分,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比如,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假如存在遗漏,应看遗漏的遗产性质、遗漏的原因等,如果遗漏遗产是因为个别继承人故意隐匿、转移导致,其他继承人也不知道或者知道了没有告知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已经尽到了和对待自己事务相当的注意义务的,不应认定为重大过失。


六、遗产管理人有权获得报酬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等,可以参照律师收费标准确定报酬数额。或者在当事人委托遗产管理人时,双方可以签订有关明确报酬数额的合同。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第510条规定进行补充协定。


《民法典》继承编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通过遗产管理人介入处理遗产事务,一方面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另方面也有利于充分的调查、接管、处置遗产,维护各继承人利益。遗产管理人制度将有利于遗产继承更加顺畅地进行,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民法典》在继承编第1147条详细地列举了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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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蒋阳兵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本所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

蒋阳兵律师曾在广东省某中级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历任审判员、副庭长、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熟悉审判执行和国家赔偿工作流程和技巧。


从事律师执业以来,蒋阳兵律师成功代理了某楼盘业主起诉开发商批量诉讼案件(案经一二审7个月内足额拿到赔偿款)、香港居民邓某诉某银行、某开发商房屋执行异议再审案、张某诉黄某、深圳某投资公司委托汇兑纠纷再审案、区某诉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等疑难案件,主办了保洁丽日化、金石头网络、爱唯格电器、松樵车库、安邦电子、慧百通、迪亚通电子等企业的破产清算事务,为光明建发集团、春沐源地产、宏基地产、湛江国家储备粮库、南油集团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顺丰控股、瑞诚基金、中誉基金、借贷宝、人人聚财等机构提供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蒋阳兵律师乐于钻研,理论功底扎实,先后在全国各类期刊上发表案例、论文多篇,荣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届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擅长办理专业性较强的不良资产处置、房地产、土地确权、破产重整等商事、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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