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解读 | 漫说鳗鱼苗进境检疫
漫说鳗鱼苗进境检疫
鳗鱼,肉质鲜嫩、少刺多肉,广受食客喜爱。我国的鳗鱼养殖和加工总产量位居世界第一,有着巨大的鳗鱼苗进口需求。做好进境鳗鱼苗的检疫监管,确保鳗鱼苗的健康和质量安全,对促进我国鳗鱼产业高水平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为什么养殖户不自己培育鳗鱼苗呢?因为鳗鱼的特殊发育过程要经历特殊的淡水降河洄游,几乎很难在人为环境中模拟出来。当前,鳗鱼的人工繁殖依然是有待破解的“谜题”。正因为如此,捕捞野生鳗鱼苗依旧是养殖鳗鱼的必经之路,然而我国沿海的鳗鱼苗资源有限,所以需要进口鳗鱼苗以满足国内产业的需求。
那么,进口企业在进境鳗鱼苗时需要关注哪些检疫程序呢?
一、符合检疫准入要求
进境水生动物有严格的检疫准入制度,进境鳗鱼苗的输出国家和地区,以及品种都应在海关总署公布《允许进境水生动物的种类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名单》内,最新的检疫准入名单可以在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二、申请使用指定隔离检疫场
进口企业向隔离场所在地海关提交如下材料:
1.《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2.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显示隔离场主要设施和环境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3.进境鳗鱼苗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4.如果隔离场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的,还应提供使用人与所有人签订的隔离场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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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隔离检疫场应符合《进境水生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SN/T2523-2021)要求。满足选址、场地布局、配套设备设施及专业人员配置等相关要求,建立并有效执行防疫消毒、养殖管理、日常管理等制度。
三、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通过“互联网+海关”—“动植物检疫”栏目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如实填写品名、用途、境内外企业等申请信息。获海关总署或授权直属海关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能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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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品名须详细填写至种,并注明拉丁文名;申请单位要与报关单位收货人保持一致;“运输路线”应详细填写第三国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与实际运输路线一致。
四、入境申报
鳗鱼苗进境前或进境时,进口企业应当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境口岸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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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对于总署已确认检验检疫证书版本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证书需与确认版本一致。
检验检疫证书应具备货物名称、收发货人、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捕捞区域、卫生评语等基本信息。
五、口岸查验
单证审核通过后,进境鳗鱼苗将在口岸海关接受现场查验,包括核对货证、包装和标签检查、临床检查、包装用水或冰、铺垫材料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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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经现场查验合格的,进境鳗鱼苗可调运至境内指定隔离场,不合格的将实施退运或销毁。
六、隔离检疫
进境鳗鱼苗在入境口岸现场检疫合格后,将运抵指定隔离场开展隔离检疫。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所在地海关按要求对指定隔离场内的鳗鱼苗实施取样送检和隔离监管。隔离检疫不合格的,海关将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监督企业对同一隔离设施内全部鳗鱼苗实行销毁处理。隔离检疫合格的,海关将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允许企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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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隔离检疫事关生物安全和产业安全,进口企业应对进出指定隔离场的人员、车辆、用具等实行严格管理;隔离检疫期间产生的污水应当集中放置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疑似患病或者死亡的鳗鱼苗,应当立即移入患病鳗鱼苗隔离池,死亡鳗鱼苗应当作无害化处理等,发现不明原因大量死亡鳗鱼苗的,还应及时向海关报告。
进境鳗鱼苗是重要的种质资源,对我国的鳗鱼养殖及生产加工产业有重要意义。检疫准入、检疫审批、口岸检疫、隔离检疫等各项工作制度是鳗鱼苗安全引进的有力保障。与此同时,海关设立鲜活产品绿色通道,持续提升进境鳗鱼苗等优异种质资源的通关效率,助力国内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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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深圳海关
审核单位:总署动植物检疫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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