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世界粮食日 | 珍惜“粮”缘,不负“食”光
世界粮食日
World Food Day
1979年11月举行的第20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大会决定:1981年10月16日(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创建纪念日)为首个世界粮食日。此后每年的这一天都作为“世界粮食日”,旨在唤起全世界对发展粮食和农业生产的高度重视。
2022年10月16日是第42个世界粮食日。今年世界粮食日的主题为
不让任何人掉队。更好生产、更好营养、更好环境、更好生活。
“民以食为天”,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人口众多,在维持本国粮食自给自足的情况下,进口粮食是重要补充,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养殖业发展需要。
而进口粮食远渡重洋而来,不仅要跋山涉水,还要经过海关的严格把关,才能流向市场。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海关是如何对进口粮食把关监管的吧。
1
注册登记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允许进口粮食境外注册登记企业名单》可以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进行查询。
2
办理检疫初审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签订进境粮食贸易合同前,进口商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办理《许可证》前,进口商需联系取得进境粮食加工资质的加工厂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
3
指定加工企业备案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境粮食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未经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进境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海关对符合指定加工场所备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4
办理检疫审批
进口商凭《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到进境口岸海关办理《许可证》。
企业已办理检疫审批但未经加工核销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月的实际生产用量,否则不再办理检疫初审手续。
5
口岸检验检疫
口岸海关对报关入境的粮食验核《许可证》,开展现场查验及过筛检疫等检验检疫,根据指令取样送实验室检测。依据检验检疫结果对进境粮食进行合格评定,并出具相关单证。符合要求的允许进境粮食调运。
6
粮食调运
海关建立进境粮食调运联系制度。调运审批单由指定加工企业发起,经由口岸隶属海关、指运地隶属海关审批,允许调运后方可进行调运。
进境粮食加工企业应建立运输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按要求开展进境粮食调运,如实录入调运信息。注意确保运输工具密封,运输企业必须严格落实运输途中疫情防控要求,发现异常情况如掉包、撒漏等,应根据预案要求及时处置,并立即上报所在地海关。
7
流向变更
粮食入境后,原指定加工/储存单位因加工能力或仓容等客观原因而不能继续加工/储存或者因进境粮食质量安全问题作改变用途处理等原因需变更进境流向的,进口商应向进境口岸所在地海关提交《进境粮食改变流向/用途申请表》并随附相应证明材料,办理变更流向手续,由原流向地、拟流向地及入境口岸所在的海关审核确认。
8
粮食加工
指定加工企业按申报的用途和生产工艺开展进境粮食加工,如实记录加工信息。
9
核销
进境粮食加工完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境粮食核销手续。企业需留存进境粮食全过程记录,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提交所在地海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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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济南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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