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活动取得的风扇“发火”烧家,损失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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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消费者贺女士的房子突发火灾,烧损屋内装修及家具,消防部门认定是房屋内电风扇电气线路故障,该风扇是消费者贺女士参加某家居建材公司组织的活动时购买活动入场券后凭券取得风扇一台。该风扇的生产商是外省某电器公司,家居建材公司通过风扇的销售渠道购入这批风扇。贺女士认为家居建材公司应赔偿其因火灾造成的房屋内各项损失共计297579.4元,家居建材公司认为风扇并非其生产,对贺女士提出的赔偿请求并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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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
陈月明律师表示:
1.消费者贺女士以购买活动入场券后凭券取得风扇一台,与建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
2.贺女士可要求建材公司也可要求生产商外省某电器公司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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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
👉商家经常以各种各样的促销方式吸引消费者,消费者应当理性对待促销信息,注意查验商品质量,查看商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等;
👉选择正规渠道和信誉良好的商家,注意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避免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
👉即便是促销赠送的赠品,同样应具备合法合格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质量不合格或者假冒伪劣的商品,否则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旦发现商品或赠品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是“三无”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可拨打12315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到商家所在地的消委会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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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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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嘉明
校审:周俊良主编:黄玮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