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街坊发现房屋预选与交付不一致,想要维权时却发现……到底谁占理?
近日房地产市场陆续传来利好消息
不少市民购房的念头蠢蠢欲动
但是佛山街坊梁女士
却在此过程中产生了消费纠纷
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梁女士向佛山消委会投诉称,其在销售员叶某的推荐下,预选了某房地产公司B栋8楼的一套住房,由于预选的是期房,销售员叶某带领梁女士去看已经建成的A栋8楼的样板房,并介绍说A栋和B栋相同构造。于是,梁女士就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按约定支付了房款。
可到今年6月房屋交付时,梁女士才发现交付的B栋住房与其看的A栋样板房的位置、构造完全不符,认为公司欺诈,向该公司反映情况,但公司以合同已签为由不予以理会。
处理过程和结果
佛山消委会认真查阅了梁女士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发现合同中附有该商品房楼层的平面图,且梁女士已经在该平面图上签字确认。由于平面图上较为清晰地记录了房屋的朝向、位置,梁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交付房屋并非其预选。梁女士向我会提供了其与销售员叶某事后沟通的录音,叶某提及“上去后才发现房屋调转了……”等字眼,我会在与房地产公司的沟通过程中,房地产公司认为梁女士事后取证的录音存在诱导,要求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佛山消委会依法终止调解,建议梁女士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案中,梁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附有该房屋的平面图,注明了该房屋的位置和朝向,梁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合同及平面图上均有签字按指印,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梁女士虽提供了录音证据,但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相互印证,且该录音证据也未能直接证明销售员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房地产公司又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该证据证明力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为此,佛山消委会呼吁广大房地产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对服务中介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约束,以实际行动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共同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大宗商品买卖过程中,必须谨慎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价格、位置、贷款形式、面积、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不能只听销售人员的口头许诺,以免发生争议时无法举证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佛山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谢华强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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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嘉明
校审:周俊良主编:黄玮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