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这篇影评6000余字,全文刊登在《法制与新闻》杂志2020年5期。字数远远超出电影学院课堂上老师的告诫——影评不可超2000字。
这更是一篇法律论文。作者以刑事律师特有的视角,全面解读电影《因父之名》中的法律问题:冤案成因、陪审团的不理性、警察暴力取证、舆情影响司法、证据裁判、偷来证据的可采性等等,知识点多,信息量大,兼具深度和广度。】
错案,古往今来都有发生,即使现代法治发源地英国,也不例外。美国影片《因父之名》根据杰瑞·康伦的自传《证明无罪》(《Proved Innocent》)改编,讲述的是一起发生在英国的错案——著名的基尔福德四人案(Guildford Four)。《因父之名》自1993年问世后,一直被誉为“法律人必看影片”,也被许多法学院选作案例教学片。该片涉及证据可采性、交叉询问、陪审团制度、错案成因、司法令状、证明标准、自白任意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诸多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法律人学习诉讼制度时必须思考的问题。片中的庭审部分是重头戏,法官、陪审员、律师、当事人及证人等法律角色悉数登场,表现精准到位,不同的角色心理被演绎得淋漓尽致,让观众感受到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的庭审氛围。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片中女律师皮尔斯,她的正直、敬业、执着,感染了很多观众,也被很多刑事律师视为榜样。
上世纪七十年代,英格兰和爱尔兰民族纷争严重,爱尔兰共和军(IRA)经常进行恐怖活动。1974年10月5日,伦敦基尔福德酒吧发生了震惊世界的爆炸案,造成5人死亡和几十人受伤。
爆炸案发生后,四名爱尔兰青年保罗·希尔、杰瑞·康伦、帕特里克·阿姆斯特朗和卡洛尔·理查森,被怀疑为IRA成员,遭警方逮捕。之后他们被指控为爆炸案主谋,法院开庭审理后,1975年10月,杰瑞·康伦等四人被判处终身监禁。此案被称为基尔福德四人案(Guildford Four)。
1977年1月24日,另有几名爱尔兰人因其他案件被捕,他们供述实施了基尔福德爆炸案。之后,英国政府组建独立警官小组对基尔福德四人案重新审查。1989年10月19日,首席大法官撤销了对四人的判决,杰瑞·康伦四人先后被释放。
2005年2月9日,英国首相托尼·布莱尔发表声明: “我对他们在这件事(指基尔福德四人案)中受到的折磨和不公正的待遇感到十分抱歉……他们理应得到全面的、公开的平反。”
作为观众,我们对基尔福德四人案是错案这一点深信不疑。因为我们是以上帝视角观看了案发全过程,见证了杰瑞·康伦等人的无辜,内心确信他们无罪。错案何以发生?我们很容易找出原因:陪审团直觉裁判,法官不公正,刑讯逼供,舆论影响,反恐大背景,证据不当采信等等。此案能够成功洗冤,这在信奉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英国着实不易。从真凶归案开始启动重新审查,再到法院宣告无罪,用了12年时间。这其中,辩护律师起到关键作用,她从警方那里”偷”走一份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重要证据,然后在法庭上出示,这份证据对翻案起到决定性作用。不过,这又产生一个法律问题,这位律师“偷”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法庭应否排除这份”偷”来的证据?案发当时,英国反恐形势严峻,紧急出台《预防恐怖犯罪法案》,允许警察羁押七天时间,这无疑会对个人权利构成威胁。那么,在控制犯罪和保障个人权利之间,如何实现平衡?爆炸案后公众愤怒情绪高涨,来自民间的陪审员进行裁决时能否避免民意左右?陪审员司法理性不足的天然缺陷,能不能通过制度来弥补?这部影片好像一份法律试卷,提出一连串的问题让我们思考。
基尔福德四人案一审庭审,由1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进行审判。英国实行陪审团制度,法官和陪审团共同组成审判主体,两者有明确分工,陪审团负责事实认定,裁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在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决后,法官再进行量刑。法庭戏部分,我们看到,控方律师和辩方律师每每站起发言时,身体总是转向陪审席,目光注视着十二名陪审员,非常有礼貌地陈述观点。在法庭上,律师的重心工作就是:说服陪审团,让其接受自己的观点。这些陪审员从哪里来?他们是从民众中随机抽选而来,是来自民间的普通人,没有受过法律训练,易受情绪影响。为了说服或打动这些司法理性不足的陪审员,出庭律师都会倾尽全力、投其所好,例如:打感情牌,打种族牌,用通俗语言讲故事,借用道具解释专业问题,巧妙安排证人出庭顺序……影片中,我们看到了控方律师和辩方律师为说服陪审员所做的种种努力。杰瑞·康伦的律师在对迪克森警官进行交叉询问时,提及所有被告在羁押期间都受到身体和精神虐待,他特别强调“其中包括14岁的被告帕特里克”,他停顿一下,示意帕特里克站起来。当个子矮小、满脸稚气的帕特里克起身站起来成为全场焦点时,画面极具冲击力。辩方律师这一细节设计就是为了触动陪审员的同情心,从而对控方指控产生怀疑。在闭庭陈述时,辩方律师的演讲温和有力量,他说,开庭前我与当事人握手却被同行律师嘲笑,因为公众普遍存在对被告人歇斯底里的愤怒情绪,……请(陪审员)不要被此情绪所影响。控方律师针锋相对,也从“不要受情绪影响”切入,用一连串形容词来描述被告人的残忍狡猾,赞美警察的荣誉和敬业,强调被告人对社会的危害。控方律师这一番略显夸张的演说,再次将陪审团引入集体愤怒情绪中。就这样,法庭上的陪审员被控辩双方律师竞相争夺,他们的情感在波动,立场在晃动。法庭上的旁听群众时常喧哗,丝毫不掩盖“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绪。他们与来自民间的陪审员,在情感上产生共鸣。陪审员司法理性不足,过分依赖直觉,所以杰瑞·康伦案在控方证据不足且存在诸多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却被陪审团裁定有罪,也就不奇怪了。陪审团错判有罪,法官也难逃其咎。为什么?在“陪审团+法官“这个组合中,专业法官有责任对业余的陪审员给予专业指导、引导。英美法系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繁琐严密,就是为陪审制度而设立,或者说,就是为法律外行、理性不足的陪审员而准备的,并且要求职业法官严格落实。影片中,警方以暴力、威胁手段获取杰瑞·康伦等人的认罪书,这个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这应该由法官来把关,法官可根据被告人自白任意性规则予以排除。被告人自白任意性规则,即,非出于任意性(voluntary)者,不得采为证据。英国早在18世纪后半期就已确立这项规则。杰瑞·康伦等人的这些认罪书,其认罪和供述是否出于自愿,应当由法官在陪审团不在场情况下进行裁决,通常在庭前进行。如果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或者是非法证据,法官即予以排除,不让其进入法庭污染陪审员的眼睛。
被警方羁押的七天时间,杰瑞·康伦和保罗·希尔被殴打、威胁、侮辱,二人违心在认罪书上签名,这是典型的刑讯逼供。联合国《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明确禁止以酷刑方式取证。刑讯是一种野蛮、落后的审讯方式,它是冤错案件的来源。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曾总结出一个错案公式:合理的怀疑+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现代国家早已认识到刑讯的危害,在宪法或法律中确立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或者同类权利、规则,以防止刑讯。沉默权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内核一致,只是外在表现不同。英国在1640年李尔本案之后,国会便通过立法确立了沉默权。英国1964年的《法官规则》规定:“陈述(包括被告人对警察所作的口头回答和书面陈述)必须是被告人自愿作出的,它不应当是通过恐吓、利诱和逼迫获得的。”基尔福酒吧爆炸案发生后,5死75伤的后果,社会影响恶劣,民众情绪愤怒,这给警方带来巨大的压力。命案不破,民众恐慌。重压之下,警方便寻找替罪羊来堵悠悠众口。杰瑞·康伦和保罗·希尔是爱尔兰人,恰好在错误时间出现在错误地点,于是就被警方抓来罗织罪证。棰楚之下,何求不得?杰瑞·康伦等人的认罪书,便成为控方指控犯罪的重要证据。
杰瑞·康伦被警方带走的前两天,恰逢英国议会通过《预防恐怖主义法案》,允许警察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任何被合理怀疑与恐怖组织有关的人,最长羁押七天。警方正是利用该法案,将杰瑞·康伦等人作为恐怖分子强制羁押了七天。正常情况下,警方欲逮捕或羁押嫌疑人,都要取得法官同意,这就是英国的司法令状制度。司法令状是法官根据机关或者个人的申请签发的一种命令,包括逮捕令、搜查令、扣押令、人身保护令等等。《因父之名》中皮尔斯律师去警方查阅档案时所持的法院批准令,就属于司法令状。司法令状制度能够防止警察滥用权力,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基尔福德爆炸案发生后,警方将其定性为恐怖犯罪,事后证明该判断是对的。当时恐怖事件时有发生,形势所迫,英国国会通过《预防恐怖主义法案》,赋予警察更多权力以严厉打击恐怖犯罪。由此可知,英国国会在控制犯罪和正当程序之间选择了前者。这种做法并不鲜见,美国在“911”后通过《爱国者法案》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也是基于反恐而扩大了警察权力。警方可以自行决定将一个人羁押七天时间,这对骨子里热爱自由的英国人来说太长了,英国人对可能侵犯自由的权力始终保持警惕。庭审中,杰瑞·康伦的辩护律师对此直接予以批评,而杰瑞·康伦的父亲,一名普通英国人,当他从电视里看到《预防恐怖主义法案》新闻时,立刻表现出吃惊和担忧。行政权力有被滥用的天然倾向,如果缺少监督和约束,它可能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反恐形势下,国家对警察赋权仍需谨慎,应当兼顾秩序和自由之间的平衡,不能让司法令状制度缺位。
现代诉讼,根据证据来认定事实,裁判必须在证据的基础之上,这就是证据裁判原则。基尔福德四人案错误定罪是因为证据,洗冤成功也是因为证据。杰瑞·康伦等人的认罪书,根据直接言词原则,这些形成于法庭外的认罪书不能替代他们在法庭陈述,不具可采性。如果根据自白任意性原则,也应当排除,但是法庭没有排除。警方炮制的假证据却被法庭采纳,杰瑞姑妈的厨用手套被当作犯罪工具,警察“做”出硝酸甘油呈阳性的检测报告,这些虚假的、非法证据也应当排除。此外,控方隐匿了无罪证据——杰瑞和保罗案发时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这些证据能够隔阻被告人与犯罪之间的联系,直接证明被告人无罪。法庭上,杰瑞向法庭陈述案发时自己和保罗先去公园、后入室盗窃的事实,细节描述很清楚,有一定可信度。然而,控方律师对其进行交叉询问时,以杰瑞实施盗窃行为为由质疑其品行,否定其人格,由此降低其陈述可信度。就这样,控方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形成一个闭合链条:犯罪现场证据+认罪书+物证+10个警察出庭作证=有罪,貌似无懈可击。而实际上,其中数份应当排除的证据未被排除,因此误导了裁判者,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犯罪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本身“方生即死”。若要发现真相,只能通过犯罪遗留的物品、痕迹或知晓事实的证人,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来还原真相。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连接犯罪现场和行为人的证据。基尔福德四人案中,将杰瑞和犯罪联系起来的证据只有认罪书,属微弱连接,并且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英国刑事审判中,确定一个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控方的证据没有达到此标准,没有可靠、充分的证据让人确信杰瑞·康伦等人是犯罪行为人。控方证据链中最重要的一环没有闭合,让人自然产生“犯罪另有他人”怀疑。
错案如何被发现?很多人脱口而出:真凶落网,亡者归来。现实社会中,错案类型繁多、形式各样,而只有“真凶落网型”和“亡者归来型”这两类,其错误指数最高,错得清清楚楚真真切切。《因父之名》也沿袭了“真凶落网”这个套路。杰瑞·康伦等人服刑期间,基尔福酒吧爆炸案的真凶落网,主动向警方和杰瑞等人承认了犯罪。一个案件两套凶手,怎么办?影片中,警方选择鸵鸟政策,联手隐瞒信息,不承认真凶,坚持杰瑞·康伦案是铁案。英国警官的操作,让我们不理解,这需要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进行比较。大陆法系追求实质真实,刑事诉讼的目标就是发现真相、正确适用法律,对于错案,法律规定了专门的纠错程序。英美法系追求形式真实,尊崇“冲突—解决”模式,不太重视案件真相,法庭程序繁琐,规则繁密,控辩双方连续对抗数月,并不只是为了真相,更多是为了解决冲突。对于错案,英美法系国家缺少纠错的动力,程序上也受诉讼规则限制。影片中,杰瑞在皮尔斯律师的帮助下坚持上诉,并争取媒体支持。转机出现,皮尔斯律师意外在警方档案中发现的一份被警方隐藏的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这份证据标记“不让律师看”。当皮尔斯律师将这份证据在法庭上出示时,全场哗然。然而,控方律师并不罢休,他从程序角度提出异议:对于这份证据,辩方应当在庭前提交。这涉及证据披露和先悉权(doscovery)问题。证据披露程序的目的是为辩护方进行充分辩护准备而提供条件,是控方单方向辩方展示。不过,也有一个例外,就是辩方要将“不在现场”证据(alibi)在庭前向控方展示。正是基于此,控方律师提出异议。但是,这一次,正义没有缺席,法官驳回了控方的异议,采信了这份证据。于是,杰瑞等人恢复了自由。此案能够洗冤,除真凶落网、关键证据出现、法官公正之外,媒体推进和民众的声援也发挥了作用。十五年前,杰瑞等人被定罪,民意民愤发挥了作用,十五年后,民意悄悄转到了杰瑞这一边,并开始呼吁保障人权。我们不禁联想,这横跨十五年的两拨人,是不是同一群人?
前文提到的翻案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不在现场”证据,这是皮尔斯律师”偷”来的。皮尔斯律师查阅杰瑞案卷档案,迪克森警官故意做手脚,不给她看完整案卷。仿佛有天助,皮尔斯在档案中意外发现了一组标注 “不给律师看”的证据。于是,她乘人不备,果断地”偷”走了这份证据。那么,辩方律师”偷”证据合不合法?法庭能不能采信这份”偷”来的证据?英美法系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排除那些由警察以侵犯个人宪法权利的方法获取并用以控诉该人的任何证据。对于非法搜查、扣押的物证及“毒树之果”,由法官自由裁量是否排除。由此可知,非法证据仅限于控方证据,其目的在于遏制警察违法取证行为。皮尔斯律师这份”偷”来的证据是辩方证据,不能适用此规则。皮尔斯以”偷”来的证据取得无罪结果,在中国也发生过类似案例,多年前,某辩护人将被告人家属去某机关”偷”来的证据提交法庭,法庭据此判决无罪。大陆法系重实质真实,司法中,法官面对辩方的无罪证据一般不会视而不见。在证据属性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而不包括合法性。合法性是为了约束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而外在强加。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说明,禁止非法取证仅仅限于侦查、司法人员,而不包括辩护律师以及其他人。当然,辩护律师”偷”证据,可能触犯其他法律法规,会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但是,其”偷”来的证据,不因其“特殊来历”而被排除。辩方”偷”来的证据,仍然可以被法庭采信作为定案根据。这一点,英国和中国大体相当。
《因父之名》这是一部一生中不能错过的经典法律电影之一,尤其对法律人而言。除了法律研究价值之外,艺术水准相当高。叙事流畅简洁,十几个主要角色个性鲜明,细节处理十分精到。
影片中杰瑞的父亲朱塞佩·康伦给人留下深刻印象,他冷静、内敛、隐忍,对家人的爱深沉而博大,他默默地陪伴儿子,给其希望和温暖。他心怀悲悯,当真凶向他道歉时,他却说:“你应当向爆炸案被害人道歉,他们是无辜的,他们是上帝的孩子。”
【作者刘玲,刑事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检察官、律师27年。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法律与生活》《法制与新闻》《方圆》《北京律师》等五家杂志特邀专栏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