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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地图的版权保护路径

林韶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2-11-18


文/ 林韶  华东政法大学 


2021年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与中国游戏产业研究院共同发布《2021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该报告指出:“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2965.13亿元,较去年增收178.26亿元,同比增长为6.4%。”游戏市场俨然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元宇宙”概念以及数字经济的繁荣,我国游戏市场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相应地,司法实践中针对游戏产业所面临的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亦逐渐增加,从2015年伊始的“DOTA2”案到“王者荣耀”案,再到2020年落下帷幕的“穿越火线”案,以上纠纷案件的共性之一便是游戏版权人向法院寻求“游戏地图”的利益保护,或以版权为权利基础,抑或是采用竞争利益的权益保护方案。当前游戏地图作为电子游戏运作的关键组成要素,游戏地图对游戏玩家而言,虽为“皮囊”却实为“骨髓”,在立法尚未明确予以规制的前提下,有必要对游戏地图的作品属性及其版权保护作更为细致的研究和探讨。


一、游戏地图与传统地图之别


传统地图主要在于客观地理信息的汇编实现导航的功能性目的,随着信息技术的改进和更新,地图的承载媒介逐渐从纸质媒介过渡为数字形式,导航电子地图随之而来。游戏地图相较于传统地图二者间既有共性又具个性。首先,二者间的共性在于对服务对象而言均具有实用性特征。正如在“四维图新”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导航电子地图由地理信息和图形两部分组成,服务于用户的导航目的,满足市场用户准确即时导航的需求。”而游戏地图虽然由虚拟的地理位置信息组成,但同样需要为玩家提供准确的游戏场景定位服务,客观反映游戏玩家在游戏运行场景中的准确位置。其次,游戏地图相较于传统地图的个性在于游戏地图的交互性和艺术性特征。对于前者而言,例如在角色扮演类游戏中,游戏地图作为游戏运行的承载背景为游戏玩家提供游戏情节的叙事铺张,指引游戏玩家按照游戏背景故事推进。游戏玩家同样在游戏地图的指引过程中进一步了解游戏内容,触发游戏事件,完成游戏任务或实现人物的升级。对于后者而言,游戏地图的艺术性可以从游戏地图语言的美化和修饰进行考察。一方面,从游戏地图色彩的组合和搭配来看,游戏地图色彩的选用是地图语言运用的重要内容。例如在游戏《原神》中位于提瓦特大陆东北部的自由城邦“蒙德”地图便拥有青绿群山和广袤平原,更有水澈见底的果酒湖令游戏玩家身临其境。另一方面,从游戏地图语言的表现力来看,游戏符号的美化和修饰同样增添了游戏地图表达的艺术性。游戏地图语言的表现力使游戏玩家不再局限于获取平面地图的视觉符号,更能调动玩家主动获取游戏地理信息的听觉符号和触觉符号,实现更为多维互动的游戏体验。


二、游戏地图的著作权保护分析


在判断游戏地图这一智力成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既要考虑该智力成果是否符合作品的一般定义,也要考虑能否将其归类到具体的作品表达形式之中。以下内容针对该两个问题展开具体分析。


(一)游戏地图的作品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3条对作品的定义:“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可见,作品构成要件包括四个要件:(1)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2)具有独创性(3)以一定形式表现(4)属于智力成果。对此,应逐一分析:


首先,游戏地图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游戏地图具有多样的表现形式有大小地图之分。“大地图”主要用于玩家进行游戏的整体空间以及空间中设计的路径、游戏障碍物、遮掩体等元素组合所表达形成的游戏场景地图;而“小地图”则是对前述场景从鸟瞰视角用简略的线条进行表达形成的游戏平面地图缩略图。游戏地图或具艺术之美或承科学之美应无疑义。


其次,游戏地图之独创性。独创性是作品可版权性与否的关键要件,囿于当前立法尚未就“独创性”要件作明确解释,同时也无可以遵循的国际法渊源,学界及司法实务对“独创性”的理解与适用尺度不一。学界一般认为,独创性要件应当一分为二,包括独和创两个要件。独要求独立创作,是独创性“量”的要求,而创则要求体现作者的个性化选择,达到一定的创造性高度,是独创性“质”的要求。从独立创作的要求来看,游戏地图的制作一般由开发者团队进行独立制图设计满足独创性要件中“独”的要求。从独创性的“创”的要求来看,游戏地图的开发者团队对于虚拟游戏地图信息的创作是“从无到有”的过程,在对虚拟游戏地图整体信息的选择和取舍过程中最终形成游戏地图的具体表达,体现制作者的智力劳动投入和个性化创作。在首例游戏地图“换皮”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游戏场景地图的具体表达,可分为“外在表现形式”和“内在结构中的综合表达”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最为直接的外在表现形式,即游戏玩家在运行游戏画面之前看到的由颜色、线条、图案等所展现的相对静止的模拟场景,例如桥梁、军舰、湖泊等。另一个层次是游戏场景地图的整体轮廓、地图内部路径、障碍物形状及布局、掩体形状及布局,这些要素的安排和组合是游戏玩家运行游戏时所最终关注并实际选择使用的场景元素。因而,不同的游戏地图,在线条轮廓、构图、地图内部素材选择、内部结构安排、布局安排、色彩搭配等方面具有较大的独创性空间。当然,“小地图”即游戏平面地图缩略图以简略的线条对游戏场景地图的具体表达进行转换,在个案中需要审查其创造性高低予以具体分析。倘若游戏平面地图缩略图的表达过于简单抑或是表达方式仅仅是有限的,那么根据版权法上的混同原则难以获得保护。


再次,游戏地图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吸收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将“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改为“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对此,王迁教授认为,将“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应理解为“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固定”更为可取。游戏地图的固定形式除了以计算机硬盘或云端服务器,在游戏运行过程中,游戏玩家开启录制、录像功能也能满足作品的固定性要求。


最后,游戏地图属于智力成果。版权保护的客体必然是人类的智力创造成果,游戏地图的设计过程通常需要由相应的设计人员团队合作完成,是属于游戏团队设计人员的智慧成果,应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


(二)游戏地图的作品类型之划分


在解答游戏地图满足著作权的可版权性要件后,另一个问题便是对游戏地图这一智力成果的归类问题。对游戏地图作品类型的不同划分将影响作品受保护的前提条件和具体权利内容。从不同作品受保护的条件来看,如果将游戏地图归类于美术作品,则依照《著作权法》第4条之规定,则游戏地图受保护的前提要件需要满足“有审美意义”这一艺术性要求,提高了游戏地图在独创性的“创”方面的要求。相反,如果将游戏地图归类于图形作品,则可以避免“有审美意义”这一受保护门槛。此外,从不同作品类型的具体权利内容来看,如果将游戏地图归类于美术作品,则游戏地图的权利人根据版权法规定享有展览权,可以控制对游戏地图进行公开展览的权利。然而,如果将游戏地图归类于图形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游戏地图进行公开展览则不侵犯权利人的图形作品。司法实践目前针对游戏地图的作品类型划分主要形成美术作品和图形作品两种方案,对此,应当针对游戏地图的不同表现形式对游戏场景地图和游戏平面地图缩略图的作品类型进行划分。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其中关键要件在于“有审美意义”。从游戏场景地图的不同表达层次来看,“内在结构中的综合表达”既是游戏场景地图制作的独创性所在,也是赋予地图审美意义的关键。在射击类游戏地图的创作过程中,游戏场景地图的“白盒”设计是游戏地图创作的重要步骤,设计团队通过对“白盒”的色彩渲染,环境布局、艺术造型以及线条勾勒等元素的组合增加游戏画面的美感和游戏玩家的代入感。从游戏玩家的视角来看,游戏玩家在运行游戏过程中主要的感知对象是以游戏场景地图的整体轮廓造型、内部元素组合结构和布局安排所形成的空间统一体,而非相对禁止画面中的个别内部元素设计。因此,可以认为,对游戏玩家而言,游戏体验的主要影响因素便是游戏场景地图的“内在结构中的综合表达”而非游戏地图表层的美术效果。游戏场景地图的表达满足美术作品的艺术性要求,可以认定为美术作品。


当然部分游戏场景地图可能无法满足艺术性要件,但游戏场景地图仍能为玩家起到“说明事物原理或结构”的作用,则可以认定为图形作品。另外,游戏平面地图缩略图的整体线条设计简单、直观通常难以满足美术作品的“审美意义”要求,但在游戏功能上能够为游戏玩家起到场景位置的指示和说明的作用,可以作为图形作品的示意图予以保护。


三、结语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重启游戏版号从政策层面反映出政府部门对游戏产业市场发展的切实关注和支持。游戏地图作为游戏产品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从原先的游戏辅助角色逐步脱离并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兼具审美和实用价值的作品。在版权法语境下厘清游戏地图的作品属性和定位不仅有助于化解现实的司法纠纷,更有助于激励游戏地图创作者优化地图布局设计,提升游戏玩家的游戏体验,最终实现未来市场环境下一幅幅游戏地图的创新与成熟。

(本文为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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