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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图文源自网络
原标题: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
作者马贵龙 源自前川工作室
01写作缘由
笔者本来打算从经济分析法的角度以死刑的存废为主题写一篇毕业论文,于是平时就多关注了一些这方面的文章。但又深感自己刑法学术理论有限,所以放弃了这一想法。现在借着写公众号的契机,将自己收集的资料汇总成这篇文章。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是生命刑,因此又称极刑。关于死刑的存废,国内外刑法理论争议很大。
02支持废除死刑的主要观点
死刑是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沿袭,它残酷而不合人道。
死刑违反了刑罚的目的。刑罚目的不是复仇和报应,而是教育改造犯罪人,使之复归社会。而死刑杜绝了罪犯自新之路。
死刑违反了社会契约论。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解释,公民通过订立契约把自然状态下的个人自由交给国家,以求个人的人身自由得到保障。当然个人自由应受一定限制,但自由受限制并不意味着通过契约把生命交给国家来剥夺。
死刑无威慑作用,起不到一般预防的效果。调查研究证明,死刑对那些犯死罪的人并无威吓作用。就废除死刑的国家来看,其犯罪率并未因死刑的废除而增加。对杀人、强盗等严重犯罪的罪犯,可能想着一死了之,更加无所忌惮。这充分说明了死刑并无威吓作用。
死刑为极刑,发生错判便无可挽回,无论如何“慎刑”,死刑也难免误判。而且死刑为最残酷的刑罚,无程度差别,不免有失公平和均衡。
03支持不废除死刑的主要观点
死刑是实现对杀人者报复的必要手段。“杀人者死”是人的本能的报复愿望,其体现了人原始的公正观念。康德认为,报复是实现刑罚之公正性的唯一方式。而报复的基本要求是刑罚之恶与犯罪之恶对称。相应地,对谋杀罪的唯一报复方式便只能是处以死刑。
死刑是彻底剥夺犯罪人再犯罪能力的必要之刑。死刑在处死犯罪人的生命的同时彻底剥夺了其再犯能力,因而具有最有效的个别预防功能。
死刑不违背社会契约。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国家有无权利杀人是社会契约问题。而社会契约论的学者,尤其是卢梭认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类在割舍自然权利交给社会组成国家时,没有任何保留,包括生命。因此,任何人要求得到国家对生命的保护,便必须赋予国家以剥夺自身生命的权利,国家拥有死刑权也理所当然。
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基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有学者提出了死刑具有无与伦比的威慑功能的立论,最简单的证明就是让他们选择死刑和终身监禁的话,恐怕没有人会选择死刑。至少在当前没有设计出有效地代替死刑刑罚的前提下,死刑毫无疑问是具有最大威慑功能的。
04余论
死刑存废是一国主权内立法和司法问题,国际社会对于此问题也没有共识。很多国家都认为,关于死刑的存废应该充分考虑司法体系,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背景等。而我国对死刑一直采取少杀慎杀的态度。在我看来,我国还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条件。理由如下:
1.从文化成因上看,杀人偿命是我国自古以来的观念,对于一些罪大恶极的罪犯,社会公众普遍欲除之而后快。如果废除死刑难以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应当尊重国民关于死刑存废的基本观念。
2.从经济发展阶段看,历史上很多国家在经济发展的急剧变化期,社会矛盾凸显、失范行为增加。而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如果贸然废除死刑,将会降低刑罚的威慑力,不利于打击一些严重的暴力犯罪。综上,我并不支持完全废除死刑。
05世界关于死刑存废现状
根据 Amnesty International 统计,2011 年只有 21 个国家(地区)实际执行了死刑:中国、台湾地区、伊朗、沙特、伊拉克、美国、也门、朝鲜、索马里、苏丹、孟加拉、越南、南苏丹、新加坡、巴勒斯坦、阿富汗、白俄罗斯、埃及、阿联酋、马来西亚、叙利亚。
而中国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超过世界上所有其他国家执行人数的总和。
@裸嘢李:还是这句话:转帖这个帖子,并不意味着俺支持其观点,俺是铁杆废除死刑派。简单理由是,任何案件一旦成为案件,除了神仙,谁也无法还原其真相。废除死刑至少可以让冤案保留一种得以纠错的可能,况且,没有任何人有权终结他人的生命,无论他是否罪大恶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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