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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线丨网络借贷需谨慎 借钱不成反被盗

宁波检察
2024-08-20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

大家好

一周一期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如约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的阮持特

和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无担保、无抵押”“当天放贷”等形形色色的宣传语层出不穷,足不出户就能完成贷款手续,似乎动动手指就可以完成网络借贷。不少年轻人被花言巧语吸引,活跃在各个借贷平台。殊不知,不法分子利用平台监管漏洞假意放贷,借贷者反成为钱款被窃者。

借钱的人为什么会被盗呢?原来,小海、小辉在某借贷平台上动起了歪心思。2022年6月份,小海、小辉四处收集某借贷平台账号,利用他人想要借钱的心理,冒充放贷人与借贷客户联系。他们谎称要查看信用,骗取对方验证码、支付密码、人脸识别等信息,后又编造各种理由拒绝放贷,借贷的人借钱不成只好作罢。小海、小辉就利用骗来的账号信息偷偷登录某借贷平台,用该账户向事前自己准备好的账户放贷,再伪造虚假借条销账,“不留痕迹”地将他人某借贷平台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钱转走。

通过该借贷平台,小海、小辉不仅完成了从放贷者到借贷者身份的转变,还实现了资金的“从无到有”,某借贷平台成为了他们的谋财之道。一旦尝到“零成本”收入的甜头便再难收手,他们先后利用同样方式,仅一月就窃取4人钱款,数额达3万余元。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小海、小辉于当月落入法网。近日,经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小海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小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小海、小辉在骗得被害人某借贷平台账号信息后,秘密登录被害人账号,将被害人在某借贷平台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钱转走。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警示分析

网络借贷需谨慎,正确理财是关键。网络借贷不仅为借贷者提供了便利,也让不法分子看到了可乘之机。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不仅要管好自己的“钱袋子”,适度理性消费,不沉迷网络借贷;还要找准靠谱的“钱路子”,谨防借贷陷阱,避免钱财损失!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展播人: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阮持特

来源: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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