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舞弊案例】签约不谨慎,公司竟遭员工“反杀”
案例回顾
2016年初,张先生与连云港某设备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7个月后离职。本来,该公司认为张先生的辞职行为很正常,也没有什么异议。谁知,不久后该公司便收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张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其双倍工资。
在劳动仲裁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认为与张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提供的劳动合同尾部,并无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只有张先生的指印。同时,张先生对指印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劳动合同中的指印不是张先生的。
据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虽然该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但从鉴定结果来看,劳动合同中的指印并非当事人张先生的,而且合同形式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规定的生效要件。仲裁委最终裁决,该设备公司支付张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5000元。
案例分析
该案件非常简单,也常见于新闻,一方面反映了现在劳动者越来越懂得如何利用法律的知识来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很多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尚未能重视人力资源等内部管理流程,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本案中该公司虽然与张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时,但是由于合同上没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也没有张先生签名而只有其指印,在张先生离职后被要求进行劳动仲裁。最终仲裁委员会认定该公司确实违背了《劳动法》的相关法律,需支付当事人张先生两倍工资合计15000元。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情屡见不鲜,致使部分劳动者常以爬塔吊、跳高楼等种种极端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层面上成为了劳动者坚实的后盾,给广大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带来了极大的福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我国劳动法中的所谓“双倍工资”是中国特色,是立法机关结合企业用工实际,为遏制过去较多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而对企业非法用工行为专门采取的一项惩罚性措施,以防止企业今后再犯类似错误,并将这一惩罚性金额创造性地给予了劳动者。也就是说,所谓“双倍工资”,其实是对企业的一项惩罚性金额,并不是劳动者实际劳动生产的对应“所得”。在国外,相关惩戒是由具体负责劳工监督执法的部门实施,对企业执行到的金额纳入相关劳工公益基金账户,并不直接给劳动者本人。
正是有了赔偿金这种激励的存在,当下的劳动者一旦遇到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就会积极地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期获得相应的赔偿。在这种机制下,不按规章办事的企业往往会被要求支付不少的赔偿金,加大了违规企业的成本,但也促使我国的劳动用工市场不断完善规范。
对于企业来说,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往往有如下两个原因。一是企业内部人事流程不规范;二是企业由于成本和怕承担责任等原因从而不签订合同。
对于第一种情况,这类企业应当检查自身人力资源流程是否存在漏洞。签订劳动合同是任何企业都不可避免的,一旦这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则可能造成的损失也是非常巨大,企业如发现了问题则应当尽快加以完善。如本案中是由于劳动合同上没有相应的签字和盖章因而劳动者不认可,企业日后则应在合同签订时对各项必备条款的内容予以明确,并当面签字或盖章,以防发生纠纷。本案中企业的损失并不是非常大,只是向张先生赔偿了15000元,但倘若张先生的工作时间长达数年呢?倘若不止一个这样的张先生该怎么办?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签订看似一桩小事,实际中隐藏的风险其实非常之大,企业应当定期审查员工的劳动合同的情况,尽可能杜绝支付赔偿金的情况出现。
对于第二种情况,很多企业可能会抱怨说他们的企业人数较多也流失率较大,经常需要招人,人事部倘若每次都签订劳动合同太过费时费力,因此选择了不签合同。对于这类企业,我们建议其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进行招工,将签订合同的工作交由派遣公司处理,如此可以大大减少企业人事部的压力,同时也避免了大量员工申请赔偿金的风险。但使用派遣工时也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确保做到人员数量比例的控制以及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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