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田里的守望者——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出台新规
本文作者:王勇 卢羽睿 顾晴暐
美国财政部(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于2020年1月13日颁布了两项新规定(“最终规定”)[1],以全面实施《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the 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8,即“FIRRMA”),并使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即“CFIUS”)能够更全面、密切地关注和解决特定领域的外商投资以及房地产交易引起的国家安全问题。最终规定将于2020年2月13日正式生效。
此次最终规定的三个主要关注点为:(1)外国投资者对尚在初期发展的美国科技公司的收购是否会损害美国的科技优势,特别是在新兴技术与基础技术方面;(2)外国投资者,尤其是中国投资者,利用对拥有大量敏感个人数据的美国公司的收购作为“合法”收集美国公民个人数据的方式;(3)一些外国投资者利用之前因不属于管辖交易范围的房地产交易,取得了接近美国敏感政府土地的机会。
新规定中的关键条款
以下为此次最终规定中的一些关键内容。最终规定对FIRMMA法规中的一些定义进行了明确、扩大或缩小范围,并且增加了许多说明性的示例帮助投资者更好的理解法规的应用。
1
投资基金相关[2]
2
强制申报的两大类别[3]
投资者在涉及27类行业[4]的美国业务中投资,无论是否获得控制权,都应向CFIUS申报,这个要求与美国财政部投资安全办公室之前发布的《针对审查涉及外国人士和关键技术的若干交易的试点规定》(“《试点规定》”)相吻合。美国财政部明确了《试点规定》将在2020年2月13日后继续适用一段时间,但是财政部的最终目标是取消关键技术与“27类行业”的定义关系,进而采用出口许可(Export Licensing)的制度。
3
例外国家和例外投资者[5]
最终规定中,美国选择了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英国作为“例外国家”,即这些国家的投资者在美国的投资将不属于管辖投资(Covered Investment)。其中,“例外投资者”(Excepted Investors)是指与例外国家有一定关系的投资者[6],实质联系包括董事会成员的组成、股东权益的比例、设立地、主要经营场所等。
4
敏感个人数据[7]
5
费用
6
房地产交易[8]
[2]Section 800.307—Specific Clarification for Investment Funds。
[3]Fact Sheet: Final CFIUS Regulations Implementing FIRRMA。
[4]根据《试点规定》,主要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电子计算机、制导导弹、航天器、核电、石油化工、纳米技术、生物技术、半导体、蓄电池等27个行业。
[5]Section 800.218—Excepted Foreign State以及section 800.219—Excepted Investor。
[6]包括拥有例外国家公民身份的自然人(且不拥有非例外国家身份)、例外国家的政府、满足特定条件的例外国家实体(这些条件包括:在美国或例外国家法律下设立的、主要经营场所在美国或例外国家的、董事会中至少75%以上的董事或观察员为美国公民或例外国家公民(且不拥有非例外国家身份)、该实体80%或以上的权益由例外国家公民/政府/实体持有)。
[7]Section 800.241—Sensitive Personal Data。
[8]Fact Sheet: Final CFIUS Regulations Implementing FIRR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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