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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用法律捍卫英烈尊严 | 《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一周年 | 《人民周刊》专访

付冰冰 孙宪忠 中国法学网 2021-03-08


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从始至终参与了《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制定工作的孙宪忠接受《人民周刊》记者专访。他表示,《英烈保护法》的立法初衷在于捍卫为国家民族牺牲奉献的崇高精神,不应过度苛求英雄和烈士的概念划分;相比一般名誉权侵权责任引发的民事诉讼而言,为进行英烈名誉权保护而开展的公益诉讼更能体现国家维护英烈尊严、对于弘扬国家精神的重要价值;《英烈保护法》更强调复合型责任,即多种责任追究。




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来源 |《人民周刊》2019年第9期。记者:付冰冰



201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烈保护法》)正式颁布实施一周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是崇尚英雄、成就英雄、英雄辈出的民族,和平年代同样需要英雄情怀。”“不要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英雄烈士的光荣事迹所承载的精神价值,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是全体中国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自2018年4月27日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以来,依据《英烈保护法》已有11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得到依法裁判,裁判相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烈士名誉。


英烈是国家精神之根本


“我们不是历史虚无主义者,也不是文化虚无主义者,不能数典忘祖、妄自菲薄。”何谓国家精神?应该说,只有那些为国家和民族奋斗、积极努力并且做出重大贡献,甚至牺牲自己生命的人,才当得起这个国家精神、国家脊梁的称号。


何谓英雄烈士?国务院2011年7月28日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中,明确了烈士的评定标准。相对烈士的称谓,英雄的所指似乎难以确定。“近现代以来,很多人为国家、为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做出了贡献、有些为此牺牲了。《英烈保护法》的立法初衷在于捍卫这种为国家、为民族牺牲和贡献的崇高精神,而不应该过多地从严谨的法学概念角度去苛求英雄和烈士这些概念的清晰划分。另外,也不可以过多地强调以《民法》中的一般侵权责任来处理相关的案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被媒体称为“民法总则推动者”的孙宪忠教授在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表示。


孙宪忠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他从始至终参与了《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制定工作。他表示,相比一般名誉权侵权责任引发的民事诉讼而言,为进行英烈名誉权保护而开展的公益诉讼更能体现国家维护英烈尊严、对于弘扬国家精神的重要价值。《英烈保护法》更强调复合型责任,即多种责任追究。


谈起英雄烈士,人们往往会倾向于从历史中寻找答案。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就已经奋斗多年;新中国成立70周年以来,中华民族虽然风雨无阻,但是也一直是在曲折中前进。在这一伟大历史进程中,有无数人为这项崇高的事业作出了贡献和牺牲。历史天空里那些正面的精神,需要后人及时进行总结和弘扬。党的十九大指出,只有人民有信仰,国家才有力量,民族才有希望。《英烈保护法》制定的初衷,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正视历史,保护中华民族的正气。


守护英烈名誉勿舍本逐末


放眼望去,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家精神,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主导文化和思想,如何把这些加以弘扬,促进国家和民族的事业不断发展进步,这当然需要国家和社会做出很多的努力。但是类似于《英烈保护法》这样的法律,从保护那些为国家和民族做出重大贡献甚至牺牲了自己生命的人的名誉的角度入手,来规范和引导社会人的行为,这无疑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在我国一度也是迫切需要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一些历史资料逐步面向公众开放,我国社会了解了一些历史的真相。有一些历史事件让我们振作和奋发,也有些历史事件确实需要反思。但是在反思的过程中,我国社会出现了一些不够理性的声音,甚至出现了个别媒体或者自媒体从一些枝节问题入手否定英烈整体的研究或者评述。这些作品,经常从一些本来无关大局的细节入手,对英烈本人提出一些非常过分的、苛刻的要求,然后把英烈彻底否定。这种认为英雄烈士形象必须高大全、伟光正的苛刻要求,有一些是出于偏见,有一些则出于故意。


以“狼牙山五壮士”为例,据最新公开史料显示,跟日本侵略军作战的五位跳崖壮士中有两位因树枝挂挡这一小概率事件而幸免于难。这两位英雄在荒山野岭中死里逃生,饥渴难耐,发生了以农田里的玉米萝卜果腹充饥的行为。这一点就曾经被某些媒体或者历史研究者无限夸大,以违背群众纪律为由彻底否定他们英勇为国牺牲的行为。


这种研究成果,曾经在我国思想界引起极大争议。一些人认为这样的作品反映了历史的真实,值得肯定。但是这些作品却否定了两位英雄英勇抗日、在弹尽人亡之时誓死不投降、勇于跳崖牺牲自己这个壮烈行为的主体意义。


孙宪忠表示,五壮士跳崖的山名叫什么是次要的,重要的是这五个壮士从山上跳下去这个事件是真实的。“为国为民大义凛然地从山上跳下去,这个在我看来很壮烈的行为,为什么个别声音要去计较这个山的名字,而不去考证这五个战士,他从山上跳下来的这个主导事件呢?五个人跳下去,他们就是以身殉国,其中两个人幸免于难,这一点为什么要苛求?难道他们真的死了就好吗?这两个人活着,然后又饿又冷的时候,拔一个萝卜,啃一个生玉米,有啥问题?难道他们就应该活活地饿死吗?”


孙宪忠强调,研究历史真相应把关注点放在值得真正总结的经验和教训上,而不是上述这种做法。类似于狼牙山五壮士的这些负面的研究,很难说是真正的历史研究。


为断案难提供法律依据


2015年12月21日上午9:30,北京市海淀区法院51法庭,就《“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及相关涉案人的言论纠纷问题,时任审判长王继延宣读了一份特殊的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称,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作用。于此过程中产生的诸多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构成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历史记忆,他们的大无畏牺牲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感情和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判决书称,“狼牙山五壮士”即为其中的典型代表,他们的英雄事迹,体现了中华儿女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的伟大精神,坚定了无数中华儿女奋勇抗敌的决心。在此问题上,我国社会公众的共识一致。


判决书称,《细节》一文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该文从“狼牙山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细节入手,通过强调不同史料之间的差别甚至是细微差别,试图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驳回原、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发生在《英烈保护法》出台前的民事纠纷曾面临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审判方走向了一片制度、框架、程序层面尚需开拓与完善的断案领域:由谁来提起诉讼?谁有资格做原告?由于该名誉权纠纷不仅涉及到个人问题,用民法处理该案是否合适?如何举证?追究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才合适?从民事诉讼角度来讲,用行政处罚的方式给予损害赔偿是否得当?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英烈保护法》出台后,上述争议与法律层面的难题已得到阶段性厘清。作为参加《英烈保护法》制定工作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也曾经为确定类似侵害以及法律责任等法律问题,向有关单位出具了的建议与意见。孙宪忠表示,出台《英烈保护法》的重点不在于制裁,核心诉求是向社会传达正面的历史观,铭记那些历史不会忘记、国家不会忘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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