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医疗预嘱、遗嘱:新型肺炎疫情下的自我保护和传承的法律三件套 | 明月说法
针对可能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高风险人群,从自我保障和传承安排的角度,可以做好意定监护、医疗遗嘱和遗嘱这三方面的法律安排,具体如下:
01part意定监护
对于一般人而言,如果没有提前为自己指定监护人,法定的监护人选未必是最佳选择。
对于孤寡、失独、心智障碍等特殊群体,如果不提前指定监护人,则有可能出现无人监护之窘境。因此,寻找到合适的监护人,并通过书面形式提前做好意定监护安排,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明智选择。
需要强调的是,意定监护的监护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因此如果实在找不到合适的自然人监护人,专业的社会组织(如养老、康复及心智障碍公益组织等)也是可以选择的。
考虑到目前疫情凶猛,且没有对症的治疗药品,一旦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病毒,就会被隔离。在被隔离阶段,患者即已失去行动自由。一旦病情恶化,患者就有可能陷入昏迷,导致失去行为能力。
因此,在特殊状态下的每个人(尤其是重疫区人民以及战斗在抗疫一线的医务人员)是非常需要做好意定监护安排的。
意定监护办理和生效流程
在目前意定监护实践中,考虑到未来监护生效和执行的便捷,绝大多数委托人会对意定监护协议进行公证,但这并不是法律必须的形式要件。因此,如果情况确实紧急,也可以不公证。
具体可以参考《司法部首次发布三个公证指导性案例》:
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17-12/25/bnyw_11136.html
对于意定监护人而言,近期疫情严峻,如何恪尽职守地履行监护职责,最大程度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譬如,民政部发出了《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一版)》,上海民政局也相应发文,部署了养老机构的防控工作。明月律师注意到,上海民政局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对非直系亲属(监护人)和非本市居住的老人家属,暂不开放探视。
明月律师理解,疫情防控需要采取必要措施,但对于很多孤寡、失独老人而言,意定监护人是唯一的依靠,但这些意定监护人本身不是直系亲属,很多只是老人信赖的朋友、老同学甚至是监护组织。如果这些意定监护人都被排除在探视范围之外,对于被监护人来说是难以承受的。鉴于此,明月律师认为,正如《防控指南》所建议的那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访客执行体温检测、戴口罩、手消毒等卫生措施,安排专门接待室,在指定区域和路线活动,禁止在生活区活动等)谨慎探视,而不能搞一刀切,不让非直系亲属的监护人探视。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02part医疗预嘱
我们注意到,目前很多新冠肺炎患者,在治疗末期是充满痛苦的。有些患者,可能想选择更体面、更有尊严、更少痛苦的离世方式,因而会选择缓和医疗,而不愿意采取诸多可以延长生命但充满痛苦的创伤性医疗方式。这时,就会需要有一份医疗遗嘱。
医疗预嘱,即医疗指示预先声明,又被称为“生前预嘱”,指人们在意识清楚时签署的一份声明文件,为未来自己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这个阶段,表达要或不要什么医疗照顾、要或不要生命支持系统、希望别人怎么对待自己、希望自己的家人和朋友知道什么、希望谁来帮助自己、希望什么样的葬礼方式等等这些自己的意愿。
通常是结合《意定监护协议》,由自己指定的意定监护人来执行。
以上五项内容,已经被目前国内公证机构所采用,来源于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的推荐范本。该协会发起成立了一个名为“选择与尊严”的公益网站,它结合中国国情,推出了供中国大陆居民使用的“生前预嘱”文本《我的五个愿望》,并建立了生前预嘱注册中心。
在我国正式制定有关在世预嘱的法律并建立专门的注册中心之前,我们完全可以使用该“选择与尊严”网站的生前预嘱注册中心,预先确立自己的医疗决定。
“选择与尊严”网站的地址:https://www.lwpa.org.cn/Index.shtml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03part遗嘱
意定监护以及医疗预嘱(医疗指示预先授权),保障的是委托人的生存尊严,遗嘱则是保障了立遗嘱人的传承意愿。
根据我国现行的《继承法》,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在即将颁布的《民法典》中,还可能新增“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两种形式。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证遗嘱是相对较好的选择。但如果客观条件所限(如疫情防控或公证机构资源所限)无法及时安排公证遗嘱的,则自书遗嘱也是很好的选择。
根据《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为佐证遗嘱的真实性,也可以把自书遗嘱的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
根据立遗嘱人情况不同,需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1. 指定遗嘱执行人:根据《继承法》第23条以及《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以确保将来遗嘱执行(遗产管理和继承)的顺利推进;
2. 注意“特留份”:根据《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 遗嘱监护:根据《民法总则》第29条,如果家有未成年人子女的,则父母可以通过遗嘱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
在前天爆出的“湖北脑瘫儿身亡”案例中,在脑瘫儿身故前,李辰阳公证员就曾提出关于“被隔离的脑瘫儿父亲应该做好遗嘱监护”的法律建议。李辰阳公证员认为:父亲在隔离病房中,就可以通过“自书遗嘱”的方式为自己两名心智障碍子女指定监护人。如果父亲在病房里能够通过电话联系上合适的人,对方又愿意的情况下,可以自己手写一份遗嘱,注明:在他身故后,谁是两个心智障碍子女的监护人。要叮嘱护士,死后联系谁?遗嘱人身故后,护士把遗嘱移交给这个人。不料,父亲的遗嘱还没立好,脑瘫儿竟然先走一步,被隔离的白发人无法来送黑发人,惨绝人寰,痛心疾首!
参考阅读:《“湖北脑瘫儿身亡”:痛定思痛,未雨绸缪 | 明月说法》
4. 遗嘱信托:根据《信托法》第8条,如果立遗嘱人财产较多,或有相对复杂的传承意愿的,则可以考虑利用遗嘱信托的方式来实现,即:把遗嘱设计为一份信托文件,并通过遗嘱转移财产进信托,从而利用遗嘱信托长久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