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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克平:“劝和不劝离”不应折损法定离婚自由 | 学者评论

冉克平 上海法治报 2022-06-15

  

在现代社会,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者处于相同的价值位阶。然而悠悠数千年,“家”在中国人观念中居于至高地位,中华传统文化始终以“家”为原点,在此基础上构建社会伦理、政治以及经济秩序。这一传统观念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也产生巨大影响。具体到离婚个案,法院往往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驳回离婚请求。甚至在个别地方,一些涉及被拐妇女的离婚诉讼,也出现这种“久拖不离”的情况。通常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直接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很少。不仅如此,法律对于离婚案件还设置了调解作为前置程序。浓厚的“劝和不劝离”“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理念在离婚案件中尽显无疑。



然而,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正在拉大。近20年来,我国离婚率呈现逐渐增长的趋势。依照民政部发布的《2020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依法办理离婚的夫妻共计433.9万对,其中法院判决的诉讼离婚占比不到两成。与之相对应的是,2019年我国结婚对数首次低于1000万对,2020年继续下滑至仅约810万对。如果计算2020年的离结比率,已经超过50%。


针对离婚率尤其是协议离婚居高不下的现实状况,2020年5月颁布的我国《民法典》新增了旨在减少草率和冲动离婚等非理性离婚情形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夫妻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之后的30天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离婚申请。不可否认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使协议离婚的难度大大增加。据报道,广州市的一些区民政局甚至据此对协议离婚实行每月30个的限额控制,不恰当地限制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


《民法典》一方面设置离婚冷静期,实际增加了协议离婚的难度;另一方面又通过增设分居制度,试图降低诉讼离婚的难度。原《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才可以作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因素之一,且此种情形仍需经过调解程序,依旧可能陷入旷日持久的“调而不判”情形。针对这个问题,《民法典》新增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但是,两次诉讼加上至少一年的分居期限,还有法院审理的时间成本,分居制度对诉讼离婚降低难度的效用并不显著。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逐渐升高,背后有着复杂的经济社会因素。但总的来看,在社会的特定时期,离婚率会大体保持稳定。大多数离婚者会选择再婚。统计数字表明,离婚后女性再婚的数量高于男性,主要原因是男性单身者的数量远大于女性。因此,对较高离婚率可能损害社会稳定和宏观人口政策的担忧是没有现实依据的。


长期以来,公共舆论与社会治理重视“结婚自由”的实现而轻忽“离婚自由”的保障,试图以限制离婚自由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不仅不当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不少适龄人士望婚却步,进而反噬鼓励结婚的宏观政策实施。法治社会,保障离婚自由之价值非小事,建议在三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相关婚姻法规应设立离婚冷静期的例外情形,将具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严重危害家庭成员人身安全的类型排除在离婚冷静期适用范围之外;二是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应当秉持理性态度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非执念于“劝和不劝离”;三是对于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合理优先排期审理,充分发挥分居制度在离婚案件中的价值指引。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如果发现女方可能系被拐妇女,必须立即中止审理,并通报当地公安或检察机关。公安或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调查是否存在拐卖、收买妇女的犯罪行为以及伪造变造身份进行婚姻登记、胁迫结婚等情形,查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是否成立或是否应当被撤销,如涉及犯罪,坚决予以打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各司其职,切实保护被拐妇女的合法权益。

作者 | 冉克平(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2年3月18日6版“学者评论”,责任编辑:徐慧,见习编辑: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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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刘家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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