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煤矿项目申办全流程、手续与要求(开工建设阶段2)|压矿、用地、初设、安全设计、安全预评价、消防设计、考古、林地、开工备案等

土小语 土言土语
2024-09-15

总第860篇2022第139篇

【导读】

#煤炭项目申办全流程 手续与要求 开工建设阶段2#

煤矿建设项目受地质条件约束性强,从勘探、储量评审备案、探转采、煤矿项目前期路条、核准、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到煤炭生产,涉及自然资源、能源、发改、安监、环保等多个审批和管理部门,整个过程战线长而复杂,一般人很难明白整个流程和具体环节的复杂性。
煤矿建设项目按审批流程分为四个阶段,即前期准备阶段(路条)阶段、项目核准阶段、开工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每个阶段需要满足很多不同的条件,办理很多或明或暗的审批、备案、核准手续。本文尽可能按照流程说清报批的各个环节需要办理的审批手续和需要具备的条件。8月25日推送了《煤矿建设项目申办全流程、相关审批手续与要求(上):路条阶段点开链接查阅、8月29日推送了《煤矿建设项目申办全流程、审批手续与要求(中):项目核准阶段点开链接查阅)、9月13日推送了《煤矿建设项目申办全流程、手续与要求(续,开工建设阶段1)|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矿业权有偿处置、采矿许可证》(点开链接查阅,分别重点讨论了项目前期工作(路条)阶段、核准阶段,以及开工建设阶段部分相关工作、报批手续和要求,今天继续探讨开工建设阶段需要办理的其他手续,主要包括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消防设计审查、文物考古勘探报告审核、征占林地审核审批,以及煤矿开工建设审批备案等手续。土言土语
您和5.6万+不动产专业人士一起关注


煤矿受地质条件约束性强,从勘探、储量评审备案、探转采、煤矿项目前期路条、项目核准、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到煤炭生产,涉及自然资源、能源、发改、安监、环保等多个审批和管理部门,整个过程战线长而复杂,也由此增加了煤矿项目报批的复杂性以及煤矿项目审批的特殊性。



煤矿项目申办全流程:开工建设阶段2


煤矿建设项目属核准制项目。煤炭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点开链接查阅)和项目核准阶段工作(点开链接查阅)之后,即进入为满足项目开工建设而进行的各项工作。这些工作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采矿许可证、点开链接阅读,9月13日已推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文物考古勘探竣工意见书、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审批以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面积和地界变更审批、项目开工报告审批等多项复杂的手续。涉及发改、能源、自然资源、经信、应急、林业、文物、环境等多个部门。

相关内容链接:

1.煤矿建设项目申办全流程、相关审批手续与要求(上):路条阶段

2.煤矿建设项目申办全流程、审批手续与要求(中):项目核准阶段

3.煤矿建设项目申办全流程、手续与要求(续,开工建设阶段1)|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矿业权有偿处置、采矿许可证


今天继续介绍开工建设阶段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消防设计审查、文物考古勘探报告审核、征占林地审核审批,以及煤矿开工建设审批备案等手续办理。


(二十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压覆时需要)

煤炭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是指煤炭建设项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报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履行准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准程序。(不压覆重要勘查资源的煤炭建设项目,不用评估和审批)1、审批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明确,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规定,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并履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程序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2、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明确: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对于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是否需要审批,《矿产资源法》和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未作规定,各省规定不尽相同。例如,河南规定需要批准,重庆则规定建设项目确需压覆其他矿产资源,由项目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参照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自行协商解决补偿事宜,不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3、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煤炭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了解是否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形。因煤炭建设项目实施导致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应当在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前,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不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建设项目不影响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则不需要办理压覆审批。办理压覆审批,应当由煤炭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提交以下资料:(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二)建设项目所在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初审)意见。(三)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附图一套(需附电 子光盘一张)及评审意见书。(四)压覆已设置矿产资源的,应同时提交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压覆协议(原件一份)。(五)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六)压覆重要矿产的专家论证意见书。4、相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点开链接阅读)规定,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建设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在建设单位说明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手续。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的,省级人民政府不得转发用地批复、市(县)人民政府不得供地。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点开链接阅读)明确,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同时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为4种,即只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进行评审备案。


煤矿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前查询项目建设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不压覆的由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不压覆证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煤炭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前应取得取得压覆批复文件。

推荐阅读(点击下面标题查看)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二十八)项目建设用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供地,临时用地


煤矿项目属于单独选址项目,即一般远离城乡建设用地区单独选址进行建设,一般不会占用原有建设用地,占用的土地往往属于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有时可能还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用地,因此,选址时要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用地。

办理煤矿项目建设用地手续时,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查核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在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清单内),办理用地预审(见前述手续十五),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和供地手续,建设期间涉及临时用地的,还应当办理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手续。

1、用地申请与申请材料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点开查阅)明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组卷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拟占用土地的地类和性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只需拟订供地方案。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面积、质量等,以及符合规划计划、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等情况。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以及补充耕地项目备案信息。

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了土地征收的范围、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等,具体可参阅:1.新法之下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投资土拓 | 今后征地更严更难了!新《土地管理法》征地内容解读;3.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点开链接查阅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等。

3、用地审批权限

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项目的用地审批权,《土地管理法》等根据占用土地地类和性质不同,分为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和供地审批。煤矿建设项目一般都在城乡建设用地区域外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往往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关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权,新《土地管理法》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020年《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点开链接查阅)就审批权进行了授权和委托。授权和委托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具体如下:

对于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8个试点省份,试点期限内,8个试点省份辖区内的所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包括圈内批次转用、单选项目农用地及基本农田转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超过面积权限的土地征收等,都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不用再报国务院审批。

对于8个试点省市外的其他非试点省份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农用地转用,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报国务院审批;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报省政府审批;土地征收审批权不变,征收永久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耕地或超过70公顷其他土地的,要依法报国务院批准。

4、批后征地实施与供地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报批时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偿决定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监督。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腾退房屋交付土地。

单独选址项目是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一并审批,方案批准即表明供地同时批准,鉴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位置、建设项目和使用者的确定性,供地方式一般是划拨或协议出让、协议租赁,煤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供地方案,与土地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签署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按合同支付出让金或租金,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相应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承租建设用地使用权。

5、临时用地与先行用地

5.1 临时用地。煤矿建设项目必然涉及地质勘查、矿井建设、选煤西美等工业广场建设,勘查和建设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具体可参阅:

1.自然资源部:出台临时用地管理新政

2.最新临时用地规定大全 [概念、范围、期限、审批、合同、复垦、监管、处罚等]

5.2 先行用地。

国家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先行用地经批准后,可以先期动工建设,但要在规定期限内完善用地报批手续。

推荐阅读(点击下面标题查看)


新《土地管理法》全文及相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

收藏 |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解读(完整版)

权威发布 | 国土部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附修改后的办法全文

新法之下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投资土拓 | 今后征地更严更难了!新《土地管理法》征地内容解读

最新临时用地规定大全 [概念、范围、期限、审批、合同、复垦、监管、处罚等]

建设用地审批权下放的力度够大吗?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7方面26条

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

最新政策集成:哪些情形可以占用、使用、调整永久基本农田?

最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政策集成(视频+文字)


(二十九)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

1、设计编制要求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后,建设单位要根据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要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标准,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设计审查;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10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3、初步设计的审查煤矿初步设计应按照批准的煤矿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和完善。煤矿初步设计通常由所在地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如省级发改委或省能源局)审查。4、重新审查情形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类型等条件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首采区、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三十)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等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001年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2016年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程序。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煤矿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需要注意的是,山西省明确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环保专篇、矿井瓦斯抽采设计并入项目初步设计中一并审批

(三十一)项目安全预评价

1、相关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是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明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作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2、安全预评价报告内容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2)预防和控制的可能性评价;3)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4)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5)预评价结论;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取消备案

2003年《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要求,安全评价报告应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2009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取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9〕13号)规定,简化相关行政许可程序,强化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责任,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不再评审和备案。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并对所作出的评价结果负责。

需要注意的是,在提交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和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仍要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4、公开披露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外,用于行政许可、认定、备案等前置服务或行政处罚依据的安全评价报告须全文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安全评价机构须与委托方在合同中约定评价报告公开的实施主体、权责关系,由委托方自行公开或者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在查询平台上全文公开报告内容。


(三十二)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

1、依据《消防法》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实施)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具体范围、程序和要求。煤矿建设项目属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并办理消防设计审查。2、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责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上述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3、消防设计审查范围、提交材料

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范围限于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明确了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的12类特殊工程。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提交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消防设计文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等四项材料。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十三)文物考古勘探

报告审核意见或竣工意见书

《文物保护法》明确,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各地还要具体规定,比如《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晋政办发[2022]8号)明确,基本建设项目所需土地供应前,由文物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重点文物区域、文物保护区等可能埋藏地下文物的区域,应当组织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考古前置工作;其他区域完成考古调查后可不进行考古勘探。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亩(含)的,应当通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古调查、勘探,200亩以下的,由市级文物部门具体实施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调查、勘探报告,报文物主管部门审核。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查核准考古调查、勘探报告。煤矿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向文物管理部门申请进行地下文物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调查、勘探结束后,文物管理部门应出具文物考古勘探报告审查意见或文物考古勘探竣工意见书。

(三十四)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

1、依据

《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分类型使用林地。全国林地保护等级共分4级。(Ⅰ、Ⅱ、 Ⅲ 、Ⅳ)(国家局35号令)

3、审核审批权限

长期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报批材料

煤矿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4.1《使用林地申请表》 ;

4.2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核准文件;

4.3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4.4 其他材料,占用国有 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同意的意见;占用集体林 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同 意的意见。 

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恢 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方案,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 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实施程序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明确了审核审批程序:(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后,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核对提供 的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 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的使用 林地申请,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查验人员 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符合现地情况进行核实,重点核实林地主要属性因子,以及是否 涉及自然保护地,是否涉及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有无重点 保护野生植物,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林地行为,并填写统一式样的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三)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 的林地组织公示,公示情况和第三人反馈意见要在上报的初步审 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公示有关材料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 责存档。公示格式、公示内容由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已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公示公告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不再另 行组织。涉密的建设项目不进行公示。(四)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 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 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 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除上述手续外,在开工建设前还需要根据相关情况办理相应手续,比如,涉及林木采伐的,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涉及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涉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面积和地界变更的,也需要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等。此外,煤炭主体企业还需要组织进行矿井瓦斯涌出预测报告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队招标、监理招标、质监注册、施工准备等。

这些条件具备后,就可以办理煤矿开工建设审批、备案手续了。



(三十五)煤矿开工审批备案

1、开工备案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备案,有关部门应出具备案回执。

近年来,各地为了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对煤矿项目开工备案所需提供材料做了进一步明确,增加了建设用地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物考古勘探竣工意见书等材料。

各省还有一些具体规定,一些地方原来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开工需要办理审批手续,随着放管服改革,各地基本都取消了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比如山西省自2020年8月5日起已将开工审批调整为开工备案2、山西省开工批复与备案根据《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20]393号),山西省内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等)开工均由煤矿主体企业自行批复,省、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不再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料。1.项目核准文件或重组整合方案批复文件。2.采矿许可证。3.产能置换方案确认文件。4.初步设计批复文件。5.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7.文物考古勘探竣工意见书(新建和改扩建增扩资源项目)。8.消防设计审核文件。9.合法的用地手续。10.经会审的施工组织设计。1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12.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工程中标文件及施工合同。13.项目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14.施工队伍进驻,完成所需的“四通一平”。15.其它有关材料。

技术改造项目开工应具备上述2)、4)、5)、10)、11)、12)、13)、14)、15)条。其中:涉及环境评价的,应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或备案证明;新建井位于原合法用地手续外的项目应具备第9)条。

开工备案。煤矿主体企业认为具备开工条件的,应在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省、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开工备案文件和《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登记表》,并附主体企业开工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备案信息由省能源局在山西省能源局网站公告。

有关要求。1)矿主体企业负责对建设项目开工具备的条件和资料进行审查,条件和资料不齐全的不得批复开工。2)煤矿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备案后要尽快组织施工。自开工备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报送未开工说明,具备开工条件实质性开工前应重新办理开工备案。在备案的施工工期内未建成的项目,应在工期到期前进行延期备案(仅提供延期批复文件和经会审的剩余工程施工组织设计)。3)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能源稽查发〔2019〕60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规范煤矿项目建设程序,对于不具备开工条件批复开工、未批复开工或未进行备案擅自施工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3、内蒙古开工备案要求再比如内蒙古,《内蒙古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制度》(2020年5月)规定:煤矿企业从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后,应按照《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点开链接阅读,发改能源〔2006〕1039号)的相关要求,申请登记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登记表》;2)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3)煤矿开采方案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4)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复文件;5)采矿许可证;6)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7)项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8)项目中标文件;9)工程质量监督手续;10)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

推荐阅读(点击下面标题查看)


国家发改委等5部门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办理流程与审批事项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以上四篇文章介绍了煤矿建设项目申办前三个阶段(路条阶段、项目核准阶段、开工建设阶段)需要办理的35+项工作和手续办理。竣工验收阶段,还会涉及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多项手续,待续


相关链接

您和5.6W+不动产专业人士一起关注的公众号
喜欢,就点右下角的“赞”和“在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土言土语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