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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爱国:中国法理学是一座沙质的城堡!︱ 中法评 · 会客厅

2016-06-28 徐爱国 中国法律评论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

《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刊登了徐爱国教授的学术批评文章《论中国法理学的“死亡”》(可点击阅读),一时间引起法学界瞩目热议:


中国法理学是真亡,还是假寐?

中国法理学诸多问题的病因何在?

法理学如何在中国获得新生?

……


有鉴于此,本刊编辑部于2016年4月27日主办学术沙龙,以“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为主题,邀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季卫东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舒国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徐爱国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桑本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聂鑫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马剑银博士等七位学者走进 “中法评•会客厅”,为“拯救”中国法理学“寻医问药”。


此次学术沙龙主旨演讲及圆桌讨论均刊于《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将于2016年7月中旬出刊。(可点此购刊)


本期推送徐爱国老师的主旨演讲,其他六位老师的主旨演讲将陆续推出,敬请期待!




演讲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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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实录


陈景辉
徐爱国老师的《论中国法理学的“死亡”》,大体上是对法理学学科的一个基础性反省。如果简单地从现象角度来看,会发现法理学可能是法学学科当中一个非常独特的现象。在座的诸位可能注意到这样一种情形:全国各个法学院校讲授部门法的时候,老师们所讲的内容差异并不太大;因为有一套实在法体系,我们必须要在这一实在法体系的观照下展开相关的讨论。
所以,虽然部门法立场上、看法上有各式各样的差别,但话题是共同的。而话题的共同性本身是一个学科得以成立的一个基础性条件。
但这一点在法理学的领域内存在困难。我们看到,由于法理学缺乏一套实在法体系的观照,没有一些边界作为限制,它呈现出什么样态呢?大体上,各个学校的法理学老师所讲的内容有明显差异,甚至同一个机构的法理学教授们所讲的内容也有巨大差别:在某些老师看来重要的话题,而另外一些法理学老师认为其毫不重要。
这就带来了一个对法理学学科属性的挑战:如果缺乏最基础的共识,我们凭什么在讲授同一个学科?这个难题,是最近一些年开始进行的法理学学科性质讨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动力。不管是直觉还是理论准备,大家都感觉到法理学这个学科遇到某些困难。
同时,法理学的学科属性讨论不仅是法理学内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也涉及我们对于整个法学性质的判断,因为法理学的性质决定我们怎样看待法理学和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过去一直讲法理学要指导部门法,现在还能不能指导?还有没有这样的能力?
所以,这显然是一个整体性的话题,涉及我们对于法学本身的讨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必须发展出一些想法来予以回应;因为作为法理学专业研究者,我们当然希望有一些最基础的共识,有一个相对稳固的、被叫作法理学的东西来面对。
我想徐老师的这篇文章也是从这样一个角度出发,反省我们过去的法理学所遇到的一些困难或者问题,展望未来会有什么样的方向。所以这篇文章的标题上加了一个引号,可以看出,隐喻的性质比较明显。所以,我大概的看法是徐老师在“看病”,看看中国法理学到底死了没有,怎么样去唤醒它。唤醒中国法理学的生命力,唤醒一个新的法理学的出现,这可能是这篇文章最主要的一个目标。现在,首先请徐老师来讲讲他的想法。



徐爱国
这场讨论因我而起,所以我先说三点。 第一点,一门学科应该有一个一贯的主题,有逻辑体系,有严密的论证,才能够算是一个严格的学科。如果缺少了这三个基本要素,那么这个学科是很难进行科学研究的。从历史上来看,20世纪80年代早期我们称法理学为“法学基础理论”的时候,按照这三个标准,应该说它还称得上是一门学科。因为从知识结构来看,一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二是中共党史的史料,三是分析法学的框架,合在一起,可以称之为“法学基础理论”。
但这种情况发展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有了很多变化,随着法理学研究的宽度跟广度拓展,新的法学研究的成果加进来了。
从量上来看,法理学增加了篇幅,但是从逻辑体系来看,不同的学说、不同的思想、不同的指导思想都集中在一起,所以我称之为一种“沙质的城堡”,而不是一种泥瓦的或者木质的有机的自治体。从学科理论的角度来讲,法理学是一个沙质的城堡,很难称为一种严格的科学。

第二点,法理学有它自身的特点,我们所说的“法理学统一化”运动,其实和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还是有差异性的。


首先,法理学不同于部门规范法学,也不同于法律的历史;它没有一种客观性,更多的是主观性和学者自己个性的色彩。如果说一个学科有自己过多的主观色彩,或者是研究者自己的个性,那么这个学科的统一化就是不现实的。 所以沙质化就会变得更加严重, 有可能最后变成一片沙漠,也就是我说的“法理学的死亡”。


其次,从现象上来看,这种沙化的过程有两方面:

一方面,法理学还是要承担中国法学意识形态的功能。官方有什么样的政治法律政策,法理学就应该进行相应的演绎与发挥。
另一方面, 政治权力资源是非常稀缺的,并不是每个法学家尤其是每个法理学家都能够享用这种资源;于是他们就找到其他方式,如大量引进西方法学的成果,摇身变成了明星法理学家。最后导致的结果是,整个法理学各说各话,很难形成在同一平台上对话。
第三点,文章提到所谓的法学教义学和社科法学,是自2014年以来法理学的最新热点。法理学的重心为什么转向了法教义学,这个要问舒国滢教授和陈景辉教授;之后法社会学如何兴起,如何把法教义学当作它攻击的目标,也许要问季卫东教授。我就先说这么多,谢谢大家。 


此次“会客厅 ·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将全文刊载于《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对话栏目,将于7月中旬出版,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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