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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延长实习律师的实习期限为2年!!!
关于《律师法》修订的建议
一、建议取消律所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地名
现行律所名称由“省(自治区、直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由于全国发展的不平衡性,中西部律所受律所名称中行政区划地名的影响,被贴上中西部律所标签,影响本土律所发展和人才储备。建议借鉴国际性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均不在名称中标明行政区划地名的做法,以打破律所名称形成的地域壁垒,构建公平竞争的法律服务市场,助力中国律所走出去。
二、建议增加律师业务范围
现行《律师法》第28条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律师七类业务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律师业务与市场经济的嵌合度、融入度日益深化,律师业务种类日益丰富多元,“核查”“验证”“见证”“法律鉴证”“调解”等新业务不断出现,有必要在法律上对此作出相应调整,增加兜底性规定,明确律师可以提供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服务,以增强律师业务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匹配度。
三、建议延长实习律师实习期限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有较高的政治、品行和业务水准。现行《律师法》对实习律师只规定了一年实习期限,由于律师职业的特点,在较短实习期内,实习律师对有关业务技能、行业管理、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执业心态还不能完全掌握、了解和适应,实习时间过短,不利于实习律师成长,也不利于行业发展,建议在新修订的《律师法》中延长实习律师的实习期限为2年。
四、建议增加律所组织形式
一是增加公司制律所,借鉴国外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做法,允许设立公司制律所,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促进律师行业发展。二是借鉴广东、上海做法,允许港澳律所和内地律所联营,允许自贸区内的外国律所和中国律所联营,以助力“一带一路”法律服务。
五、建议提高个人律所设立门槛
个人律所普遍规模小、人员少、专业化分工不明确,内部机构设置简单,能力结构不合理,律所缺乏竞争力、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建议提高个人律所设立人的执业年限和其他条件,进一步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六、建议增加律师自行调查取证中被调查人的配合义务
律师在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时,调查取证常得不到调查对象的配合,影响法律业务办理质量。建议在修订的《律师法》中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和律所证明在法律事务承办中自行调查取证的,调查对象有提供证据或证明的义务;或规定律师在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时,可以向律所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以保障律师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正常开展。
七、建议规定律师宣誓制度
司法部和全国律协规定了有关律师宣誓的规则,为规范律师宣誓活动,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培育中国律师的职业精神,有必要在修订的《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宣誓制度,以增强权威性和约束力。
八、建议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纳入司法行政监管范围。
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为法律服务机构设立和执业许可审批机关的唯一主体,排除其他部门对法律服务机构及事项的行政许可权,其他部门核准设立的机构经营范围不能含有法律服务项目和内容。现在有些法律咨询公司,其经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一般只涉及法律咨询服务、商务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等,但实践中存在虚假承诺,变相有偿诉讼代理,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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