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解读⑭︱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章樑1]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章樑2] 。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章樑3] 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章樑4]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章樑5]
[章樑1]《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章樑2]《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章樑3]《农村土地承包法》
[章樑4]是否替代了民通意见的第42条"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本条是以经营主体为判断债务承担的出发点,42条是以财产、收益的所有权作为出发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与适用指导》(龙卫球、刘保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P19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王利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P239)两书认为,本条之“无法区分”可结合上列42条予以理解,个人存疑。
[章樑5]进城务工就业,分门立户,已完全不参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也不分享承包家庭收益的情况。实践中要严格掌握,防止利用本条避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李适时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P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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