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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雷格:逻辑作为关于思想的理论|黄敏

2016-10-27 第一哲学家
弗雷格:逻辑作为关于思想的理论
在弗雷格的框架内,对“思想”这个概念的界定最终回答了“知识本身是什么”这个问题。这个回答就是,知识就是思想。这个回答与观念理论的回答(即知识就是观念),具有对等的地位。因此,这个概念的提出,意味着弗雷格给出了关于知识的形而上学解释,这个解释最终结束了观念理论。但是,究竟什么是思想,这个问题并不容易回答。弗雷格之后的许多语言哲学研究都为这个概念而苦恼,无论人们是试图解释它,还是拒绝它。在这一章,我试图给出关于这个概念的一种解释,我将先讨论思想是什么,然后讨论如何把握思想。
4.1 内容
在弗雷格那里,思想是后来才提出的一个概念,在此之前,他使用的是“概念内容”或者“内容”这个概念。要看清究竟是什么思想,要先讨论一下内容这个概念。(注:“内容”这个词近似于第一章所说的“意义”,都是我们在句子中理解到的东西。这基本上是一种日常的用法。我们会逐步看到,在分析哲学中这些日常的词语是如何获得专业性的内涵的。)
在前面讨论逻辑的时候,我们只是从知识必须是真的这样一个要求出发,来看知识应当是怎样的。我们主要是结合知识的表达形式展开讨论的,我们谈到句子以及句子的内容,即句子表达的命题。那时我们只关心命题是怎样构成的,但不关心句子内容本身是什么。我们只是默认一个常识想法,句子表达知识,是因为句子有内容,因此当讨论句子所表达的知识时,我们讨论的是句子内容。现在,让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内容上,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当我们认为句子表达了知识时(此时的句子当然是陈述句),它所表达的是什么。
对这个问题可以区分出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陈述句的内容就是句子所谈到的对象的情况,第二种看法则否认这一点。先看第一种。
如果我们认为“白云山上正在下雪”这个句子表达了知识,那么这个句子所谈论的,就应当是白云山的天气情况。当这个句子为真时,白云山上就在下雪,而句子为假时则否。因此,这个句子所表达的内容,就是白云山这座山的情况。我们理解句子,也就知道这种情况是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认为,句子的内容就是所涉及对象本身的情况,也就是说,是其实际情况。
但是,在有些时候我们也会弄错。比如,当白云山此时没有下雪,前面提到的那个句子就是假的。考虑到这一点,我们甚至不能说,当句子为真时,其所表达的内容就是白云山的实际情况,因为,这个句子可能是假的,这本身就决定了句子的内容不是所涉及对象的实际情况。
不妨考虑这两种相互对立的理解的出发点是什么。当我们在用陈述句做判断时,我们会把句子当作是真的来使用,因为,按照前面对于判断的理解,判断就是承认判断所用句子表达的内容是真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当然会把句子内容与所谈论对象的实际情况联系起来,并总是把对象实际上不是如此,作为否认句子为真的理由。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说,句子是在判断语境下使用。
然而,当返回头来对句子进行评价,而不是用它作出判断时,那么句子可能为假,这一点就起作用了。在这个时候,我们区分句子内容与句子所谈论的实际情况。一般说来,这就是对判断进行辩护(justification)的情况。在辩护语境中,句子内容与句子所谈论的情况不是一回事。
这两种语境的区别,为我们理解思想这个概念确定了起点。如果认为除了句子所谈论的情况之外,还需要思想这个概念才能刻画句子内容,我们就可以推测,这是要求用句子内容来承担辩护功能的结果。当然,对弗雷格的思想概念,我们也可以这么理解。另一方面,对使用句子的语境进行这样的区分,也为如何在一个更大的图景中安置思想这个概念,提供了某种指导。不管怎样,我们都需要把句子内容与判断、辩护这样一些对于知识来说是非常基本的活动联系起来,并在这种联系中理解这个概念。
这幅图景的最初轮廓是这样的:在判断语境中,句子内容被当作是真的,此时句子内容是关于实在的谈论,因此句子与实在的对应关系就体现在内容中,我们说,句子中所包含的表达式具有指称,就建立了这种关系;而在辩护语境中,句子内容是否是真的,要受制于其他句子,因此句子之间的推理关系就是句子内容所要体现的。句子是因为有内容才能谈论实在,同时也是因为有内容,句子才能够进入推理过程,因此,句子内容必须解释a)句子与的实在的联系,b)句子与其他句子的推理关系。
弗雷格通过引入“涵义(Sinn)”这个概念,同时达到了上述目标。按照他对涵义的界定,思想就是句子的涵义。
4.2 逻辑涵义
人们都承认,弗雷格对分析传统影响最大的贡献,就是把内容区分成涵义与指称(Bedeutung)这两个部分,并把指称解释成确定指称的方法。对于弗雷格这么做的理由,学界占据上风的说法是,弗雷格是通过讨论信念语境下的指称问题得到这一结论的。由于这个问题牵涉到对信念的解释,从而牵涉到知识的解释,我们可以把这种说法称为关于涵义的认知解释。如果涵义这个概念就是这么界定的,我们就有了一种认知涵义。
但是,这里所要给出的解释,却把涵义当作是首先要承担句子推理能力的东西,我们可以称这种涵义概念为逻辑涵义。按照这里的看法,认知涵义可以通过逻辑涵义来得到解释。与此同时,这种解释也尊重了弗雷格自己对“思想”这一概念的定位——他说,思想这个概念的提出,是一项逻辑成就(注:出处?)。
对涵义的逻辑解释的要点是,解释句子与实在的联系,以及解释句子间的推理关系,这为句子内容提出了不同要求,而满足这种要求的自然而然的方式,就是把句子内容区分为涵义与指称,并且让涵义来确定指称。
接下来我们就先考察,按照概念文字构想,句子与实在的关系,以及句子与其他句子推理关系,各自来看应当是怎样的,然后再来看怎样理解内容才能够解释这两者。
4.2.1 外延性
弗雷格把真作为基本概念,以此来确定什么是知识,这种做法意味着,句子是通过具有真值而与实在联系的。这种联系分成两个层次,即句子层次与(亚句子的)表达式层次。当句子为真时,句子所陈述的就是事实;而当句子具有确定真值时,表达式就具有同一指称。因此,考虑到句子的指称就是其真值,句子与实在相联系,这一点就体现为指称的同一性。有鉴于此我们可以说,句子与实在相联系,这一点体现为句子满足替换原则。
可以用一种非常直观的方式来理解这是什么意思。在“金正恩是朝鲜现任国家领导人”这个句子中,“金正恩”这个词指称一个实在的对象,即金正恩这个人。作为一个实在的东西,他独立于语言而具有确定性,而那个句子的真假,则仅仅取决于他本人是不是句子所说的那样。这一点体现在,无论是用其他什么词语来替换“金正恩”这个名称,只要指称的是金正恩这个人,替换后得到的句子真值就不变。比如,如果我们用“金正日的小儿子”来替换“金正恩”,句子仍然是真的。替换原则表明了,词语所指称的是独立于语言的东西。实在之物至少要是独立于语言的。
需要注意的是,替换原则在有些时候看起来会失效。比如,对于“张三认为金正恩是朝鲜现任国家领导人”这个句子中,用“金正日的小儿子”来替换“金正恩”,就可能改变句子真值。这是因为,张三也许不知道金正恩是金正日的小儿子,因此,虽然他认为金正恩是朝鲜现任国家领导人,但并不认为金正日的小儿子也是。由此看来,替换原则是失效了。
之所以会有替换失效,看来是因为所指称的东西不是独立于语言的东西,是因为影响句子真值的东西随同语言上的替换而发生了变化。但是,在这样解释的时候需要谨慎,因为,只要词语有确定的指称,句子的真值就是确定的;要是所指称的对象发生了变化,我们可以用别的词语和别的句子来陈述这种变化,而句子真值仍然只取决于所指称的对象,我们仍然可以用指称相同的词语来替换,而不改变句子真值。替换原则失效,不是因为指称的变化,而是因为词语没有确定的指称。替换原则是词语要具备确定指称,所要满足的必要条件。
因此,在特定的情况下替换原则是否适用,这并不取决于词语本身指称了什么,而是取决于特定的条件要求词语指称什么。容易看出,在“张三认为金正恩是朝鲜现任国家领导人”这个句子中,使得替换失效的因素是“认为”这个词的出现。不管张三认为的东西是什么,也不管是谁在认为,类似的替换失效的情况总是会发生。但是,这样的替换失效在“金正恩是朝鲜现任国家领导人”这样句子中不会出现。
分析哲学家用“语境(context)”这个术语来刻画这种现象。这个词通常是指说出一个句子或者使用一个表达式时的特定环境,在这里则是像“语境原则”中的用法一样,用来指一个表达式出现于其中的句子。比如,在“张三认为金正恩是朝鲜现任国家领导人”这个句子中,“金正恩”这个词的语境就是“张三认为…是朝鲜现任国家领导人”,这是在句子中去掉“金正恩”这个词而剩下的句子片段。利用这个术语,我们就把替换原则在其中适用的语境称为“外延语境(extensional context)”,而把替换原则失效的语境称为“内涵语境(intensional context)”。
对于词语来说,具有确定指称,这一点在弗雷格这里是必须的。一个句子如果包含了没有确定指称的词语,它就没有确定的真值,从而也就没有传达知识。满足替换原则,是词语具有确定指称的必要条件,而这又需要把词语置于外延语境中,因此,传达知识的句子应当构成外延语境,这一点构成了针对传达知识的句子的外延性要求。
4.2.2 推理关系
概念文字就是一个推理系统,句子内容是在这个系统中通过真值函项及其相关结构得到刻画的。这个系统遵循句法优先原则,也就是说,对于推理关系产生贡献的所有特征,都应当在符号的句法特征上表现出来。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排除直觉的干扰,达到推理的严格性。
按照句法优先原则,这样的推理是正确的:
f(a),a = b ⊢ f(b)。
然而,即使在推理时我们知道“a”与“b”指称同一个对象,这样的推理仍然是不正确的:
f(a) ⊢ f(b)。
这是因为,从符号上并没有表现出“a”与“b”指称同一个对象,而要表现这一点,必须为推理添加一个前提,即“a = b”。
值得注意的是,在推理中,用共指称的符号来替换,会影响推理的有效性。比如,对前一个推理的第二个前提进行共指称替换,得到的这样的推理是无效的:
f(a),a = a ⊢ f(b)。
这仍然是因为,符号上并没有表现出“a”与“b”指称同一个对象。这里的替换虽然没有影响第二个前提的真值,但让一个有效的推理变成无效的了。不过,替换如果系统性的,也就是说,在整个推理中用同一个名称把所有的“b”都替换掉,得到的推理仍然是有效的。例如,我们用“c”来指称b,对那个推理进行系统的替换,就得到这样的推理:
f(a),a = c ⊢ f(c)。
这个推理是有效的。我们可以说,推理所需要的东西,不止于指称。
要说清这里需要的究竟是什么,我们不妨引入一个在弗雷格本人那里没有出现,但他实际上可以使用的术语,即“推理能力(inferential power)”。推理能力是针对句子的。一个句子的推理能力,就是在附加了一些前提的情况下,能够从这个句子推出其他句子的能力。对于两个句子来说,如果在附加了同样前提的情况下,总是能够推出同样的句子,那么这两个句子的推理能力就是相同的。按照这个定义,前面的例子显然表明了,“a = a”与“a = b”这两个句子即使在真值相同的情况下,其推理能力也是不同的。
推理能力必须借助内容来得到解释。这一点当然要落实到词语上。“a = a”与“a = b”这两个句子在推理能力上的区别,最终应当落实到“a”与“b”这两个符号所具备的内容上。当然,词语内容在这种意义上的区别,已经无法用指称来解释了。
4.2.3 涵义与指称
当外延性与推理关系都需要用内容来解释时,我们遇到的困难是,按照外延性要求能够替换的地方,按照推理关系的要求不能替换。对于“a = a”与“a = b”这两个句子,当“a”与“b”指称同一个对象时,按照外延性,它们的内容相同,但按照推理能力,它们的内容又不同。这种现象使我们感到,内容这种东西似乎是双面的,在一面有区分的地方,在另外一面区分又消失了。
弗雷格用一种非常自然的方式来处理这个问题。他把内容区分成两个层次,即指称与涵义,用指称来解释外延性,而用涵义来解释推理能力。“a”与“b”这两个符号具有相同指称,但涵义不同,因此,“a = a”与“a = b”这两个句子的指称相同,但涵义不同,这样就解释了为何这两个句子在真值相同的情况下,却又具有不同的推理能力。前面观察到的那种双面性可以这么解释,在有涵义区别的地方,并不一定有指称上的区别,也就是说,即使表达式的指称相同,其涵义也可以是不同的。
引入涵义以后,是不是会损害外延性呢?在前面引入外延性这个概念时,我们直接使用了指称这个概念,而没有使用“内容”这个词。这是因为,用“指称”这个词来说明表达式与实在的关联,是一种合乎直观的说法。但是,在那里提到指称,也就是提到句子内容。我们是通过句子的内容,知道句子所要陈述的实在的情况的。因此,按照外延性,用具有相同内容的表达式来替换,句子真值就应当不变。但是,如果内容中不仅有指称,还有涵义,外延性很可能就面临威胁。如果涵义相同的表达式替换后改变句子真值,外延性就会消失。
这种情况弗雷格是这样处理的,他把涵义解释成确定指称的方法,这样,涵义相同的表达式指称也就相同。因此,当用涵义相同的表达式替换时,原来满足外延性的句子,其真值保持不变,外延性于是得到保证。
涵义与指称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句子的推理能力与真值之间的关系来理解。句子的推理能力,是通过句子被置于逻辑系统中时与其他句子建立的推理关系来界定的。对弗雷格的来说,概念文字系统作为逻辑系统就是一个辩护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句子的真值是通过公理与推理规则来确定的。只要这个系统给出的是真之定律,它就是用来确定句子真值的基础。因此,在句子层面上,涵义作为决定句子推理能力的东西,是可以确定句子指称(即真值)的。在这种意义上,涵义与指称间的关系,就体现了辩护与真之间的关系。弗雷格以真为目的建立逻辑系统,这就使得逻辑系统作为辩护系统,与真这个概念内在地联系在一起。
对这种联系,还可以按照一种更加形象的方式理解。我们可以把涵义与指称是看待语言的内容的两种不同的方式,它们对内容作出了不同的区分。比如,当“a”与“b”共指称时,这两个符号的内容就指称而言是相同的,但就涵义而言又是不同的;而涵义确定指称,这一点就相当于说,只要涵义相同,指称也就相同,而当指称相同时,涵义却可以不同;因此,涵义是区分内容的更加精细的方式。如果把区分内容的这两种方式比作用网格来划分不同表达式的内容,那么涵义的网格就更细一些,而指称的网格的线条总是与涵义网格的线条重合。
用这种方式理解涵义与指称的一个明显的好处是,它忠实于弗雷格把真这个概念作为初始概念的意图。这个意图要求在真这个概念的基础上定义语义学。现在我们有了一种两层次的语义学,即涵义与指称。前一章我们已经看到,表达式的指称可以定义为该表达式对包含它的句子真值作出的贡献。而现在,我们可以把表达式的涵义定义为表达式对于其他句子的真值作出的贡献。这是因为,通过推理,我们从一些句子确定充当结论的那个句子的真值,因此,句子的推理能力就表现为它对其他一些句子的真值所作出的贡献。既然表达式的涵义就取决于包含表达式的句子有多大的推理能力,我们就可以说,涵义这个概念就是由该表达式对其他句子(它们充当结论)的真值所作的贡献。
在弗雷格这里,表达式的意义受制于句子意义,因此,句子层次上的涵义-指称之分,就会落到表达式上。弗雷格关于涵义与指称的划分,就如下表所示:
符号层     名称        谓词        句子

涵义层     思想的部分   思想的部分   思想(命题)

指称层     对象(主目) 概念(函项)  真值

在这个表中我们可以注意到,对于名称与谓词来说,指称是有所区分,但涵义都作为思想的部分出现。弗雷格并不特意区分名称与概念词的涵义。他的意思似乎是,对句子所表达的思想进行切分,就会得到名称与谓词的涵义,而不必特意分别说明它们是什么。但是,在指称层次上弗雷格区分了对象与概念,这样,概念就作为从对象到真值的函项加以理解了。如果情况是这样的,那么对象与概念间就谈不上结合,它们与真值间不是部分与整体间的关系。整体-部分关系出现在思想这个层次。名称所表达的涵义是思想饱和的部分,而概念词表达的涵义则是不饱和的部分,这两部分的结合就构成了完整的思想。对名称与概念词来说,涵义与指称之间的关系可以这么说明:名称由于所确定的是对象而具有饱和的涵义,谓词则是因为所确定的是不饱和的函项,而仅具有不饱和的涵义。指称层的对象-概念之别,与涵义层的饱和-不饱和之别,两者同时表现在符号上。谓词含有空位,这表现其不饱和的特征;空位留给主目符号,这使其表示函项。
4.3 认知涵义
前面提到,对弗雷格的涵义概念的主流解释是,涵义是为了解决信念语境中的指称问题而引入的,这样的涵义概念这里称为“认知涵义”。这一节先说明这种解释的基本思路,然后说明,认知涵义是如何从逻辑涵义派生而来的。
事实上,在解释外延性时,当我们区分外延语境与内涵语境时,就已经可以看出信念语境内的指称问题究竟是什么了。容易看到,内涵语境与替换原则相冲突,因而,要么否认替换原则,要么否认内涵语境真的存在。通过引入涵义这个概念,就是采纳了后一种选择,即否认我们所以为的内涵语境是内涵的,而是认为,这类语境真正说来仍然是外延的。
在解释什么是内涵语境时所给出的例子,实际上就是信念语境。信念语境就是指用像“相信”、“认为”、“知道”、“怀疑”这样的动词引导的从句。比如,在下面的两个句子中,“金正恩”一词在1)中位于信念语境之内,而在2)中则在信念语境之外。
1)张三相信金正恩是朝鲜的最高领导人;
2)至于金正恩,张三相信他是朝鲜的最高领导人。
把这两个句子中的“金正恩”一词换成共指称的“金正日的幼子”,1)的真值可以变化,而2)的真值则不变。由此可以看出,信念语境是内涵语境。
内涵语境内的指称问题就是由于这种违反替换原则的现象而产生的。按照对这个问题流行的解释,弗雷格认为,至少在像信念语境这样的内涵语境中,表达式的指称并不是我们通常认为的那种指称,而是我们通常认为的涵义,即确定指称的方法。如果按照这种方式来看待信念语境中的表达式,则替换原则仍然生效。
为了看到这一点,我们不妨利用涵义这个概念对信念作出一种直观的解释。我们对于某个对象持有一种信念时,心里肯定会对这个对象有所设想。比如,当我想起撒哈拉沙漠时,心中就浮现起那样一幅沙漠的画面,它描绘了我心目中的撒哈拉沙漠是什么样的,它有什么样的特征。这样,每当我想到这样的特征,我想起来的就应当是撒哈拉沙漠。我们是利用对象的特征来确定对象的,因此,我们就可以这么理解,一个表达式的涵义,就是用来确定表达式指称时起作用的那种特征,当我们谈论表达式所指称的对象时,我们所谈论的,就是具有那种特征的东西。这样一来,涵义这个概念就确实能够用来解释什么是信念。对于某个对象持有信念,就是设想用来确定对象的那种特征。因而,信念的内容就是由表达信念的句子的涵义构成的。
这似乎为解决信念语境内的指称问题提供了出路。句子1)所陈述的就是张三的信念内容,在这种情况下,“金正恩”这个词并不是指金正恩这个人,而是指当张三想到金正恩这个人时,心中所想到的那些特征,比如发型一成不变的年轻胖子。这种解释就允许出现用“金正日的幼子”来替换“金正恩”而改变句子真值的情况。比如,当张三想到金正日的幼子时,心中想到的是叼着奶嘴的孩子,而这个特征与那个年轻胖子的形象并没有联系起来。
这样的解释虽然很合乎直观,但并不与弗雷格的其他重要观点合拍。比如,它直接与弗雷格反对观念理论的立场相左。因为,如果涵义就是所指称的对象的特征,而关于对象的信念以对这种特征的把握为基础,那么具有关于对象的知识,在观念理论的那种意义上,恰好就是拥有关于对象的观念。在观念理论中,观念也就是通过单个地确定下来的特征,来与对象建立对应关系的。
此外,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是,心灵与实在之间通过涵义和信念这样的东西建立的关联中,并没有为弗雷格所发展的概念文字系统留出什么位置。因为,当心灵由于某种心理学机制而“想到”对象的某种特征时,这种特征也就确定了对象,在这个过程中,心灵并不需要逻辑。这样,我们很难从这种解释中看出,涵义这个概念在何种意义上是一项逻辑上的成就。
如果在逻辑涵义的基础上解释认知涵义,这些问题就很容易避免。为了看出这种解释是怎样得到的,需要重新考虑信念语境中的指称问题究竟是如何产生的。
下面是两组句子:
4)张三相信金正恩是朝鲜的最高领导人;
5)张三相信金正日的幼子是金正恩;
6)张三相信金正日的幼子是朝鲜的最高领导人;
7)金正恩是朝鲜的最高领导人;
8)金正日的幼子是金正恩;
9)金正日的幼子是朝鲜的最高领导人。
信念语境内替换原则失效的情况是这样的,当我们把4)中的“金正恩”替换成共指称的“金正日的幼子”,由此得到6),当4)为真时,6)可以为假,这是因为当5)为假时,这种情况就是可能的。这并不是说张三实际上相信什么,而是说,我们这么解释张三的信念,这不会有问题。我们总是要按照融贯性要求来解释信念,而不应当把矛盾的信念归于他人(即使人们常常持有矛盾的信念),正是出于这一原则,我们认为4)与6)具有不同真值,这是可能的。
可以用逻辑的方式来说明这种融贯性要求。这项要求可以这么表述:
某人的一组信念是融贯的,当且仅当,这组信念中的任何一些信念,在正确的逻辑系统内,都推不出这组信念中任何其他信念的否定。
按照这个标准,7)—9)这一组句子就可以用来表述张三的一组信念。从推理关系来看,这组信念是融贯的,而9)的否定与7)、8)不融贯;但是,去掉8)以后,9)的否定就与7)融贯。按照这种融贯性标准,如果我们认为4)和5)是真的,就不能认为6)也是真的;但是,如果认为5)不是真的,也就是说,张三并不认为金正恩是金正日的幼子(这不一定是说,张三认为金正恩不是金正日的幼子),那么当我们把4)当作是真的,6)也可以是假的,而这恰恰是因为,去掉8)以后,9)的否定就与7)融贯。
这样一来,我们就用逻辑涵义解释了什么是认知涵义。认知涵义只不过是在逻辑系统中得到解释的那个涵义概念用到信念语境的结果。我们不需要专门解释当表达式被置于信念语境中时,表达式的指称是什么,因为,当说某人相信如此这般的时候,我们要说的只不过是,如果他处在我们的位置上,也会作出如此这般的判断,而这种判断是合乎逻辑的。一个人持有某个信念,这样看来就不是某种心理机制作用的结果,而是某种可以撤销的决定,因为持有一个信念,也就是按照合乎逻辑约束的方式,来调整自己的信念系统,以使其达到融贯。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我们认为他人会相信什么,这一点也决定了我们自己该相信什么——把信念归于他人,这与把信念归于自己,都同样是遵守逻辑的结果。因此,持有信念,这是一件合乎理性的事情。
4.4 第三域
弗雷格的思想概念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他希望用这个概念来表明,建立在逻辑的基础之上的知识最终是怎样的。弗雷格确实需要这么做。逻辑体系以及相应的逻辑观念,都是基于关于知识应当如何的一种理论预期建立的,它应当回答“如果知识的本质是达到真,那么知识应当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按照弗雷格的框架可以给出的回答是,知识应当可以按照概念文字系统加以分析和系统化。为此他需要说明,这样分析和系统化的东西确实就是知识。
这项工作可以分成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特定的系统分析是否成功加以评价,第二个部分则是对纳入概念文字系统的究竟是什么,给出哲学上的解释。前一部分的工作体现在弗雷格对算术的逻辑主义计划中,这里略去。弗雷格引入思想这个概念,目的就是要进行第二个部分的工作。
前面已经看到,思想(即句子涵义)决定了句子的推理能力,而推理能力是由逻辑系统定义的。这样一来,逻辑系统就可以用来表现思想。事实上,弗雷格也是这么做的。在他看来,句子结构本身就表明了,表达式的涵义是如何组合起来构成句子所表达的思想的。因此,那些按照函项结构而构成的逻辑命题,也就表现了一些思想结构,具有这类结构的思想总是真的。在这种意义上,弗雷格在把这些命题解释成关于真的定律的同时,也解释成关于思想的定律(laws of thoughts)。按照这样的解释,获得知识,就要以把握这类思想为基础。
事实上,弗雷格正是用把握思想,来解释知识的。在他看来,如果所把握的思想是真的,人们就获得了知识。在哲学上,这样的论断就意味着,弗雷格有义务论证,思想具有知识应当具备的特征,也就是说,应当是客观的。在“思想”这篇影响巨大的文章中,弗雷格作出了这样的论证,但是,这个论证却是极其误导的。我们将按照同情原则,说明在把误导的成分澄清以后,这个论证是怎样的。
弗雷格首先讨论了区分观念与物理世界的区分标准(Reader, pp.334-6),这个区分的目的在于弄清观念应当是什么,并参照这一点来说明思想并不是观念。弗雷格并不担心人们会把思想与像桌子、山脉以及水这样的物理世界的东西混淆起来,而把注意力集中在说明思想并不属于内部世界、从而并不是心理实体上。思想作为抽象的东西,不会像物理的东西那样产生因果作用。人们一般不会认为,句子的内容会像人行道上的那棵树一样迫使我们绕开它。
弗雷格论证思想不是观念时,所采取的核心想法是:观念必定属于某个人,并且仅仅属于单个人,没有人与他人共有观念;因此,如果思想就是观念,那么知识就不是公共的了;既然知识是公共的,而知识本身就是思想,那么思想不是观念。
在这个论证中,弗雷格用“观念”一词来指表象这样一类心理实体,矛头指向心理主义。他利用的主要前提是,观念本质上属于单个人,因而是私人的。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理解这种私人性。一种方式是形而上学的方式,即观念就像某种实在的东西一样,由于只能包含在特定的心灵中而不能移植,因而具有私人性。另外一种方式是知识论意义上的,即观念是从特定心灵看到的东西,观念与心灵的关系,就类似于透视效果图与视角间的关系,此时私人性用一种形象的方式说,就是指一幅透视效果图不可能从别的视角得到。前一种意义上的私人性似乎是不成立的,因为,作为心灵的内容物,观念在逻辑上是可以转移到别的心灵中的。因此我们将采取知识论解释。
对于观念的这种私人性,还有另外一种不同意见——即使观念作为心灵所把握到的东西,取决于心灵此时此刻的状态,同一个观念仍然可能为不同的心灵所分享,因为当两个心灵处于同一个状态时,它们将把握相同的东西。弗雷格在论证中间接地回应了这个异议,他认为我们无法比较两个心灵中出现的观念是否相同,因此这个异议是无意义的(Reader, p.335)。这里的要点不是说,两个心灵所把握的观念实际上是相同的,而是说,我们不可能发现它们相同。这里所说的私人性仍然是知识论上的。如果要用观念来解释知识,那就必须解释,我们实际上有意地彼此达成一致,也就是说,我们知道彼此都在讨论同一个东西;仅仅是说,我们所拥有的观念实际上相同,而不考虑我们是否有理由认为它们相同,在这里就是毫无用处的。容易看到,如果心灵所把握的观念取决于心灵一时一地的状态,那么心灵本身是不可能比较不同心灵所把握的观念的,它甚至不可能比较不同状态或者不同时刻所把握到的观念。观念的私人性意味着,心灵只能活在当下。
从观念的私人性与知识(从而思想)的公共性,立即就可以得到思想不是观念。它们之间的区别是本质上的。弗雷格这么理解这个结论,他说,思想既不是外部事物,也不是观念,而是属于“第三领域(the third realm)”(pp. 336-7)。
这是一个相当著名的结论,弗雷格因为这个结论而被认为列为“柏拉图主义(Platonism)”。人们把承认抽象对象(abstract objects)存在的观点称为“柏拉图主义”,而思想由于不是外部对象,因而是抽象的。前一章我们已经看到,由此也就导致了抽象对象问题,即心灵究竟怎样才算把握了思想。
然而,这个问题的提出,本身就是出于一种误解。这个误解弗雷格本人也要负一定的责任,因为,他把思想归于第三域,这就等于承认了思想的实体地位。但是,弗雷格关于私人性以及公共性的区分,却是一个知识论上的区分,而不是形而上学的区分。这里的要点是,只有当思想享有实体的形而上学地位,它与心灵如何建立联系,这一问题才有可能提出;但是,如果思想与观念的区分是在前述知识论意义上进行的,那么这种形而上学地位对思想这个概念来说就是不必要的。
弗雷格区分私人性与公共性,是为了说明对知识来说什么是客观性。关于知识的客观性,人们都有一种直观的理解,即这种客观性意味着知识不是我们自己创造的,而是我们所发现的。在这种意义上,知识的内容必定是独立于心灵的东西。当弗雷格强调思想属于第三域时,也就是在强调这种独立性。但是,这种独立性并不是形而上学实体所具有的那种独立性,而是知识论上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的必要条件是,不同的心灵总是可以认识同样的内容。这里起作用的是认知内容的公共性,而不是客观性的东西所具备的实体的形而上学地位。
可以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关于客观性的不同理解。设想我们从远处看同一个物体的情况。如果我们确定自己没有看错,而是认为自己看到了一种客观的东西,那么关于这种客观性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是,认为客观性是由具有客观性的东西所具有的实体地位所保证的。按这种理解,我们这样解释看到的东西的客观性:我看到的是真实存在的东西,因此我看到的是客观的。这就是用实体的形而上学地位来解释客观性的情况。另外一种理解则是知识论上的,按照这种理解,我会这样说明我看到的是客观的:如果你处在我的位置上,你也会看到这幅情景,因此我看到的东西是客观的。当然,为了排除同时出现幻觉的情况,我们需要附加这样一个条件:我可以让其他人知道我看到的是什么,只要他具备基本的认知能力。
容易看到,这两种理解确实是不同的。一方面,一种东西即使在形而上学上可能并不存在,但在知识论上仍然是客观的,比如海市蜃楼。海市蜃楼展现了并不存在的场景,比如位于沙丘中间的绿洲,但不同的人都可以看见它。另一方面,某种在形而上学上存在的东西,在知识论上仍然不是客观的,比如某种因人而异的幻觉。幻觉的出现是真实的,它甚至可以得到形而上学上的解释,但因人而异的幻觉并不具有公共性,因而不具备知识论上的客观性。
在关于客观性的形而上学解释与知识论解释中,弗雷格偏向后者。从前面陈述的关于观念的私人性的论证中很容易看到这一点。如果认为观念因为是私人性的而不能构成知识,那么这里起作用的正是关于客观性的知识论解释。按照我们这里给出的解释,弗雷格应当是以观念的私人性为由,说明观念不具有客观性。
在强调思想属于第三域时,弗雷格至少想说,如果知识是客观的,而我们又把知识解释成思想,那么思想一定不能像观念那样,通过心理学来解释。但是,当他说思想是某种独立于心灵的东西时,却要小心地加以理解。看来他毕竟为思想找到了一种形而上学地位,从而把思想当作实体。如果厘清了前面关于客观性的区分,我们就不会把思想的实体地位当作解释知识客观性的东西,而是把它当作知识的客观性的结果。
这一点可以这么说明:如果我把握了一种客观的思想,那么我就会把这种思想当作是独立于心灵的东西;我一定不会把客观的思想当作是我创造的东西,而是当作我发现的东西,当作是“已经在那里”的东西。我甚至会用思想的实体地位,来解释其客观性,但是,这只是一种自说自话式的解释。比如,如果以从远处看到的那座山来比喻思想,那么用思想的实体地位来说明我看到的是客观的东西,我就会说“那里实际上有座山”。但是,这仅仅是重复了我认为我看到那座山这件事,而不会为我所看到的东西添加客观性。真正能够赋予客观性的是这种说法,“如果换做你,你也会看到那座山”。如果这是真的,那么我所看到的就是客观的东西。
4.5 理性
现在,我们可以继续前面讨论认知涵义时引入的话题,即理性。在康德之前的理性论者那里,理性是指心灵对知识的基础或者基本原则的把握,心灵具有理性,是因为它本身就被植入了一些观念,这些观念是其他知识的基础。而在康德那里,理性被赋予了一种新的意义,而这种意义与康德关于心灵的新见解联系在一起。康德不仅把心灵当作是观念的处所,而且认为心灵具有对观念进行主动加工的能力,以及为自身建立规则并遵守这种规则的能力,也就是说,心灵被理解为主体。与这种见解相联系,康德认为理性实际上是一种自我约束的能力,心灵能够决定自己相信什么不相信什么。事实上,康德所谓的批判哲学,就是这种理性能力的运用。前面对认知涵义的解释,使得我们可以把弗雷格的思想概念与康德的理性概念联系起来。
我们先区分对信念的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是,信念是心灵实际上拥有的东西,而信念归属句则是对这种实际拥有的东西的描述。另外一种理解则是,当我们为某人归属信念时,或者当某人认为自己相信什么时,被归属的往往是应当相信的内容。这两种理解往往以非常复杂的方式交织在一起。对信念来说,很难说有一种明确的标准,用以判断某人实际上相信什么。他自己的陈述(如果诚实的话)可能是最具权威性的,但是他自己的陈述并不是基于对自己内心世界的观察,而往往是一种承诺,是他认为自己应该相信什么。当然,这里的“应该”不是当人们陈述一种推测时使用的那个带有语气成分的“应该”,而是真正意义上的“应该”——他要求他人按这种方式理解自己,并且承诺自己会按照这种信念来行事,等等。
对上述两种理解来说,我们可以说,康德心目中的心灵同时容纳两种解释,而弗雷格在讨论认知涵义时,则只允许按后一种方式来理解心灵。这个区别是弗雷格不遗余力地反对观念理论或心理主义的结果。按照观念理论或心理主义,信念就是观念,就是心灵实际拥有的东西。把负载认知涵义的信念从心理现象中脱离出来,使其接受逻辑的约束,这是弗雷格关于思想的学说的主要成就。
这并不意味着弗雷格否认信念实际上是一种心理现象。对他来说,对思想的把握永远是一种心理现象,知识最终会落实到这种把握中,从而才会有特定的人掌握了知识这回事。但是,对于所把握到的东西,也就是说,对思想本身的探究,却永远不属于心理学,而是属于逻辑。这样,他就要说明逻辑的东西如何与心理的东西联系起来。就这一点,弗雷格所说甚少,但我们可以从他给出的为数不多的几处暗示出发,作出与前面的思路融贯的解释。
他说,“逻辑与数学都不会研究单个人的心灵(minds)及其意识内容,它们的任务或许可以更恰当地说是研究那个唯一的心灵(the mind),单数的而不是复数的心灵。”(Reader, p. 342)。他的意思当然不能理解成,不仅有一种心理学的心灵,还有一个逻辑学的心灵。
对这段话自然而然的解释是,逻辑与数学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关于什么是理性心灵的理解,而我们对逻辑与数学知识的把握,则使得我们所具备的感性的心灵成为理性的。
这里的理性心灵就是弗雷格所说的那个单数的心灵。它之所以是单数的,意思不是说只有唯一的一个这样的心灵,而是说理性心灵是无人称的。而理性心灵之所以是无人称的,是因为它只是一种手段,用以说明理性能力是怎样的。当弗雷格说,逻辑就是对本身即为真的那些思想结构的描述时,那些思想结构就被归于理性心灵,并充当其信念。那些思想结构并不真的像第三域实体那样,漂浮在虚空中,而是作为判断的内容出现。在前面解释真这个概念的基本性的时候,我们就已经看到,真这个概念必须通过判断引入,并且只有在判断中,才会有逻辑自明性。这就是为什么在概念文字系统中,所有的逻辑命题都以断定号开头。现在,既然判断必须在场,充当判断者的心灵就总是已经在起作用了。但是,由于这个心灵只是因为判断而引入的,它只能是无人称的。我们暂且称其为理性心灵。
对逻辑的把握是由单个人的心灵完成的,我们暂且称为感性心灵。逻辑命题是这样起作用的:一旦感性心灵认识到逻辑命题是真的,它就具备了理性,从而成为理性心灵。我们也可以说,所谓理性心灵,或者那个单数的心灵,只不过像函项结构中的空位一样,等待着填充,而填充这个空位的,只能是感性心灵。感性心灵沉湎于感性的世界,为感官、情绪以及生理上的和物理上的限制条件所制约,因而不总是按照真这个概念的要求进行判断;逻辑使感性心灵从感性世界中提升出来,并用真之定律加以提示,从而使其把握知识。因此,知识的获得,总是以心灵获得理性能力为前提的。
这样解释弗雷格心目中的逻辑具有巨大的理论优点,其中最重要的是,它回答了这样一个问题:逻辑是以描述的方式给出的,但它何以又能够对我们的判断活动施以规范。
弗雷格一方面把逻辑律解释成像是物理学研究力与热这样的现象那样,是一种关于事实的研究,它对真这个概念进行系统性的描述;另一方面,又把逻辑律与心理学区分开,而认为逻辑是规范性的(Reader, p. 228)。弗雷格认为逻辑所提供的是辩护(Reader, p. 326),而我们知道,辩护所决定的不是我们实际上是怎样判断的,而是我们应当如何判断。描述性的陈述不能告诉我们应当如何,这在哲学上已经因为休谟的工作而成为常识,因为在描述性的陈述中,并不含有“应当”一词,因此无法起规范作用。因此,弗雷格面临着休谟所提出的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可以这样解决。逻辑律所描述的是,就理性心灵来说,什么样的思想结构是真的;而逻辑律起作用的方式则是,它潜在地规定了,应当像理性心灵那样,发现那样的思想结构是真的。换言之,逻辑的规范作用在于,它所描述的是感性心灵应当发现其为真的那些思想结构。
用一个类比来说明。逻辑律就像描绘一处风景的图画,那副图画起作用的方式是,如果人们站在正确的位置上,就能够看到这处风景。因此,我们可以用这幅图画来下命令,让人们站到特定位置上去。
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更自然地解释,为何弗雷格要引入“第三域”。把思想解释成实体,并不是一项形而上学讨论的结果,而是对什么是逻辑进行解释的结果。这个解释就是,逻辑律是描述性的,这种描述必须是对所描述的东西的描述,而思想就是这种所描述的东西。如果只有站在某个角度才能看到海市蜃楼,那么对海市蜃楼的描述就只是说明我站在正确的角度上,而并不意味着海市蜃楼是存在的东西。
4.6 语言
第一章简单地说明了什么是语言学转向,那里把语言学转向解释为“知识的基础是语言”这样一个基本的洞见。现在,我们可以在弗雷格这里看到,语言在何种意义上是知识的基础。
弗雷格喜欢把句子比作是思想的外壳,虽然思想本身是抽象的,不能知觉的,但句子作为思想可以感觉的形式,使得思想能够得到把握(Reader, p. 328)。弗雷格并没有讨论过思想是否能够不通过语言而直接得到把握,他似乎并不关心这个问题。考虑一下他设计概念文字(概念文字就是一种语言)的动机就会明白,他主要关心的是,对我们这样的生活在经验世界中的人来说,我们能够怎样把握思想。也许上帝可以不通过语言而直接把握思想,但具有感性心灵的人类,却唯有通过思想的可感外壳才能把握。语言属于不完美的理性存在物。
他似乎觉得,只要使用概念文字,我们就能够识别并把握思想,因为这正是他设计概念文字的动机(注:);但是,为什么是这样的,弗雷格并没有解释清楚。接下来给出我的解释。
先要弄清楚所谓把握思想是什么意思。
如果把思想直接解释成认知涵义,而不从逻辑角度来解释,那么思想就是一个句子在内涵语境内的指称,也就是说,一个人把握一个思想,就是一个心灵与所指称的思想间建立所谓的“把握”这种关系。思想当被当作是句子在内涵语境内的指称时,就是柏拉图主义所理解的那种抽象对象,这样一来,弗雷格就确实面临着柏拉图主义所遇到的那个问题,即如何解释感性心灵与一个抽象对象间的那种“把握”关系。感性心灵与对象的联系,只能是通过感官建立,而这是一种因果关系;但是,像思想这样的抽象对象由于不是物理对象,本身不会产生任何因果作用,因而不会与感性心灵联系起来。
而如果把思想首先联系到逻辑上,那么作为确定句子推理能力的东西,思想就是为理性心灵所把握的内容。但是,我们并不需要解释这种把握在形而上学上究竟是如何实现的,因为理性心灵只是作为一个空的位置出现,这个位置留给了感性心灵;理性心灵对思想的把握,就只是用来说明,如果感性心灵把握了思想,那么情况是怎样的。这种情况当然不是心灵与思想之间建立了一种所谓“把握”的关系,而是心灵具备了按照概念文字系统进行推理的能力——对思想的把握,就在于发现概念文字系统中的句子是真的,从而在于能够按照这个系统进行推理。在这种意义上,概念文字系统的作用,就相当于解释怎样才算把握了思想。
这样一来,虽然思想本身是抽象的,感性心灵仍然能够把握它们,因为感性心灵所要做的,不是与一种抽象的东西联系起来,而是学会使用概念文字,而概念文字是语言,是存在于物理世界中的东西。
这应当是一个相当自然的观点。对于某人把握一个句子的涵义这件事,人们通常不会理解成与句子涵义这样的抽象的东西建立联系,而往往是理解成,这个人能够对句子涵义作出正确的解释,能够在各种情况下正确地使用这个句子。句子以合乎逻辑的方式彼此联系在一起,我们认为这种联系是通过其所表达的思想获得的;但是,当试图给出某个句子所表达的思想,人们不会像展示一个物件一样来展示思想,而是利用句子之间那种合乎逻辑的联系,来用别的句子解释思想。当然,如果你看出这种联系,也就知道了那个要表达的思想是什么。把握思想,这是通过句子完成的,而完成这件事的方式,却是把句子置于复杂的逻辑网络中的一个正确的位置上。学会使用句子,实际上就相当于知道它在这个网络中的正确位置在哪里。
设计概念文字,目的就是要以一种系统的方式构造这样一个句子网络,使得句子之间建立辩护关系。概念文字是为了感性心灵把握思想而设计的,而这要求符号的物理特征能够精确地表现这种辩护关系。如果事先对何为辩护毫无概念,任何物理形态的符号都无法达到这个目的。只有对设计逻辑系统的目的有了基本的把握,从而对其针对理性能力的指向性有了基本的概念,符号的物理特征才能服务于把握思想的目的。这时,对使用这种符号的人来说,物理特征不是“赤裸裸地”给出的,而是作为句法特征给出。对句法的掌握,是感性心灵进入理性领域的入口。

按这种方式理解语言,就解释了语言在何种意义上能够成为知识的基础。这不是说,知识一定要通过语言来表达;而是说,只有能够使用语言,才能够把握思想,从而拥有知识。弗雷格通过自己建立的那种逻辑观念,把语言与思想紧紧地交织到一起。这种交织从已经起作用、但不够完善的理性能力开始,它使得逻辑研究的过程,成为对什么是理性能力的阐明过程;伴随着逻辑研究的推进,理性的领域也得以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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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读物:
Frege: “On Sinn and Bedeutung”, in Reader, pp.151-71.Frege: “Thought”, in Reader, pp. 3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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